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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工智能筹划法律保护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经济参考报 杨延超 参加讨论

    机器人也有“隐私”需要保护
    机器人也有隐私?对,这里的隐私指的是机器人的数据。机器人的智能运算离不开大数据,前面提及算法是机器人的大脑,但是再聪明的大脑如果离开了数据的支持,那么大脑也没办法算出精确的结果。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也被称为未来最有价值的资源,百度、淘宝、京东这些大企业更是基于自身数据完成顾客画像和行为预测,这些数据更是企业构建智慧大脑的“隐私”。当下还有很多数据公司还专门致力于获取数据,包括网络采集、数据交易等各种方法,如何保护数据,也越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们当下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数据,面对数据问题,很多企业会寻求版权法的保护。的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按照版权法的要求,如果数据要获得版权的保护,需要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
    然而,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关键词是“大数据”而非数据库的“独创性”。恰恰相反,人工智能的算法可以在海量数据,甚至非结构性的数据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并进行计算。简言之,人工智能越发达,也就越发淡化数据库的独特性,这样,数据库便很难再获得版权的保护了。
    在“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数据库侵权案件中,终审法院称“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终审法院最终只是以不正当竞争为依据判令被告进行赔偿。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扰乱市场秩序为前提条件的,这也给大数据的保护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当下比较典型的数据采集、复制等情况,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还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
    欧盟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发明”了“特殊权利”的概念,也可以理解为专门为保护数据创设的权利。这里的“特殊权利”包括“撷取”与“反复利用”。所谓“撷取”(extraction)是指“采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形式,将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substantial parts)永久或暂时转载到别的载体上”(类似“复制”);所谓“反复利用”(re-utilization),也译为再利用或二次使用,在WIPO提案中改为utilization,是指“通过销售拷贝、出租、联网或其他传输方式将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以任何一种形式提供给公众”(类似“发行”)。在这种情况下,那种大批量采集、复制数据行为就属于典型侵权行为。
    我国关于数据保护的立法还在进行中,欧盟的立法值得借鉴。无论如何,在当下,涉及数据的侵权还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予以保护。
    在变化中思考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
    应该说,人工智能来得太快,法律该怎样保护它,或许法律自身都还没有想好。本文旨在强调在现有法律体系内,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工智能产业。然而,面对产业格局调整,法律也将作出变化,因此“人工智能之法律保护攻略”也将成为一个需要在变化中讨论的话题。诚如《孙子兵法》所言: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故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最后,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除了法律的关怀,还有必要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设定限制和责任,从而确保这个产业是为人类造福而不是毁灭人类,因此“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也将成为重要话题。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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