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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土地确权角度论我国城镇化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农村经济》2014年第4期 李 冬 参加讨论

    四、为了更好促进城镇化,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的一些政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依赖于土地而形成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对于农民权益的维护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意义,但是这种保障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同时肩负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不利于提高其利用效率,增加了流转成本。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农民逐渐转变为市民设置了一道人为的屏障,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正常转移,增加了城镇化的风险。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必然无法实现集体土地随着人口进行动态的调整,会出现大量的新生一代没有土地的情况。这些人失去了土地这一个天然的保障,唯有统筹社会保障,把农民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摆脱对于土地的保障情节,才能有效的促进土地的流转,同时使农民在从事非农产业时减少后顾之忧。为此我们应建立包括养老、医疗等在内的社会保险体系,探索利用集体土地留存收益为农民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
    (二)坚持确权到户,协调冲突和矛盾
    坚持将权利落实到每家每户,明确权利归属,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要以确实权,颁铁证的勇气和决心,将农民的权益最大化,维护好。采用先进的测量技术,采取专业测绘和人工丈量相结合的方法,切实开展实地实测工作。对于有争议和矛盾的土地,要采取尊重历史和现实的态度,合理协商,避免矛盾激化。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加大对于基层领导干部的培训。充分尊重农民群众自身的意见,鼓励协商调解,坚持让利于民。
    (三)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土地产权的顺利流转,完善包括转让、抵押、担保、赠予等流转机制
    产权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实现要素流转是市场经济主体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径。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流转是资源要素重新配置的重要方式,对于提升经济效益,增强经济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构建流转平台,推动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在内的农民财产权的顺利流转。但是为了防止流转中发生大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象的出现,应在流转前对土地的属性做出明确的分类,对土地的用途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制,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允许土地流转的范围突破原有集体的限制,以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的发掘土地的生产力,为农民带来实惠。推动土地产权的物权化进程,构筑包括转让、抵押、担保、赠予等流转机制。建立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规定登记是流转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构成要件。
    (四)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构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政府三方参与的协商机制
    在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确权,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目前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被边缘化的现象,而且也可以避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全分与农民所导致的利益主体过于分散,难以进行有效的统一和协调,不利于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城镇化的情况的出现。在目前产权制度格局下,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农民享有使用权,政府享有流转权,三方均是土地的权利主体,只是分属权利有所不同。对于土地的征用,应建立包括三方在内的完整的协商议事机制,使三方协商成为土地征用合法的一个必要构成组件,保障农民对于征地全过程的全方面了解、全方位参与、全过程监督。
    参考文献:
    [1]刘俊.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J].现代法学, 2007(3).
    [2]钱忠好.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残缺与重建研究[J]. 江苏社会科学,2002(2).
    [3]王乐君. 确实权 颁铁证——四川省成都市农村承包土地确权调查[J]. 农村工作通讯,2011(21).
    [4]陆大道,姚士谋. 中国城镇化进程的科学思辨[J]. 人文地理,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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