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协同推进强化落实六个方面提出26条意见。这是做好新时代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顶层设计和总纲,意义重大。
虽然近年来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逐步建立,逐步从“行政化”方式向“市场化”方式转变,更加注重和强调“管资本”,但正如《指导意见》所指出的那样,“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主要目标,即“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授权管理、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要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变,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指导意见》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总纲,其出台将国有金融资本改革推向深水区,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除了需要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把党建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外,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法制建设,提出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包括基础管理制度、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经营绩效考核制度、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以及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等,并对制度执行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保障,也是出资人履行出资职责,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明晰国有金融机构权利和责任,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进行履职监督的基础,需要作为重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不断强化制度建设,真正实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以有效的制度来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其次,处理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几组关系。一是国有金融资本规模与效率的关系。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主导地位,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并非单一的数量方面的要求,也不是要过多占用国有金融资本,更重要的是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提高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国有金融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关系。《指导意见》对国有金融资本带来不少机遇,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的配置效率。随着对民营资本、外资进入国有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减少,这一点在银保监会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就已经有所体现,对民营资本、外资进入金融机构也是利好。这就要求在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在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的同时,也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合理引导民营资本、外资进入金融领域尤其是竞争性金融领域的国有金融机构,丰富金融领域的资本来源。三是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责任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责任,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调控和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监管,各个部门的职责边界要厘清,既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管,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也要做好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管理好国有金融资本。
再次,综合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未来趋势做好统筹协调。在落实《指导意见》的过程中,从微观方面,要把深化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落到实处,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从宏观方面,要综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国家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维护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等多种因素,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以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
(作者单位: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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