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泽:企业家阶层新论
【编者按】这是一篇具有理论创新性和现实针对性的论文。文中所提《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七点意见》,作者已于2017年1月10日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23年前在《现代企业创新论》一书中有关“培育企业家阶层”的论述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新的理论探索,提出了企业家必须具有“创新”“情操”“复合经济人”三合一的“新特质论”以及相关保护企业家精神的具体建议和主张。此文在2017年3月27日海南国际论坛报告后,引起关注。按有关规则,作者当时谢绝了刊物发表和媒体报道。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意见》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17年第3期)将常教授此文作为重点文章在头条全文刊出。现转载,以飨读者。
【摘要】 企业家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家的“特质内涵”需要作出新的界定。作为“创建企业并担任经营管理职责的指挥者”, 企业家必须具有“创新”“情操”“复合经济人”等三合一的特质。这是新时代企业家的重要标志。在中国,企业家作为稀缺的社会资源,其整个阶层在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中肩负着重要使命。鉴于当前企业家在“预期”和“信心”方面存在某些问题,提出进一步培育企业家阶层、特别是“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需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采取提高对企业家阶层的社会尊重度,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创新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社会容错和企业家自我纠错“双机制”等六点方略,以稳定企业家的社会预期,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 企业家;企业家阶层;企业家精神;激发和保护
在当代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中,企业家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当代中国,企业家阶层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正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习近平用“特别”二字指出 :“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就要激发市场蕴藏的活力。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1]在今天世界出现“新变局”和中国改革开放发展亟待开创“新格局”的背景下,研究这个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3年前即1994年,笔者在探索完成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科研项目成果《现代企业创新论》【此国家项目由笔者主持且主笔完成,当时的研究生黄志亮、毛元斌、祝尔娟、高明华曾参加课题研究】中,提出了“培育企业家阶层”[2]497 、“尊重并鼓励企业家创新精神”的命题。[2]500,书中在“企业创新主体分析”一章中指出:“为了健全企业的创新机制,应当自觉地培育企业家阶层,切实地为这一阶层的形成和发展开辟道路。”[2]497?498
23年过去了,企业家阶层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已经在中国出现,企业家精神作为改革开放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尊重并鼓励”,对这些成绩和进展应以一种能动的、向好的、远眺的眼光给予足够的估量。但同时,毋庸讳言,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在培育企业家阶层特别是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方面存在不少矛盾,致使部分企业家的“预期”和“信心”出现问题,有些地方企业家“出走”情况值得关注。①【注①据《财经》杂志2017年3月8日最新资料显示,美国2016年财政年度政府共签发9974张EB?5(一种投资移民签证 ),其中7515张发给了来自中国的申请者,占75.35%,其中有一部分就是企业家。】
基于企业家崛起的历史必然及其前景,为解决企业家的社会预期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国家亟须着力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体制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 ,[3]1尤其是要“稳定民营企业家信心”,“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预期” 。[3]1为此,笔者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七点意见》的基础上,特撰写此论文,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家阶层进行再探讨。
一、重新界定企业家的定义
讨论如何培育企业家阶层、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首先需要准确界定企业家的定义。
(一)1994年《现代企业创新论》中的定义
23年前,笔者对企业家内涵是这样界定的:“‘企业家’一词源于法文,原意带有冒险家的意思。在英语中,企业家一词Entrepreneur意指创建企业并担任经营管理职责的指挥者。准确地说,并不是一般的企业经理就能称之为企业家,只有那些有创新思想并有创新业绩的企业经理才能称得上企业家。”[2]487?488
此后,笔者一直关注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企业家定义的研究动态。根据现在掌握的资料,当前就如何把握企业家内涵,大体有较窄、较宽和较传统三种看法。
(二)关于企业家定义的三种代表性观点及其评价
第一种,比较狭窄的或超高端的定义。
