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互联网垄断成为竞争政策实施的新痛点、新难点。平台经济、双边市场、免费模式、跨界竞争等,这些互联网时代经济运行的典型特征,给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如何通过反垄断执法和实施竞争政策,确保互联网行业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部门面临的普遍难题。由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竞争规则,尽管互联网垄断诉讼案例接连不断,行业内还是催生出一批体量巨大的龙头企业,形成了典型的“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即寡头竞争或“一大多小”的主导企业竞争模式。诸多学者强调要强化互联网垄断的规制与治理,各国政府也推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但由于互联网行业独特的双边市场模式,使之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地域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方面,存在诸多理论难点与实践盲点,导致垄断与竞争的边界难以划定,从而很难在实践中实施有效的规制。
我国40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证明,经济要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深入促进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实施竞争政策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是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在我国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二是竞争法体系日臻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随着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7年《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颁布,我国竞争法体系已基本健全。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次大幅修改和多部《反垄断法》配套细则相继出台,体现出我国竞争法体系正朝着全面性、完整性和统一性方向发展。在日益完善的竞争法体系支撑下,我国相应执法机构对妨碍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日渐增强,很多执法难点被逐一突破,执法手段不断创新,在执法活动中广泛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较好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对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分别立法,竞争法体系的完善不仅需要两者各自的完善及彼此之间的协调,还需要竞争执法机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竞争政策的实施机制。如何继续有效增强执法力量,应对越来越严峻的竞争执法形势,是摆在执法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政府合规”常态化。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指出“我国需要在市场体系建设与完善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由于制度惯性,政府部门往往倾向于高估行政配置资源的作用而忽略市场的效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是为了弥补行政性垄断带来的“事后经济”的不足,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关键一步。把政府实施经济权利的行为全面纳入竞争政策的制度框架之中,减少或改变政府限制竞争的政策与制度,促进“政府合规”常态化,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尽管目前由政策制定机关进行自我审查并非优选,但此选具有现实必要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各级政府部门仍是新鲜事物,在推进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理念冲突,自我审查有助于经验积累和理念推广。
四是接轨国际新规则,审慎推进竞争中立政策。竞争中立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不可回避的国际市场新规则,为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出了更多挑战。国有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巨大,“竞争中立”规则的发展与推广使国有企业“走出去”面临更多障碍,也给国企改革提供了新思路。虽然我国尚未明确就竞争中立政策出台相应法规,但在新一轮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浪潮中,竞争中立的理念逐渐得到推广与应用。与此同时,竞争中立政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不过在实体性内容上尚待进一步健全和深化。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中国工业化新阶段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SKGJCX2017-2018)、“竞争政策理论前沿与政策走向研究”(SKGJCX201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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