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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鹏云:乡村组织的运作逻辑与村庄民主建设的治理方向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天津社会科学 韩鹏云 参加讨论

    在国家行政体制和乡村社会变迁的共同作用下,乡村组织呈现出“策略维控—能人治村”和“发展主义—富人治村”两种运作逻辑。这种“能人”、“富人”治村的现象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导致村庄寡头政治,从而对村庄民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形成阻碍的隐患。为纠偏并更好地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应逐步推动乡村组织治理转型和村庄民主治理规则的重塑。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政治学研究重心的下沉,乡村政治研究日益成为显学,以村庄选举为主要内容的村庄民主政治建设成为学术界的公共性话题。但随着对村庄选举实践过程研究的深入,却逐步发现选举之后村庄常态治理过程中的民主建设更为关键:村级重大事务是否能由群众真正民主决策,村民的自治权力是否被虚置、漠视或侵犯,村干部和村民之间的关系是否依然紧张等等,归结到一点,即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否能真正落实到位[①]。这些问题显然已经溢出了村庄选举的范围而成为选后村民自治或村庄权力结构的常态治理问题,但作为治理问题又必然难以绕开乡村治理中的主导性主体——乡村两级组织。
    当前学术研究领域对乡村组织运作与村庄民主建设关系的认知往往有简单化的倾向:认为税费改革之前,迫于压力型体制下的资源汲取任务,乡村两级组织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对村民自治进行干预,从而钳制了村庄民主政治建设;但随着税费任务的取消和利益共同体的瓦解,乡村组织失去了对村民自治进行管控的动力,转而全力支持村民自治,村庄民主政治建设因而获得了巨大的推进空间。在这一相对简单化的逻辑推演中,乡村组织被呈现为一个抽象化的逐利实体,自身多样化的运行逻辑隐匿不见,村民自治也往往被简单化和静态化,其内部权力结构配置的机理也难以展示出来。笔者认为,这一“非此即彼”的二元判断只注重了利益的关联,却忽视了乡村组织运作和村庄民主建设之间逻辑关联的内在连续性:为了维持自身更好地运作,乡镇组织会将官僚机器压力型体制所分解下压的任务贯彻到村级组织,而为了确保自身意图的实现又会通过多种正式或非正式方式“有意向”地选择“好用”的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由于治理公共规则的不完善,这些“好用”的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选后治理中又往往倾向于依附乡镇政权按照原有的方式来推进治理,因而选举只是增加了新权威的合法性,并没有促成选举后基层政权和村民权利关系的制度性改变,这会对村庄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造成消极影响甚至是阻碍。这一逻辑的真实性已被诸多有关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地调查所证实[②]。
    仍需要揭示的是,后税费时代的当下,乡村组织的“意图”是什么,呈现出什么样的特性,而“好用”的村组织和干部又呈现出什么样的特性,二者会对村庄民主建设产生什么重要影响。笔者认为,乡村组织在后税费时代的当下具有社会管理和推动发展两方面的意图,呈现出“策略维控”和“发展主义”两方面的运作逻辑,而据此选择的“好用”村级组织和干部则是“能人”和“富人”型,而“能人治村”和“富人治村”可能会发展成“寡头政治”,进而对村庄民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要消除这一隐患则需要乡村组织治理的转型和基层民主治理规则的不断完善。
    二、乡村组织的“策略维控—能人治村”逻辑
    针对基层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学术界的既有研究集中在“简约主义”范式。黄宗智认为在基层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实践中,一直采用半正式的方式来进行半行政式的治理,即利用非正式组织或非正式方式(比如利用非体制乡村精英进行司法调解等)来完成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他认为这是中国基层政权所具有的一种独特的运作逻辑,并认为这种运作逻辑可能会在塑造中国特色的政治现代性中扮演一定的角色[③]。但笔者认为,“简约主义”所依托的是乡村社会共同体的“权力文化网络”和较为稳固的“礼治”秩序,而在后税费时代的当下,“简约主义”已成为一种理想,现实则是多种规则并行的“结构混乱”和“无公德个人”的盛行。面对这一现实,基层政府只能推行“复合治理”[④],即针对不同的事务和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则,其运作不再是“简约主义”式而是“策略维控”式。乡镇政权“策略维控”的运行逻辑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是“策略”,主要指乡镇政权缺乏稳定、抽象和普遍主义的运作规则,而是功利主义地将各类方法、技术、规则、手段和策略——不论其性质和实施成本如何——作为运作的规则[⑤]。其二是“维控”,主要指在“策略主义”运作的基础上,乡镇政权只能维持基本的管理秩序,对乡村社会的公共品需求或其他社会问题难以实现有效回应,甚至还会借助各种非正式策略来应对各种突发性问题。
