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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与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探讨(上)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国有资产管理》2012年第2期 刘军民 参加讨论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长期以来一直发挥着经济战略主导和增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在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和政策调控不力,尤其是垄断领域改革滞缓以及对垄断国企规制的不到位,又使国有企业成为近一个时期以来收入分配失衡被高度关注的领域,如垄断国企工资福利过高、利润分配上的“内部沉淀”与“闲式循环”等,社会对比争议良多。在新的时期,须要加快改革步伐,调整相关政策,优化制度设计,将国企重新导入到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轨道上来。
    一、所有制性质成为影响职工收入的重要因素
    

    现阶段私营与非私营单位职工工资差距明显,所有制性质成为影响职工收入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迅速,从工资水平来看,私营单位的工资与非私营单位的工资差距仍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份发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仅就平均水平来看,2010年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471元,而同期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差距十分明显。
    就同行业的工资水平来看,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的差距更为悬殊。以金融业为例,非私营单位201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80772元,而私营单位为30513元,前者是后者的2.6倍;而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领域,非私营单位为39329元,私营单位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00元,前者为后者的4.4倍:只有在平均工资水平较低的农林牧渔业收入差距最小。
    在2004年以前,国有企业的人均“劳动者报酬”(包括纳入工资总额的工资、薪金、津贴和不纳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外收入)低于私营企业和非国有企业,2004年以后,国有企业的人均“劳动者报酬”超过并且越来越高于私营企业和非国有企业。2008年国有企业的人均“劳动者报酬”比私营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别高出63%和36%。
    结构性因素是造成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社会公平角度来说,同工应同酬,所有制类型差异不应成为职工收入水平差异的主要决定因素。当然,私营和非私营单位工资差距较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结构性因素造成的。在私营企业中,中小企业还是占绝大多数,其平均工资水平会比较低。而国企改制改造之后,剩下来的都是经营效益比较好的大企业,数量少,盈利能力比较好,其平均工资水平就相对较高,并且增长也相对稳定。
    部分国企薪资福利水平过高,拉大了收入差距,加重了社会分配失衡。由于大部分国企尤其是大中型资源性国有企业凭借其占据的资源能源优势和政府的政策倾斜,经济效益显著高于其他国有及非国有企业,在当前薪资水平与企业业绩挂钩的制度下,由此导致资源性国企员工与其他国企和非国企员工薪资、福利水平的较大差距。
    垄断行业的不合理高收入问题对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化趋势起了强化作用。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行业最高人均工资水平与行业最低人均工资水平的差距从2000年的2.63倍上升到2007年的4.46倍。国际上公认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超过3倍则需要加以调控。2006年7月11日,由国资委有关部门编制的一份统计年报显示,石油石化、通信、煤炭、交通运输、电力等12家企业员工工资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4倍。人均人工成本中位值在6万~7万元之间。而该年度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东部省份是2.24万元,中部地区1.5万元不到。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国资委曾在2006年出台过一份意见,规定国企高管年薪在该企业职工平均年收入的13倍左右浮动,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决定机制问题。
    二、国企利润分配与社会收入分配
    (一)国企利润与非市场竞争因素相关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近年国有企业业绩不断提升,收入增长较快,财务指标体现的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大幅提升。但不容忽视的是,现阶段国企盈余的积累与大量的非市场因素相关。高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并非缘于微观经营上的高效率,而是依靠资源和制度上的政策优势。
    首先,垄断收益很大程度上与有关资源要素价格改革不充分、税费制度不健全相关。长期以来,我国要素市场发育不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很多资源性要素价格长期被低估,一些国企凭借着种种政策上的优势,往往可轻而易举地以低成本获得矿产资源、土地等优质生产要素,通过“政策性红利”获取高额利润。
    其次,政策上的优势。一些行业,在经营中存在着不由程度的垄断因素,有些是寡头竞争,有些是独家经营,它们在承担社会公益性职责的同时也享受着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国家优惠政策。某些国企还拥有资源获取、融资、定价能力等方面垄断性优势,从而保证高额垄断利润的长期存在。
    再次,某些垄断行业终端价格改革不到位,如电信服务业的高资费。由于准入的行政限制,市场竞争不充分,终端产品和服务价格不是按边际成本定价,有些垄断企业凭借垄断地位擅自抬高产品价格,向社会转嫁成本,从而形成了高额垄断利润。
    (二)目前国企盈余的积累与对垄断规制不到位有较大关联
    

    现实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常常交织在一起。由于许多垄断行业均为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行政上的绝对控制,导致其他市场主体无法进入,有的一个国有企业就是一个行业,如国家电网公司,这就使得我国自然垄断国有企业具有政企合一的体制特点。我国的垄断行业如石油、烟草、盐业、电信、金融、供热、自来水、煤气、电力、航空、铁路等,在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同时,也附加了很强的行政垄断。在对垄断改革和价格规制、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一些大型国企盈利能力、整体实力越来越强,就显得不足为奇。国资委数据显示,2011年1~4月中央企业累计实现净利润2906.9亿元,同比强劲增长18.20%。而与此同时,2011年前两个月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亏损面达15.8%,亏损企业亏损额同比上升22.3%,中小企业歇业倒闭的传闻不断出现。
    事实上,应注意到,由于上述行业垄断以及资源资金等要素价格改革的不到位等原因,在国企特别是央企高额盈利的背后,掩盖了真实的效率与低廉的成本。国有企业利润留存越多,会进一步加剧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均衡,也会有损于市场效率的提升。在非市场化不合理因素的作用下,国有企业收入连年大幅增长不仅带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部门收入的上涨趋势,而且,这种上涨中与尚未消除的过度垄断因素以及资产收益上交制度缺位因素相关的部分,是以扭曲各要素市场供给价格和收入分配合理化框架为代价的,导致对政府部门、住户部门收入的挤占。
    (三)国企盈余分配的不合理加大了收入分配的社会失衡
    

    现行的国家与国企分配关系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的。为了平衡和国有企业的利益关系,当时在推动所得税改革、取消执行各类包税政策时,配套了对国有企业的过渡性让利措施,规定“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力支持,暂时下放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于企业利润的分配权利,把国有资本收益让利于企业。直至2007年,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只缴纳税收不上交红利的分配模式的历史才宣告终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新的历史阶段推动国家与国企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合理化的有利途径。实施以来还存在着几个突出问题,影响着国民收入分配。
    一是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较窄。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仅限于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还有科教文卫、行政政法、农业、铁道、金融等80多个中央部门(单位)所属6000多户企业尚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此外,地方国有企业资本收益上缴还没有实质性开展。
    二是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力度过小,上交基数和比例过低。2009年国企实现利润1.3万亿元,中央企业利润高达9445.4亿元。中央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2007~2009年三年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中央级次国企利润收缴三年集中到政府收入中的尚不足一年利润的20%。整体来看,2009年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仅约6%,2010年该比例降至2.9%。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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