有的论者以发达或成熟的市场经济为背景,认为只有在这种发达或成熟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才有可能产生企业家;否则,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和企业家。例如,日本学者小宫龙太郎先生曾在20世纪80年代考察中国的企业后认为,“中国没有真正的企业”,[4]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此话已过去30年,问题是这种观点直到2016年仍有延续。[5]
也有的论者以美国学者“无限制的资本家”所具备的三个条件来把握:(1)他们“是技术专家,是商人(经营管理者),又是艺术家”;(2)“他们喜欢新概念、新思想、新的思维方式,喜欢变革,喜欢破除传统的东西”;(3)他们“不喜欢等级制,认为等级、职务头衔是限制性的,已经过时”。②【注②原载戴维?布鲁克斯:《无限制资本家》,载美国《旗帜》杂志1997年7月14日,《参考消息》1997年7月31日;20年前笔者曾研究过“无限制资本家”,参见常修泽:《21世纪初期中国企业创新探讨》,载《新华文摘》1998年第12期。 】按此观点,在实践中鲜见合乎此标准的企业家,即使有也是凤毛麟角。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狭窄或过于严苛。应该承认,中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集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加之当时又没有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确实没有企业家。即便在农村有个别冒险从事小规模企业经营者,为避免被称为“走资”,也只得“隐蔽从业”或者借顶“红帽子”戴上,何人敢说企业家?那种高度集权的体制背景不可能造就企业家。
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经过近四十年改革开放实践,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总指数和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水平在曲折中逐步上升。[6]与此相适应,一批企业家已正大光明地登上经济舞台,在市场竞争中崛起并成长,其中在那些极具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涌现出来的企业家更为优秀。虽然人数不多,但是企业家阶层已经出现是不争的事实。说“中国没有企业家”是不符合实际的。
第二种,比较宽泛的、社会上流行的定义。
把一般的企业(法人单位)经营管理者笼统地等同于企业家。按此定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4月的统计数据,中国有1 927.6万户各类企业(法人单位),[7]若一家按一个企业家计算,即有2 000万个企业家;若按两个计算,则有4 000万个企业家。这是一种宽泛的理解,但在社会上比较流行。
笔者认为,把一般的企业(法人单位)经营管理者笼统地定义为企业家,这种观点过于宽泛,甚至可能导致庸俗化。因为按照笔者的理解,应当说,在我们这个社会里,绝大部分人还是风险恐惧型的,偏好风险、发现风险、管理风险并从中获益的企业家还是较少的。认定中国的企业家是“关键少数”和“特殊人才”,这个判断是对的。中国需要造就千千万万个企业家。
第三种,比较正统的熊彼特定义。
熊彼特于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首先提出了著名的“创新理论”,强调创新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创新作为企业家的内在规定性,点出了企业家的特质,也是比较正统的定义。笔者1994年在《现代企业创新论》中下的定义——“只有那些有创新思想并有创新业绩的企业经理才能称得上企业家”就是基于这个认识提出的。
现在看,当初把“企业经理”与“企业家”区别开来,强调“只有那些有创新思想并有创新业绩的企业经理才能称得上企业家”,就其基本方面来说是能站得住脚的。但是, 20多年来,中国企业经理群体的现实告诉我们,仅仅上述界定是不够的,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需要增加新的维度和新的视角。
(三)关于企业家角色的三组关系
关于企业家的定义,首先应把握其角色定位问题。1994年,笔者把其角色定位为“创建企业并担任管理经营职责的指挥者”。现在看,这个角色定位的基本精神,特别是三个关键词——“创建企业”“管理经营”“指挥者”的刻画是可以的。但是二十多年新的实践表明,在中国转轨转型特殊的体制条件下,围绕这三个关键词所形成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需要进一步厘清。至少有以下三组重要关系:
1.关于“创建企业”:企业家与资本的关系
总的来说,企业家可以是出资人,也可以不是出资人(如职业经理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部分参与)经营管理,也可以不参与经营管理(如风投)。因此,企业家与出资人并不是一个等价符。从中外实践看,企业家中确有不少投资者(所持股份多少姑且不论);但投资者未必是企业家。
2.关于“管理经营”:企业家与管理者的关系
总的来说,企业家源于管理经营者(参与企业战略与日常管理),但同时又必须高于普通管理经营者。企业家的能力、魅力、意志力等与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企业是“企业家的企业”。反过来说,普通管理者未必是企业家,即使是某些职业经理人,如不能承担更多的风险与创新责任,也算不上是企业家。
3.关于“指挥者”:企业家与“被指挥”的企业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家与“被指挥”的企业是一体两面。无论企业家以什么形式进入企业或者进入什么性质的企业,他必须“像乐队指挥一样”(马克思语)担当企业的总“指挥者”。教科书上讨论的企业家,基本上是以成熟市场经济为背景的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企业家。对于中国来说,鉴于有特殊内容的国有企业的存在,问题就比较复杂。其主要负责人是不是企业家,要看其所处的制度环境和自身角色。如果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能真正担当起企业的总“指挥者”角色并具备下文所述企业家的三条特质,可以称之为企业家;反之,很难称为企业家。
(四)关于企业家特质内涵的新界定
上面从企业家角色角度厘清三个关系,下面从企业家特质角度作出新界定。
说到特质,必须看到,企业家群体是历史的、时代的。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它本身也是不断发展成长的。不同的界定反映企业家群体不同发展阶段的时代印记与理论形态。
新的视角是什么?是关于人的多向度视角。1996年1月,即《现代企业创新论》出版一年多之后,笔者从“人本经济学”角度提出了 “人本高于资本”的理论主张。①【注:①常修泽:《积极推进企业制度创新》见《经济日报》理论周刊,1996年1月8日。原话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我认为,应当遵循‘资本’原则和‘人本’原则这两条基本原则。
