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学 >> 公共管理 >> 正文

论公共行政正义三重伦理维度的统一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本站原创 佚名 参加讨论

杨冬艳

【内容提要】人性的根源与公共行政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共行政伦理解读的多重维度。作为公共行政首要的核心价值,公共行政正义既体现了民主社会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也蕴涵着公共行政本身所具有的对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公共行政人员德性的体现,包含了义务论、目的论、德性论等公共行政不同伦理视角的全部主题。统一伦理以公共行政正义作为这三种相互冲突的道德哲学统一与平衡的价值基础,体现了在现实行政实践中三者相互矫正融合的思考路径,从而提供了一种在行政实践伦理决策中和解价值冲突的伦理应用系统。

【关 键 词】公共行政正义/伦理维度/统一与融合


        公共行政正义是公共行政首要的、核心价值,它既体现了民主社会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也蕴涵着公共行政本身所具有的对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公共行政人员德性的体现,从而具体体现为公共行政正义的三重伦理维度:即义务论伦理维度、目的论伦理维度、德性论伦理维度。[1]义务论、目的论和德性论都是人类思想史上伟大的道德传承,它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历史渊源,而且在当代社会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广泛地发挥着作用。但是当人们考虑和运用这些理论时却常常觉得困惑,因为这些理论都有着不同的视角,而且每一种理论似乎都想要在某些方面强过其他(的理论)。尤其是对于那些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来说,让他们在这些理论中间做出改变可能会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那么,是不是这些规范性伦理理论真的是不可公度、不可融合的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在理论上,尤其在实践领域显得十分紧迫。整合这三种不同的规范性伦理理论,将它们融合统一于公共行政的全过程,并为公共行政正义价值的实现提供伦理依据与实践指导成为行政伦理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公共行政统一伦理的人性根源
        在传统规范伦理理论中,义务论、目的论与德性论,尤其是义务论与目的论之间是相互冲突甚至对立的。然而在公共行政领域,这三个看起来相互冲突的理论实际上是可以相互协调、互为前提,并有机统一的。那么,为什么义务论、目的论和德性论理论家都试图将所有具有不同角度的伦理问题归于一种有限的伦理理论?康德希望运用其专有的康德主义观点研究所有伦理问题和它的所有方面,并将其他的理论视为是与之不相容和错误的。功利主义者、德性论者也宣称其各自的理论是唯一的。“正义”被亚里士多德认为是人类所有德性中最为重要的,是“全德”或“至德”,是优先于其他任何美德的首要价值。义务论、目的论与德性论理论家各执一端力主自己的伦理主张及其意义,并且试图运用各自的理论概括所有的道德现象、指导所有的伦理活动。他们的这种努力如同寓言中的盲人摸象,他们都只是从某一个立场去研究道德现象,每一种理论都只看到了道德现象的不同方面,但如果他们将所有的方面联合起来,则会形成一种全面的描述并能更为准确理解道德现象整体。尽管他们对整体的理解可能不够完全,但一定比任何单一的立场要全面得多。
        不同理论之间冲突形成的原因,除了仅仅是出于一种褊狭之外,可能还存在一个更为本质的倾向:想将所有的伦理主题全部归于一个单一的、确定的解释的愿望。[2]然而,如果人们在所有的情形中都想获得具体的解释和确定性,那么,人们在实践中将几乎不可能行动并真正拥有某个信仰——无论是义务论、目的论,还是德性论,以及所有人类所期盼的方面。试图将伦理理论完全统一于一个单一的解释系统,可能相反地阻碍了人们更多地关注获得这种统一,因为每一种讨论都仅仅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而所有的方面都在人性中得到统一。所以,可能的结果却是:“这些被不同理论家限制的理论彼此联合起来。那些被设想彼此相互竞争的理论都包含着一个统一的解释,这个统一的解释足以在一个统一的原则下包含全部的主题。任何一个排除所有其他原则的单一的立场都是对于这种更为重大的统一原则的忽略。”[3]也就是说,在三种规范伦理理论中,不可能实现其中任何一种理论对于另外两种理论的统一的解释,而是三种规范伦理理论彼此相互统一于一个更为重大的原则,而且这种统一源于人类的天性。