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
为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观望多、实干少,顾虑重、动力弱的情况以及“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中央部署“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亟须从责任追究、绩效管理和判断标准的系统化、精准化、法治化、一体化等方面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气,将改革进行到底。
改革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改革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决定了相关决策和工作很难不出现失误,而人又有趋利避害心理,因而需要加强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保障公平、激发动力。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怕而不为”“为而出错受伤害”等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例如:纪律处分、行政问责与绩效管理分离,一体化、法治化程度低;缺乏精细化的绩效管理基础制度,追责情形不够严密、追责范围不够全面、责任判定标准不够具体明确、追责触发机制缺乏刚性,导致责任追究难;权力不清、责任不明,“领头羊”有可能成为“替罪羊”,敢作为的领导干部容易受到伤害。为了保护领导干部改革的积极性,亟须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
夯实责任制度基础。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决定公共权力结构的党政权力配置体系、横向权力配置体系、纵向权力配置体系,健全决策责任制度,不断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各个岗位权清责明;不断推进绩效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在健全组织绩效管理和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实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岗位责任追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协同联动,做到容错纠错不纵错,奠定赏罚分明、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
健全指标体系和判断标准。一是根据关键要素确定职务行为类别。根据行为动机(为公为私)、行为过程(遵守还是违反规则)、行为结果(增进还是损害公共利益)、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的相关性)等关键要素,将领导干部职务行为分为怕而不为、该为不为、权变善为、为而出错、善作善成等主要类别。二是根据职务行为类别确立容错纠错主要判定指标。根据职务行为类别,从任务难度(改革创新、常规与非常规)、时空条件(时间紧迫和距离远近程度)、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故意、过失、意外)、行为表现(作为、不作为)、行为后果(危害程度)、信息可信度等方面确立主要指标。三是根据主要指标分级分类构建容错纠错参考标准。根据主要指标的不同程度,并区分领导岗位还是非领导岗位、正职还是副职、集体决策还是个人决策、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常规决策还是非常规决策、紧急决策还是非紧急决策、滥用职权还是决策管理失误以及服务民生还是开发建设、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还是推动发展、市场监管资源环境保护还是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等类别,构建容错纠错参考标准。
建立健全实现机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重在落实,必须把建立健全实现机制放在重要位置。这主要包括岗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常态化监管机制,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保障机制,容错纠错、责任追究、绩效管理一体化常态化启动机制,容错免责认定审核救济机制,容错免责第三方评价、监督、风险防范机制,决策执行效果跟踪评价和及时纠错机制,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双重发力机制,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党委与人大协同联动机制等。
(作者单位: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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