”但是“人本原则……这是比效率原则更为深层的原则”。“近年来,有些企业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是很深刻、很精辟的。在企业组织制度设计时应能很好地体现这种‘人本’原则。”】
基于此理论,2001年,在为中共十六大提供的“专题研究报告”中,主张“把人的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指导性理念提出”。② 【②常修泽:《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的基本判断和改革新阶段的战略思考》(2001年先以内部报告形式上报十六大报告起草组),后公开发表于《改革》杂志2002年第4期。】尔后正式出版《人本体制论》,探讨与“物本”“官本”都有区别的“人本”及其体制问题。[8]
后来,笔者在习近平《之江新语》(2007)中读到一段有意思话:“人,本质上就是文化的人,而不是‘物化’的人;是能动的、全面的人,而不是僵化的、‘单向度’的人。”[9]这段话引起笔者进一步的思考。此处所谓“文化的人”并非一般概念的“文化人”,而是有特定含义的“文化的人”,故笔者用两个“引号”以示区别。
此处所谓“单向度的人”,源自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马尔库塞的经典著作《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一书(1964)。按照马尔库塞的阐述,“单向度的人,即是丧失否定、批判和超越能力的人”。[10]该书深刻指出:“发达工业文明的奴隶,是地位提高了的奴隶,但仍然是奴隶。因为决定奴役的‘既不是顺从,也不是艰苦劳动,而是处于纯粹工具的地位,人退化到物的境地’”。[10]28①【注①从上文可以看出,在西方发达工业社会,“异化人”是怎样一种情形,该经典论述对西方“异化人”的揭示既深刻又生动。这一现象足以解释:为什么在1968年法国“五月风暴”中,年轻学生把《单向度的人》当做“圣经”来读。】习近平《之江新语》所提的中“‘物化’的人”与马尔库塞“‘物化’的人”有某种契合之处,即:“人退化到物的境地”。
受习近平《之江新语》和马尔库塞观点的启示,笔者意识到,对企业家内涵的界定,不应该只从“创新”一个向度,而应该从“能动的、全面的人”的向度考虑问题。
基于此,本文尝试把 “创新”与“情操”(“文化的人”而不是“‘物化’的人”)和“复合经济人”结合起来重新定义特质。基本思路:尝试把熊彼特“创新”标准的基本内核,与包括中华文化价值在内的人类文明的 “情操”以及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经济人”经典理论结合起来。②【注②相关论述可参见常修泽著《包容性改革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
按照上述思路,对企业家的特质应把握如下三条,并“融为一体”:
1.“创新”
这是最基本的且无争议的特质定位。企业家是“新的技术力量的产物”。有创新则有企业家,无创新则无企业家。对此笔者是认同的。
2.“情操”
这是企业家所必须具有的特定含义的“文化的人”的价值定位,也是笔者20多年来在探索“人本经济学”的基础上,对企业家阶层经验教训研究的总结。
“情操”者,感情、操守也,它属于道德范畴。早在2500多年前,中国先哲就提出了仁、义、礼、智、信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一整套道德价值准则。孔子曾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基于此价值准则,不少儒商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经商的信条。
这种理念给中国和人类带来深远影响。2000多年后,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③【注:③该书出版于1759年,比《国富论》出版早17年,而不是学术界有人“误传”的先有《国富论》后有《道德情操论》。在斯密看来,有两个主要的问题需要回答:“第一,美德存在于何处?”,“第二,是什么东西使人们喜欢这种品行而不喜欢另一种品行?”】[11]中,阐释了正义、仁慈、克己等道德情操问题,进而揭示出人类社会赖以维系、和谐发展的道德基础。
在当代,某些企业家创办企业,其目标未必是单纯为了获得巨额回报,而是要解决人类社会的某一具体问题,基于物质而超越物质层面。企业家如果不具备人文关怀与独立自由精神,就很难发现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也很难“创新”解决。从这个角度看,人文关怀与独立自由精神,是企业家精神和知识分子精神的共同特征。
积上述研究之体验,深感今天界定企业家特质内涵,不能忽略人文关怀特别是“情操”问题。有情操则有企业家,无情操则无企业家。强调这一点,对于培育企业家阶层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诚信观、价值观,协调企业家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特别是普通大众阶层)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复合经济人”
这是企业家的职业定位。这里的“经济人”(economic man)来自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国富论》,[12]但不少人对亚当·斯密这一命题理解有偏,把“经济人” 简单地等同于“利己人”。从其原著来看,虽然亚当·斯密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根源于经济诱因,出发点是争取个人利益,但其结果则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这正是亚当·斯密“经济人”一词的复杂之处。这里不能割裂,不能简化,更不能把两句阉割为一句。
今天在给企业家定义时,应给“经济人”正名,回到“经济人本意”,即不能只讲第一点(出发点——个人利益),而且要讲第二点(结果——实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企业家阶层作为经济组织的指挥者群体,毕竟不完全是慈善家,不能否定其经济利益,但要把两点统一起来。笔者按事物本来面目称之为“复合经济人”,这是企业家特质的题中应有之义。
“创新”“情操”“复合经济人”——笔者认为,将这三条 “融为一体”(简称“三合一”),才能使企业家定义更完整,更带有“文化的人”“能动的人”和“全面的人”三种特性。据此界定,在我国“创建企业并担任经营管理职责的指挥者”(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职业经理人人群)中,凡是符合上述“三合一”特质的,都可以称为企业家。这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
二、中国企业家阶层的使命和现实处境
为什么需要提出培育和保护企业家阶层,特别是倡导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提出这个问题有何战略考虑?
