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衔接的角度看,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与其他解决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之间既存在着重复又存在着冲突,这给实际申报工作带来了不便。由于行政会议成员中的官守议员基本都是政府委任官员,非官守议员中有一部分为立法会议员,而政府委任官员和立法会议员亦有相应的利益申报。政府委任官员的利益申报包括财务及其他利益登记、与政党的关联以及理事会、委员会及其他机构的成员身份三大项。立法会议员申报的利益包括董事职位、受薪工作及职位、客户、海外访问、土地及物业、股份等11大项。上述两类申报的内容与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的内容既有交叉又有冲突。加之三项申报时间并不一致,因此相同或类似的申报项目,其具体内容差异较大。作为同一个成员,基于不同的身份,因制度规定的不协调,造成利益登记混乱,给实际申报执行及利益检视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上述三项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从违反利益申报的惩处机制看,该项制度属于“新公共行政”强调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伦理倾向突出。与《防止贿赂条例》规定的罚款、监禁等惩罚措施相比,劝喻、警告、公开谴责等均属于软约束,这种软约束重在伦理控制。通过这种“软硬兼施”的制度设计,香港政府期望“双管齐下”地解决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问题。
但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公共行政人员的价值观是相对的。内部控制并不可靠,行政人员个体将他的价值观运用于具体问题的决策时,我们不能保证他不会以满足自我利益的方式行事。价值观是隐藏的,在对抗性的价值观之间,亦存在着冲突。一项制度能够发挥效用并能产生预计的效果,会受到主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单纯的硬约束或是单纯的软约束,或者是两者结合,都有其局限性。因此,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过程中,对静态的制度估计过高是不现实的,但政府当局因此便放弃“制度升级”,甚至规避问题也是不可取的。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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