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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思考与建议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经济时报 张英洪 参加讨论

    二是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健全法律实施机制。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的法律,有的需要修改,以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有的需要重新制定法律,以弥补有关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上的法律缺失。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当取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的规定,明确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耕地承包期应由30年修改为长久不变。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凡确权到户到地的,可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权益,内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必须明确农户每名成员的股份份额。关于《物权法》的修改,重点是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更充分的赋权与保护,使上述“三权”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能。现行《土地管理法》还存在计划经济的色彩,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分割明显,不利于市场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需要,不利于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土地财产权利的维护与实现,需要做重大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基本修改方向是,要凸显公民土地财产权的保障,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保障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所有制的平等地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并给予公正补偿等。建议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制定土地方面的母法——《土地法》。应当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住宅法》等,全面加强涉农法制建设,尽快把农村财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拿出健全宪法、法律实施机制的实招,使宪法、法律真正得到良好的实施,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良好的保护与有效救济。
    三是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完善,要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方向相协调,与赋予和保障农民更多更充分的财产权利的相适应,探索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按照股份合作制的方向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体现在人人拥有集体产权股份上来。土地承包权是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身份性财产权利,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分男女老少,都平等享有。关键是要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资格,由此保障和实现成员身份权与享有的集体财产权相统一。在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上,应当区分原始取得成员资格即初始成员资格与新增成员资格。同时要推进农村政经分离改革,区分农村社区成员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四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各级政府在维护妇女土地权益上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如果政府的公权力不受监督与制约,则又可能严重侵害妇女的土地权益。一些地方政府非法强征强拆就是严重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建设法治政府,将政府的全部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要像全面从严治党那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像强力反腐败那样,强力反侵权。对各级政府来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就有责,侵权要追究。面对一些地方暴力强征强拆严重侵害包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迫切需要追究侵权组织和侵权个人相应的行政责任、党纪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实施。暴力强征强拆实质上就是一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侵权单位和侵权个人的刑事责任。要强化《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实施,依法追究侵害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有关单位的刑事责任。建议修改《刑法》,明确将暴力强征强拆列为侵害公民财产罪。司法改革要着眼于司法公正,筑牢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真正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加强妇女组织建设,创新妇女组织维权方式。要适应财产权利保护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妇女组织建设,构建以各级妇联为主体、其他妇女组织为补充的多元妇女组织维权体系。第一,建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将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改为各级政府的直属机构,其办公室不应设在各级妇联,而应当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单独设立。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序列中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在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各项基本权利、实现妇女自由而全面发展上发挥主导作用。第二,根据形势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改革各级妇联组织,核心是要切实解决妇联组织和工作中存在的机关化、行政化等脱离妇女群众问题。要将妇联组织从异化了的行政官僚组织还原为社会组织。第三,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种妇女组织,实现妇女组织发展的多元化。建议制定《妇女组织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大力发展和规范多元化的妇女组织,实现我国妇女组织由妇联的一枝独秀到各种妇女自我组织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
        (作者: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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