    “策略维控”运行逻辑的产生是由政治与社会结构决定的。乡镇组织位于国家与社会的“接点”位置,从而处于压力型体制、乡土社会和自身官僚制这三者关系的型塑之中,这三者之间的互动、博弈及相互矛盾塑造了其运作逻辑:首先是政治行政体制所带来的“压力型体制”。乡镇组织处于行政体系的末梢位置注定了其承担着最为繁重的考核压力和管理任务,也即“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多方面的任务致使乡镇难以依靠制度化和正规化的手段来完成目标,只能依靠各种非正式的策略手段予以维持和应对。其次是乡村社会的管理特性和自身变迁。乡村社会在生产生活方面具有自身的规律和节奏,往往表现为不规整性和非程式化,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冲刷下,传统“礼治”正在瓦解,而现代的公共规则远未建立,乡村社会已经成为权威和秩序并衰的地带,从而各种“谋利型上访”、“钉子户”层出不穷。面对这些问题,乡镇组织只能运用策略进行维持控制,而无法彻底解决。再次是乡镇组织运作的“策略维控”逻辑更与本身的现实状态有关。在税费取消后,国家开始对乡镇组织多方规训:通过“法律下乡”约束其行政行为,在取消税费的基础上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严格管控以约束其经济行为。乡镇组织在多方约束下成为一个资源匮乏、权力衰弱的官僚化组织,为了维持自身的运转并完成各项管理任务,只能采取多种非正式的动员或应急策略,从而表现出强烈的策略性和维控特征。
    乡镇政权“策略维控”的运作逻辑必然会影响到村级治理。为了实现“策略维控”的意图,乡镇政权更愿意通过多种正式或非正式方式支持和选择“能人”型干部进入村委会并领导村级组织,从而导致村级组织表现出强烈的“能人治村”逻辑。乡镇政权“策略维控”的运行逻辑之所以与“能人治村”的逻辑捆绑,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能人”型的村委领导或村级组织能贯彻执行乡镇所分解的任务指标,策略性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政务”。压力型体制下的乡镇往往为减轻自身压力会将各种任务指标分解给村庄完成,尤其是随着后税费时代资源下乡的推进,各项自上而下的升级达标任务逐步增加,在全国很多地区,为了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更好地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村级组织被要求“坐班”,村委干部的工资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并严格考核兑现。面对上级强力的监督考核和诸多繁重的“政务”,只有“能人”型的村干部或村级组织才能比较灵活而又策略地通过多种“变通”方式来较好地完成任务。
    另一方面是“能人”型的村委领导或村级组织能“摆平”乡村社会的“越轨者”,策略性地完成乡村社会的各种“村务”。乡村社会的“越轨者”主要指各种“钉子户”、意图谋利的上访者乃至各路灰色势力等,这些人破坏了乡村社会的正常秩序甚至成为乡镇政权的“反制者”。例如一些谋利型的上访户往往不断地越级上访,乡镇政府为息访只能满足上访户的各种要求,而没有原则的妥协又导致新一轮的上访谋利,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又如在建设道路或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过程中,“钉子户”往往为私利提出过分要求,造成“少数决定多数”的局面,最终导致公共品供给的失败。对于这些“越轨者”,往往只有“能人”型的村干部或村级组织通过多种非正式手段或策略才能“摆平”。
    三、乡村组织的“发展主义—富人治村”逻辑
    乡镇组织“策略维控”的运行逻辑主要侧重于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方面,此外,还有乡村经济发展的“发展主义”逻辑。当前学术界针对基层乡镇政府作为利益主体推动当地乡村经济发展的现象已进行过相关探讨。戴慕珍(Jean Oi)将乡镇的角色比拟成公司,沃尔德(Walder Andrew)提出地方政府即“厂商”。张静和杨善华则分别提出了“基层政权经营者”和“谋利型政权经营者”概念。可以说不论是“公司”、“厂商”还是“政权经营者”,在研究指向上都集中于政府推动乡村社会的经济发展,都可以被纳入“发展主义”的范畴之中。笔者认为,“发展主义”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种现代化意识形态,其影响已完全渗入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之中,乡镇“发展主义”的内涵可以简略地概括为两个相关方面:首先是乡镇往往将“经济发展”作为工作的重心,并作为考量自身或村级组织工作绩效的主导性标准,而在考量过程中经济发展又往往被简化为GDP或其他经济指数的增长。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何乡镇政府都会瞄准“农地”财政,以“合村并居”来进行土地增减挂钩进而获取建设用地指标,用以推动小城镇发展或“农地工业化”等。其次是乡镇往往借用“发展”的话语来塑造农业和农村,即把农业和农村看成是需要改造升级的对象。“发展机器一般采取将社会现实问题化的手段”[⑥],也即往往将农业看成是需要升级的落后产业,将农民看成是有待带动致富的落后群体,而发展则被认为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必经之路。
