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理性的演进构成了公共治理方式变革的内在推动力量。古希腊的哲学理性是理性的原生态,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古希腊的哲学理性,带来了主要依靠智慧的城邦式公民自主的公共治理方式;中世纪的宗教理性,伴随的是主要依靠信仰的高度集权的公共治理方式;近代以来的科技理性,形成了依靠科学的层级规范的公共治理方式;当代的人文理性,催生了以人为本的多元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人文理性是在更高层次上对古希腊哲学理性的回归,对正义的追求彰显了人文理性的核心价值。在我国,要形成以追求正义为核心的公共治理方式,需要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用体制正义保证结果正义。其实质就是还权于民,实现权力和权利在公民身上的直接同一。
【关 键 词】理性谱系 公共治理 政治体制
从理性演进的视角分析公共治理方式的变革及其意义,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公共治理的真正底蕴,在更高的层次上把握理性对公共治理的真正价值。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公共治理方式的每一次变革中都可以看到理性的巨大力量。要真正形成保证实现社会正义的公共治理方式,必须大力弘扬人文理性,以人文理性统领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一、理性的演进与公共治理方式的变革
理性是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的具有本质意义的特征。理性的演进标志着人类自身的发展,也构成了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公共治理方式变革的历史昭示了一个古老的观念,理性的演进是一切社会变革的先导,同样是引领公共治理方式变革的重要力量。
公共治理就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统治和管理。在中国,“治理”一词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荀子·君道》指出:“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在《孔子家语·贤君》中也有:“吾欲使官府治理,为之奈何?”的表述。西方的古希腊时期,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也多次使用“治理”一词。柏拉图认为:“做了统治者他们就要报酬,因为在治理技术范围内,他拿出了自己的全部能力努力工作,都不是为自己,而是为所治理的对象。”①亚里士多德指出:“最早的城邦由国王治理”。②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治理”一词在古代均被用于指称与统治和管理有关的活动。“治理”前面加“公共”,特指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治理活动。公共治理作为一种活动,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只要有国家存在就有公共治理活动,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共治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人类理性演进的过程中,公共治理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革。
探讨理性演进与公共治理方式变革的关系,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理性对正义的追求。古希腊的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人的灵魂有理性,人的行为都要服从理性的指导。柏拉图则把理性看做是人类灵魂中最优秀的部分。在他看来,人的灵魂是由理性、意志和欲望三个部分构成的。而理性是灵魂中最优秀的部分,当它统率和指导灵魂的其他部分时,灵魂就有了智慧的德性;意志是灵魂用以发起行动的部分,当它坚定不移地执行理性的指示,帮助它控制欲望时,灵魂就有了勇敢的德性;欲望是灵魂里面最低劣的部分,当某种欲望和快乐受到控制时,灵魂就有了节制的德性。当意志和欲望接受理性的领导而各司其职,各尽其性时,灵魂从而形成了自然的和谐,从而就具有了最高的德性,或具有了最高的善,即正义。以理性为支撑的正义恰恰是公共治理所追求的根本价值。亚里士多德更是直截了当地说:“人是理性的动物”,并认为理性是超越于感性与理智之上的“思维的思维”。理性的人所追求的至善和幸福,仅仅靠个人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才能实现。最具政治色彩的生活就是对公共事务的治理。理性正是通过公共治理活动实现其所追求的至善,也就是正义的。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把正义看做是理性的最高追求,同样,也是公共治理的最高追求。
从对理性演进谱系的历史考察来探寻公共治理方式变革的路径,从中可以发现理性追寻正义的足迹。在理性谱系中分布的理性形式可谓七色杂陈,使理性谱系呈现多样化的形态,通过建立理性的谱系,追寻理性的出身,考察理性的起源,发现理性的原生态,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理性演进的图解,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当代理性的内在意蕴和理性在现时代的巨大力量。理性的起源尽管是带有异质性的,尽管其演进呈现一种不息的流变,但实际上,理性本身也是一种历史的建构。对理性的起源进行穷根究底,探求理性自我分化的历史演进,体现出来的历史脉络即是连续性的,也是非连续性的,可以在不同性质的断层中发现理性的区分性因素。当然,这种区分性因素呈现出诸多要素的纵横交错,只能抽出其中的某一方面带有典型性的要素,以此为线索图解理性演进的过程。
