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间接的方式,指的是国家作为行为主体并不直接参与到治理网络的具体活动之中。它作为旁观者可以通过各种物质与非物质手段来影响治理网络总体性的政治目标、财政状况、法律基础以及具体的叙事方式,乃至治理网络所涉及的范围、特性、成员构成和制度程序,以提升治理网络的输入与输出正当性。
国家在实施元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平衡诸种价值,例如参与和效率、稳定和弹性等,并维持适中的作用力度。网络治理中的参与和决策效率之间存在着矛盾,即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越多,人们就越难以达成治理协议;反过来,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越少,人们便越容易达成一致。然而,这有悖于治理网络的包容性要求。因此,治理网络需要维持一定的稳定性,即参与到网络式治理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保持恒定。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相互熟悉,也才能在此基础上更好地达成治理协议。需要注意的是,治理网络也不能过于稳定。因为它的优势就在于具有弹性,即它能根据具体的情形改变治理网络的构成成分,以便更好地解决它所面对的问题。
国家干预治理网络的过程要适度。如果国家对治理网络控制得过多,就会降低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网络中的意愿。这不仅会影响治理网络优势的发挥,也会使得元治理变成政府实施自上而下控制的工具。但如果国家干预过少,那么它就无法为治理网络提供有效的支持,也难以纠正它自身所存在的正当性问题。所以,作为元治理行为主体的国家,需要在实践过程中根据所面临的具体动态形势,不断平衡参与和效率、稳定与弹性等诸种价值,同时也要注意维持适中的干预程度。
因此,为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国家在网络式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以助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需要重新界定新的治理模式,即治理网络中各个政府与非政府行为主体间相互依赖,成员之间在相互依赖、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展开持续互动。同时,国家具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性,它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治理网络进行治理,以确保它们具有充分的输入和输出正当性。
(本文系天津市2017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空气污染的多层级治理机制研究”(TJZZQN17-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