    乡镇“发展主义”的运作逻辑亦是由其“接点”位置所决定的。其一,乡镇处于整个行政科层制的末端,“发展主义”意识形态的推动和多种“发展主义”任务的下压使乡镇成为最终的承接点,乡村的发展必须经由乡镇来最终推动和实施。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权力的下放,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开始运用政策或非政策手段来干预整个乡村场域的经济发展,乡镇政府开始扮演起“发展型地方主义”的角色[⑦]。其二,除了科层的控制之外,上级政府和基层乡镇政府在发展的主题上还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上级政府赋予基层乡镇政府相应的权利来使用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使基层乡镇政府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些报酬包括两个方面:乡镇政府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可以获得利益,经济发展速度越快获利越多;乡镇政府领导可以在经济发展中获得较好的政治评价,从而为政治升迁增加重要的筹码。其三,乡村社会对乡镇“发展主义”有潜在需求。乡村社会身处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之中,基层政府竭力推动的发展确实是乡村社会的迫切需求,例如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可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亦可以带动农民增收。但另一方面,发展又往往会以农村土地资源或自然环境为代价,农民在当前获利的同时却损失了未来的利益增量。
    乡镇政权“发展主义”的运作逻辑必然连带到村级组织,甚至在很多地区,村级组织被要求完成有关发展的多项任务指标,甚至被动员起来直接参与其中。比如,有些地区的村委主要领导被要求外出招商引资,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任务量。这一捆绑连带式的逻辑必然要求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能服务发展、带动发展,也正是在这一逻辑的直接影响下,乡村两级组织对“富人治村”有强烈偏好,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发展主义作为意识形态对乡村的社会发展价值观起到了建构和支配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时候会极端化为一种霸权式的强制性话语,不论是乡镇政府和普通村民都受到深刻影响。国家在基层组织建设中的提倡“双带双培工程”,指村级组织把党员培养成致富带头人,把致富带头人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党员带领群众共同发展,党组织带领致富带头人不断进步。但在发展主义话语的支配下,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将“双带双培”简化为培养富人中的积极分子入党并成为村级组织的主要领导来带领群众发展致富,富人治村即代表了发展,甚至成为发展的标尺。
    二是富人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具有较为雄厚的财力,不仅能帮乡村组织分担发展主义所要求的各项任务指标,带来发展的政绩,而且能利用其自身优势弥补乡村两级组织财力的不足,甚至支撑起日益衰退的政治权威。例如,很多富人自己“掏腰包”去兴建村里的基础设施,并且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本及关系网络去跑项目、发展集体经济。可以说,富人治村在“发展主义”成为强势话语的背景下,是乡村两级组织的最优选择。
    四、“能富治村”与村庄寡头政治的隐忧
    乡村组织“策略维控”和“发展主义”的运行逻辑,注定了在村庄治理过程中偏好“能人治村”、“富人治村”,即在社会管理上要“能”,经济发展上要“富”。尽管全国不同类型的地区对“策略维控”和“发展主义”的强调各有侧重,“能人治村”和“富人治村”有程度上的差异,但在逻辑上具有共通性和一致性,在实践中,“能人治村”和“富人治村”往往二位一体,即又“能”又“富”,可以统称为“能富治村”。
    问题是,“能富治村”的实际绩效如何,能否实现乡村两级组织所预期的“良治”。笔者在全国多个地区的乡村调研证实,“能富治村”在推动乡村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方面确实作出了贡献,绩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能人”、“富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魄力,能积极主动地加强村庄管理,维护村庄的稳定,同时积极规划乡村建设,对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引领作用;利用自身社会关系或资源积极找思路、想办法,结合当地优势条件,通过招商引资或调整经济结构等各方面的努力来推动村庄的经济发展。客观地说,乡村两级组织的期望通过“能富治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