理性中客体与主体关系的不同组合,可以作为判定理性历史演进的重要区分性因素。抛开理性自身演进的无限丰富性,仅从主体和客体关系的视角进行解读,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呈现理性演进的谱系。以主体和客体关系为视角探讨理性形式的演进过程,从西方历史发展来看,经历了古希腊的客体—客体的理性形式、中世纪的客体—主体的理性形式、近代以来所形成的主体—客体的理性形式,发展到当代的主体—主体的理性形式。古希腊时期所形成的理性形式是以追寻世界的本原和始基为特征的“逻格斯”中心主义的理性,可以称为哲学理性。中世纪形成的理性形式是以神性对人性的统治和压抑为特征的神学中心主义,可称之为宗教理性。近代以来所形成的理性形式是以对人性的呼唤为基础的,但是由于工具理性的过度张扬,科学技术这一理性发展的成果反过来成为统治人的工具,科技理性成为理性的主要特征。理性形式在当代的发展,以批判科技理性,弘扬人本理念为特征,可称之为人文理性。
在不同的理性形式的推动下,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共治理方式。古希腊时期的哲学理性,催生了以智慧为核心的公民自主的公共治理方式;中世纪的宗教理性,催生了以信仰为核心的高度集权的公共治理方式;近代以来形成的科技理性,催生了以科学为核心的层级规范的公共治理方式;当代的人文理性,催生了以人本为核心的多元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在理性演进的推动下公共治理方式不断变革,使人类逐渐接近理性所追求的至善,也就是正义的最高境界。
二、哲学理性与公民自主的公共治理方式
人猿相揖别,形成了最初的理性形式,其主要特征集中反映在古希腊的哲学当中。“天人合一”的观念是古希腊人居于主导地位的观念,人和自然合二为一的理性形式主要以客体—客体的直接同一为特征。通过探索世界的本原、始基来寻找世界统一的基础,并以“逻格斯”中心主义构建了古希腊的形而上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这种人类最初的理性形式称为哲学理性。
哲学理性作为理性的原生态,追求的最高境界就是至善,城邦的至善就是正义。在这种理念的引领下,形成了公民自主的公共治理方式。这种客体—客体的理性形式所蕴含的平等理念,推动并强化了古希腊特有的城邦民主制。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是在氏族社会解体基础上形成的,在原始的民主观念、平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和维护公共权力观念的引领下,造就了古希腊人特有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形成了古希腊人特有的理性形式。这种理性形式一经形成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民主、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公民自主的公共治理方式,在古希腊的雅典经过梭伦和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到伯里克利时代达到了当时历史条件下近乎完美的程度。这是一种以智慧为核心的公共治理方式。
在古希腊的雅典,随着城邦民主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成为公共治理的直接主体。管理公共事务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体现,权力和权利在公民身上是直接同一的。公职岗位向所有的公民阶层开放;公民以抽签的方式选举公职人员;一切公职人员均实行任期制;在公共治理的活动中公民拥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自由;涉及公共事务的决策由全体公民进行表决,这不仅很好地解决了公民权的问题,而且培养了公民参政的习惯和意识。这种高度民主的公共治理方式,为雅典带来了经济的空前繁荣、政治的空前昌明和社会的空前稳定。伯里克利曾非常自豪地说:“我们的政府为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谋利,这就是它被称为民主政体的原因。”③当然,古希腊奴隶制最大的不平等,是野蛮地剥夺了奴隶和妇女的公民权。
在古希腊的民主制度中,只要是公民,地位就是平等的,没有以物质财富拥有的多寡而享有不同公民权的公民,没有以金钱决定的政治权力,没有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它浸透着古希腊人高超的政治智慧。在这种民主制度下,对公共治理更多靠的是政治活动家和公民的政治智慧,难怪柏拉图认为最理想的国家应该是哲学家作为国王管理的国家,他说:“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④他认为,正义是城邦最高的善,只有哲学家的智慧才能洞悉善的理念。哲学家为王能够把知识和权力高度统一起来,“使全体公民彼此协调和谐,使他们把各自能向集体提供的利益让大家分享。”⑤哲学家之所以能够认识善的理念,实施正义,是因为他受到神的启示。柏拉图诉诸神来证明哲学家治国的合法性。
三、宗教理性与高度集权的公共治理方式
柏拉图把神引入理想国,这恰恰构成了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的逻辑起点,开启了西欧中世纪的神学统治之门。在中世纪,神学至高无上,哲学和科学都沦为神学的婢女。神本来是人根据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为人的某种目的服务的,反过来却成为统治人的一种异己的力量。主体从客体中以一种扭曲的方式分离出来,人沦为客体,神成为主体,形成了中世纪特有的以客体—主体为其结构特征的宗教理性。宗教理性是理性异化的产物,是对人自身以外的彼岸世界或神顶礼膜拜的理性形式。费尔巴哈就把宗教理性看做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异化。伊里纳吉认为,上帝是万物的真实本质,它内在于万物之中,而万物则是上帝的外部显现,“唯一真实的是上帝”,“是包罗万象的存在”,⑥主体性不属于人,只为神所拥有。理性所追求的正义只能在“上帝之城”的彼岸世界中得以实现了。在中世纪,国家仍然存在着,当然也就存在与国家相伴随的公共治理活动。在宗教理性的引领下形成了以集权专制为特征的公共治理方式。
