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进一步完善信息基础设施。遵循前瞻性原则,对接物联网、人工智能、5G网络等要求,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与布局,实现东中西部地区、城乡地区统筹建设。同时,积极布局WiFi热点、移动网络,提高社会覆盖率和使用率,并配合改革收费模式、降低资费标准,便于监管移动终端的布局和使用,推动实时监管、流程监管、智慧监管的实现。
第三,优化行政体制机制,建立区域内的监管数据开放共享联盟、跨区域的监管数据开放共享协调机制,弱化部门间信息互动的行政壁垒。建立监管数据开放清单制度,明确“涉密”信息的范围和使用主体,规范企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的信息检索、获取、使用行为,走向协同监管。
最后,监管制度基本满足创新需求。制度是对社会现象或实践活动的约束与规范,旨在降低公共环境的复杂性和社会行为的不确定性,能够为大数据嵌入政府监管提供合法性依据和规范性指导。一方面,制度是对社会客观事实的抽象与概括,能够确证政府监管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制度是对客观规律的文本阐释,能够指导大数据监管平台的设计与建造,进而为各级、各类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标准和样本。只有当大数据监管变得合法、有章可循,政府监管数据开放共享才能真正实现。
一方面,加快旧制度的优化、更新,加强新制度的制定完善。充分考虑大数据渗透及其带来的影响,及时终止、废除过时、老旧甚至起阻碍作用的制度,对制度当中的部分内容如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监管程序、监管方式和手段等进行修订、调整,延长既有制度的生命力,以满足大数据时代政府监管的需要。同时,制定新的、具有包容性的政府监管制度,清晰界定大数据监管、智慧监管等概念,厘清大数据之于政府监管的作用、价值,明确大数据嵌入政府监管的内容、方式、途径,为大数据监管实践奠定合法性基础。
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监管制度的执行。以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为蓝本,各级、各类政府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配套制定切实可行、详尽具体的实施细则,强化大数据监管的可操作性,指导并规范各地区、各部门的大数据监管实践。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绩效考核体系,将大数据素养、监管数据开放共享等纳入考核体系,加强对大数据监管行为的规范与指导,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的政府监管新问题、新实践。还要建设一支懂服务、会监管的政府监管队伍,推动大数据时代政府监管政策的有效执行。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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