笔者基于两个出发点:一个是使命,即从企业家在新阶段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中所担负的重要使命出发;另一个是问题,即从当前影响企业家阶层“预期”和“信心”的突出矛盾出发。前者属于使命导向,后者属于问题导向。
(一)使命导向: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使命
从使命角度研究,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世界主题。世界各个国家未来的领导层,将可能是经济人、科技人、资本人、文化人、社会人和政治人有机结合的精英群体,甚至某些国务活动家即从经济人、科技人群体中产生出来。特朗普以一个企业家的身份当选美国总统也许就是一种信号。在世界信息化(包括智能化)、经济全球化(包括金融化)的时代,中国的企业家阶层在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的伟业中,担负着新的重要使命。
1.企业家在新阶段深化改革特别是结构性改革中的“领先者”使命
中国改革正处在“爬坡”阶段。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13]25年过去,距当初邓小平提出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且时间紧迫(当然,30年只是一个大体预计,改革难度超乎想象),必须加快步伐,发力攻坚。在整个改革过程中,企业改革以及与企业相关的政府改革、市场改革乃至社会、法律等方面的改革是重要发力点。而在经济领域,无论是国企改革,还是民企发展,抑或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都需要企业家运筹帷幄,率先推进。
特别是,中国目前正在推进结构性改革。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经济工作的主线。往远处看,也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生命线,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关于结构性改革,笔者在《人本型结构论》一书中,从人的发展出发,把人本思想贯穿到六个结构——需求结构、供给结构(产业结构)、要素投入结构、资源环境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中去,每一个结构里都有改革问题。①【注:①关于结构性改革的有关问题参见拙著《人本型结构论》,安徽人民出版社2015年出版。】
仅就中国供给结构而言,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无论是过剩产业“降产能”,还是房地产企业“降库存”,无论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降杠杆”,还是制造业“降成本”,企业家都责无旁贷。而且从结构性改革的深层来说,其实质在于用市场化来激活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和管理五大要素。在这里,管理要素的载体就是千千万万个企业家。没有企业家的“头羊效应”,深化改革,特别是结构性改革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显然,在当前情况下,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对当前深化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企业家在新一波对外开放特别是“走出去”浪潮中的“开拓者”使命
当今世界有三大潮流: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全球化潮流、全球新技术革命潮流和人本主义发展潮流。尽管特朗普上台后出现了以贸易保护主义为标志的“逆全球化”潮流,但是,从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走势来看,全球化的浪潮是不可阻遏的。[14]
在新阶段,中国参与全球化进程将出现新的特点。如果说,前30年的对外开放更多是“引进来”的话,那么未来的开放则更多的是要“走出去”,其中一个重要的战略,是实施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 “一带一路”)战略。
“走出去”干什么?简言之:一是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互联互通;二是投资贸易;三是金融以及其他服务领域的合作;四是制造业和相关产业合作;五是生态环境合作。那么,靠谁来干?主要不是靠政府,而是靠企业。在这方面,企业家担负着“走出去”的“开拓者”使命。但带领企业“走出去”的,必须“是文化的人,而不是‘物化’的人;是能动的、全面的人,而不是僵化的、‘单向度’的人。”(习近平语)否则,难以为国增光。
3.企业家在中国经济创新“舰队”中的“主力舰”使命
我们正处在一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但对创新不能作狭义的理解。那种把创新仅仅解释为技术创新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在1994年出版的《现代企业创新论》中指出,创新包括:(1)制度创新(体制创新);(2)技术创新(含工艺、产品等创新);(3)市场创新(包括商业模式创新);(4)管理创新(包括企业文化创新等)。[2]12015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以创新为引领的五大新发展理念,强调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现在讲的创新是升级版的创新,定位是“四创加一等”(或称“四加N”模型),即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
本文第一部分已指出,创新是企业家的特质之一。在新形势下,如何真正贯彻中央提出的以创新为引领的五大新发展理念?如何真正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谁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企业家阶层。人们看到中国出现的著名企业家们在创新的舞台上叱咤风云。
与此同时,也必须冷静地看到,中国在创新度方面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份由美国、欧洲和世界相关组织2015年发表的《2014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指出,
在全球创新指数总排名当中,美国居第6位,中国位列第29名,可见中国在创新方面任重而道远。在这方面,企业家作为从经济内部对包括制度、技术、市场、管理等一整套体系发起攻势并进行创新的“指挥者”,担负着不可替代的引领创新的特殊使命。
通过以上三方面分析可见,企业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特殊的要素资源,其整个阶层在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中具有重要使命。
(二)问题导向:当前影响企业家阶层“预期”和“信心”的突出矛盾
