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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关系问题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社科院农村所 王勇 参加讨论

    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重要的农业政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必要开展合作。两者具有弱质性,许多国家对它们采取了支持措施。实践证明,它们也可以开展有效合作。其合作关系建构会受到诸如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明晰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的职责,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
     一、引 言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扶持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下文简称合作社)发展是当前最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科学认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地位、作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中国,各地政府制定和实行了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2013年5月5日,济南市农业局、财政局和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增强现代农业发展活力的意见》。该文件制定了“分级管理,综合考核”的原则,三星级以上的家庭农场被确定为市级示范农场,将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1]。山东省制定和实行了省域家庭农场扶持政策。例如,2013年5月16日起实行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2013年8月29日印发了《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2号)。
    与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类似,中国自2007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合作社的政策。实践中,这些政策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加拿大的合作经济学者保罗?卡斯尔曼曾经指出,国家对待合作社有四种态度:对立、无差别、过度热情和恰如其分(张曼茵,2010)。实践证明,政府对于合作社的支持应该是适度的、适当的,否则易导致政策失败或合作社失败。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一种合作社参与式的政策设计和执行机制,以确保有关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地落到实处。
    从现有文献来看,论述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作用的研究成果较多,但阐释两者之间关系的文献较少。有学者指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有益探索,是适应农业发展形势的经营组织形式,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经验,值得肯定(王东荣等,2011)。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将成为中国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刘守英,2012)。从这些研究成果来看,发展家庭农场似乎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主要方向。家庭农场主就是新型职业农民,他们从事现代化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家庭农场可以培育出一批职业农民(张晓山,2013)。
    但是,研究家庭农场发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文献不多,仅少数学者研究了这些条件。例如,朱博文(2005)发现,一些国家的家庭农场发展都有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这就需要学术界在研究家庭农场发展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其发展的基本条件,以及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济组织的关系等重要问题。在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有一些家庭农场还牵头组建了合作社(赵维清,2010)。在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如何科学履行自己的职能?应制定和落实什么样的政策?张敬瑞(2003)指出,政府要创造条件,促进家庭农场经营体制的产生、发展。孙中华(2013)认为,要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
    如何科学理解家庭农场的内涵?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所具有的弱质性是否决定了两者必须建构起一种合作关系?如果它们能够建构起合作关系,合作的模式有哪些?其合作会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在新的历史时期甚至在以后更长的时期内如何巩固这种合作关系?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的必要性分析
    (一)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发展状况
    2013年3月,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开展了统计调查。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已被农业部门认定或在工商局注册的家庭农场有3.32万个;家庭农场经营的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平均经营收入为18.47万元;其中,经营的耕地面积为50亩以下、50~100亩、100~500亩、500~1000亩、10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分别占55.2%、21.6%、19.5%、1.8%和1.9%;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分别占46.7%、45.5%和6%,从事其他行业的占1.8%[2]。
    全国合作社数量也呈现出增长态势。据统计,截至2013年11月底,合作社达到95.07万个,出资总额达1.78万亿元,[3]。合作社实有成员数达722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7.8%,成员身份多元化,合作社覆盖产业扩大,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升;全国各类扶持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总额达到6.35亿元;全国各级示范社已突破10万家,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已近2万家,联合社5600多家、联合会2554家;1.49万家合作社在2.7万个社区设立了2.3万个直销店,7500万人因此受益[4]。合作社也出现了联合化、规范化发展的趋势。2013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促进合作社联合社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实践中,合作社依托主导产品或产业纷纷组建了联合社。例如,山东省高密市柏城镇15家马铃薯专业合作社针对自身综合竞争力较低的现状,于2009年10月30日组建了胶河马铃薯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2013年5月24日的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合作社联合社,在李强、鲁国甫等合作社领导的带动下,向成员社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技术等服务。各地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和运营有利于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优势,提升其产业竞争力。
    (二)家庭农场的概念及其内涵
    何谓家庭农场?概括而言,家庭农场是指以单个农户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经营者具备一定素质和能力,借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事一定规模的商品性农业活动的非法人性质的市场经济主体。其内涵可以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理解。
    1.家庭农场是一种市场主体。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家庭农场具有投资、消费、储蓄和获取收益等内在特性,其行为目标是家庭及其成员的效用最大化。家庭农场应该登记注册,主动纳入到国家农业宏观管理的体系。
    2.家庭农场生产具有商品性。家庭农场与自给型小农的不同之处在于,家庭农场以获取最大化经济利益为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家庭农场必须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优化资源配置。
    3.家庭农场以单个农户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对于农地、资金、固定资产等拥有较完整的产权,排斥其他市场主体参股。家庭农场并不拒绝雇工,只是雇工控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规模内。
    4.家庭农场经营者应该具备一定素质和能力。家庭农场经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离不开有一定从业素质和能力的经营人员。只有提高劳动者的科技水平、劳动熟练程度和边际生产力,才能增加家庭农场的收益。
    5.家庭农场经营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标准。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家庭农场必须适应规模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对市场竞争压力。当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是相辅相成的。变单一农业经营模式为兼业农场是许多国家家庭农场转变经营策略的一个重要特征。
    6.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家庭农场缺乏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将难以健康发展,它也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美国,由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农场合作局、商业信贷公司、农场主合作社等构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保证了家庭农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为什么要建构合作关系?
    1.家庭农场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从业人员,但是受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还缺乏素质高、技能强的人才。
    农户成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参差不齐,与“工厂化农业”的从业者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与“科层制”的公司农场相比,家庭农场缺乏专业化分工和有效的组织设计,克服农地涨价、设备昂贵、技术复杂、市场开拓较难等经营困难的能力也比较弱。上海市抽样调查的110户家庭农场户均年净收益为6.7万元,扣除6.16万元的补贴收入后,户均年净收益仅为0.54万元。显然,这样的收入状况难以激发家庭农场主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另外,家庭农场的经营者素质也不高。2009年对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201户家庭农场的调查结果显示,其经营者年龄为50岁以上的占45%,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的占90.5%(王东荣等,2011)。这一状况在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等地的家庭农场中也有所体现。
    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功能,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信息、仓储等服务。如果双方能在自愿、共赢等原则下开展有效的合作,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实力都会有所提升。
    2.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家庭农场等建构合作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体,肇始于资本主义农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农业合作过程也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极扬弃的过程。合作社弱质性的具体表现是:技术变革、组织变革难以跟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联合社或联合会构建的速度迟缓、运行效果不尽人意,其成员缺乏强大的向心力。理论上讲,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自生能力较低的组织[5],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3.相关政策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创造了环境。如何看待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美国萨皮罗(Sapiro)学派和诺斯(Nourse)学派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6]。不过,从各国的实践看,许多国家对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了支持措施。例如,美国政府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据萨皮罗的理论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合作社的政策(张晓山、苑鹏,1991);2003年欧盟执行了单一农场支付计划[7]。
    实践中,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是可以进行合作的。资料显示,美国平均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利用合作社获取各种必要的物资供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以及其他服务(宣杏云、王春法,1998)。
    (四)家庭农场与合作社存在合作关系的例证
    在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已经成为双方理性的选择。实践中,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出现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合作的现象,其有关状况具体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50%的家庭农场主牵头组建了合作社,这说明家庭农场主和合作社的角色定位是清晰的。从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来考察,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也已经建立起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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