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国家治理机制 切实提升治理效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总结党领导人民在我国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方面取得的历史成就与成功经验,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全面部署,并部署了需要深化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要“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这些新的重大部署和重点任务,无疑拓展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广度和深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相比过去,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解决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对于切实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机制创新的历史突破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前所未有地发展和完善。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作出全面部署,成为我国国家治理机制创新的新的里程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从逻辑上看,国家治理的完整体系包含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三个大的维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概括全面完整、科学规范。同时,其实践意义也十分重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先从制度入手,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完善了党的制度法规之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都是对国家治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其中包括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这一套完整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支撑了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转。
正是在国家治理的制度和体制渐次完善,并日益展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的情况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部署,并在国家治理的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治理机制创新的总体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轴,深刻把握我国发展要求和时代潮流,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深化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完善国家治理各方面机制进行了系统部署,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到了新的高度。
《决定》关于国家治理中机制创新的表述是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完整内容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其中专门突出机制建设的内容也相当丰富。仅直接涉及机制建设的内容,在《决定》各部分、各方面内容中都有表述。
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方面,以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为基础,强调“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健全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强化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职能作用,完善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落实机制”“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创新互联网时代群众工作机制”“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方面,强调“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并指出要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并对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进行了重要部署。
在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方面,要求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要求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
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为更好贯彻新发展理念,《决定》强调要健全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政策,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改进科技评价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把握国家治理中机制创新的逻辑
总的来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各种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对国家治理机制的重要概括。这里包含协同机制、协作机制、协商机制和协力机制等国家治理机制创新的逻辑。
从协同机制来看,最重要的是党的全面领导的协同作用。东西南北中,党领导一切,统揽全局,协调各方,这是我们的独特优势。其次是法治的协同机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所有层面都起着规范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保证治国理政的效能。
从协作机制来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等,都需要多种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更是离不开协作机制创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就是社会治理当中的重要协作机制。可以说,协作治理是世界潮流,但在中国有独特的形式和独到的优势。
从协商机制来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蕴含丰富的协商治理内容。在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中丰富协商形式,健全协商规则,无疑是重要的协商机制创新。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是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从而提升中国特色协商治理的效能。
从协力机制来看,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要人民协力治理国家。《决定》中提出健全志愿服务体系,也是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同心协力参与治理的作用。在经济与社会事务的其他方面,探索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等,都体现了协力互助性质。也只有不断创新协力机制,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在各领域参与国家事务和经济与社会事业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把握国家治理中机制创新的逻辑,不断创新国家治理体系的协同机制、协作机制、协商机制和协力机制,处理好其中的职能关系、责任关系、利益关系等,从而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执笔:时和兴)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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