既然企业家阶层在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中负有上述重要使命,那么,这一阶层在现阶段的处境究竟如何?他们的“预期”和“信心”是怎样的呢?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培育企业家阶层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中国是一个计划经济体制根深蒂固和被吏治文化浸润已久的国家,计划经济影响和“官本位”思维几乎无孔不入,无处不在,加之某些人对企业家阶层认识有误,在一些地方不是用包容性改革思维而是用某种排斥性思维对待企业家,导致他们在“预期”和“信心”方面存在不少矛盾。根据笔者调查研究,当前主要有以下五个问题:
1.对企业家阶层的社会尊重度不高
按照社会分层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结构中,企业家阶层是一个重要的阶层,虽然人数不多,但他们是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相联系的社会力量。特别是在当代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登上世界发展舞台的时代,企业家阶层将具有重要作用。可惜现在对企业家阶层的社会认知度并不高。实践中一些人把企业家与过去的资本家相提并论,让企业家背负了本不该属于他们的负面形象,甚至将企业家阶层妖魔化为一种异己力量。笔者在东北和华北调研发现,在某些传统体制根深蒂固的地区,竟然出现企业家在工厂被殴打致死或在办公室遭枪击身亡的惨剧。在某些地区出现的冤假错案中的含冤者有一些就是企业家。人们不禁发问:适合于创新型企业家的生态环境何在?尽管这是少数现象,但折射出社会对该阶层的认知度较低,在此背景下,遑论对企业家阶层的培育和保护。笔者认为,这是本源性的问题,下面的问题都是由此继发和衍生而来。
2.产权保护不到位
实践中侵害企业家财产权和其他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而且颇为复杂:既有在近年改革发展现实中出现的一些产权案件,也有一些是过去改革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产权案件。其中三类值得关注:(1)由于“司法”问题导致产权被侵犯的问题;(2)由于“执法”问题导致产权被侵犯的问题;(3)由于公务人员“腐败”导致产权被侵犯的问题 (甚至出现利用公权力以刑事手段介入一些民事经济纠纷)。 这里,“公权力”侵害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合法产权和权益问题值得关注。人们呼唤要有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3.“一碗水没端平”
各个层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家保护上,权利不平等,机会不平等,规则不平等。总体上说,对非公有制企业家的保护,弱于对公有制企业家的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家尚未居于“同一条起跑线”,未在“同一类跑道”比赛,也未实行“同一个游戏规则”。人们期望形成各类企业家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政商关系和内部关系未理顺
政商关系是企业家阶层遇到的最为棘手的关系。既存在政商之间“关系不清”的问题,也存在政府对企业家“感情不亲”,公权力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例如缺乏对创新型企业家完整的政策支持体系。同时,在国企经理人员选择和配置上,受传统官本位体制的影响,“错把经理当官员”,尚未形成企业家市场选择和配置机制。内部关系未理顺,如何妥善处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党组织和职工的关系,尚有待探索。
5. 缺乏社会容错和自我纠错“双机制”
企业家反映“出头椽子先烂”的现象较为普遍。调研发现,原因很复杂,有外因,也有内因。一方面,整个社会尚缺乏一种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氛围,尤其对企业家在先行先试和企业创新中的错误和失败缺乏“容错机制”。另一方面,无论国企、民企都存在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还有一些企业存在违规违法的问题。例如,中央巡视工作组发现,央企已成为腐败问题多发地、易发地,在其通报中使用了“吃里扒外”“损公肥私”等罕见表述。[15]急需加强对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和重新塑造。
对于上述严重问题,不应回避矛盾,讳疾忌医,而应有针对性地寻求有效的解决方略,稳定企业家的社会预期,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健康成长。
三、企业家阶层的进一步发展和保护
针对企业家阶层的使命和上述现实处境,如何培育企业家阶层,如何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依据笔者对企业家成长规律的理解,这里提出六点方略。
(一)从国家战略高度提高对企业家阶层的社会尊重度
笔者在《现代企业创新论》中指出:“为了造就宏大的企业家队伍,必须对企业经营指挥者正其名、复其位、厚其薪。” 今天,从提高社会尊重度的角度研究,对以上“正其名、复其位、厚其薪” 应该有新的、升级版的探求。
1.升级版的 “正其名”
笔者曾指出:“为了正其名,首先应在理论和观念上拨乱反正,讲明企业家是当代我国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2]497?498这个观点是有前瞻性的,今天仍然适用。同时应强调,在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结构中,企业家是一个重要的阶层。要贯彻执行习近平同志关于“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的战略意图,以提高对企业家定位的认识。尤其需要从“士农工商”“官本位”等传统社会理念中走出来,树立新时代的企业家群体新理念,营造一种培育与滋养新型企业家群体成长的社会氛围。
2.升级版的“复其位”
笔者还讲过“复位就是让企业家在企业坐其位,行其权”。今天,企业权力结构面临更复杂的关系。对于企业家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方面的权力被截留的,应该予以恢复;被侵害的,应该予以保护。应该设立全国性的企业家维权服务平台。
当前,企业家在企业“坐其位,行其权”方面,遇到两组关系:一是企业家与政治组织的关系;二是企业家与资本方的关系。前者问题比较复杂,另文专议。这里提请关注企业家与资本方的关系。
2016年中国发生的一波企业家与资本方的矛盾值得研究。矛盾引发的某些事件(如“万科事件”等)反映了中国企业家阶层所面临的“规则环境”问题,其关键词是“弱规则”。这可能是导致资本市场所谓“野蛮人”现象的根源之一。巧合的是: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两位研究契约理论的美国经济学家。对照中国的实际问题,契约理论是当下中国经济学的致命短板。 契约精神,不仅在企业界缺乏,而且在政界也同样缺乏。
