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民营金融正规化的逻辑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任人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指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该负责人还指出,要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使公众清醒认识到高收益潜藏的高风险,防止发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引发风险事件。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人的本能是控制。商人试图将一切资源都转化为他的利润。有限资源和无限欲望、有限能力和无限权力的冲突下,人的各种本能冲动逼使整个社会陷入重复囚徒困境。这就是大规模的借贷必须基于明确产权在一个正式规范的金融体系中进行的根本原因。认识到这个基本事实,立法者就有义务为民间金融的权利辩护,同时提供制度供给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反之,如果这样的金融体系缺位,人们就会竭尽所能在一些非商业组织中利用基于非商业原则而来的信任开展商业交往。这种借贷,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一方就会对另一方,不是许以共同体价值的“美德”,就是如赌徒式地期待巨大的、不劳而获的利益,以为人类可以脱离生产部门的辛勤劳动和技术创新,通过资金重组制造出财富拓展的“永动机”。
庞氏骗局的游戏总是不可持续的。多少年来,温州等地的“吴英们”、多少民营企业家盼星星盼月亮般地期待民间金融走向正规化和规模化。基于危机应对,在中国加入WTO十周年之际,温州终于开始了金融制度创新行动(内容有推进新型金融组织创新,如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股份制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创办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民间借贷阳光化;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直指发展民营银行,使之能与国外的国际性金融机构竞
这次温州危机的爆发有其直接因素。第一,2008年以来全球的金融危机下,长期止步于“进出口贸易”的温州制造业急剧萎缩。第二,由于80后等新一代农民工成长、人口老龄化以及中西部发展差距的相对缩小等因素,温州失去了可以任意支配的廉价劳动力,“血汗工厂”渐渐失去了基础。第三,在四万亿的投资之后,2011年以来国家采取了名义上稳健、实际上紧缩的货币政策,直接冻结了数万亿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导致民间信贷系统面临崩盘。第四,垄断性部门,控制着中国的金融、物流、能源、信息、教育,占据产业链上游,源源不断地吸取民营企业创造的财富。长此以往,资本流出实业部门和制造业是一重必然。这种结构性危机,加之土地财政和房地产泡沫,温州民营资本大量进入楼市。
市场没有向民营企业开放,民营产业投资者更加缺乏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信心和耐心。资本逐利楼市、股市等领域逐利,更在吸食中国制造业的更多财富。另一方面,这意味着企业公民精神的进一步衰落。
其实,企业组织追求高效的习惯也必然带来追求控制的惯性思维方式。企业和资本实业的种种负面因素,需要伦理和法治、尤其是需要法治的规范,更需要社会对企业和资本的制衡。然而,对实业的侵蚀,对社会自主发展的阻碍,在中国,可以说几乎是同一因素。
在社群主义或者保守主义价值观看来,政府不具备强大高效的权力是好事。然而,这一判断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社会一定要率先自治起来。了解市场经济发展史的人知道,最早的金融发展为近代意义上的信托产业,在欧洲始自于中世纪的教会。
经验和逻辑的推理足以表明一个答案: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社会,社会应该由一群具有特定价值观的人的自主结社而来。在温州,由于现有的各种“社会资本”,乃至于包括本来应该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宗教信仰意义上的“公民美德共同体”都是以作为货币的资本为核心来运作的。成就于货币的,也一定会因为货币机制自身的问题而遭遇挫折。
为此,民间金融在内的民营经济必须认真确认自身的规则与道德底线。吸取过去制度供给缺乏所导致的民间借贷对公共伦理的侵蚀与破坏的教训,中国社会也必须重新反思何为正规化,反思如何在专业性成长中彼此被制约与被保护。
这就必须探讨时下的伦理道德观。很多人误认为道德存在着“私德”与“公德”之分,认为道德由于有着不同标准和核心原则因而本身就是多元的。其实,不能认为对私有财产的浪费仅仅是私德不好,也不能认为甘愿借他人高利贷就是权利。否则,我们何以理解为什么迄今几乎所有文明都认为高利贷是恶行,而普遍认为鼓励再生产的节俭习惯比奢华浪费更为可取?道德可以互相矛盾这样的观点,等于否认人世间存在一种叫做“道德”的规范性价值。
人世间不是不存在“道德”。而是说,人世间的道德有一些今天我们看上去不称之为“道德”了。道德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直接转化为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基于司法正义的名义被分权制衡的政府强制执行。例如企业不能污染环境、不能强制员工劳动、不能发放高利贷。另外一种道德,之所以没有被转化为法律,仅仅旨在避免执法者的专制。例如慈善就是一种可以免于被强制的道德。第一种道德,美国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里总结说是“义务道德”;另一种道德,由于无法立法强制,和“义务道德”在一起,被认为是“愿望道德”。
立法逻辑告诉我们,“愿望道德”转化为“义务道德”,必须具备八大条件:不能没有规则,凡事就事论事;不能溯及既往;不能强人所难;不能互相矛盾;不能频繁修改让人无所适从;必须让人知道;必须通俗易懂;不能让规则与实际脱节。因此,“立法”必须充分尊重民意且深思熟虑。其实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社团立法,例如商会和民间金融组织。根据立法的这个原理,我们也有义务指出,央行对民间金融正规化的这次确认,不应仅仅是应付当前危机的权宜政策,更应该落实在制度之中,成为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立法和运行逻辑。
也因此,伴随着金融变革的这种自由化导向,中国社会必须有一种极为明确的核心价值在规范层面上的落实。
让金融成为金融,金融真正要为实体经济服务,而不是以自己的贪婪无度吸食实体经济的利润;让家庭成为家庭,这意味着家族企业应该被改造;让商会成为商会,让商会超脱于各种企业,这意味着商会不应该被人以商会会长或者其他身份来垄断;让信仰组织成为信仰组织,而不是让所谓富人借着自己的优势获得与众不同的信仰者身份。
这种清晰分工,是人类生活多样性的体现,也是让商人免于各种诱惑从而专心致志于经营的重大保障,还是确保各种社团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
只有基于这种分工,商人才会尊重法律人共同体和法律人的专业性从而培育法治认同,借着各种社团的专业性从而敬畏社会的各种价值,例如传统的价值观与信仰。只有这样,一个具有节制精神的企业家群体才能生成。
(《时代周报》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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