集权专制的公共治理方式是一种以信仰为核心的治理方式。在客体—主体理性形式的作用下,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宗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奥古斯丁认为,世界万事万物都是上帝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教权至上”,教会是上帝建立的“天城”,教会的权力高于世俗的权力,凌驾于世俗国家之上,因而,教皇应凌驾于国王之上,成为最高统治者。在中世纪,西欧各国君主由教皇加冕已成为惯例。难怪教皇英诺森三世自称为“万王之王,万主之主”,这充分显示了教皇权力的至高无上。
尽管在中世纪初期,由于受封建制原则的影响,封建主在其领地上是权威的象征,公共权力被封建主和教会变成了“私权力”,导致公共权威的碎片化。但是,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确立,王权逐步得到加强,最后形成了政教合一的专制体制,王权在神权的庇佑下大行其道,甚至可以随心所欲,一切都取决于国王个人的意志。法国的路易十四宣称:“君权神授”、“朕即国家”。英国的亨利八世通过宗教改革,确立国王为教会的最高领袖,上帝的代理人。詹姆士一世身兼大主教,因此宣称:“没有主教,便没有国王”。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无限。德国的腓特烈一世则更为直截了当地宣布:“朕乃君主,故应为所欲为”。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身。把国家权力化作私人性质的忠诚与保护的关系。
旧制度中往往孕育着新制度的萌芽。为了起草和书写文件,法国和英国设立了国王的私人秘书,后来在法国发展成为国务秘书,在英国发展为首席大臣,变成了政府的真正首脑。国王的统治主要靠由过去的王廷发展而来的大小会议,也称为御前会议。英国的御前会议后来改建为由国王直接领导的枢密院,成为国家最高的立法和行政机构。在普鲁士,由国王直接领导,对国王负责的枢密院成为最高的行政机关。法国的三级会议和英国的国会发展成为立法机关。当时,法律和司法最典型的表现是作为处理封君封臣及与之相应的封土关系的准则,变成的私法。近代以来形成的公共治理方式,在欧洲中世纪晚期已见雏形,尽管它还比较模糊,尽管它仍然是封建君主的御用工具,但从中可以看到新的治理方式的影子。当然,要使之真正发展成为新的公共治理方式,还依赖于新制度取代旧制度的革命变革。
四、科技理性与层级规范的公共治理方式
科技理性是伴随着启蒙运动对人性的呼唤,伴随着人的主体性回归而逐渐形成的。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用“人性”取代“神性”,用理性崇拜取代宗教偶像,用“天赋人权”否定“君权神授”,用自由对抗暴政,用人生而平等来反对封建等级特权,恢复了人的价值,彰显了人对自由、平等的渴望。伴随着启蒙运动的呼唤,是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和主体性的回归。笛卡尔以其特有的普遍怀疑的理性沉思,找到了一个无可怀疑的“第一条原理”——“我思想,所以我存在”⑦,即“我思故我在”。以此为出发点,重新划分了主体和客体的二元世界,使主体性回归于人,把人之外的一切都作为客体,提供了人的主体性确立的内在根据。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⑧,完成了一场哥白尼式的哲学革命,真正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属性。人性和人的主体性的张扬锻造了新的理性形式,把中世纪弄颠倒了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形成了现代的主体——客体的理性形式。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在人与人的关系上,自我是主体,他人是客体。主体可以建构客体、规范客体、利用客体、改造客体,把客体作为实现主体自身目的的工具。主体甚至可以通过奴役客体来确立自身的统治地位。人性在摆脱了专制的束缚以后得到了充分的张扬,理性在冲破了神学的禁锢后充满了征服一切的乐观主义精神。
伴随着人的主体性的回归使人释放出空前的能量,人相信自身可以无往而不胜,能够征服一切对象,人们相信理性是万能的,可以获得一切知识。人性的张扬,在主体—客体理性形式的作用下,打破了封建专制的束缚,形成了积极的个人主义,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加快了现代化的步伐。理性的张扬,在主体—客体理性形式的作用下,摆脱了神学的羁绊,在享有充分自由的状态下,无拘无束的去发现、去发明、去创造。在理性之光的照耀下,带来了空前的科学繁荣和技术进步,并显示了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从而形成了近代占据统治地位的科技理性。科技理性本来是在科技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并实际地支配着科技活动的最基本的理性形式。但是,伴随着科技理性的扩张,使之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导致科技理性主宰了人的活动。在科技理性的引领下,形成了以科学为核心的层级规范的公共治理方式。
在层级规范的公共治理方式之中,理性所追索的正义之光为科学管理的效率所取代。自从泰勒通过《科学管理原理》,实现了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跨越之后,科学管理不仅成为企业追求的目标,而且也成为公共治理的主要形式。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以其专门化、等级化、规则化、非人格化和技术化的特征,把合理性与合法性紧密结合在一起,严格按照等级和法规运作权力,并试图通过提高技术合理性为合法性注入活力。韦伯的官僚制是同工业社会相联系的管理方式,它适应了工业社会对公共事务管理提出的要求,并较好地解决了政府在管理活动中面临的问题,加速了政府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正是由于官僚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确立了自身的历史地位,使其得到了科技理性时代的价值认同。但是,官僚制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它导致等级森严,效率低下,行政成本过高;严格刻板、规章繁琐,限制了人的创造性;职能交叉、机构臃肿,遇事相互推诿;极端推崇理性,扼杀行政人员的个性;官僚形成了受到特别保护的利益集团,并不断地侵犯公众的利益。“官僚制犹如一个巨大的铁笼,将人固定在其中,压抑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使人成为一种附属品,只会机械地例行公事,成为没有精神的专家,没有感情的享乐人,整个社会将变得毫无生气。”“人追求理性、合理化,把管理作为一种手段,但最后却在合理化中丧失了自我,管理变成了目的本身。”⑨
