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与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并没有针对PPP模式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均分散在各具体税种政策法规中,亟需加快完善与PPP模式发展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将PPP模式撬动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潜力激发出来。
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当前,PPP模式主要用于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对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与PPP模式发展相关的现行政策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通过不断完善促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形成促进PPP模式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而非直接就PPP模式发展特点给予政策支持;二是部分促进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向政府及事业单位。虽然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总体来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支持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都主要面向政府及事业单位;三是部分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公共服务,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向公共服务。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应PPP模式发展 一是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政府及事业单位,对当前倡导的PPP模式而言,适应性不强。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土地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而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单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可能难以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针对公共服务实施的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目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覆盖范围,难以涵盖全部PPP模式实施范围。我国PPP模式实施范围不仅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还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养老、科技、体育、供水、供暖、保障房等领域。
三是税收优惠期限较短,难以满足PPP项目期限较长的需要。PPP项目一般具有时间长的特点,许多项目合同期限不低于10年,一般在20年至30年。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施的“三免三减半”等政策,难以适应PPP项目经营期限长的特点。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