3.升级版的“厚其薪”
今天,企业家的薪酬已经不是突出问题,而是资产和更大范围的财富问题,从这个意义来看,升级版的“厚其薪”可提升到“厚其产”或“厚其财”的层面。应建立“四位一体”的财富机制,包括:(1)专心创造财富的机制;(2)安心享有财富的机制;(3)遂心支配财富的机制;(4)放心传承财富的机制。
通过以上内容,切实提高对企业家阶层的社会地位的认知,尊重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价值观,使其心情舒畅地干事业。
(二)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创新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激发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2016年11月27日,决策层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由中央颁发的系统性产权保护文件。下一步培育和保护企业家阶层,必须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创新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以便为企业家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
需要强调,这里讲的“产权”内涵是“广义产权”,[16][17]即不仅包括人们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而且包括与企业家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各种“人力资本产权”等。从文件颁发以来的实践来看,虽然受到广泛关注,但是文件尚未得到贯彻和落实。为此,必须真刀实枪地实行产权保护。除产权外,企业家其他的权益也应该一并得到保护。据此:
1.保护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等基础性财产权
在这方面,民营企业家与国企管理者的体制背景不同,因而产权保护的内涵不尽相同。但基本思路是增强各类企业家的财富安全感。当前,应采取有力的举措,冲破既得利益集团势力的阻挠、干扰和掣肘,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为企业家中蒙冤的“聂树斌”们落实政策。
2.保护企业家的创新专利
笔者在《现代企业创新论》一书中指出:“专利是发明和其他技术进步的所有权。专利是一种垄断权,如果不给予发明者和技术进步的创造者以垄断权(同时意味着潜在的巨额收入),就不会以强有力的力量去刺激创新。”[2]501今天,笔者仍重视保护创新专利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随着制度、技术、市场(如阿里巴巴商业模式类创新)和管理创新(包括各种管理创意)的推进,企业家的创新收益将呈现多样性和重合性的特点,除技术专利之外,其他知识产权创新收益也应受到保护。
3.特别注意保护“人力资本产权”
企业家与其他自然人的明显不同在于,企业家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本产权”。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性是基于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稀缺性。应该通过“管理产权”(采用“期股”或“期权”的形式)来实现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
4.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合法权利
根据笔者调研,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等情况相当混乱,包括一些“二政府”单位挟公权力之余威,侵害企业家利益的事情所在多有。因此,必须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铲除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等乱源。政府应率先垂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也必须规范。
(三)以“两平一同”为核心,为企业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针对“所有制歧视”,2013年笔者曾在《包容性改革论》一书中提出“包容国有与民营”,[18]并进一步申明“国有民营都是共和国的亲儿子”。[19]2016年11月27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保护产权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更明确提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一基调同样适用于创建企业家公平竞争的环境。按照中央这一文件精神,应全面审核此前的文件、条例法规,不符合者应予纠正。在实践中,创造各类企业家“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应紧紧抓住“两平一同”这个核心。
1.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当代生产要素包括资金(信贷)、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管理等要素,应该平等使用。现在,在资金(信贷)、土地等要素使用方面尚不平等,必须尽快扭转。
2.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在这个问题上,现在垄断领域显性的和隐性的壁垒比较严重。要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切实实行“两个凡是”: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非禁即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
可率先从电力、电信、交通(包括铁路、民航等)、石油和天然气、市政公用等起步。①【注:①相关论证参见常修泽:《建议将“结构性破垄”列为“结构性改革”的优先领域》,本文是2016年在新兴经济体智库研讨会上的演讲,见中国改革论坛网 2016?11?11。】注意:放宽市场准入,不仅要强调“同一条起跑线”,而且应讲“同一类跑道”“同一个游戏规则”,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
