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兴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研究方法问题
从我国经济学界关于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情况来看,意见分歧还是很大的。论点和论据基本上都摆出来了,但还是相持不下,谁也说服不了谁。这不仅仅是由于基本论点的不同,也是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
商品生产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马克思硏究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为了揭露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实质,揭露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对抗,归根到底是服从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实际需要的。
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的目的,是为了阐明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建设事业之间的联系,同社会主义制度下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之间的联系。因此,也是服从于无产阶级建设事业的实际需要的。比如,如果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的必要性缺乏正确认识,便会产生企图过早地消除商品生产和货币的错误,会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工作带来损害,引起经济生活中的不良后果。正确地认识并利用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及与此有关的经济杠杆,便会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商品生产问题的讨论中,我们要尽量避免概念上的争论,避免脱离生活实际的抽象推论。因此,我觉得重要的问题是应该先分析不同方面的交换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实质、以及交换的不同特点。经济工作者应该如何对待这不同方面的交换关系等等一类问题,这类问题是比较容易得出结论的,也是比较容易取得一致意见的。
但从争论的情况看来,争论的焦点往往集中到商品概念上来。什么是商品?这本来被大家视为属于政治经济学基本知识的问题,现在却成为一个相当复杂、争执不已的关键性问题了。
在经济科学的研究上,离开经济范畴就不能前进。明确某些经济范畴的涵义是必要的。究竟什么是商品?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那些产品是商品,那些产品不是商品,这也是经济科学中的是非问题,有弄清楚的必要。不能把关于这方面的讨论,都看做是概念上的争论。
但另一方面,我又觉得,在关于商品的实质和外壳之争,关于商品定义之争中,存在着一个如何进行研究的方法问题。如何对待经典著作,如何运用经济范畴,范畴的定义在解决科学问题上有何种作用,理论和实际怎样结合等问题,都是与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问题有关的问题。我觉得在关于什么是商品的争论中,与其说是个论点问题,毋宁说是个方法问题。
我不同意这样一种研究方法:先提出一个商品定义,对这个定义又缺乏必要的分析,然后将定义作为绝对意义上的一种尺度,去衡量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各种复杂的交换关系。合乎尺寸的,就说是商品,不合乎尺寸的,就说不是商品或商品的外壳等。
这里先不谈商品定义本身的问题,即使假定某个同志提出的商品定义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企图从定义出发,靠定义来解决问题,那也是不能成功的。比如,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这是关于价格的定义,大家都同意。但如果把这个定义绝对化,认为凡没有价值的东西也就一定没有价格,从而否定在私有制社会中,土地、矿山、森林、奴隶等可以有价格,那就不正确了。不管谁提出了什么样的商品定义,总不能否认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因素,但如果把问题绝对化,否认在私有制社会中,某些没有价值的东西,可以做为商品买卖,那也就不正确了。因为正如列宁所说:“所有一般的定义都只有有条件的、相对的意义,永远也不能包括现象的全部发展上各方面的联系。”
现在的困难是,关于商品的一般定义,大家的认识还很分歧,还没有一个为大家公认的关于商品的科学定义。许多人从经典著作中去寻找定义,但结果是,不同的人可以找出有利于自己的不同的“定义”来,甚至对于同一个“定义”,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来。大家都有根据,但问题依然不能解决。我觉得,如果我们都各自先从经典著作中选择出一个适合于自己需要的商品“定义”,或自己先提出一个独特的商品“定义”,然后由此出发,去论证商品交换问题,并各守阵地,相持不让,那末,问题的解决恐怕是很困难的。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自己的著作中,并没有对商品下过一个包括商品关系一切特点的完整无遗的定义,他们也没有试图这样做过。