    有研究指出,“能富治村”对村庄民主建设也产生了积极影响,认为“经济老板”进入农村公共管理系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个既有领导才干又有公共精神的农村中间阶层,带领整个村庄开创民主全局[⑧]。甚至有研究认为,这样的群体在掌握着农村社会财富的同时,也日益掌握农村的政治权力,由于他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与传统的乡绅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所以被称为“新乡绅”,他们的治理被称为“新乡绅治理”[⑨]。对此笔者则不认同。传统乡绅是传统乡村社会的精英阶层,扮演者近似于“民选”官员的角色,属于民又处于民之上层。他们在乡村社会贯彻朝廷的政令,又充当乡村社会的政治领袖或利益代表[⑩]。乡绅在国家和乡村社会中发挥媒介作用,一方面将国家的意识形态引入乡村社会以实现对乡村的教化,另一方面又作为权威来维护地方性规范和乡村社会秩序。可以说,传统乡绅治理是一种低成本而有效的治理模式。但“能富治村”与“乡绅治理”却有质的区别,其关键点即在于“乡绅治理”是一种自治逻辑,而“能富治村”本质上却是行政逻辑,这种行政逻辑不仅指在村民选举中,乡镇政府基于“好用”干部的偏好进行干预或管控,更指在选后的村庄治理过程中,乡镇通过多种方式将村委干部和村级组织“准行政化”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一本质的区别造成了“乡绅治理”与“能富治村”不同的治理表现:前者更多关注乡村事务本身,会积极回应村庄内部的治理需求,可以说乡绅的声誉和地位与村庄内部的高度认可紧密相关;而后者则更多地关注基层政府的指示或任务,并无强大的动力或压力去回应村庄的治理需求;前者的权威更多建立在公平仁爱的行为方式上,而后者则更关注村庄发展的政绩。
    因此,笔者不认同目前学术界有关“新乡绅”主政的观点。“能富治村”并非天然地就能促进村庄民主政治建设,甚至还存在为了在村庄选举中胜出而进行贿选或引入灰黑势力破坏选举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能富治村”有发展为村庄“寡头政治”的隐患,即在村级组织内部或村庄范围内有可能形成少数人的专断,俗称“一言堂”。而村庄寡头政治一旦形成,将会对整个村庄治理造成极大影响。首先,“能人”或“富人”治理一方面会在经济实力、社会活动力等方面设立门槛,无形之中将大多数人阻挡在村庄权力网络之外,使普通村民难以真正公平地参与到村庄政治民主进程中[11]。另一方面,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往往会造成村民的正当权利和切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容易引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同时,这种状况长久持续会导致群众对乡村两级组织合法性认同的流失,从而不利于国家政权建设。其次,“能人”或“富人”之所以竞选加入村级组织,往往有对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后税费时代,国家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并开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以工补农,国家和社会资源开始大规模“下乡”以推动乡村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治村“能人”或“富人”凭借其治村权往往变相垄断或霸占项目及村庄集体资源,排斥普通村民参与分享国家惠农的利益,进而导致乡村治理“内卷化”。
    需要强调的是,“能富治村”并不必然导致“寡头政治”,但在乡村组织运行逻辑的促动下,在村庄民主治理规则不完善的条件下,却有着极大的隐忧。笔者在全国各地的调研中已经发现了诸多此类现象,这应引起我们的警醒和反思,即乡村组织应如何矫正现行的逻辑,村庄民主建设的推进又该从何处着手。
    五、乡村组织治理转型与村庄民主治理规则的重塑
    尽管“能富治村”有演变为“寡头政治”的可能,我们却不能因噎废食,禁止“能人”或“富人”进入村级组织,因为作为村庄精英,他们在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确实会起到引领作用,是应该善加利用的重要力量。当前务实的选择应是扬长避短,推动其发挥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方面,推动乡村组织的治理转型和村庄民主治理规则的重塑,引导“能富治村”走向新的发展。
    首先是推动乡村组织的治理转型。“能富治村”主要是基层乡镇政府行政逻辑推动的结果,“策略维控”和“发展主义”目的都在于通过“能富治村”来转嫁上级下达的行政任务,这一行政逻辑的根源又在于国家机器的压力型体制和基层乡镇自身财权及权威的衰退。因此,促进村庄民主政治建设首先应推动乡村组织的治理转型。一是要革除压力型体制所带来的体制弊病。乡镇政权是各项任务的实际执行者,对政策是否符合当地的管理和发展实际最有发言权,但现行的压力型体制只强调“自上而下”的执行,却没有更顺畅地开启“自下而上”的政策反馈机制,从而导致有效管理变成“策略维控”,经济发展演化成单向度的“发展主义”。鉴于此,政府应在组织结构和制度环境方面进行相应的变革,使政策执行和政策反馈相结合,从而在保证政策“一统性”的同时保证政策的“灵活性”[12]。二是要充实乡镇组织财力,增强其基础性权力。后税费时代,经过多次体制改革的乡镇政府处于财政资源匮乏和基础性权力弱小的境地,在这一状况下要求其以正规化和制度化的方式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治理秩序恐难实现,乡镇只能借助“能富治村”来充实管理能力,推动发展目标的实现。要消除这种现象,国家应针对乡镇建立起与其职责相应的公共财政制度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威,保障其享有充足而合理的财政资源,增强其管理、服务乡村社会的基础性权力,从而真正按照公共治理原则来监督和维护村庄的民主政治建设。