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⑩使主体性哲学走上了“唯我论”的道路,并把主体—客体的对立推向极端。“自我”是主体,其他一切都是客体,包括“自我”之外所有的个人和组织,其结果形成的是自我中心主义。这种自我中心主义,伴随着“经济人”假设的不适当的扩张走向了极端个人主义。推动“自我”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征服和改造客体,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恶化,甚至走向对抗。“按主体与客体分离对立的二元论模式去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的必然是个人独立于他人的重要性,而他人作为自我的对象,则‘合乎逻辑’地遭到蔑视和贬低,其结果无疑会走向人我的对立。又由于人人都把自己视为独一无二的主体,人人都视自身为‘至尊’,由此导致极端个人主义的泛滥。无怪乎‘几乎所有现代性的解释者都强调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11)
主体—客体理性形式的极端化导致的自我中心主义,进入公共事务领域,带来的是政府与社会公众关系的扭曲和公共权力的被滥用。政府把自身看做是主体,其他一切都是客体。政府是统治者,社会公众是被统治者。公共权力运作的所有形式,不管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好,还是威尔逊的“两权分离”也好,包括威权主义和高度集权,等等,都只不过是政府主体对社会公众客体的不同统治方式而已。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陷入重重矛盾之中。一是政府主体意识的强硬化和社会公众意识的游离化。伴随着政府主体意识的不断强化,政府唯我独尊,启蒙运动以来所倡导的人民主权被虚置,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在一系列的困惑中弱化,从而导致角色错位,甚至角色上的冲突。意识的游离化使社会公众由于彷徨而焦虑,由于困惑而紧张,由于迷茫而躁动。二是政府的地位的中心化和社会公众地位的边缘化。在政府的眼中,政府才是权力的中心,社会公众只不过是政府权力管制的对象,是政府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社会公众被政府抛向公共权力的边缘,成为与政府相对立的力量。三是政府权力的扩张化和社会公众权利的被动化。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在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中,政府的权力在不断蚕食社会公众的权利。社会公众的权利并不取决于自身,而取决于政府相关的制度安排。什么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变成了政府的一种恩赐。社会公众的权利保障取决于政府的价值取向。社会公众的权利选择和权利防御处于一种受动的格局之中。四是政府利益的膨胀化和社会公众属性的异质化。随着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张,政府自身的利益也逐渐膨胀,导致政府与民争利,而这种争利又有政府手中握有的公共权力保驾护航,社会公众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感到很无助。由于社会公众主体属性的缺失,成为政府之外的一种异己的力量,常常会导致极端者的暴力倾向。某些社会公众由于某种利益的被剥夺,会变得忿忿不平,甚至在手段上采用冲突的方式予以应对。
一种理性形式的影响波及的是一个时代的所有社会成员,主体—客体的理性形式不仅左右政府,也会左右社会公众。在政府把社会公众作为被统治的客体的同时,在主体—客体理性形式的作用下,政府也被社会公众客体化了,成为社会公众批判的对象。近现代以来,社会公众批判政府已成为普遍现象,只不过是批判的方式和程度不同而已。当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就有可能像马克思所说的“批判的武器”就会被“武器的批判”所代替,用“物质的力量”来摧毁“物质的力量”。(12)
五、人文理性与多元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
人文理性强调的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人与社会的全方位的和谐。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中,人文理性注重于对他人的尊重和包容,追求在沟通和协商中求同存异以达到价值的融合。人文理性实际上是在更高的意义上对理性原生态,即哲学理性的回归。只不过这种回归不再表现为客体—客体的理性形式,而是以主体—主体的理性形式的回归。但是,既然是一种回归,人文理性中不可避免地包含着理性原生态的因素。正义作为理性原生态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在拨开宗教理性的迷雾和科技理性的遮蔽后,在人文理性中重新登上理性的王位。正义成为人文理性追求的核心价值。民主观念、平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和维护公共权力观念等,成为人文理性极力推崇和彰显的观念。
人文理性消解了主体与客体的对立,是伴随着交互主体性理论而形成的理性形式。交互主体性理论导源于胡塞尔。胡塞尔为了在他的现象学中既能坚持先验论,又不陷入“唯我论”,把交互主体性的概念引入了认识论。这就为哈贝马斯构建彻底的交互主体性哲学奠定了基础。按照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在交往关系中,不同主体之间没有主动和被动之分,而是通过主体间的平等交流、解释、对话,达到相互理解、求同与合作。哈贝马斯通过交往理性把片面的主体性升华为交互主体性,展示了主体—主体的新结构,从而超越了主体性哲学,揭示了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共同性。交互主体性的核心理念成为推动理性形式演进的重要动力。交互主体性理论从萌芽到逐步成熟,也使理性形式完成了从主体—客体结构向主体—主体结构的演进。
