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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村落解体与中国乡镇治理的路径选择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行政管理》 刘伟 参加讨论

    三、村落解体对国家治理的影响:宏观的角度
    从大的方面,放到国家治理的视角下来分析,首先是要看到村落解体的现状对国家当下的治理和长远的转型意味着什么。如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可能值得深思:
    (一)对国家治理资源的需求扩大,国家对农村的投入还要加大。 总体上看,我国的村落已经普遍地局部性解体,部分村落的解体甚至非常严重。在此情况下,单纯地依靠村落自身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这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各项事业的投入力度,以帮助村落克服其面临的治理危机。可以想见的是,与以前的村落相比,当前及我国今后的村落,其解体程度都是比较严重的,它们对国家治理资源的需求将是异常巨大的,很多村落对国家的依赖性也将增强。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治理现实。在这个意义上,中央强调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农村建设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更是应予以长期坚持的。
    (二)使国家的治理成本急剧加大,短期的治理效果可能不理想。 村落解体就意味着国家的治理政策和治理资源的供给缺乏来自村落的有力配合,既缺乏来自村落的参与和表达,又缺乏来自村落的有效制约,国家治理的成效往往大打折扣。例如,湖北某村本来赶上了修路的机遇,因为“村村通”工程是市财政补贴加农民自己出资,但很多农民不愿意出资修建公路,这样就使很多村人心不齐,公路修建不了了之。山西某些村的情况同样如此,一位副镇长的话多少有些无奈:“说你看修路钱也不能国家全掏吧,一般资金是政府出一些,村民再自筹一些,这应该是合情合理吧。但是就有一些村民不交钱,不交钱路也没法修,所以他家门前的路也就空那里了。”(2009年7月访谈笔记,编号:20090715)
    (三)影响基层和地方政权的运作,尤其是地方和基层政权的行为模式。 村落解体容易给地方和基层政权一个信号,那就是只有统一规划加大介入力度,村落才能实现改观。但这种基于政府本位的思考可能使治理问题过于简单化了,因为各地村落的解体原因和解体程度并不相同,简单的一元化政策可能只会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四)村落解体程度不同,其治理后果也就不同。 这一点与前面所讲到的紧密关联。如前所论,从村落解体的角度,可以将村落从大类上划分为基本稳定的村落、部分解体的村落和基本解体的村落。很显然,解体状况不同的村落,它们对国家治理的需求和影响也将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程度将取决于村落解体的程度。村落解体程度越高,对国家的依赖越强,对国家的需求越大,同时也将影响到国家治理的效果;相反,村落解体程度越低,其自身的治理能力将越强,也会为国家的治理打下基础。
    四、村落解体与乡镇治理的路径选择
    从国家长远治理的角度看,我们要面对并认真对待当前我国村落解体的现实。一方面,我们承认村落的普遍解体是难以避免的历史趋势,原初的乡土社会终究会转型为现代社会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我国村落问题的特殊性和各地村落解体程度的不同,对不同的村落采取不同的治理策略。因为,村落的转型在我国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时期,国家和社会通过能动性可以在部分领域适当介入,以部分扭转过快的村落解体对乡村治理基础的破坏,特别是可以帮助部分有条件的村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共同体。基于我们这次对村落解体现状的初步调查,本研究对国家以后的乡镇治理思路主要提出如下期待:
    (一)尊重村落的自生秩序,廓清各地村落的具体情况
    主要是传统的和自发形成的治理资源,尤其是文化性的治理资源,特别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相关研究就证明,如果乡村社会存在一定的熟人连带关系,且这种连带关系能够将基层和地方政权的领导人包容进去,那么这种连带关系将有利于本地公共产品的供给。[6]在这方面,就应该避免过于仓促的整一规划、强行压制或人为建设。而对村落中自发产生的文化性的群体性活动,乡镇应该充分尊重村落的自主性,只是在外围保障村落自发的各种活动不逾越法律的轨道即可。否则,仓促的干预,只会破坏村落中本来就弥足珍贵的自组织能力,同时也会加大村落与乡村政权之间的隔阂和冲突。在尊重村落文化习惯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引导如文化旅游开发的方式使其实现创造性转化。一方面延续文化习惯对村落的治理功能,另一方面又使文化设施、相关符号及活动成为生产力,在现代市场社会中散发光芒,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直至当地社会的发展。
    (二)从总体上加大对村落治理资源的投入,履行现代国家的职责
    这主要包括村民作为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公共交通、政治权利和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对于近期并无搬迁预期的村落,国家和乡镇都应该尽力帮助它们通路、通电、通水,同时落实合作医疗和其他的社会保障。同时,对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权在落实中央相关政策方面实施严格监督。而对那些地处偏远、非常落后的传统村落,村民对资金和项目的期望异常强烈,因为他们将长期生活于所在的村落,对这样的村落保持比较好而居住人口还比较多的地方,更应作适当的项目倾斜。