马克思和恩格斯只是根据自己对几千年来所存在过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的观察,进行了具体分析,他们曾预计社会主义制度下将不存在商品生产。甚至当经典作家们谈到商品是什么什么这类词句时,也往往只是从某一特定的方面阐明商品关系的,而不一定是在下定义。比如,有人引用《资本论》中的这样一句话:“只有各自独立而不互相依赖的私人劳动的生产物,才互相当作商品来对待”。认为这是马克思对商品范畴所下的定义。其实,马克思达里决不是在下定义,而是在阐明商品生产产生的条件问题,只要把上下文连起来一看就会明白。这句话根本没有涉及商品本身的属性问题,如何能成为定义。恩格斯曾指出:不应当“错误地,把马克思所阐明的地方,认为是马克思要加定义的地方。”这句话对我们如何掌握商品的定义是有教育意义的。马克思分析商品生产问题,并不是从定义出发的,即使这样,我们仍可遵循马克思的具体分析,掌握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内容及其实质。我们分析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问题时,同样不必从定义出发,更不必先制作一个固定不变的定义的模型,去嵌套社会主义制度下复杂而丰富的商品交换关系,这样做只会削足适履,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经济范畴作为一种历史范畴,首先表明,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反映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特点。既然范畴所反映的事物及其关系已经发展和变化了,那末,仍然沿用只适用于概括旧事物的特点的范畴的定义来概括新事物的特点,便是把定义固定化、绝对化。关于这点,恩格斯同样说得很清楚:“好象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人们应当做的,就是寻求固定的完成的永远适用的定义。实则,这是自明的,在事物及其相互关系不被理解为固定的,而被理解为可以变动的地方,它们在思想上的反映,概念,也同样会发生变化与转形。我们不把它们封在硬结的定义中中,而是要在它们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过程中阐明它们。”
如果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问题,不是从社会主义的经济实践中去把握,而是从“硬结的定义中”去把握,便容易做出:脱离我国生活实际的论断来。有的同志从马克思分析私有制商品生产时提出的私有制的存在是商品生产的必要条件这一论断出发,他们所选择的反映私有制特点的商品“定义”出发,来考察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但社会主义制度已消灭了生产数据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商品生产仍然存在,生活实际与他们所由以出发的概念相矛盾,怎么把两者统一起来呢?于是他们去寻找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私有制残余,他们不仅把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并存,看成是私有制的残余,而且把全民所有制内部国家同个人、企业同企业等之间的某种意义上的“你我”界限的存在,也看做是私有制的残余。另外一些同志从同样的固定化的定义出发,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某些重要方面的商品交换关系。我觉得这是以丰富而生动的生活实际去迁就“硬结的定义”、让不断发展的经济实践去服从固定化的概念,这不是从实际出发的研究方法。
试图从固定的定义出发,靠定义来解决科学问题,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定义只是一种简短的公式,它表明事物的最基本的属性,在科学研究中,它是必要的,有一定的意义。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再三告诉我们:“从科学观点看来,一切定义都只有微笑的价值。”“定义对于科学没有什么重要性,因为它们总是有缺点的,唯一的真正定义就是事物自身的发展,而这已经不是定义了。”我觉得我们在确定和运用商品的定义时,也不应该过高地估计它的意义,否则商品定义之争,不但不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反会成为解决问题的绊脚石。
可不可以对于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商品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呢?当然可以,既然都是商品,便有其构成为商品的共同的本质属性。但能否找到一个统一的商品定义,来概括和表现不同社会条件下的一切商品关系的全部特点呢?不可能。商品关系的发展和变化越大,统一的商品定义便越抽象,而运用统一的定义分析不同社会的商品关系的特点,其价值就显得越小。这样,就须要对特定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尽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再存在体现私有生产者间关系的商品,但社会主义的生产品,一般说来还不是通过直接的实物分配以实现其使用价值,而是要通过以货币为媒介的买卖关系。这种通过买卖来交换的产品,与社会主义以前的一切商品有无共同的一般属性呢?社会主义的各种买卖关系与以往的一切商品交换关系有无共同的特点呢?肯定是有的。这种共同的属性和特点,是属于本质的呢?还是非本质的?如果是本质的,它们便属于同一的范畴,都是商品,如果是非本质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物就不再是商品。