因为,人类的这些方面如果是各自独立、互不通融的,人类便不可能几千年来成功地进化。人类在物资方面已经进化到相互依赖地协同工作、共同发展,如果人类内在的精神功能和追求是天然地趋向冲突而不是统一,那么人类的存在与演进将是在一种强烈的对抗中推进的,那将是一种难以理喻的自然存在于发展。人类的历史表明,人类追求理性,热爱幸福,仁慈,并且对道德品质的尊重几乎都是统一的,都是进化的人类本性的一个部分。如果现实的人类如此,那么,义务论,目的论,品质理论就一定是能够和谐统一的。也就是说,目的论、义务论、德性论都是人类本性的反映,它们都只是人类认识和反映社会的一个方面,在人类的实践中它们总是能够表现出彼此在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并最终达到一种和谐与统一。具体来说,原则来自于我们理性的天性和对一致性的需要,所以我们认识到义务论角度的价值。同时,我们承认我们对于我们自己和他人幸福的愿望,所以我们认识到目的论角度的价值。最后,人的品质借助人们对于卓越的尊重,所以我们认识到美德视角的价值。人类的理性、情感与卓越都是人性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以人类的理性、情感和卓越为基础的义务论、目的论和德性论必然统一于人性并在人类实践中得到证明。
        二、公共行政统一伦理的实践论证
        既然伦理统一是人类的本性,那么如何使用这种统一理论处理伦理问题,这种统一理论在实践中能否得到证明?答案是肯定的,但必须注意的是,统一伦理不可能为实践提供一个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公式,而只能提供一种相互矫正的系统指导人们做出道德决策的判断。由此,统一伦理作为一个统一的伦理应用系统,必然首先要根据各种规范伦理理论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分析、权衡,并最终做出一个统一的道德判断。统一伦理理论不能取代具体的道德决策,只能对实践起着指导作用,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任何特定情形中道德判断的使用。
        为了论证公共行政中不同伦理立场的统一性,Dean Geuras,Charles Garofalo汇集了每个理论的主要观点和每个理论将会遇到的问题(见下页表1)。[4]他们认为列举的这些问题虽然是不完全的,但形成了人们道德决策的基础。如果在所有的情形中对以上所有问题的回答都得出一样的结论,最终做出道德决策将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例如,某人是否应该向政府欺瞒其收入使他减少向国家交纳税金的损失。功利主义会反对说这种行为不利于促进社会的最大幸福;义务论也会根据“人应该诚实”的原则、“所有人都应该公平地负担”、“社会为了它的存在必须征税”等原则,而会反对税收欺骗。
        但是,许多例子表明对以上所有问题的回答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这种冲突并不是对伦理统一的否定,只是表明伦理统一需要一个通常的应用过程,这个过程决定是否显著的冲突能够被和解(RECONCILED)。在很多情形中,当问题被深入思考时和解是可能的。Dean Geuras,Charles Garofalo提供了这样一个例证:[5]为了取得公众对某个项目的支持,公共机构很想夸大它的福利并让公众理解它的可能的花费。这种欺骗的解释包括:这是一个好的项目,它的福利公众还不能理解;当项目成功以后,每个人将忘记我们最初的估价;每一个机构都是欺骗的,所以我们为了竞争必须欺骗。然而欺骗在以上所列的问题中出现了冲突,功利主义基于这个项目的结果是社会幸福显示出对这个欺骗的支持,义务论的考虑是基于“一个人永远应该说实话”的原则赞成诚实的方法,对于义务论者,诚实永远是最好的政策。在这个例子中,使目的论和义务论和解在起初是不可能的,但是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对于目的论的考虑,虽然似乎是赞成欺骗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即使欺骗暂时成功,它可能实际被发现结果是社会幸福,但当公众发觉政府夸大预算的欺骗行为后,可能倾向于将来不再信任(公共)机构的这种决策,这种对政府的不信任无疑是一种不利的结果。另外,即使欺骗没有被发现,结果也可能是消极的,因为,为了使这种欺骗在整个机构无限延续的需要可能造成成员的压力和不信任,而且一个成功的欺骗,可能会鼓励将来相似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这样的行为都有很幸运的结果。基于这样的分析,即使是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也会与义务论一样倾向于对这种决策的反对意见,并最终使得不同的伦理立场达到一种统一与平衡。
        
