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与个人在信息公平中的问题,我们能够通过加强数据立法,赋予数据权利;强化数据监管、提升行业自律;厘清数据主权、反对信息霸权等方式进行逐步解决,但不少问题背后所体现的是国与国间的竞争问题。作为海、陆、空、网络之外的第五空间,数据空间在新技术环境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传统国家主权的维护越来越依赖于对信息和数据的影响力与控制力。这决定了主权国家必须充分维护和发掘在数据空间的管辖力,从而在国际国内关系中获得主动。数据主权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权利的数据主权,如对本国数据所享有的管辖权、利用权、获取权和消除权等;二是作为责任的数据主权,如对隐私权和生命财产的数据保护、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保护以及对国家安全的相关数据保护等。作为责任的数据主权还意味着主权国家对本国公民和其他境内行为体在国际社会的数据行为负责。数据主权的行使须强化数据空间的规则与秩序,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在国际社会加强数据主权问题谈判,设置、引导议题,协调与数据弱国的立场,打破数据强国的信息霸权。
在《安全港协议》被废除之后,经多方磋商、博弈,2016年7月14日,欧盟与美国达成新的协定——《“欧美隐私盾牌”协议》,以美国作出让步而告终,体现了欧盟的严格数据管控要求。《“欧美隐私盾牌”协议》的签署,其溢出效应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影响,目前有20多个国家对数据流动作出了限制。数据保护的这种趋势值得关注。
构建数据保护国际规则与秩序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双边、多边谈判中建立一个折中的框架,实现数据开放、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的平衡;赋予数据主体何种权利以及权利限制、权利救济等。就我国而言,应坚守以下原则:一是坚守国家安全的红线,大力发展数据经济,提升数据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加强核心技术体系研发,构建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三是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完善数据保护立法,实现数据利用与个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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