所谓本质的属性,就是借以区别某一类对象和其它各类对象的根本特征,它只是而且必然属于某一类的各个对象所有。
那末,使商品成其为商品的属性是什么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已经讲得很清楚,商品的属性或因素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凡是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属性的东西,就意味着它是经过交换而实现其使用价值的商品。不是做为商品用来交换的任何东西,是不会有内在价值的。“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价值,是商品的价值”。
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表示人和人之间的一定的经济关系,表示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不同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之间的关系。价值的实体是社会必要抽象劳动,价值的决定和实现,它的整个运动,都反映着不同生产者之间,不同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价值是商品的最本质的属性,正是这一属性,赋于某些社会产品以商品的性质,使商品和非商品的东西根本区别开来。使商品成为表现一定经济关系的范畴。商品所表现的经济关系,不会超出价值所表现的经济关系的范围。
价值是内在于商品的,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表现出来。商品的价值属性,要求交换的等价关系,如果交换可以根本不考虑价值,那末价值的存在便失去其自身的意义。因此,等价交换关系是由商品价值的属性决定的。商品价值关系的存在,决定了价值规律的存在,从而决定了等价交换关系的存在。因此,不应把等价交换作为商品本身的根本特征,作为区分商品与非商品的根本标志。因为并不是等价交换决定了商品的性质,而是相反,只要是商品,就要求等价交换。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原则和特点,而不是商品自身的属性。
有人认为,决定某种产品是否商品的根本问题,是在交换中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问题。只要没有所有权的转移就不是商品。我不同意这种意见。无论在社会主义社会或阶级对抗的社会,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非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所有权转移情况,如向封建主交纳的实物地租,个人或团体间相互赠送的礼品,向国家交纳的实物税等。这些物品之所以不是商品最本质的原因,是这里不发生价值关系,不是按价值进行交换。
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一般都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因为是私有物品的让渡。即使在商品的定义中,不包括这一点,也是不说自明的道理。但也不能把问题绝对化,如劳动力这一商品的买卖关系,就有一定的特点。劳动力出卖时,“只能在一定的时限内,任买者支配它,使用它,并在让渡时,不放养他对于劳动力的所有权”。又如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起来,国家成为垄断资本的工具,这里的国家所有制,实质上是垄断资本的所有制。当垄断资本家们把各种各样的军火或其它产品卖给自己所掌握、为自己服务的“国家”时,其所有权并没有根本的转移,但它们仍然是商品。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交换并不一定要求所有权的根本转移,在某种交换中,可以有所有权的根本转移,如公社和公社之间的交换;在某种情况下,从一个角度看是所有权转移了,从另一个角度看又没有转移,如国家和公社、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交换;在某种情况下,又可以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如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的交换。但无论在那种情况下,都会发生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这一点,是任何商品交换关系所共有的。我不赞成仅仅根据所有权的转移情况,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分为完全的实质上的商品,不完全实质上的商品,形式上的商品或者根本否认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出卖的产品是商品。
关于国营企业间交换的生产资料是否转移所有权的问题,现在也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所有权转移,或非原来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有的则认为无论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转给那个国营企业,所有权都无任何变化。我认为从社会来讲,所有权是没有变化的,但从企业间的关系来看,各个企业是代表国家(即全民)作为本企业的生产数据的直接所有者,甲企业将生产资料出售给乙企业,甲便失去其代表国家作为此等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者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即转给乙所有。
