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官员腐败最有效的制度是财产申报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对于预防官员腐败具有启示意义。立法会对行政会议成员设定的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进行决策的机构,会议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现有成员30人。行政会议在政府决策、政策制定及法规设计方面具有重大参决权。因此,行政会议成员能否公正履职对于特区政府能否透明运行至关重要。为确保行政会议成员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立法会制定了严格的利益申报制度。
行政会议成员 利益申报的执行情况 香港回归后,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成员即开始进行利益申报,目前实行的是2012年通过的立法会CB(2)239/10-11(07)号文件,文件规定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包括定期/定时申报以及个别事项申报。
定期/定时申报是指每位行政会议成员在委任之初及任期内必须填报“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表”,申报个人利益。申报内容包括受薪董事职位、受薪工作、个人服务、港内外土地及物业、股份、各类身份等情况。申报表均上载到行政会议网址,完全公开,可以一目了然地探知所有行政会议成员须申报的各项利益。如2016年7月1日行政会议官守议员中除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二人没有在网站公布申报材料外,其余行政会议成员中的官守议员均有申报,15位非官守议员也进行了申报。其中,港内外土地及物业一项,申报最多的是创新及科技局局长,共有10处;有9位非官守议员申报了受薪董事职位,官守议员均无受薪董事职位;土地及物业一项,林健锋申报的最多。
个别事项申报是指行政会议成员有个人责任,检视行政会议所讨论的事项是否涉及本人利益,并在行政会议讨论有关事项前作出申报。行政长官会根据申报的利益,考虑成员就行政会议审议的事项是否有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并决定成员可否参与讨论或必须回避。行政会议成员申报的个别事项包括三项:须回避的利益、须申报的利益、须让人知悉的利益。按照制度规定,凡是存在利益冲突的成员,在行政会议进行议题和政策讨论时,就要回避。根据2010—2015年的数据显示,因利益冲突申报回避的总次数增加明显。2010年和2011年回避议题数量分别为24次、26次,分别占全部议题的10.4%、10.5%,2012年以后议题回避次数明显提升,四年平均回避率为76.6%,2012年更是达到93.7%。由此可见,行政会议在进行议题讨论时,针对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执行较为严格。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