李稻葵:中国改革须研究借鉴德国模式
民众的市场经济理性度较高、集体意识强烈,政府行政能力突出,“德国模式”植根于这些经济制度的基本禀赋之上,形成了鲜明的特点,即在经济制度的安排中注重利益相关者,强调经济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对金融、房地产等部门给予严格管制,其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也有明显的政府主导色彩。
中国经济起飞最宝贵的经验是持续的制度变迁,即改革,用一句话来总结就是,把制度、把改革搞对,让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地完善,不断地演变。今天的中国又走到了改革的岔路口,经济体制下一阶段如何改革,这是决定着中国经济能否崛起的重大战略课题。为此,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特色,分析其利弊,转换成中国经济体制持续改革的营养。
当今世界,特别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的是德国经济体制,即德国自称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其特征是强调政府有限干预市场经济,追求市场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
德国的经济体制应该说是历经考验。过去20年以来,德国不断刻苦改革,完善经济制度,当前席卷全欧的金融危机非但没有给德国带来颠覆性的打击,相反,德国经济在发达国家中一枝独秀,与中国经济一道,切切实实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中最为坚实的支柱。德国经济增长速度在2010年达到3.6%,2011年达到3%,出口持续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出口占GDP比重达到33.6%以上,甚至超过中国的25%。而且,在西方发达国家高失业率带来哀鸿遍野的背景下,德国失业率却创下了历史新低,达到5.6%的低水平。那么,德国的经济体制到底有什么特点,在哪些方面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呢?
德国经济制度的社会禀赋
首先,我们必须看到,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都是植根于该国基本的社会禀赋之上的,也就是说,这个国家有什么样具体的社会条件,它才有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根据笔者在《有限权威时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改革》(详见2012年1月本专栏)中的分析,这种社会禀赋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民众的市场经济理性度,二是民众在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之间取舍的偏好,三是政府(官僚体系)的能力。在这三方面,德国经济制度的社会禀赋非常突出,在讨论“德国模式”之前必须要非常明确地理解。
其一,德国民众的市场经济理性度即便在发达国家中也是非常高的,市场经济制度在德国早已深入人心。远在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之前,当地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已经十分发达,这一点与中国形成鲜明对比。至今为止,在中国很多地方,小农意识、非市场经济的人情交易等观念和行为仍大有市场。
其次,德国民众在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偏好,也与其他欧美国家有明显的不同。德国不是移民国家,只有少量的移民来自土耳其,所以,德国在语言和种族上比较单一。德意志帝国成立之后,民众的集体意识更为强烈,这与英国、美国形成了鲜明对比。美国是移民国家,而且早年的移民有许多是为了逃离原居住国政治迫害而移居过来的,公民有极其强烈的维护个人自由的偏好;而英国作为岛国,民众长期以来乐于海外探险、在海外殖民,其个人自由意识相对于德国这个海岸线相对较短、海外商业扩张历史较短的国家而言更为浓重。
谈到德国民众的主流性偏好,不能不提的是德国统一前思想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List)。李斯特(1789-1846年)一生不断批判亚当·斯密所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宣扬国家利益,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者,对德国主流意识形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德国政府的行政能力即便是在各发达国家中也极为突出。从普鲁士王国建立之初的国王腓特烈二世到后来的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以普鲁士精神为基础,德国形成了一套高效率的官僚制度,这种制度传承的影响极为强大,德国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政策执行能力在全球各政府中也许是超一流的。