在一定条件下,商品交换所引起的所有权转移,只是说明在某种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的特点。而不应把它做为一般商品定义的内涵。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物,是体现一定的生产关系的。但商品究竟体现何种具体的生产关系,是体现私有者之间的关系,抑原始公社之间的关系,抑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抑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抑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不同占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定义本身并不直接回答这个问题。正如同我们说价值货币等是一定的生产关系,但我们从这些范畴的定义中并不能看出它们所反映的具体的生产关系一样。商品反映何种生产关系,是否反映不同的私有者或对立的所有者的存在,那要决定于商品生产所借以存在的经济关系的特点。商品本身的属性是什么,是一回事,商品反映何种生产关系,是另一回事,硬要把后者做为商品范畴的内涵,事实上会否定具有共同属性的统一的商品范畴的存在。我觉得把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区分商品非商品的最主要根据的论点,实际上还是从马克思分析商品生产时把私有制作为商品关系的必要条件这一论点演绎出来的,仍然是从固定的概念出发的。
其实,即使是在某些同志引用来作为马克思恩格斯给商品下定义的地方,也并没有把所有权的转移作为决定的因素。他们所引证的某些话,,并不能确切地证明他们的论点。比如,恩格斯说:“什么是商品?这是多多少少互相分离的私人生产者社会内所制造的生产品”。这里是说明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吗?不,如果仅仅把话引证到这里,便完全离开了原文的精神,这句话既不是定义,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思想,而且不是讲话的重点。谁都知道,私人生产物并不--定是商品。恩格斯讲话的重点,所要阐明的问题,恰恰是这句话的后面一段:“只在这些生产品,不是为生产者本身消费而生产,而是为他人消费即是作为社会消费而生产之时,它们方才成为商品;它们通过交换,进入于社会的消费之中。”这里所强调的是通过交换而进入社会消费的生产品才是商品。由于经典作家们所分析的是私有制下的商品问题(他们没有预计到社会主义社会还会有商品),因而他们的一些说明,往往反映私有生产者的特点,这是毋庸赘言的。但经典作家们在谈到什么是商品和商品生产这一问题时,也常常只从商品和商品生产本身的属性和特点加以阐明,而甚至不提及私有制问题。如在经典著作的许多地方曾讲过这样的话:“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加入交换范围的生产品就是商品”,“能同别的生产品交换的一切产品都是商品”,“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商品生产,也就是通过市场而彼此联系起来的单独生产者的生产”。等等。试问,这种商品和商品生产,在我国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中不也同样存在么?
可以看出,经典作家们在谈到商品的特点时,很强调“交换”,这里所说的交换,是狭义的,而不是广义的。狭义的交换是什么呢?那正是通过价值关系的交换。强调交换,实际上也就是强调价值关系,即强调商品的本质属性。
仅仅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生产数据属于同一个所有者这一论据,否定生产数据的商品性质,断定它不再是商品的论点是没有充分根据的。这是忽视了不同国营企业之间的独立权利和利益,忽视了它们各自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只看重了它们的统一面,而看落了它们的矛盾面,只强调了使用价值在同一所有制内部的调拨,而不强调价值关系的存在和交换的等价要求。更重要的是,如果否认生产资料是商品,那末必然导向否认价值规律在生产资料生产中的作用,这样就违反了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一方面否认生产资料是商品,一方面又肯定价值规律在这里的作用,那就使自己陷入一种矛盾的境地。谁都知道,价值规律存在的经济条件是商品生产,在没有商品生产的地方,价值规律竟起作用,这与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相抵触的。
有的同志不仅否认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生产资料是商品,而且否认国营企业出售给职工的消费品是商品。其理由是:这种交换是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进行的;职工并不出卖商品。至于农民从国营企业所购买的个人消费品则是商品。据说这是因为农民是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工作,在农民和国家之间插了个集体所有制。按照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在同一个商店出卖的同一消费品,职工买时不是商品,农民买时就是商品。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不领会这里所要揭示的是什么经济关系,这种分析有什么实际意义,我觉得这种看法似乎离开我们的现实生活太远了。究竟农民和职工去同一商店买同种东西的时候,在哪些方面有所不同,或者这种经济现象掩盖着什么经济关系的实质,以致使人们看不出他们之间的差别?实在令人莫解。同时,从理论上来说,某种产品是否为商品,是在它实现之后才能断定呢?还是准备拿来出卖并已进入市场时就可以断定呢?回答应该是后者而不是前者。而且既然存在着买卖又说买卖的不是商品,试问在经济学上有不是商品的买卖吗?如果职工买的不是商品,这个买卖的对象有无内在价值?价值规律在这里是否还起作用?为什么还要以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来实现这种买卖?主张这种理论的同志,应该对这些问题做出令人比较信服的说明。
