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一个重大战略决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向广大乡村的历史性延伸,具有深远的意义。
准确把握乡村治理新体系的内涵 自治、法治、德治这“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丰富的含义,必须准确把握其思想内涵。
要厘清“三治”之间的关系。自治是根本。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农民和城镇居民在党的基层组织带领下,实现民主权利、参与国家治理、实行民主监督、强化自我管理、共建美好乡村的基本形式。法治是关键。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乡村治理也必须坚持走法治之路。德治是基础。德治具有文化的穿透力、长久的感染力,是中国乡村历史绵延不断的传统,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资源。
要着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这个总目标。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能力则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当前,城乡发展不平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城市和乡村也表现出不平衡性。因此,要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让广大农民共享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果。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必须调动亿万农民积极性,激活乡村社会各种主体作用,建立起以党的基层组织为统领,协调各方的融合基层人民自治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和乡村居民、乡村社区等各个要素的包容性治理体系。
要瞄准“治理有效”这个要求。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传统乡村治理资源与秩序已难以适应融合城乡各要素的社会治理需要,从重视管理过程转向注重治理效果、从强调农民的民主参与转向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是大势所趋。必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推进乡村治理新体系建设的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徽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乡村面貌和治理体系有了明显变化。但城乡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现象依然严重,加快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仍面临诸多难题,需要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着力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建立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党组织派出第一书记。注重吸引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到村任职。严厉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探索乡镇党政合署办公,激活乡村治理的要素活力。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