        不同伦理立场之间的冲突是存在的,关键是人们必须正确地使用判断。一般来说,决策制定者必须在汇集了所有的观点之后,最终给出自己的判断,如果伦理问题被充分地讨论并且经过了慎重的考虑,它的不明确性可能仍然存在,那么正如Charles Garofalo与Dean Geuras所说:“如果人们回答所有的伦理问题,有意识地使他们协调一致,当他们不能协调时,人们还不能绝对保证他能发现最合乎道德的解决方案,就要使用他最好的判断……”[6]在他们看来,伦理决策的目的不是永远从事最好的行动这种不可能的目标,而是永远用最合乎道德的方式去决定。如果决策者使用以上概述的程序,他们的伦理决策不可能是不道德的,即使他们的决策最后证明可能是错误的。
        统一伦理联合义务论、目的论和品质理论三种道德哲学成为一个整体,为面对伦理挑战的公共行政人员提供了一个实践的视角。我们可以理解公共行政人员不能看到在原则、目的和品质之间潜在的相互依赖,然而,统一伦理将这三种道德哲学的要素结合在一起,使得公共行政人员能够以更宽阔和有更利于对他们所面对的情形的伦理理解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正如STEWARD所说,大多数管理者倾向于综合目的论和义务论,而不是排斥性地依赖于某一个或另一个。尽管这种综合可能不是系统的、深思熟虑的或全面的,但它确实证实了在确定的行政实践和与此相联系的理论原则中基于统一的伦理视角的可行性。因此,行政人员和类似的学者作为道德代理人理解他们的事业在哲学和实践上的根本统一是义不容辞的。[7]
        三、正义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
        正义的产生,是基于人类社会的需要,与人类社会的秩序紧密相关,体现为人类对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理想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历代思想家们对于正义问题的探讨就是为了试图解决时代发展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社会动荡,试图从各自不同的立场构建一种适合于时代需要的社会秩序,从而构成了麦金太尔所归纳的研究正义和合理性的四大传统。麦金太尔针对当代西方社会的道德危机的现实,批判了现代自由主义的规范正义理论,确认并选择了自亚里士多德以降的美德正义传统,主张从内在于人的能力品质来解决正义问题,认为正义不仅是外在于人的规则和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人的一种内在能力、品质和美德。而罗尔斯则主张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认为正义如同真理对于价值一样是社会制度的美德。功利主义者从目的论的角度强调正义的结果是否能为社会带来最大幸福。这表明思想家们对于正义的理解都有所侧重,也意味着正义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正如王南湜教授所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整体性使得各个角度、各个领域的价值原则具有某种一致性,或者至少不相互冲突;而其分离性则使得各个角度、各个领域的价值原则彼此冲突、难以并存。这种冲突和难以并存有可能导致社会生活的不可能,因而必须予以折中协调,使之能和平共处,共同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这样一种用以折中协调诸价值原则的价值原则,便是一种正义原则。作为一种协调诸原则之原则,正义原则便是一种综合性的价值原则。”[8]因此,只有当正义本身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品质的价值时,正义才能够协调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并使其达至一种平衡。
        那么,为什么正义是一种具有平衡功能的综合性价值,为什么它能体现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特征?这是由正义价值所具有的多元性特征决定的。公共行政正义的多元性是指公共行政正义具有不同的指向,是一种具有多向度的价值,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体现。公共行政正义的多元性最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便有所论及。在亚氏看来,城邦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旨归的,然而城邦正义具有多元性。一方面从公民与城邦相互关系的角度出发,亚氏肯定城邦正义是一种“民主正义”,即只要拥有“自由民”身份就能获得“比值”上相等的正义,这种“比值”以其对城邦的贡献大小来决定。[9]另一方面,亚氏又在设计城邦结构时从效能的角度强调城邦正义,为了实现人们过上更加优良的集体生活和政治生活,城邦政府应由分工合作的不同组织构成,并应用法律来确保其正义性,一个人人尽其所能、轮流执政的政治体系有利于达到城邦正义的目标。对于亚氏来说,正义同时还是人类的一个“主要的美德”,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因此,正义在亚氏那里是一个汇聚了义务论、目的论与德性论的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政府行政的历史沿革,使得公共行政正义的多元性有着深厚的历史延续性。伊安·夏皮罗在其《政治的道德基础》中指出,“从苏格拉底到马丁路德再到托马斯莫尔,无不告诉我们政府的美好醇厚;而相反,无论是瓦茨拉夫哈维尔,还是纳尔逊曼德拉,亦或昂山素季却都强调政府永不停息的暴力。他们是道德上的楷模,因为他们鄙视非正义的政治权威。”