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监察和制裁,竞争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于促进和保持有效竞争,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广义的竞争政策是指构造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竞争政策通过维护和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不仅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且还具有对经济政策的统领功能和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保护伞”功能,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本的、首要的制度性政策。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政策已成为主导性经济政策,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作用,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在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竞争政策也逐渐成为其经济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国际范围内的竞争政策表现出以下新趋势。
一是规制趋同明显,跨国反垄断执法难度加大。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合作推进了各国竞争政策趋同化,加强了国际间竞争执法合作。各国竞争政策在破除不必要的市场壁垒和体制障碍、维护国际贸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竞争政策的内在差异性,各国在执法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利益倾向。《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带来的管辖权冲突和法律冲突频现,在打击国际卡特尔和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方面的局限性逐渐凸显,跨国反垄断执法难度加大。随着全球性贸易争端案例数量的不断增加,竞争法协调和竞争政策多边协调成为各国竞争政策合作的着力点,希望借此推动竞争政策国际标准的建立与完善。
二是竞争中立走向国际法领域,成为国际合作新规制。近年来,“竞争中立”的实践范围呈现持续扩大趋势,经常作为双边、多边规则,影响区域贸易谈判,进而影响贸易或投资对象国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制度环境,从单纯的国内法概念迅速走向国际法领域,成为国际合作新规则。比如,TPP国企条款的核心思想就是借“竞争中立”之名,行对国有企业“竞争限制”之实。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将竞争中立纳入国家政策,并建立了较为全面的竞争中立框架(如澳大利亚、西班牙);在多数国家中,主要还是通过竞争法规及相关政策来解决因国有制而引发的竞争中立问题。值得警醒的是,竞争中立已经从单纯的国内改革措施,演变为西方发达经济体(主要是美国)诘难发展中经济体(特别是中国)利用国有资本参与国际竞争,从而享受“不公平”竞争优势的基本理论立足点。
三是滥用知识产权案例频现,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通过对创新的激励,提高创新效率,增进消费者的福利,使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具有合法垄断权。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保护,权利人有权控制他人对该项成果的使用。但这却导致国际范围内滥用知识产权的案例频发,尤其是通信行业的标准必要专利“战争”在全球愈演愈烈。如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的行为,涉嫌滥用其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手机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主要包括不公平的高额定价、歧视性定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为明确知识产权领域中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监管,各国纷纷推出针对专利许可、滥用知识产权等的反垄断指南,以及相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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