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以文 陈恒:城乡一体化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路径研究
——以福清市音西村为例
提要:城乡一体化使农民财产性收入权重日升,一些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仍然无法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甚至只能是农民收入日渐式微的补充,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民财产性收入,制约因素,提高途径
基金项目:本文为福建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2014年一般项目课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紧邻福清老城区,随着福清城市化步伐的加快,音西被拓展成福清城市的新区;土地从工业化开始就逐年被征用,已蜕变成为无地村,基本实现了城乡一体化,这种情况下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就成了农民增收的关键性问题。
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也就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收藏品等)和不动产(如房屋)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等。
财产性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组成部分之一。农民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扣除所发生的家庭经营费用、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亲友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从来源看,纯收入包括四个方面: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占比日益增大。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少、收入低,必然成为农民进一步增收的瓶颈。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权重日升是城乡一体化的显著特征
城乡一体化使农民财产性收入权重日升,是工业化、城镇化浪潮叠加效应的显现。
1、收入来源的变化。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这四个收入来源,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权重有着不同的变化。以音西为例,20世纪80年代以前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民收入权重中居主导地位;在90年代中期以前,因为紧邻城区,改革开放后兴起的工业化浪潮使原有的家庭经营土地转变为工业用地,农民也越来越多地转变为工人,家庭经营收入逐渐让位为工资性收入;而这以后的城镇化浪潮使农业用地逐渐变更为城市商住用地,一方面使农民变为服务人员,进一步巩固了工资性收入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越来越少以至于趋向归零,家庭经营收入终将归零,收入来源从四个变为三个,自然每一个的权重都相应增加。
2、财产性收入的变化。财产性收入不是直接劳动所得,而是农民家庭通过集体和私人财产获得的增值收益。在多数人看来,“财产性收入”针对的是拥有个人资产较多的城镇居民,他们可通过购买国债、股票、基金等投资活动获得财产性收入,这种理解并不全面:首先,财产性收入不等同于高风险投资(如炒股等);其次,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除了银行存款利息外,来源也可以因地制宜,可以很丰富。从理论上讲,只要拥有一定量的财产,它就可以成为农民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
对于我国农民来说,虽然大多数还属于低收入群体,但是他们还是拥有一定量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现金结余和村民共有的村级集体资产等。因此,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一般包括土地被征用、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民房的出租、出售和拆迁而取得的相应收益;以及资金通过储蓄、民间借贷及购买股票、证券、债券等而取得的相应资金收益。以音西为例,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财产性收入来源依位次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房屋出售、民房出租、民间借贷、储蓄、购买股票、证券、债券等。客观地说,城乡一体化使音西农民的个人资产已超过大多数城镇居民个人资产,尤其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房屋出售常常使人一夜暴富,因此在一些年份财产性收入甚至超过工资性收入成为最重要收入来源,但幻想就此成为新常态,那是完全不可能的。而当城乡一体化后,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结束,农民财产性收入必定锐减。
当城乡一体化后,土地该征用的征用、该拆迁的拆迁、该补偿的补偿到位,一如今天的音西村,那么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只剩下:房屋出售、民房出租、民间借贷、储蓄、购买股票、证券、债券等。而有多少农民有多余的房屋可供出售?即使有,也是卖一座没一座、卖一间没一间;又有多少农民能炒股、炒期货、炒黄金?唯一现实的选择只有民房出租、民间借贷、储蓄。如今的音西村农民最现实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就是民房出租,约60%的农民把他们空闲的新房子、老房子隔间出租,房租收入成了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城乡一体化后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仍然无法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甚至只能是农民收入日渐式微的补充。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瓶颈
为什么城乡一体化使农民财产性收入权重日升;而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后农民财产性收入日渐式微呢?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很多:
首先,要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目前农村产权制度很不完善,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民对自己的财产不拥有完整的产权,农村产权市场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比如,农民和市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平等:城镇居民购买的房屋具有完整产权,可以抵押、担保、买卖,农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却不具有完整财产权,不能抵押、担保,也不能出售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企业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但这些权利在经济上又缺乏有效的实现形式。这种财产权利的不平等,严重制约农户财富的培育、积累、扩大,制约农户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制约农民同城镇居民在经济权利上的平等,也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