[10]在伊安·夏皮罗看来,政府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必须是正义的。伊安·夏皮罗以启蒙运动的价值体系为背景,论述了功利主义、马克思主义传统、社会契约论三种传统各自对政治合法性的独特的关注,而政治合法性的表现形式就是正义的政府,功利主义、马克思主义传统、社会契约论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的政府行政正义取向。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性也使得现代公共行政正义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多元性的特征。现代社会对于公共行政正义最具影响力而且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正义见解来自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罗伯特·诺齐克的作为权利的正义(Justice as Entitlement)、麦金太尔的德性正义(Justice as Virtues)以及作为应得的正义(Justice as Desert)等,这些不同的正义见解都对公共行政正义的多维度解读产生了影响。
        不仅对公共行政正义的多维度解读是可能的,而且公共行政正义还具有统领其他行政价值、有效地协调体现其他行政价值的特征。阿德勒在论证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关系时指出,正义在三者中处于支配地位左右着人们对自由和平等的认识。没有正义做准绳,许多错误将难以避免,许多难题就无法解决。在自由、平等、正义三者当中,只有正义是不受限定的善事。也就是说,只有正义是一个不受限制的价值,不会由于其过度性而带来不正义。而其他价值,如自由、平等、效率、公共利益等,如果在实践中过度追求会造成某种失衡或冲突,因此对于这些价值都需要加以某些限制。公共行政的民主、平等、效率、公共利益等价值虽然都是善事,但都不是第一位的,都是要受到限制的,而且彼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冲突,只有在正义的支配下这些价值才能和谐地扩展到最大程度,也因此正义成为平衡和限制这些价值的一个标准。正如阿德勒在总结自由、平等与正义三者的关系时所强调的,“当正义对自由和平等起支配作用时,在其限度内,自由和平等都能和谐地扩展到其最大程度,错误而又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之间那些无法解决的冲突就会消失,因为居于统治地位的正义既纠正了他们之间的错误又为其解决了冲突。”[11]同样,在公共行政领域,极端的平等主义、效率至上、德性主义都不能真正体现公共行政的实质,只有通过公共行政正义统一各种行政价值取向,并在具体的行政生态中有效地均衡各种价值的向度,才能既避免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的各种价值要求。
        正义理论不仅是理论哲学的普遍主义的,而且是实践哲学的境况主义的,其确定性不仅依赖于理性原则的确定性,而且依赖于具体生活事件境况的确定性,正义必然是实践中各种条件、各种境遇中各种价值的一种平衡。而且,如Richard Dien Winfield所强调的,我们所能做的应该是系统考察正义价值在各种制度中逐渐得到实现的过程[12],尤其在政府公共行政中,作为核心价值的正义正是源于正义的这种实践性特征。因为政府官僚机构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与实现社会正义的普遍要求是一致的,公共行政正义凝聚了政府公共行政所需要的综合性品质并能具体表现公共行政的其他重要价值,如权威、效率、社会平等和公共利益。而且,历史与现实都已证明,只有当政府的决策充分考虑到具体行政生态中的各种价值因素,并使得各种价值达到一种均衡时,其决策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赞同,才能有效促进政府公共行政的合法性,而促进各种价值达致均衡的核心原则就是正义。
        四、“统一的公共行政正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在公共行政领域的三种规范伦理理论中,不可能实现其中任何一种理论对于另外两种理论的统一的解释,而是三种规范伦理理论彼此相互统一于一个更为重大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正义,从而构成“统一的公共行政正义”原则。统一的公共行政正义既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体现,同时也是统领公共行政各种价值维度的“一个更为重大的原则”,是公共行政正义的义务论、目的论和德性论维度的相互融合与有机统一。统一的公共行政正义包含了公共行政在这些不同伦理视角下的全部主题:公共行政正义既体现了民主社会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也蕴涵着公共行政本身所具有的对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公共行政人员德性的体现,义务论、目的论、德性论,每一种理论都仅仅只是讨论公共行政道德的一个方面,所有的方面都在人性和行政实践中得到融合并统一于正义价值。