以上三条是“德国模式”的基础,是德国经济制度的社会禀赋。如果不理解这三点的话,就无法理解德国的经济模式。
解读德国模式的三大维度
根据笔者《有限权威时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经济改革》一文的分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考察:第一个维度是生产和交换的基本制度安排;第二个是维系市场平稳运行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福利和宏观稳定;第三个是利益冲突解决和权利分配的机制。在这些方面,德国模式具有明显的特点。
先看看生产和交换的基本制度安排。在这方面,德国的经济制度强调利益相关者,强调可持续性,而不像英美模式那样一味地强调市场经济交换的自由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利益极大化。
在企业层面,德国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组成的集体,各方的利益必须协调。这里所指的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出资者,如创始人家族、其他股东、债权人等投资者,也包括职工、高级管理人员、供应链上下游的商家以及地方政府。因此,德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完全不同。众所周知,除董事会外,德国的企业还有监事会。这个机制保证了德国的企业在运行中比较强调可持续发展,比较强调长远决策,照顾相关方的利益—因为当企业能够兼顾各方面利益的时候,其长期发展才能有保证。
相反,美国的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极其强调企业的利润,即底线。一旦企业运行不力,利润下降,马上解雇员工,而当市场景气,企业需要扩张的时候,马上又去市场招聘。这种劳动力大上大下的调整,毫无疑问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美国的上市公司,也是极其重视短期的利润,其经营策略的调整都是以提高短期利润为目标的。短期利润上去了,企业主管的奖金也跟着上去了,企业也能够扩张以及并购其他企业。许多应运而生的PE等投资机构,目标就是提高企业的短期利润,从而提高其市值,并从中获得收益。
德国显然不是这种模式,企业往往能够坚持一个理念,坚持长期投资,坚持研发,其中最好的例子就是宝马公司(BMW)。宝马是家族控制的公司,尽管上市,但并不是特别关心短期的股票价格和市值,因此,它能够长期坚持自己的理念、品牌和企业文化,既不盲目地拼规模,搞大跃进,也不搞无谓的多元化操作,坚持做好高端的汽车和摩托车。这种决策既能够帮助宝马公司抓住市场的长期趋势,比如说在中国进行扩张—这一点要比日本的企业更加明智,同时也避免了美国企业式的大起大落,比如像通用汽车(GM)般过分多元化、追求规模的弊病。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德国的很多企业事实上是由地方政府直接干预的,比如说大众汽车(Volkswagen)有相当一部分的控制权属于它所在的下萨克森州的政府,根据延续52年之久的“大众法律”,该州政府对大众汽车的内部重大事务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这一票的重要性在大众汽车的重大战略问题上充分体现。州政府比企业管理层以及出资人更加关注社区的稳定,关注就业,关注企业长期的稳定运行,这对于德国经济的影响不见得是坏事,对德国企业的发展也未必是坏事。
德国模式的第二个特点,是特别强调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对于那些容易带来短期波动的部门给予严格的管制。
德国对金融业的管制是非常严格的。其金融业的发展主要依赖若干稳健运营的大银行,商业银行在德国金融体制中的地位是绝对稳固的,运行也非常独立,而德国对它们的监管也非常严格。
最重要的是,德国对于房地产行业所能带来的投机的运行有深刻的理解,因此,政府鼓励房地产公司长期投资,持有物业,出租经营。对于居民购房,德国出台了若干限制,比如购房首贷比例是非常高的,而贷款转按揭、再融资则几乎不可能。租房市场也受到严格的管制(这依赖于政府的高效运行),房东不能够随意涨价,也不能够随意地解除租约,因此,德国的房价长期稳定,甚至于最近一个世纪以来有所下降。德国没有炒房的风气,许多企业高层,包括国会议员都是长期租房。正因为房地产固守本位,恪尽本职,才会成为德国经济中一个稳定的支柱,而不是一个波动的放大器。
据统计,过去10年来,德国房价年均涨幅仅为1%,低于年均通胀的2%,即,住房的实际价格年均下降1%。1977年到2007年,德国房价仅上升60%,同期工资则上涨了约3倍。