人文理性的主体—主体结构,从观念上改变了政府同社会公众的关系,也带来了公共治理方式的变革。人文理性借助古希腊公民自主的公共治理方式,催生了以人本为核心的多元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并力图以此来实现理性原生态所追求的社会正义。
第一,多元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表明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在人文理性中,自我和他我的关系不再是传统理性的主体认识、征服和改造客体的关系,而是自我主体和他我主体的共同存在。以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自我和他我的关系超越了主客关系变成了会合的关系、相遇的关系。每一个独立的自我不是把他我看做是外在的对象性的存在,而是看作是与自我一样的另一个自我,两者是共在的伙伴。在公共治理活动中,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互为主体。政府的主体性要通过社会公众的主体性得以确认,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也是在同政府的关系中形成的,脱离对方就无法确认自身的主体性。这表明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和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关系。新的公共治理方式明确肯定了在涉及共同行动的社会各公共机构之间的权力依赖,也就是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由于政府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或者各类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相互的权力依赖关系,只有彼此交换资源才能顺利实现各自的目标。
第二,多元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表明治理不是控制而是协调。人文理性的交互主体性以各主体之间存在的共同性打破了传统理性中的主从观念,使主体之间在对话、交往和理解的过程中重新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真正平等的关系,自我与他我的关系变成了交互主体的关系。在公共治理过程中,交互主体性使不同主体间的平等交流、平等对话成为真正的现实,同时,也使交流和对话真正具有了它应该具有的意义。交互主体性表达了在公共生活中多元共生的整体理念。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社会,社会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政府承担的责任。无论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还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都形成了一种平等竞争与合作协商的互动关系。在公共治理活动中,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同组织之间不是通过控制而是通过协调而形成一致行动。
第三,多元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表明权力主体的多元性。人文理性的主体—主体结构抛弃了传统理性中自我中心性的理念,认为不存在以谁为中心的问题,每一个主体既是中心又不是中心,中心和边缘的界限模糊了。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打破了政府作为权力中心的理念,使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扩散。政府不再是国家权力的唯一中心,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只要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凡是参与公共治理的主体都可能成为权力中心。
第四,多元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表明自主网络的权威性。人文理性的交互主体性超越了传统理性中借助于中介来消除自我与他我对立的观念,使自我与他我从间接的主体性关系走向了直接的主体性关系。自我与他我被直接地扩展为我们,消除了自我的异化,把自我和他我直接联系起来。去除中介的交互主体性表明,无数个自我和他我所形成的关系是一种网状的关系,在这张关系网中自我与他我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每一个自我、每一个他我都是这一网状结构上的纽结,地位是平等的。公共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政府也是这一自主网络中的一个纽结。构成网络的不同主体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承担公共治理的责任。不同主体在自主网络中共同决定网络的输出,共同维护网络的权威。
第五,多元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表明治理需要主体之间的协同互动。人文理性摒弃了传统理性中自我战胜他我、自我同化他我,把他我作为自我实现的工具的理念。更多强调的是和谐共生,相互包容。对公共事务的治理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还有其他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方法和新技术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在公共治理中需要的是不同主体间的协同运作,协同程度越高,治理效果越好。不同主体要学会相互倾听、相互宽容、相互尊重,在交往中进行行为学习、价值学习和规范学习,相互理解,协同行动。
六、人文理性与我国的公共治理方式
