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性、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网络社会中,信息成为重新塑造社会结构的基本力量,是公众参与社会的重要保障。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新领域不断产生,依赖传统传播技术的等级式、封闭式、中心式的信息流动结构逐渐被打破,信息流动呈现分散化、平行化发展的特点。从表面上看,数据流动呈现出平等化趋势,但实际上,新技术的发展却导致了信息失衡,数据“马太效应”使信息公平问题日益凸显。
随着各种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数据信息在存在形式、格式规范、可获得性及价值增值性等方面日益专业化、隐性化。大型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在互联网技术、信息基础设施、专业性人才及资金等方面的领先优势,占据信息市场的主导地位,作为数据控制者控制并支配信息,进而容易产生信息垄断,导致失衡。
在新技术条件下,考虑到成本控制与技术要求,政府业务越来越依托私营企业的存储技术、基础设施和运算服务,各大型计算机、互联网企业成为政府数据业务的主要合作对象。但囿于数据传输标准、接触范围、传输流程、分包授权等规则的不完善,其中存在一定的泄露风险。比如,2015年瑞典将交通管理及通信服务外包给IBM引发的数据泄露事件即为典型。基于安全监控等目的,一些外国政府部门往往不合理地获取有关数据,如“棱镜计划”,美国联邦调查局等通过进入微软、谷歌、苹果等企业的服务器,监控有关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及照片等资料。就个人而言,公众对被利用数据范围、处理程序、保留时间、数据真实性等方面难以确切知晓并控制,更不用说制止对数据的修改、删除等,并且与其相关的谈判机制阙如。这使得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相对于政府与企业而言存在失衡。此外,由于数据挖掘技术的快速进步与广泛应用,可以将个人或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整合、分析,从而指向特定个人或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在现有隐私权或商业秘密保护框架下,个人或企业的数据利益保护愈发力不从心,对隐私保护、数据分类保护、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等提出新要求、新挑战。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行为主体能力分散化,很多民营部门甚至个人均拥有跨境转移大批数据的能力,数据跨境流动成为常态,政府对数据的控制难度加大。当数据被传到云端后,国内数据的定义越来越模糊。在数据分类、保存规则、程序控制和国际监管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数据由技术强国储存、控制并向其跨境流动的趋势日趋加强,数据霸权正逐步在事实上形成,将严重威胁国家数据主权。比如,美国与欧洲之间由来已久的数据保护之争。基于欧盟对数据保护的强硬态度,2000年美国与欧盟达成《安全港协议》,要求美国企业处理欧洲公民的个人数据应接受欧盟的隐私保护条款。此后,包括谷歌在内的超过4500家美国企业都依赖《安全港协议》进行跨境数据业务。“棱镜门”事件的爆发,引发欧盟严重关切。2015年10月6日,欧盟法院作出判决,宣布《安全港协议》无效,要求美国企业停止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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