3.受到法律同等保护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保护产权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保护产权的 “两个不可侵犯”,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受到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 (当然,如能在“两个不可侵犯”前加上“神圣”二字,则更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除产权“两个不可侵犯”外,公有制经济企业家与非公有制企业家的其他权益同样“不可侵犯”,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资治通鉴》记载了唐太宗在处理周边民族关系时的一段名言:“自古皆贵中华(指中原),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八,唐纪十四,太宗贞观二十一年)。套用唐太宗这个句型:“长期皆贵国有,贱民营”。下一步在为企业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方面,能否做到“爱之如一”?对违反“爱之如一”原则的各种非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如何予以废除?
同时,有何机构和机制来监督违反“公平竞争”的现象?境外有“公平竞争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中国怎么办?现在国家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但其主要是针对行业垄断问题。对“所有制歧视”谁来管?据悉,国家即将成立高层次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且要“监察全覆盖”),是否也监察一下政府、垄断行业和国企有违“公平竞争”的问题?特别是监察一下“所有制歧视”问题?眼下,实施公平竞争应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率先做起。
(四)塑造新型政商关系,在“亲”“清”中应补充“辅”“扶”内容,并建立市场化选拔任用机制
建立新型政商关系对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十分重要。对于新型政商关系,中央已经提出 “亲” “清”二字。前者强调政府官员与企业家应该亲近,认认真真办事;后者强调官是官,商是商,清清白白地做人。
笔者主张,在“亲”“清”中,应补充“辅”“扶”内容,并着力创建企业经理人员市场化选拔任用机制。
1.要“辅”不要“主”
老子《道德经》说: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20](“圣人”在这里可以看成决策者或管理者)。这个“辅”字很有哲理,把握“辅”的奥妙,在于摆正位置,要“辅”不要“主”。
要认识到,“企业家成为政府行政部门奴婢的时代已经过去”。[2]500无论是对国企,还是对民企,都不应搞政府干预。针对现在权力干预过多的问题,应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并落到实处。
2.要“扶”不要“弗”
企业家作为创新者,他们敢想敢做,勇于征服未知的世界(新市场、新制度),特别盼望能得到理解和支持。而现在有的企业家则有一种“孤军奋斗”、自生自灭之感。
鉴于此,需要建立对企业家创新的“帮扶机制”。政府要“扶”不要“弗”,不能袖手旁观。要健全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参与机制,完善涉企政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联系企业制度。除制度安排外,也需要采取一套完整的支持企业家创新的政策举措,即从完善对企业家的服务出发,强化实在的、管用的支持政策体系。
3.建立企业经理人员市场化选拔任用机制
这个问题实际是关系到企业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一个现实问题。主要涉及企业经理人员如何按市场化机制选拔任用问题。
提出“党管人才”是正确的,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但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具体怎样选拔任用”,怎么配置得更好,需要研究。现在在国企以及一些新型的农村合作社和城镇企业中,受传统官本位体制的影响,“错把经理当官员”,尚未形成企业家市场选择和配置机制。按照改革开放30多年形成的规矩和相关法律,“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21]
国企与民企不同。对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家这样一种人才资源,在配置时可采取党组织“管资格”,企业家“参加竞聘”,董事会“择优选聘”的办法。在党组织“管住资格”(把门)的大框架内,企业家与企业双向选择:企业家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生长的企业,企业可自由选择自己需要的企业家。实行这种有管理的市场化选择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层际流动”,以给社会底层的企业家提供上升通道,也更有利于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要处理好两个关系
1. 按《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自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随着企业(包括国企、外企和大部分民企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治理结构应运而生且逐步发展。一个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多层次的组织架构基本成型;与上述架构相联系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决策、指挥、激励、约束机制)等规则也逐步明晰化,这是中国改革取得的成果,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应按《公司法》规定,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寻求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的统一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必须把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但在实践中,一些单位把这种“统一”理解为“党组织书记与董事长一身兼”模式,这是需要斟酌的。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有些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并非中共党员,如坚持“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身兼”,则意味着把民主党派和普通中共党员排斥在董事长之外,这是不利于“包容性改革”的(参见笔者的《包容性改革》一书)。因此,“一身兼”可以在那些适合的企业操作,但不宜绝对化。企业党组织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如何统一得更好,需要继续摸索。
3.关于企业家与职工关系问题