无论是农民还是职工,他们从国营商业企业购买消费品时,所处的地位、买卖双方的利害关系都是一样的。价格高低都会影响到买者的实际生活水平,影响到卖者的利润和国家的积累。这里没有必要把集体所有制拉出来,因为在这里,农民并不是以集体所有制的代表的资格同国家发生关系。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差别,在经济上影响于农民和职工个人的,主要是劳动收入上的差别,它毫不影响于消费品买卖中个人同国家的关系的性质。国营商业企业,在出售消费品时,对于职工和农民,并不分别对待,而是一视同仁。否则,全民所有制也就失去其“全民”的性质了。
职工不出卖商品是否能证明他们购买的就不是商品呢?也不能。的确,社会主义社会的工人,既不是劳动生产物的出卖者,也不再是劳动力的出卖者。但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既不出卖劳动产品,又不出卖劳动力的人也是很多的,如地主阶级、食利者、医生、律师、牧师、演员、科学家、作家、军人……等等。试问这些人购买的消费品是否商品呢?不应该机械地理解马克思的“商品—货币—商品”这一公式。这一公式是分析小商品生产时提出的,这里,马克思是用抽象分析法,撇开了直接生产过程以外的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比如撇开了商业资本的介入、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具体的流通过程的许多方面,甚至撇开了资本主义的生产特点,而仅仅是从小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直接联系中来考察商品关系的。有的同志否认这一点,认为这是商品交换的一般公式,不是简单商品流通公式。那末请他们看一下《资本论》第二卷第412页最后一段的话就会明白。那里明确指出:第一卷第三章第二节(即对于商品—货币—商品这一公式的分析)是“在研究简单的商品流通”。因此,不应该把这一公式套用在一切商品交换关系中,甚至套用在社会主义的买卖关系中,认为凡不完全合乎这一公式的就不是商品。大家知道,甚至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时,已代之以“货币—商品—货币”的公式。作为原始资本的货币,并不是出卖自己企业的商品的收入,不管这种货币怎样取得,它所购买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以至消费品,仍然都是商品。
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甚至农民个人也不是劳动产品和劳动力的出卖者,农民的劳动产品的商品部分,也是由农业社或公社集体出卖的,这与工人的生产物由企业出卖的情况相同。如何能由职工个人不出卖商品来证明职工向国家购买的消费品不是商品呢?
认为国营企业调拨的生产资料和职工购买的国营企业的消费品不是商品的同志,必然会断定,在我国经过若干年实现了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尽管还处在社会主义阶段,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再存在。我觉得这种论断对于经济实践未必有什么好处。
职工不出卖商品是否能证明他们购买的就不是商品呢?也不能。的确,社会主义社会的工人,既不是劳动生产物的出卖者,也不再是劳动力的出卖者。但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既不出卖劳动产品,又不出卖劳动力的人也是很多的,如地主阶级、食利者、医生、律师、牧师、演员、科学家、作家、军人等等。试问这些人购买的消费品是否商品呢?不应该机械地理解马克思的“商品一货币一商品”这一公式。这一公式是分析小商品生产时提出的,这里,马克思是用抽象分析法,撇开了直接生产过程以外的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比如撇开了商业资本的介入、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具体的流通过程的许多方面,甚至撇开了资本主义的生产特点,而仅仅是从小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直接联系中来考察商品关系的。有的同志否认这一点,认为这是商品交换的一般公式,不是简单商品流通公式。那末请他们看一下《资本论》第二卷第412页最后一段的话就会明白。那里明确指出:第一卷第三章第二节(即对于商品一货币一商品这一公式的分析)是“在研究简单的商品流通”。因此,不应该把这一公式套用在一切商品交换关系中,甚至套用在社会主义的买卖关系中,认为凡不完全合乎这一公式的就不是商品。大家知道,甚至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时,已代之以“货币一商品一货币”的公式。作为原始资本的货币,并不是出卖自己企业的商品的收入,不管这种货币怎样取得,它所购买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以至消费品,仍然都是商品。
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甚至农民个人也不是劳动产品和劳动力的出卖者,农民的劳动产品的商品部分,也是由农业社或公社集体出卖的,这与工人的生产物由企业出卖的,情况相同。
如何能由职工个人不出卖商品来证明职工向国家购买的消费品不是商品呢?