其次,没有统一的长远计划是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又一瓶颈。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这些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单个农户来说当然无法长远计议,因为根本不知要拆谁的屋、征谁的地,但作为村集体来说本应该有长远打算的。
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必然有先有后,音西村以前的做法是拆谁的补谁,没有涉及征迁的就没有补偿,短期来看似乎很有道理,但长期来看问题就出来了:其一,征迁早的,补偿标准低,征迁晚的补偿标准高,而且差距很大;那么,先动迁的人当然有意见:凭什么先动我的?这样的结果是鼓励人们当“钉子户”,尽量拖延时间,因此造成征迁工作越来越难;其二,作为集体所有财产来说,征迁早的,理应在征迁后重新得以分配,这时未动迁的又有意见了:因为他们原有的部分土地又要分给别人了,而他又没有获得征迁补偿。实际上很多地方根本就无法做到重新分配承包土地,而这又是对被征迁农民的剥夺;其三,政策标准随意性大,由于没有长期打算,造成了谁当村干部谁说了算,一任有一任的政策,更加剧了征迁的矛盾。
再次,政府与民争利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杀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乏力的根源之一,是政府与民争利,在征迁上自有了“百分之十的留用地”政策后,地方政府借口帮助集体消化这“百分之十的留用地”(因为集体无法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以征地相同或略高的价格将“百分之十的留用地”收储或同时卖给开发商,这样地方政府一转手每亩数百万的就收入囊中,村干部也觉得这样省事,所以“官”、“管”一拍即合,根本置“留用地”政策初衷于不顾,断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又一条财路。而这也是村集体给农民的转移性收入无法提高的一大原因。
最后,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问题至今无人引导、放任自流,是农民财产性收入无法规范化、正常增长的推手。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增加财产性收入似乎是农民自己的事,那么农民投资还是谨慎点好。道理似乎是很有道理,但是客观上一些农民突然间一夜暴富,却因缺乏引导而误入歧途,这样的例子已不鲜见,无不突显出政府引导缺位的恶果。
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路径探索
首先,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动农民财产权利在经济上有效充分实现,就可以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从而有效拉动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此,必须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充实农民土地使用权权能,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民依法获得土地股权投资收益;鼓励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使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流转收益;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使农民依法获得宅基地和房产转让收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使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推动财产真正成为农民发展和致富的重要手段。
其次,村集体应该要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长远打算。正在城镇化过程中的村集体组织应该汲取音西村的教训,制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长远计划。诚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这些农民财产性收入从单个农户来说是无法预见的,但村级组织是可以预见的,应当统筹全村,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都作为全村的而不是某一户的,当某户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除该户获得补偿外,全村其他村民也相应获得补偿,而后该户重新获得承包地和宅基地,这样既避免了先后补偿标准不一的矛盾,也避免被征地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生活无依的不平等。
再次,切断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路子。三中全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既是对过去地方政府在“百分之十的留用地”上争利的当头棒喝,也是在告诫地方政府不要再与民争利了。而村级组织也可以发挥“百分之十的留用地”作用,将“百分之十的留用地”作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条长远路径。如在“百分之十的留用地”上建设商业性服务设施,如店铺、员工宿舍等对外租赁收取租金,变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长远计划。
此外,应切实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引导。对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而一夜暴富的农民尤其应该注意引导,政府有义务在农村进行投资理财教育,提升群众的理财观和理财水平,使普通群众成为懂投资、懂理财的行家里手,使他们逐步从存款保值向投资生财转变,引导他们不但通过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获得股息、利息、分红,而且通过其他投资兴办第三产业或者从事其他行业来使自己的财产增值。在当前万人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体制,充分调动群众的创业热情,充分激发群众的创业欲望,引导群众树立“人人当老板、人人争创大业”的思想,敢闯、敢拼、敢干,努力形成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为推动经济增长、加快财富积累创造良好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黄永兴.农民纯收入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7.
[2]彭腾.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4.
文章出处:《合作经济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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