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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举:农民入住新型农村社区意愿实证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张颖举 参加讨论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以上实证分析表明,相对多数的农民愿意入住新型农村社区,农民入住新型农村社区意愿主要受家庭住房条件、政策了解程度及政策利好程度的影响。从中可以看出,广大农民有改善住房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的良好愿望,河南省农村调查队2012年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判断。其调查显示,河南农民迎来第四轮建房热潮,由砖混改建楼房,包括结婚新建住宅及旧房翻建,全省各地农村民居每年翻建比例在15%-20%之间,约五至八年即翻建一遍。[3] 如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政策适当,广大农民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意愿将进一步提高。因此,从提高农民入住意愿视角,提出以下完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建议。
    第一,转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思路,从“政府主导”转向“农民主导”。由政府推动的农村社区化掺杂了过多的政府利益和官员政绩需要,将政府置于各种矛盾的漩涡之中,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也使本应循序渐进的建设演化成为史无前例的拆村造城运动。[4] 同时,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也使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财政捉肘见襟。可以说是做了一件“吃力而不讨好”的事情。所以,政府应该尽快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主导”地位上退下来,将主要精力放在政策设计、社区规划、公共投资、协调服务上来,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力的财政支持。与此同时,农民及其所属的村委会应该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充当真正的“主角”,从而构建一个“政府规划与奖补引导、农民主导与市场参与”的新型建设机制,其具体实现可以借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农民主导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基于自身状况的理性选择,避免了因为土地或政绩利益而导致的“大跃进”现象,且在具体的选址、建设方式、住宅形式等方面充分体现了自身的愿望和意志,保证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程中的农户能够“进得来、留得下、过得好”。
    第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政策设计应聚焦到农民利益维护上。从法律角度,农民对其宅基地及房屋具有永久使用权和处置权,“进不进社区”、“上不上楼”其有完全的自由权,且在信息时代背景下,这种维权意识呈不断增强趋势。所以,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是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核心在于保护其土地利益。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减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5]具体来说:一,完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办法。拆迁补偿既要补偿被拆迁的房屋,也要补偿被上缴的宅基地;同时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客观合理、弥补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来确立,确保农民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既有土地利益不损失。二,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各地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应制定明确的农村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办法,确定收益来源、明确受益主体及收益分配比例、规范土地增值收益的用途,确保农民真正享受到土地增值的实惠。
    [参考文献]
    [1] 朱可亮 罗伊·普罗斯特曼 杰夫·瑞丁格.中国十七省地权调查 \[J\].新世纪,2012,(5).
    [2] 高文.今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90万亩 \[N\].农民日报, 2013-10-28.
    [3] 罗辉 郭久辉.河南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调查(上)\[N\].河南日报,2012-12-28.
    [4] 张颖举. 急躁的农村社区化与凸显的公共投资困境: 基于一个中部经济强县(市)的讨论 \[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3,(5).
    [5] 温家宝.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道路 \[J\].求是,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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