在我国公共治理活动中,主体—客体的理性形式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仍然没有理顺。这种主体—客体理性形式的极端化,致使某些政府组织和部分政府官员唯我独尊。在他们眼里唯有政府是主体,社会公众不过是政府“治理”的对象而已,由此导致了一系列不良的政府行为。政府权力不断扩张,政府利益过度膨胀,某些政府官员恣意妄为,不仅践踏了社会正义,而且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容忽视的因素。要真正解决我国公共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以人文理性统领政治体制改革,形成以人为本的多元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
第一,首要的问题是要真正还权于民,实现权力和权利在公民身上的直接同一。正义的原生态可以用正当来解释,权利的原生态也可以通过正当来解释,理性、正义和权利在原生态上是合而为一的。人文理性作为在更高形态上对理性原生态的回归,追求的是在更高的意义上实现理性、正义和权利的高度统一。人文理性中最根本的理念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这不仅要树立人民主权的理念,还必须实践这一理念。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还权于民,使权力和权利在公民身上真正统一起来,并贯穿于公共治理的全过程。在制度上保证公民实实在在地享有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抉择权、监督权和罢免权。这些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拥有的权力。既然是公民享有的权利,那它就具有神圣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剥夺性。既然是公民拥有的权力,就是它能够决定被选举人、被监督人和被罢免人的命运。这需要把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有机地接合起来。
第二,核心的问题是要实现体制正义,用体制正义来保证结果正义。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能够真正实现社会正义的政治体制。理性的最高价值就是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义作为理性的原生态,也构成了人文理性的核心价值。要实现社会正义,必须正确处理自由和秩序的关系,在自由和秩序的统一中突出自由的主导地位,以打造体制正义。在立法体制、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上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和消除权力对权利的侵害,实现和强化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要实现社会正义,还必须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中突出公平的主导地位,以实现结果正义。在社会正义丰富内涵中所蕴含的核心理念就是以人为本,实质是以人的需求为本。实现结果正义就是要公平地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正当需求,这必须以体制正义为前提。
第三,关键的问题是要构建开放的治理网络,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互动。人文理性所追求的正义既离不开自由,也离不开平等。交互主体性的理念为平等作了具有合理性的解释。在公共治理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行为主体,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利益群体和公民个人等。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构成了公共治理的运行机制。无论是制度上的还权于民,还是体制正义,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来实现。确立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利益群体和公民个人之间的交互主体性的关系。由多元主体构建无限开放的治理网络,为不同主体的平等互动提供网络平台。在治理网络中真正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平等互动,重塑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保证多元协商的公共治理方式的有效运行。
注释:
①④⑤[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0、215、270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2003年版,第3页。
③转引自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⑥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6页。
⑦⑩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148、540页。
⑧[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庞景仁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2页。
⑨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11)徐健等:《后现代主义解读:主体的消亡与重建》,《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9期。
(1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页。
【作者简介】王春福,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杭州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