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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或仍有完善空间

http://www.newdu.com 2018/8/24 证券时报 熊锦秋 参加讨论

    上交所自8月20日起调整股票收盘交易机制,通过3分钟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价,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14:57至15:00,基本与深交所一致,市场表现为平稳过渡。笔者认为,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机制符合国际潮流,但采用的机制仍有进一步优化空间。
    收盘价对有关各方都有重要意义,股票下一交易日开盘参考价、股票增发定价、开放式基金的资产净值等,都要以当日收盘价作为基础,由此收盘价的决定机制也就非常重要,必须具备防止人为操纵的“抗操纵性”、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稳定性”、收盘价能让多数人认可的“代表性”。
    此前上交所的证券收盘价,是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应该说,3分钟时间的收盘集合竞价,显然比尾盘一分钟的加权平均价更难操纵,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MSCI)认定的全球23个发达市场,目前全都采用集合竞价方式收盘。集合竞价比连续竞价机制的价格稳定性更强、定价效率更高。
    但从此前收盘集合竞价机制的实施情况来看,在某些交易日,有些个股15:00收盘集合竞价结果,比14:57最后一笔交易价格仍有较大波动,其抗操纵性、稳定性、代表性欠佳。究其原因,一是尾盘三分钟集合竞价时间太短、收集到的买卖委托单有限,有不少操纵余地;二是一旦集合竞价出现人为巨幅价格波动、缺乏价格平抑机制。
    境外证交所的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大致可分为5分钟或10分钟两种,伦敦、巴黎等证交所为5分钟,韩国、瑞士证交所等为10分钟,有些证交所为防操纵,没有设定确切的结束收受买卖申报的时间,而是随机确定。此外,如果收盘阶段价格波动超过阈值时,有的证交所还会延长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期间投资者可提交新订单,利用市场力量减少收盘非理性波动。借鉴境外证交所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收盘集合竞价机制。目前港交所收盘集合竞价时段为16:00至16:10,集合竞价时长为10分钟,建议沪深证交所延长收盘集合竞价时长,可将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段定在15:00至15:10分。另外,还可引入延时机制,一旦收盘时段出现较大波动,可再增加5分钟(也即到15:15分)、接受新的订单,利用市场力量平抑收盘价格波动,由于操纵收盘价面临更多不确定性、也可提前打消一部分人的操纵念头。
    二是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时段均不允许撤单。目前沪深交易所9:20至9:25、14:57至15:00这两个集合竞价时段不接受撤销申报;不过,9:15至9:20时段也是开盘集合竞价申报时段,此期间的申报却可撤销,这令人费解,由此一些交易者在此时段虚假申报,达到误导投资者心理预期效果后、再撤销申报,这显然是个漏洞。既然开盘价和收盘价意义重大,建议交易所对参与开盘和收盘集合竞价时段的申报,不允许其撤销申报指令。
    三是打击操纵开盘价、收盘价的行为。无论规则制定再严密,基于开盘价、收盘价的重要性,总有人会以身犯险实施操纵,尤其在连续涨停板操纵中,往往开盘就是一字板,极大助长市场投机气氛,对此唯有依法严厉打击,才能遏制其中的操纵行为。
    四是拓展盘后定价交易覆盖面。纽交所等成熟市场实施了无门槛要求的盘后定价交易,投资者可在盘后以收盘价交易。目前深交所推出了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以当日收盘价或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成交,但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需满足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等门槛。其实小股民同样有盘后定价交易的需求,因为无需承受当日股价波动风险,且有些投资者又急于当日实施买卖行动,由此可满足这部分投资者的急切交易心理。如何满足这部分交易需求,有关方面可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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