德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还体现在对租房市场的干预上。首先是强制出租。德国法律规定,所有由合作社建造的住房必须用于出租,而不能出售,而合作社住房占全国总数量的1/3!第二,开发商在建造住房时,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住房,专门卖给或者租予低收入群体。第三,房租管制。各地方市政部门协同商业协会,根据房屋类型公布“房租合理价格表”。法律规定,如果房东的房租超过该价格的20%,就构成违法行为;如果超过50%,就构成犯罪,有可能被判刑入狱。从旁观者看,这第三条可能有点极端。有了头两条,基本就能稳定房地产市场了。
德国在货币政策方面也以长期稳定而著称。当然,德国的货币政策以及中央银行体制对应于其自身的整体经济运行,强调稳定,而这种做法对于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的整体欧洲而言,不完全适合。因此,客观地讲,在德国人过重的影响下,欧洲央行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的头三年并没有找到合适的应对策略。
德国政府在公共财政方面也相当谨慎,为民众提供一定的社会福利保障,以保持整个经济的稳定性,而不让大规模的失业带来经济的波动,但这种福利却是有限的。在过去20年内,德国的福利制度进行了有效的改革,失业者从改革前可以领取32个月的失业金改为只能领12个月,而且对失业者提出了不能够挑肥拣瘦、必须接受就业部门所提供的任何工作等要求。这种改革使得德国维系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福利制度更加有效。如今德国5.6%的超低失业率就是改革成果之一。
第三,在利益冲突的解决和权利分配方面,德国的制度也有其基本的特色。
在德国模式下,解决利益的冲突并不像美国那样过分依赖法律体系。在美国,众所周知的一个问题是大量无谓的法律纠纷,以至于在许多场合,正常的市场经济无法运行。而在德国,各种解决市场纠纷的方式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通过政府的运作来进行的。比如说,在德国,对市场经济的若干方面有行政监管,而且这种监管相当有效。更不用讲,德国的法律体制是一种拿破仑式、大陆法式的体系,是基于行政主导的立法体制。这种制度比较能够反映公众意志。比如,德国在土地征用方面有严格的程序,如果一个公司要征用土地的话,要通过严格的听证;一旦听证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而听证的过程并不是要满足每一个个体的要求,而是综合集体利益和权益的结果。因此,在德国,既不至于出现像中国这样的土地开发过程仅有少数人受益的情形,也不可能出现“钉子户”这样的独特现象。毫无疑问,这种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色彩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是基于德国的社会经济制度禀赋之上的,即高效率的、普鲁士式的行政效率再加上百姓在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比较偏向于社会秩序的选择结果,其他国家不一定适用。
政府出面协调利益冲突的一个案例是2006年空中客车汉堡工厂关闭事件。当时,由于A380延迟交货,空客陷入危机,德国汉堡的空客生产厂可能不保,空客的母公司欧洲宇航防务集团(EADS)有意关闭汉堡工厂,5000至8000个职位不保,工会反对。德国总理默克尔随即表示有意参股EADS,以增加对其的影响力。德国经济部长则警告说,如果该公司计划将在德国的空客生产线转移至法国,德国政府将重新评估有关向该公司购买军事装备的订货合同。在德国政府的干预下,汉堡工厂涉险过关。
德国模式之于中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模式对于中国的经济制度改革到底在哪些方面有借鉴意义呢?我想,至少三个方面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是在企业层面,要研究“德国模式”的特点,那就是企业不过分强调短期利润,而是关注企业相关方的长期利益,这样才能把研发、品牌放到重要地位。
第二,特别值得中国关注的是,德国在房地产及金融方面的监管政策。它基本的思路是:地产和金融说到底是要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是为大多数民众的福祉而存在的。金融不应该成为前苏联模式下的重工业自我循环,为了自身利润而不断发展。这也是美国的惨痛教训。房地产更不能脱离实体经济,成为财富升值的赌场。在中国的制度改革中,如果房地产和金融的问题能基本搞对的话,中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就有了坚实基础。
第三个值得借鉴的是,在政府能力建设方面要不断加强,即要公开政府的信息和运作,直至透明和公平,更重要的是,也要提高政府的运营效率,紧紧抓住政府在市场监管上的基本职能,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为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冲突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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