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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报告(2017)》

http://www.newdu.com 2018/3/6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孙永平 主… 参加讨论

    (2)配额总量确定考虑因素充分,但碳强度下降目标导致总量发放过多
    各省市试点碳市场确定配额总量时均综合考虑“十二五”期间碳排放强度下降和能耗下降目标,将强度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量绝对目标,同时进行碳盘查、了解行业和企业的历史能源消费情况和排放情况,部分试点还进一步考虑优先发展行业和淘汰落后产业的安排、国家及省产业政策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改变对碳排放的影响等行业和产业因素,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来最终确定配额的总量。
    但是从试点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增长、行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不确定性,碳市场总量的确定仍然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且比起欧盟以及加州碳交易项目在碳市场成立之初就设置了三个阶段直到2020年持续下降的年排放总量上限以及每年下降目标的做法,一些试点虽然通过市场调整因子等方式收紧了碳市场的配额总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正是由于对整体经济、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的乐观估计,导致各试点的配额总量大都存在“总量宽松”。特别是重庆碳市场虽然设置了配额总量逐年下降的绝对量化减排目标,但是以“各纳入企业2008-2012年期间的最高年度排放量的加总”来确定配额总量的做法,可能直接使得部分企业无需采用减排措施就可以完成CO2排放控制的目标。而该市场自运行以来,成交频率和成交量都要远远低于其他市场,侧面反应了其配额总量是非常充裕的。实际上不仅重庆,其他碳市场也长期呈现价格走势下跌、市场活跃度不够、流通率较低的情况,尤其是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履约期间,正是对碳配额需求最大的时期,不仅少有企业惜售碳配额的情况,一些碳市场反而出现价量齐降,广东省、湖北省的拍卖价格也长期低于公开市场成交价,这些情况都从侧面反应了各地碳市场配额总量过于宽松。
    (3)配额分配中行业差异性考虑不足
    目前部分试点碳市场在进行配额分配的时候设置了行业调整系数,但是获得较多甚至全部免费配额的基本是传统高耗能、高排放部门,对贸易指标较高以及对外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这样将会容易出现碳泄漏,从而对行业的利润和国际竞争力造成严重的影响。只有湖北碳市场根据减排成本、减排潜力和贸易密集度等指标,研发了行业控排系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欧盟ETS建设中,欧盟的按照2010年修订的碳市场管理条例,依据明确的经济指标和贸易指标,对工业部门受碳市场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评估,而现行的七个试点省市,并无省市制定工业部门受碳市场影响程度的评估指南,以指导碳市场覆盖范围的确定和配额的差异化分配。
    (4)“历史法”导致碳配额发放过多,而标杆值设定缺少数据支撑
    历史法的最大弊端是历史排放越多所获排放配额越高,如果企业之前开展了减排行动,反而会导致所获排放配额绝对数量的减少,这被认为是鼓励高排放而打击企业先前的自主减排,努力无形中奖励了污染严重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免费许可。其次历史法的缺陷还在于无法体现行业排放和减排潜力的差异化特征,不能很好地调动不同行业减排的差异化努力。而在碳市场运行过程中,部分试点也通过考虑早期减排行动、采用滚动基准年、设置行业调整系数、对数据变化进行及时调整等方式,以期使配额分配符合更加企业实际排放的情况,更好地实现公平和效率,但是由于并不是所有市场都进行了类似的设置,加之对影响企业排放因素考虑得不够周全,方案设计上不够精细,更重要的是对基准年前后行业景气周期结构性变化的估计不足,导致不同行业的企业在承受碳成本方面压力相差较大,从而制造了一定的不公平性。
    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能力、数据收集方面的原因,虽然全国统一碳市场拟采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但是预计“历史强度法”仍会是配额分配方式之一,这就需要更加详细地论证如何对待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如何科学、合理地选择历史排放参照时期,如何更加有效地制定企业早期减排行动的奖励方式和尺度的问题。
    目前除了深圳,其他试点的基准线法主要应用于电力行业和其他有限的几个行业,尚未大规模使用,而且即使针对电力行业,其基准并不统一,存在不同地区使用不同基准的情况。而且由于基准线法对数据的要求比较复杂,多数试点的基准线并非基于产品而是基于行业来设定。而在欧盟ETS的第三阶段,欧盟委员会制定了52种产品标杆值,还为少数不能采用产品标杆值的设施制定了燃料标杆值、热值标杆值和生产过程标杆值。因此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中,不仅要充分发挥基准线法对于行业内碳排放公平性的优势,将基准线法扩展到电力以外更多行业,还需要完备数据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科学、详细的标杆值。
    (5)碳市场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高
    由于碳配额的下降,以及CCER抵消比例的提高,各地纷纷加大了CCER抵消条件的严格性,限制条件的收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防止市场上充足的CCER冲击本地区的碳配额市场,但是对CCER履约限制的改变以及政策不确定性,同样也给企业碳资产的管理和投资机构的投资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碳市场的吸引力下降。
    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碳价低迷,截至2015年底,各中国碳交易试点都处于开市以来最低的价格。许多市场观察家和分析师都认为碳价低迷是因碳配额和CCER过剩所导致。虽然,碳配额和CCER过剩是导致碳价有下行压力的因素之一,但目前的中国碳价低迷主要是因为中国试点如何过渡到中国统一碳市场的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国家发改委尚未公布试点出现的多余配额到了统一碳市场后将如何处置,更准确的说,剩余的试点配额是否能够储存至统一碳市场还是将被作废尚未明确。因为市场不确定性的存在,许多控排企业和投资机构都持着保守、谨慎的态度面对碳市场。配额短缺的企业和投资机构都不再购买配额,而配额多余的控排企业因担心多余的试点配额有作废的可能性而更积极地卖出多余的配额(至少部分的多余配额)。
    (6)拍卖比例过低
    我国试点碳市场中,广东是拍卖力度最大的试点,但排卖比例仍不够高,虽然对电力设立了相对较高的拍卖比例,但是也仅占5%,95%的比例仍是免费获得的。虽然在碳市场成立初期,免费配额占比较大,但是为了充分发挥碳市场减排的作用,在我国的配额分配中,应借鉴欧盟碳市场的经验,在碳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逐渐提高拍卖比例,以实现最有市场效率的分配方式。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减排成本、减排潜力和国际竞争力等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拍卖比例。
    (7)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依据和基础设施建设,是全国碳市场建立以及迈出碳减排清洁发展的第一步。碳交易市场的良好运行要依赖政府对碳交易市场运行的适当监管,但是目前中国碳试点中对深圳和北京对排放单位设立了较强法律约束力,其他试点基本是以政府规章进行规制,法律约束力度十分有限。从核查机构的发展情况来看,也存在核查机构资质、能力参差不齐、各试点核查机构适用的标准不一、同一核查机构在不同试点标准不一、核查机构执行力度不一(核查制度不完善)、核查机构信息不够公开、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的审查条件不一、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处罚不一等多种问题。
    MRV管理机制是碳交易实施中的核心元素之一,高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碳交易的基础,准确核算及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是碳市场的一项重点工作。碳市场交易必须依赖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能力、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公开和可获取程度,如果信息不对称则会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而我国各试点并没有公布详细的配额分配方案以及配额调整情况,配额分配过程的透明性不够。另外,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能力不足,尚且没有完备的污染跟踪系统,各企业的污染数据不能得到完全公开,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息的不透明化,超出排放范围的惩罚力度也不够严明。
        (参见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报告(2017)p168-17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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