        公共行政正义是公共行政正义的义务论伦理维度、目的论伦理维度和德性论伦理维度的有机统一。对于正义的义务论伦理维度和目的论伦理维度,正如高兆明先生指出的:“事实上,即使是理性主义义务论方法,其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义务要求,本身就是人类在世代社会实践中对自身利益关系的自觉把握,它的合理性根据就在于这种人类自身存在的根本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道义论亦以目的论为基础,它不能离开目的论前提。”[13]同样,公共行政正义的义务论维度表明政府公共行政对人的权利的维护、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归根结底是以人的利益的实现为前提的,离开了对于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利益的维护,这种绝对义务最终也将会丧失其合法性。而目的论以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行为选择的价值标准,无法避免其工具理性的滥用。即便政府所谋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仅仅将结果的功效性作为公共行政正义的衡量标准,也必然会导致对于利益手段的极度推崇,而忽略公共行政过程和手段的正义性,从而导致公共行政正义的合法性危机,因为现代民主制度更多地是一个过程,如果在公共利益这一实质性理由下无所不为、以至突破人间一切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则会使人类的道德底线彻底崩溃[14],必然使得建立在现代民主制度基础上的公共行政失却其存在的基础。因此公共行政正义的目的论维度又必须以公共行政正义的义务论维度为前提,以一定的道德法则、义务为其规定,将建立在民主价值基础上的对主体存在的根本关注作为政府行政利益追求的前提,才会促进政府行政的利益最大化而不会丧失其目标和方向。因此,公共行政正义的义务论维度与目的论维度应该在公共行政主体及其实践中得到统一,使正义不仅体现为对人的价值的尊崇也是对人的切实利益的关注。
        然而,如何使公共行政正义的实现克服作为个体存在的行政主体的私利性侵蚀,使得我们又必须将公共行政正义的义务论维度与目的论维度的实现建立在公共行政主体的心性品质和道德信念上,因为只有公共行政主体将正义的义务论所代表的民主价值和目的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内化为一种职业信念和内在自觉,才能保证公共行政正义的最终实现。
        无论人类考虑道德问题是从目的论、义务论还是德性论的角度,一个人可能如同人们所观察的那样会出现差错。因此最好的道德观察家检验以上三种道德视角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的:既允许他们相互纠正彼此的错误,也允许他自己将所有的分析汇集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因此,公共行政正义三重伦理维度的相互融合与统一也不可能在实践中为人们提供一个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公式,统一的公共行政正义作为一种相互矫正的系统不能为人们制定所有的伦理决策,它只能用来指导人们的伦理思考,帮助人们做出道德决策的判断,为人们的道德实践提供努力的方向。公共行政正义的义务论、目的论与德行论的统一显示出这些伦理立场潜在的不可分离性,公共行政中原则、目的和人格的正义特征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尽管为了深入研究的需要、实践中详细考虑和对话的必需,公共行政正义的三重伦理维度可能是被解构的,但他们在本质上是彼此融合和相互统一的,必须以一个统一的视角运用于行政实践才可能获得一致的决策、政策和行动。
    

【参考文献】
        [1]杨冬艳.西方公共行政及其正义价值[J].伦理学研究,2007(2)
        [2][3][7][15]Garofalo,C., and D. Geuras. Ethics in the Public Service: The Moral Mindat Work Washington D. 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1999:60,25,129-150,122.
        [4][5][6]Dean Geuras, Charles Garofalo. Practical Ethics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Concepts,Inc,2002:61-62, 63,66.
        [8]王南湜.实践哲学视野中的社会正义问题——一种复合正义论论纲求是学刊,2006(3)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40,235
        [10][美]伊安·夏皮罗.政治的道德基础[M].姚建华,宋国友译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1
        [11][美]莫蒂默·阿德勒.六大观念[M].陈德中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120-121
        [12]Richard Dien Winfield. Reason and Justice Albany,New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York Press, 1988:155
        [13][14]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82,293.^

 

转自《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京)2010年2期第59~63,121页

 

【作者简介】杨冬艳(1964- ),女,湖北云梦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行政伦理学研究(河南郑州 450001)。

 


    

Tags:论公共行政正义三重伦理维度的统一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