认为国营企业调拨的生产资料和职工购买的国营企业的消费品不是商品的同志,必然会断定,在我国经过若干年实现了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尽管还处在社会主义阶段,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再存在。我觉得这种论断对于经济实践未必有什么好处。
不应把国家调拨的生产数据和职工购买的消费品,看成是仅仅具有价值的“形式”,仅仅是为了便于核算才利用价值、价格等概念。价值是实质的,还是形式的,并不难于辨别,主要的标志就是看价值规律在这里是否起作用。仅仅利用价值形式进行统计和核算的情况也有,如国家统计局计算工农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时,不管是商品或非商品的产品都要统一计价。又如在农业社和公社中,虽然是评工记分直接按工分分配实物,这种实物不是商品,但工分和分配的实物都采取'价值“形式”,工分要算分值,实物也要计价。这里的实物不具有内在的真正价值,这种计价的大小不会影响于生产,它是属于分配的范畴而非生产和交换的范畴。至于国家调拨的生产数据和出卖的消费品,它们具有内在的真实的价值,计价的正确与否,不仅会影响到购买者的利益,而且会影响到生产。
承认国营企业出卖给职工的消费品和国营企业间交换的生产数据是商品,而不是商品的形式或外壳,经济工作者就要考虑到商品关系的特点,去认识并利用商品经济规律,如价值规律和货币流通规律等,去正确地制定价格政策,遵守等价交换原则等。
有人提出,如果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进入买卖范围的生产品都是商品,那就不能正确阐明商品逐渐消亡的问题,因为商品消亡的规律,是商品性质的逐渐“褪色”或消失的过程。对于这点,我想说明以下几点:第一、从商品在人类历史上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的确是由不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发展到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在偶然价值形式下的商品就只是萌芽状态的商品,甚至没有等价交换的概念,只是由偶然的交换取得了商品的形式。但从商品的消亡过程来看,永远不会再出现类似的形式。只要保持商品交换关系,就不会是偶然的、没有价值概念的关系。第二、商品的消亡也不一定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褪色”的过程。经典作家们曾预计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而商品生产消失时,并没有提出过这种“褪色”论。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看来,商品生产的消亡也不一定是商品性质的逐渐减弱以至消亡的过程。如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实现,工厂,矿山、森林,土地、劳动力……等就断然退出商品流通领域,不再是商品。同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大大提高和生产品的极大丰富,某些产品可以逐步采取免费供应的办法进入消费领域,从而它们随之失去其商品的性质。但同时也应该预见到,某些方面的商品生产,可以不是按上述那种情况断然退出历史舞台,而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商品的性质逐渐减弱以至最后消失,成为共产主义的产品。生产数据的商品交换关系,可能是会这样发展的。但这种发展也不是日益“褪色”的过程,而是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过程,这种变化,将主要发生在作为商品的本质属性的价值关系上。随着将来向共产主义的过渡,企业间等价交换的意义将会缩小,商品的价值性质将逐渐减退,而在一定时期内仍保留其形式。上述商品消亡的两种途径都应该考虑到。前一条途径已有经验可循,后一条途径的具体情况如何,现在还难以详尽推测,有待于在实践过程中深入研究。有的同志认为商品消亡的过程,完全是逐步“褪色”的过程,有的同志则相反,认为是商品逐渐退出流通领域的过程。我认为这两种过程是会交错存在的。第三、用商品颜色的减退来表示商品的消亡过程,虽较形象,但不见得确切。颜色是一种表象,而不是事物的内容和本质。商品的消亡却是商品性质的改变问题,而不只是表象的改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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