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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新中的市场失灵问题之解——“创新券”政策运行机制与工具构成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12月下 郭铁成 参加讨论

    创新券的管理机构
    创新券政策的实施,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操作。就我国的情况来看,中央和地方都需要相应的管理机构。
    中央政府管理机构。创新券管理由中央政府主管创新的部门负责,具体由政府创新部门的司局或所属非赢利机构负责。荷兰创新券事务由荷兰政府经济事务部及其下属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局管理;瑞士由瑞士创新促进机构(CTI)实施,该机构的职责是促进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合作研发、知识和技术转移;新加坡由贸工部及其下属的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主管。
    我国可成立中央政府创新券管理机构,具体分为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是国家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由创新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执行机构为国家创新券管理中心,可依托创新主管部门现有的相关管理中心,也可以建立新的机构。
    中央政府创新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总体设计和规划创新券政策、协调科技部门与经济部门、转移支付创新券资金。我国中小企业群体大、区域差异明显,在政策对象、政策任务、政策工具等方面会产生一系列共性问题,如科技资源贫乏地区创新券在科技资源富集地区使用,在财政制度上存在一定障碍;不同地区创新券不统一,使用、兑现存在一定障碍,需要提出统一解决方案;创新券政策涉及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大学等多个主体,需要宏观政策协调;老、少、边、穷地区经济落后,财力不足,创新券资金需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管理机构。宿迁市设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组成的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市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决定创新券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依托,成立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政府通过采购服务方式,支持其工作。
    我国地方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借鉴宿迁模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立相应管理机构。
    创新券的政策难点
    外资问题。创新券政策对外资能否开放?答案是肯定的。对于外资性质的服务提供方,应该完全开放,鼓励外资机构和外国机构为中国中小企业服务。对需要创新服务的外资中小企业,国际上通行做法是有条件开放,如新加坡规定,外资中小企业必须在新加坡注册并实体存在,本地股权占30%以上。
    建议对需要创新服务的外资中小企业开放,但在其注册地、股权构成、创新发生地、解决本地就业程度、税收贡献水平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预付问题。创新券的项目规模较小,一般不存在预付问题。但也有一些较大的创新券项目,对这样的项目,当企业、知识机构缺少启动资金时,创新券资金可否预付呢?新加坡允许预付,但预付金额不超过创新券全部的20%。
    我国较大的创新券项目可以参考新加坡做法,允许部分预付。
    资源共享问题。当前创新券政策尚处于摸索阶段,存在创新券资金用于购买设备的情况,但这并不是发展方向。创新券资金应该用于购买创新服务,而不是购买研发设备。但较大一些的创新券项目,如果有研发内容,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设施如何解决呢?方向是资源共享。
    建议中央政府管理机构出台相应政策,规定凡承担创新券项目的创新服务单位,其科研仪器、设备、设施都应免费或优惠向该项目开放。
    人员激励问题。创新券资金额度较小,能否调动知识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回答是肯定的,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中央政府管理机构出台相应规定,知识机构和科研人员每年必须有一定项目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达不到标准,不得申报国家项目。这一点,是由创新券的政策基础决定的。
    第二,改革创新劳动薪酬制度。将创新券金额的60%~80%作为创新劳动报酬,支付给科研创新服务人员。
    第三,引导创新服务机构从券外深度开发和接续开发中获益。
    创新诚信问题。创新券政策的需求导向,解决了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但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企业与创新服务人员会不会内外勾结,制造虚假创新,骗取创新券资金呢?的确存在这个风险,但这个风险是可以消除的。
    第一,项目公示,依靠广大群众全方位、全过程实时监督。
    第二,信用评级,对优质服务的买方和卖方调高信用等级,优先支持。
    第三,财政、质检、审计、监察部门进入管委会,对创新券项目全程督察。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和知识机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若干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与预算制度的兼容问题。创新券的投入方式,与现行预算制度存在不兼容之处,如由于创新券资金预算不能按时完成,容易造成资金占用成本过高或突击花钱等问题。建议改革相应制度,允许创新券余额向下年结转,或采取基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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