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新型产业主体发育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在产业扶贫中,家庭农场的带动作用有限,重点是培育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但在多数地区,一方面是新型经营主体发育不足,缺少龙头企业,也很少有规范的合作社;另一方面是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带动能力都不强。龙头企业多局限在农业产业园区和示范园区里,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关系不强,合作社的发展也没有形成对贫困户的带动机制,作用有限。
最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利益共享机制缺乏。2017年10月颁布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指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这里的核心是“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从各地的实践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缺少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共享机制。在产业扶贫中呈现的情况多是:一是贫困户由于经营能力差、谈判能力低、观念意识落后等而对产业扶贫的参与意愿低。二是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出于组织成本、盈利性考虑,对贫困户的带动意愿差。三是一些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合作社等以扶贫的名义进入产业扶贫领域,但其行为由于缺乏约束,会转而截留和侵犯国家给予贫困户和贫困村的优惠政策,形成了扶贫领域的精英俘获效应。四是一些龙头企业还会凭借垄断地位对农产品压级压价,侵害农户的利益。这种情况在奶牛养殖业内屡见不鲜,即奶牛养殖业不断亏损,牛奶加工业利润却屡创新高。上述情况导致产业扶贫工作目标偏离,政策难以落实。
如何进一步做好产业扶贫 自开展精准扶贫以来,中央和有关部委关于如何进行产业扶贫已发布了多个文件,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措施,各级地方政府也分别有各自的扶贫产业规划和指导意见。十九大报告也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于产业扶贫来说,核心工作有两点:一是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二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但是如何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如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有关政策并没有明确。这里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培育和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近些年发展很快,但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人才等约束却发展明显不足,因此,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扶贫首先要培育和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措施有以下方面:一是加强招商引资,引进一些具有影响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促进贫困户的增收。引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有责任担当意识,能够主动化解产业化扶贫中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从而使贫困户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中解脱出来,实现稳定的收入和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稳定的脱贫。二是在当地培养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对已有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也要引导他们转变观念和经营作风,探索带动农民、实现与农民利益共享的新机制。三是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和企业家下乡和回乡,使更多的企业和企业家投入到家乡的扶贫和发展之中,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作贡献。这样做不仅可以带动人力资本和资金的投入,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更可以带动乡村治理、乡风文明等乡村振兴目标。四是吸引外出或在本地打工有所成就者、大学毕业生、退休干部和职工、退伍军人等本地能人回乡创业,促进地方发展。
其次,完善新型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是政府要做好中间服务,在新型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之间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这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康发展的关键,不仅可以帮助新型经营主体节约组织成本、建设成本、时间成本,也可以有效地保证产业扶贫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二是鼓励贫困户以农业工人的身份而不是以经营者的身份参与到产业化联合体中,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更多地成为农业工人,而不是成为直接面对市场的经营者。三是重视农业职业培训,发展职业农民。四是在产业化联合体中就业的贫困户劳动力,也应享受政府相应的就业扶贫政策,逐步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对农业工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如“三险一金”等。
(作者:李静,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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