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学 >> 企业管理 >> 正文

中小企业创新中的市场失灵问题之解——“创新券”政策运行机制与工具构成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12月下 郭铁成 参加讨论

    创新券的工具构成
    创新券的政策工具是福利券,但福利券并不仅仅限于一张纸或卡,而是包括纸或卡背后的一系列政策内容。创新券政策工具的构成如下:
    资金来源。创新券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2009年荷兰创新券预算为2650万欧元,2012年丹麦创新券预算为1969万欧元。就中国情况来看,创新券资金来源主要是省、市、县三级财政。
    创新券一般都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但配套投入是由创新券政策引致出来的,即使数量较大,也并不改变创新券财政资金的性质。随着发展,将来可能会有社会资金进入创新券,但仍然不会改变创新券主体是财政资金的性质。
    中国创新券的资金可以省、市两级财政为主,以中央、县级财政为辅。中央财政的投入主要用于中央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运行费用,以及对一部分财政困难地区实行创新券的转移支付。县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配套或低成本的“软”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应整合政府各部门资金,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等,统一安排创新券资金;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科技经费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创新券资金。创新券资金额应根据当地情况测算、确定。
    主要类型。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创新券可以划分为单一券和联合券、普通券和专项券、科技券和奖补券、A券和B券等。
    按使用创新券的企业数量,可分为单一券和联合券,也称为基础券与扩展券。荷兰、爱尔兰等国采用这种分类。单一券面额较小,用来解决单个企业发展的创新问题;联合券面额较大,用来解决若干企业的共性问题。荷兰的联合券针对较大项目,由参加企业联合申请;爱尔兰的联合券采取若干单一券联合使用的方式,最多可将10家公司的单一券合并起来使用;新加坡首期创新券也允许10家以下非亲属企业联合使用创新券。
    按创新券支持的领域,可分为普通券与专项券。瑞士等国采用这种分类。普通券面向所有领域,专项券面向特定领域,如清洁技术领域等。
    按创新券购买的内容,可分为科技券和奖补券。宿迁市采用这种分类,用于购买科技服务的创新券称为科技券;用于购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硬件设备的创新券称为奖补券。
    按创新券资金的来源,可分为A券和B券。焦作市创新券资金在市县两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市本级财政资金为A券,区县本级财政为B券。A券与B券按1∶1比例配套,A券由市级财政兑现,B券由企业所在县级财政兑现。宿迁市没有区分A券与B券,但也规定区财政与市财政按照5∶5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县财政与市财政按照8∶2的比例进行配套。
    对创新券的分类,各地可参考上述一般分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券面价值。从实践经验来看,大额券面值一般是5万元人民币,爱尔兰的面值为5000欧元,瑞士的面值为7500瑞士法郎。最高面值可达人民币50万元,如荷兰联合券,最高值为50000欧元。宿迁市的奖补券大约为几十万元人民币,但这不是普遍做法,具有特殊性。
    小额券一般为一、两万元人民币。荷兰面值为2500欧元;新加坡首期面值为5000新元,现在为5000美元。宿迁市创新券面值为1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获得创新券额度为5万元;焦作市创新券面值也是1万元。也有更低的面值,比如长兴县为1000元人民币,这也具有特殊性,不是普遍做法。
    我国创新券的面值可以1万元、5万元人民币两种为主,使用时可以进行多种组合。
    资金政企配比。丹麦等国小额券配比要求是1∶1.5;大额券配比要求是1∶3。宿迁市的配比要求也是1∶3,实际达到1∶10;焦作市市属企业配比不低于1∶1,县属企业不低于1∶2。
    宿迁市根据奖补类创新券的特殊性,对配套资金另作规定。县(区)和园区配套资金要求1∶5,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节能降耗方面的配套资金比例为1∶8,服务机构不需要配套。
    我国可采取“大配小不配”的原则,小额券不要求企业配比,大额券要求企业1倍以上的配比。
    中小企业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如欧洲一些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标准是少于50人,新加坡的从业人员标准是不超过200人;新加坡的收入标准是年销售额不超过1亿美元。我国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围绕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特点制定。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2011年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各地可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标准。
    创新服务机构。承接创新券项目的创新服务机构主要为知识机构,包括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研发机构、设计研发服务企业、技术转移服务企业、技术改造服务企业、创新能力服务企业等。
    派发规则。主要有先到先得、随机发放、系统发放、普遍发放等。先到先得就是先申请的企业首先获得;随机发放就是在所有申请企业中随机分派,类似抽奖或北京市购车摇号;系统发放就是依靠科技局系统,根据管理部门推荐向企业发放;普遍发放就是直接向所有中小企业发放。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什么规则发放,其共性是无需专家评审。是否立项不由专家决定,而由需求决定;其效果也不由专家评价,而由市场评价。事实上,创新券项目如果采取专家评审,其成本会大大超过创新券面值,在经济上也是不可行的。
    有人认为,不搞专家评审不够科学,导致优秀的项目被淘汰。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就创新券政策来说,实践时间较短,肯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它不采取专家评审制,而把决定权交给市场,这不但不是毛病,反而是一大突破,即突破了对创新项目采取科研管理的失败做法,实现了科研管理向创新管理的转变。
    我国创新券可以直接向所有中小企业发放,各地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门槛条件。
    项目周期。创新券项目周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最低不少于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两年。新加坡允许更改一次项目内容,但仅限一条。可更改内容包括结项日期、知识服务机构、预期结项成果等。鉴于创新的不确定性,我国可采取新加坡的办法,允许更改一次。
    报销审核。创新服务完成后,知识机构凭券及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审核兑现。相关材料包括项目活动基本信息、项目支出情况等。审核程序和标准要从严掌握,必要时由财务专家评审。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中小企业创新中的市场失灵问题之解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