    其次是重塑村庄民主治理的规则。针对基层民主有可能演变为“寡头政治”的情况,在推动乡镇组织治理转型,破除“能富治村”所遵循的行政逻辑的同时,更要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建立起村庄民主治理的规则。“能富治村”本身并非坏事,主要看是否能在村庄治理规则的约束下导向良性的治理。一是要夯实村民选举程序,对贿选和破坏选举等行为进行坚决打击,确保选举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是推进村庄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保障。二是确保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村民自治讲求三个民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项民主的顺利推进主要依靠村庄权力结构的合理架构和权力约束的制度化建设。当前的村民自治法规定,村庄中的重大事项涉及村民和村集体利益的问题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民主决策,但实际操作中村级组织往往利用裁量权将诸多需要多数群众民主决策的事项只在村委班子讨论通过,貌似合法却规避了约束;同时村民自治法规定,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应在村级组织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往往由村委班子“内定”或“指定”,反而为村级组织按照自身意志行事披上了“合法性外衣”。在全国一些地区被视为村庄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创新的村民议事会和村民监事会也往往遵循了类似的逻辑,由于议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在很大程度上未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进而在具体需要发挥作用的事务中被“俘获”,村委主要领导的意志决定了村委班子的意志,而村委班子的意志则通过议事会和监事会获得了村庄场域中的“合法性”,同时也失去了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本质。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村庄民主政治建设并非没有制度拓展空间,主要原因在于诸多措施没有按照现代公共规则的方式予以切实地贯彻落实,或者说权力结构的配置没有制度化。村庄民主政治建设并非难事,主要在于将村民自治做实做细,权力结构合理且制度化必然能够推动村庄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三是提高村民民主素养,使其向现代公民逐步转变。村庄政治民主建设最终还是要依靠村民来推进,村民的参与热情和理性的参与意识是必备的基础性条件。村民只有不断学习各种基层民主政治活动的常识和要求,不断地积累参政议政的能力并形成民主习惯,才能由村民向善于行使自身权利并以此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现代公民转变,这是全面贯彻基层政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又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所在。
        注释:
    [①]参见仝志辉《“后选举时代”的乡村政治和乡村政治研究》,《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5期。
    [②]参见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2000年版,第175~214页。
    [③]参见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④]参见狄金华《被困的治理:一个华中乡镇中的复合治理(1980-—2009)》,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⑤]参见欧阳静《策略主义——桔镇运作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⑥]叶敬忠:《发展、另一种发展与发展之外》,《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⑦]彭勃:《社会冲突困局与地方发展主义》,《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2期。
    [⑧]参见张文《“老板村官”现象兴起的原因及作用分析》,《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⑨]参见杨国勇、朱海伦《“新乡绅”主政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6期。
    [⑩]参见杨海坤、曹寻真《中国乡村自治的历史根源、现实问题和前景展望》,《江淮论坛》2010年第3期。
    [11]参见赵晓峰、林辉煌《富人治村的社会吸纳机制及其政治排斥功能——对浙东先锋村青年农民精英治村实践的考察》,《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
    [12]参见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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