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学 >> 公共管理 >> 正文

信用信息范围边界有待厘清

http://www.newdu.com 2018/8/28 经济日报 田禾 参加讨论

    田 禾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一般而言,信用信息应当主要用来评价个人或者经济组织的履约能力,对于个人而言重点应是其资信情况,对于经济组织而言还可包括其守法情况。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了“信用泛化”的趋势,比如有的地方将交通违法、损坏共享单车、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等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个人的上述行为确有不妥,但一概作为信用信息来使用未免有失偏颇,因为这虽然可以评判特定个人的人品,但其一般不涉及个人的履约能力。一些机构和平台倾向于对外发布个人或者企业的失信信息,但晒在网站上的海量信息对于需要使用有关信息的个体来说并不方便,同时还存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Tags:信用信息范围边界有待厘清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