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对各级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出了明确的更高的要求。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贯彻十九大精神,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构筑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四位一体”的全方位布局。这一制度的建立,第一次在国家层面确定了统一代码的管理机制和地位,对社会管理从制度上予以加强和创新,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将大力促进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提升,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其改革意义深远重大。
一是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所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经发放,终身不变。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实行“三证合一”,不需再奔波于政府各部门、花费任何费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号和执照注册号。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免费发放统一代码和登记证(照),在登记设立的同时即完成赋码,极大地简化了登记办理手续,省时省力省心。这一改革,将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活力。
二是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服务精准化。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可以实现政府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的一个新起点。通过赋码,逐步建立起以统一代码为索引的政务信息大数据库,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社保、物价以及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如:财政、金融、外贸等部门可以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联合监管,防止偷漏税及金融诈骗等问题;外贸、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可以高效解决进出口贸易问题,加强出口退税等管理工作;公检法部门可以更有效的采集信息,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是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管标准化。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信息链,构建跨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对相关政务信息的“一次采集、多方利用”,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政务领域、商务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的信息服务,实现全国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建立起数字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提供权威、准确、详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以及相关自然人的各种社会行为和监管信息,利于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履责程序,形成标准化监管流程,借助部门间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强化“严管”,持续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效能,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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