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治理难度大,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行之有效的分类治理体系。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更加注重精细化的分类治理。互联网的个性化、去中心化也要求互联网治理尽量考虑到不同个体、情况和事务,具体区分对待。依据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状况,可以将中国互联网分为互联网设施(物)、互联网用户(人)、互联网信息(内容)三类进行分类,理清各领域的治理对象。互联网基础设施是实现互联网应用所需的软件和硬件的集合,这方面的治理主要是实体和硬件层面;互联网用户层面的治理,主要是治“人”,也就是网民群体,包括与之相关的上网行为和场所等;互联网信息层面的治理,主要是治理互联网“内容”,也就是各种形式的网络信息和媒介,包括网络新闻、网络评论、在线社交等等。这一层面的治理最为复杂,这一领域还可以进行细分。将互联网治理划分为互联网设施(物)、互联网用户(人)、互联网信息(内容)三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划分的标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三、构建基于多利益相关方的互联网分类治理机制 如何构建基于多利益相关方的互联网分类治理机制?就范围而言,该机制应包含“四方三类”,“四方”即四个利益相关方,政府、互联网企业、互联网社会组织、网民;“三类”即互联网设施(物)、互联网用户(人)、互联网信息(内容)。四方之间存在着互动,分工和合作,四方在三类治理之中角色有所侧重,共同完成互联网的治理任务。
厘清“四方三类”,明确多利益相关方,要变政府一元管理为多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多元合作协同治理,将多利益相关方纳入一个框架之中,对互联网治理内容进行精细化分类,体现出包容性、均衡性、动态性和有效性等原则,有利于不同利益相关方在不同的领域有效参与。在实践中,需要从以下四方面来进行综合考量——
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各利益相关方参与互联网治理。政府作为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主导者和利益相关方,要引导其他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互联网治理,提供保障。
分工机制。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地位和作用,各利益相关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利用不同的治理手段,发挥在不同领域的治理作用。
合作机制。依赖多利益相关方在价值观念、责任和义务的引领下形成密切合作的机制,通过合作实现各自的利益追求。
协同机制。互联网分类治理虽然进行了一定的权责分工,但也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诉求,要协同、整体推进。
(作者系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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