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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组织不发达的政府性因素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改革论坛网2012-11-09 师锋刚 参加讨论

发展农民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本文试就政府层面从制度供给、农民组织发展外围环境、政府服务三个方面论述中国农民组织不发达原因。并提出相应角色要求。以期更好的解决现存问题,发展农民组织。
    严格的说现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新时期农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组织起来的一种权威性组织。它是农民自觉地抵御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组织结构性选择。培育发展农民组织不仅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的一种有益的尝试,而且还是现代市场下农民集体理性参与分配的制度创设。
    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组织作为现行体制下农民利益表达与维护的载体,因此发展农民组织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农民的权益。但是由于受多关联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农民组织发展起步晚,发展不充分,凝聚能力差,总体上处于一种低水平、低效率、小规模的发展状态。同时受体制的影响,发展面临多重困境。从同时期的国际农民组织发展经验来看:农民组织发展道路的政府参与型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困境,排除障碍性因素成功实现农民与市场链接,化解供需结构性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据此,我认为:影响我国农民组织不发达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过政府的有效供给不足,角色缺位,价值取向偏差所造成的。主要表现为:
    一、从制度供给层面而言:农民组织法律定位不明确,发展缺乏完善法律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民组织作为市场经济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它的发展和规范同样离不开法律保障。虽说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却仍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在此之前,我国农民组织立法一直处于空白阶段,农民组织的发展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而各届政府在发展农民的问题上态度模糊、疑惑重重。再加上农民组织自我发展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农民组织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民组织在发展上仍旧面临众多的困难。正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经营的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资源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源的购买,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相关技术信息等服务。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合作社的性质、功能、角色定位模糊的问题;在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方面判断标准,价值取向方面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在合作社财务制度建设,会计制度构建,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发展方向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合作社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都亟待解决,需要突破制度困境,需要在当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下进行“试错”,通过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又有现代色彩的新型农民组织。
    农民组织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律作保障,同时还必须有一套与之相配套成熟的监督管理机制,以保障农民组织在市场环境下能够规范运作,实现其宗旨,维护农民的权益。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届政府在监督上缺乏统一的标准,管理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因此,现阶段政府应该重塑角色,积极解决政府在农民组织发展过程中缺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做好有关农民组织立法工作。为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保障环境,使农民组织能够平等的和其他的市场主体一起参与市场竞争,扩展其发展空间,服务三农;二是各届政府应本着从实际出发的理念,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完善《农业合作社章程》,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农民组织发展扫清障碍;三是积极借鉴国外农民组织发展的成功经验,链接农民与市场;四是加强对农民组织的规范和引导,使农民组织在产业化,农业现代化,化解矛盾,剔除风险,拓展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扮演更多的角色。
    二、从农民组织发展外向型环境层面而言:农民组织发展缺乏一个良好有序的环境。
    