过去学界在研究经济创新时,曾经有过创新主体“一元论”的观点,即只讲企业家主体,忽视其他主体的作用,这是不符合当今实际的。笔者在《现代企业创新论》中指出:“创新活动是企业家、‘内企业家’和劳动者的协作行为,因而作为创新主体,自然是多元的复数。”[2]487正如一个乐队的演奏需要指挥一样,创新诸主体集合于企业家的“指挥棒”下是必需的,但是每个“演奏手”的作用不能忽视。基于这种认识,在培育和保护企业家阶层时,应处理好企业家这个“总指挥”与“内企业家”(企业一般高管和中层)及职工等其他创新主体的关系,不可顾此失彼。
(六)建立社会容错和企业家自我纠错“双机制”,从内外两个方面促进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1.建立社会对企业家的容错机制,为形成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企业家作为叱咤风云的创新者,在先行先试和企业创新(尤其在企业制度创新方面)过程中出现某些失误和失败是难免的。现实中,由于社会的包容性不够,加之受到某些人的嫉妒、诽谤、刁难、打击、围攻和扼杀 ,企业家队伍中不乏“中箭落马”者。这不只是他们个人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基于保护创新型企业家的战略考虑,李克强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调动全社会创业创新积极性,汇集成推动发展的磅礴力量”。[22]笔者认为,在这里,完善对企业家的容错帮扶机制是一个切实有力的举措。对不涉及违规决策、没有不当利益输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容错的,应予以宽容。
至于对优秀企业家给予社会荣誉激励,拓宽企业家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以及加强对企业家的正面宣传等,都是需要的,中国应该“着力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体制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习近平语),从而为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建立企业家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自我纠错机制
与社会建立容错机制相向而行,企业家自身也要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自我纠错的内在机制。而且,笔者认为,“社会越容错,自己越应自觉”。为此,企业家应加强自身修炼,特别是仁义、诚信、家国情怀等品质的修养和锻炼。须知,企业家在品质方面出现问题,不仅影响自己形象,而且影响企业和社会。
可以这样比喻,企业家阶层与制度环境是“鱼水”关系。没有“水”,鱼自然无法生存;但是,如果“鱼”自身“变坏”,也会葬身于“水”甚至污染整个水域。只有从内外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完善制度环境与提高企业家素质并重,企业家阶层才能更加壮大,企业家精神也才能得到进一步激发。
(作者简介: 常修泽,男,山东惠民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改院学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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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iting the Stratum of EntrepreneursCHANG Xiu?ze
(Academy of Macroeconomic Research, NDRC, Beijing 100824, China)Abstract: Entrepreneurs are important participants in the market economic activities. The essence of entrepreneurial “traits” needs to be redefined in the current contex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s a superintendent who founded the enterprise and runs and manages it as well, an entrepreneur must possess unique traits of “innovation”, “moral integrity”, “compound economic man” and “integration competence”, which are important marks of an entrepreneur in the new era. In China, the whole stratum of entrepreneurs as scarce and precious social resources bears an important mission in the reform, opening up,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Given that nowadays entrepreneurs are still bothered by “expectation” and “confidenc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further foster the entrepreneurial stratum and “inspire and protect the entrepreneurial spirit” in particular. In view of this, six strategies are proposed including raising social respect for the entrepreneurial stratum, effectively protecting the entrepreneur's property rights, earnings from innovation and othe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establishing the “double mechanism” of social fault tolerance and entrepreneur self?correction, so as to stabilize entrepreneurs’ social expectation and promote their healthy development as a stratum.
Key words: the stratum of entrepreneurs; entrepreneurial spirit; inspire and protect
(责任编辑:周成璐)
来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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