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对注册制至关重要
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市场的一片期盼中,股票发行注册制渐行渐近。
注册制背景下,新股发行并非可以实现“不审”。其实,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作形式审查,而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用手或用脚投票。因此,实行注册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能否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将是非常重要的。
任何一项创新举措的推出,都需要完善的制度建设来保驾护航,作为“新生事物”的注册制同样如此。推出注册制,笔者以为需注意如下的几个方面:
其一,需要对《证券法》进行完善。一方面,《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要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就需要对该条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另一方面,在注册制推出时,退市制度改革亦须同步推进。鉴于A股市场包装粉饰业绩、造假上市情况严重,法律应对这些行为严厉处罚。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违规行为,本质上都属于欺诈发行与造假上市。只要上述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就应该责令相关上市公司退市,赔偿投资者损失。注册制在为众多企业打开一扇门的同时,退市制度亦应为诸多不适合挂牌的上市公司打开另一扇门。
其二,需要进一步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将影响到投资者作何种选择,也关系到发行人能否上市,以及能从市场中融到多少资金。因此,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就要让其做到事无大小,只要会对发行产生任何影响的事项,都应该履行披露的义务,由投资者决定其去留。
与此同时,也要进一步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以及审查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而严惩则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频频采取顶格处罚的措施。为了注册制的顺利推出与健康运行,建议大幅度提高违规成本,以严惩违规者,震慑铤而走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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