    党的十六大中曾明确政府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为各种经济活动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但是从我国农民组织发展外向型环境来看:政府明显存在缺位,错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从农民组织发展来看政府对农民组织扶持缺乏力度。
    由于农民组织本身性质的非盈利性和客观上存在的利他性,决定政府有必要也有义务为农民组织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尤其在农民组织还处于初级阶段,农民还缺乏自主建立经济组织的经验和能力时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但是我国政府在农民组织发展扶持上长期以来受观念和历史传统的影响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状态。比如在发展合作社的问题上,据调查:素有“专业合作社王国”的瑞典通过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加入各种合作社在比例上达到了95%以上,而我国仅有5.27%,所以,作为政府应不断的转变观念加大对农民组织的扶持力度,通过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性项目支持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在不断设立典型示范的基础上扩大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程度和范围,力争实现农民组织在链接市场方面发挥更大的优势。
    (二)从资金来源看:农民组织发展资金少,筹措难度大。
    由于农民组织性质决定了它从社会中提取资源的有限性和高难度性。而我国计划体制下长期发展形成的金融体制限制了农民组织贷款的机会和能力。于是扩展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发展资金瓶颈以成为农民组织能否继续存在下去重要制约性问题。基于此:
    一方面各届政府要适应角色,在现行体制下探索如何解决农民组织小额贷款难的问题;探索如何规避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探索如何增加政府对农民组织财政补贴;探索如何规范农业市场,增加慈善机构和社会对农民组织的援助:探索在农业市场上如何通过大宗农产品期货交易降低风险,解决农民组织发展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在中国作为制度的集中供给者,政府要做充分的准备,适时改革制约农民组织发展的金融制度,推行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解决个体发起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弱化的问题,以突破核心制度,突破现行制度框架,构建新型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制度,解决融资困境,为各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总之,政府要想方设法,千方百计解决农民组织发展融资难的问题,为我国农民组织发展排忧解难。
    (三)从政府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来看:落实难度比较大。
    农业从本质上是一个弱质产业,它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扶持补贴的过程。源于它的农民组织更是这样的一个过程,需要政府从多个部门进行协调,制定出促进农民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和扶持政策。但是从我国税收和优惠政策落实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各部门之间利益冲突协调难度大,政策内耗严重,致使支农的各项优惠政策往往不能够很好的落实。所以作为在社会发展中处于主导型的各级政府,应该树立服务意识,想方设法协调各部门利益,制定出统一的法规规章,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落实,从根本上为农民组织把好政策关。
    (四)从农民组织建设来看:官办色彩厚重。
    由于农民组织的脆弱性和体制结构不顺的原因,中国农民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挂靠” 过紧,官办色彩浓厚问题。即农民组织一方面希望依托于政府,从政府部门获取足够的资源和政策性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各届政府对农民组织的发展客观上抱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所以往往对农民组织发展采取强控制的方式,从而使农民组织发展到最后大多数都成了政府部门的附属,或者成为“政府的第二部门”。而维护农民权益则往往成为一句空话。据此,政府必须学会正确自身与农民组织发展关系,加强自律和角色转变,正确认识农民组织在社会发展过程的重大作用。确保农民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方向,力争把农民组织建设成一个能够有效推动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在市场条件下维护农民权益的组织。
    三、从政府在农民组织发展过程中角色要求看:政府服务意识不够,对农民组织规范缺乏引导。
    

    我国农民组织是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产生的。所以其本身免不了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在在农民组织自身建设方面:由于缺乏建设的经验和知识,迫切需要政府在农民组织发展过程中提供辅助性帮助。二在在管理人才方面:农民组织自身缺乏一批懂经营的专门型人才。三在在规避市场风险,提供服务方面还无章可循。因此这种种问题解决都有待于政府力量介入。但是实际运行中,政府往往为了降低行政成本对农民组织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而农民组织又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不能突破困境。所以,从这方面来说,要求政府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农民组织的规范引导。农民组织作为市场有机构成体,尤其作为一弱质构成体,从其发展上来说,客观上需要政府的强支持,需要政府帮助解决影响其发展的客观性障碍。而在我们中国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承担起这个角色,为农民组织提供建设性服务。在项目上支持农民组织,在机构建设上:帮助农民组织在现存基础上继续探索完善农民组织的治理模式;在人员培训上:创制条件,为农民培养既有现代企业要求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定期对农民人员进行培训。于此同时政府加强对涉农机关和部门人员培训,形成一批懂业务,素质高,能管理的队伍以加强对农民组织规范引导。使其朝着良性方向发展,最终形成政府与农民组织合作性发展。
    总之,农民组织不发达的原因是多元因素综合的结果。但是在我们中国,在政府占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下,政府最终在农民组织发展过程中扮演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各届政府必须加快角色转变,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上来。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服务意识,为农民组织发展创造条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农民权益,发挥农民组织在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化中的潜在优势。
    【参考文献】:
    

    [1]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载战略与争鸣》2003年第三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赵树凯:《民间组织监管机制亟待创新》南方周末2007年09月。
    [5]十六大报告:2002年。
    [6]张红宇:《新时期农民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农业经济问题研究》2007年第三期。
    [7]程同顺等著:《再论中国农民组织化——农民组织与政治发展》,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出版。
    [8]张开华、张清林著:《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困惑与反思》载《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五期。
    [9]朱光磊著:《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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