    这里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当前的村落大都面临着精英、资源和人才等方面的内在局限;另一方面,虽然说村落依然保留着各种形式的自生秩序,但这些自生秩序更多的是零碎的、不系统的,彼此之间也不是有机联系的,尤其是不能发挥村落公共事务中积极的治理功能,反而有可能成为消极的治理力量——既消解了现代国家的公共规则也不能实现普通村民的利益。而且,越是从总体上看,越是接近于村落公共事务的领域,就越是如此。[7]因此,有必要加强国家权威在乡镇治理中的作用,同时提升乡镇治理在政府制度化方面的水平。[8]除此之外,在精英大量流出村落的情况下,国家推动重新输入村落以其需求的精英也是非常必要的。当前正在尝试的大学生村官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最重要的是,使大学生村官真正立足乡村,为村落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三)针对村落解体的不同状况,尝试帮助村落建立不同的共同体
    一方面,因为国家权力在事实上占据着村落发展的各种核心资源,致使村落自身的部分组织和活动一直缺少成长的机会与可能。尤其是在涉及村落公共事务方面,村落自身一直难以作为相对自主的共同体得到成长,而这一点对村落的长远治理来说并不是一个积极的因素。另一方面,处在解体状态的村落,客观上需要有一个中间环节来实现村民与国家之间的对接。对村落来说,这一中间环节就是新型的村落共同体。而现有的乡村政权并不能有效地充当这一角色。因此,国家应该供给或让渡出部分资源于村落,使村落基于新的利益基础重新整合与凝聚,而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外在的监管力量和服务力量引导村落在自我重塑中的各种努力。从而使村落能够在国家的帮助下获得发展,实现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成长。
    具体地讲,首先是通过精英的衔接;其次是调整村落所面对的公共利益结构,促进发展型利益和分配型利益的增长,特别是分配型利益的增长;并在前两个进程的同时,着力通过富有成效的群体性活动培育村民对他人(特别是精英)尤其是对地方政府的信任,改变目前诸多地区村民无法信任精英,也无法信任地方和基层政府而使既有的国家与村落之间鸿沟越拉越大的状况。
    同时,由于我国农村的发展严重不均衡,村落解体的程度及其可能转型的空间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应结合各地不同村落的解体现状采取相应的具体对策。对于那些传统治理资源还比较丰富,共同体保留尚好的村落,国家应充分保护并利用村落自身的机制来实现治理。对于那些部分解体的村落,国家可以通过前述所讲的适当方式帮助村落重建共同体,以实现村落的长远治理。而对于那些已经基本解体甚至严重萎缩的村落,国家则可以统一规划,加大介入的力度,并试图在新的基础上帮助新型村落建立共同体。小村变大村,条件差的村移民搬至条件好的村,这样有利于整体规划,资金不重复投资,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国家尤其是乡镇政权,在帮助村落建立共同体的问题上,首先应遵循与村民协商的原则
    在我们的调查数据中,当我们问及村民希望乡镇以什么样的方式帮助村民发展时,近50%的村民选择的是“与村民协商”,这充分说明村民自身的主体性已经有充分的觉醒;当然,有近40%的村民支持政府统一规划;超过10%的村民选择了“放手让村民自己发展”。这些情况同样是不能忽视的。单纯强调乡镇政权规划和介入的思路应该得到改变。这里的深层原因在于,国家权力在当前村落中依然保持着相对主导却又比较遥远的优势地位,在资源、精英和权力等方面占据着主要空间,但村民对现有国家尤其是基层政权的态度存在矛盾。一方面,村民不得不依赖于国家权力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又对国家的相关精英尤其是乡村精英表示出相当的不信任。[9]这说明,国家权力应当转变对村落的介入方式,以一种更能让村民接受和信任的方式进入村落,或者首先要解决其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问题,在此基础上帮助村落发展,实现村落治理的转型。
    五、结语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依然庞大的农村人口和广阔的农村地区,客观上让我们对单线和一元的发展模式保持应有的审慎与反思。村落在各地的自主性并不均衡,村落的多样性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事实,而且并不必然是消极的社会现实。因此,在总体趋向上日渐解体的村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并不必然意味其不能在新的条件下走向新型的聚合。而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帮助部分村落重建共同体,将村落内部的力量整合起来,同时供给现代国家的治理资源(人才、资金、技术、管理方法和规则),并在现代国家的框架下调整、引导村落的自生性力量。从而真正实现多元村落与现代国家的一体化,也实现在此新的结构关系的基础上村落转型与国家治理的有机统一。这一点,正是我国乡村社会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决定着今后我国国家政权建设的质量和后劲。
    [参考文献]
    [1]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刘伟.论村落自主性的形成机制与演变逻辑[J].复旦学报,2009(3).
    [3]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梁鸿.中国在梁庄[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5]陆益龙.农民中国——后乡土社会与新农村建设[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6]Lily L. Tsai. Accountability without Democracy Solidary Groups and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7]刘伟.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对村民群体性活动的中观透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02.
    [8]赵树凯.乡镇治理与政府制度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00.
    [9]刘伟.群体性活动视角下的村民信任结构研究——基于问卷的统计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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