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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林:农地入股并不具有普遍性的借鉴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日前,重庆市工商局推出新政,允许该市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支持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探索。记者获知,改革试验之前,重庆长寿区石堰镇麒麟村就已经开始农地入股的试验。在该村,入股的农民有着多重身份,比如集体成员、公司股东等。然而,农地入股的试验,可能存在风险,也无法回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兴权博士认为,“入股”是投资行为,肯定存在风险。(8月26日《华夏时报》)
    此次重庆市工商局推出的《实施意见》是该市范围内为城乡统筹发展发布的第一份文件,允许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公司是这份文件中的50条条款之一。该局负责人为此解释说,出台这条政策的意义在于推动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据了解,这项政策一经出台,即得到呼应。目前,已经有超过10个区县通过不同途径宣称,打算或准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办公司。
    实际上,农地入股在广东、江苏、浙江等省份都有过探索,但多为合作经济模式,为非法人组织。重庆市农地入股所开先例在于,这种形式通过工商登记,成为法人,土地正式转化成了资本,具有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权利的义务。但是,有关人士认为,土地承包权入股非常复杂,要多种制度的配套才便于实施,如果整个大方向走偏了,就会形成制度依赖,并可能付出沉重代价。据重庆市委党校最新完成的一份土地流转报告显示,以该市万州区为例,到2007年3月底,全区农村流转承包地129914.1亩,只占承包户总数的18.47%和承包耕地面积的15.63%。
    当然,农地入股的大背景是重庆市发展城乡统筹的“一圈两翼”战略。根据这一战略,在2020年前,让该市近1000万农民脱离土地进入城市,为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推行土地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促使剩余劳动力转移。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未健全的情况下,农民转出土地的意愿普遍较低。至于部分农民希望土地入股,只是他们没有看到风险,也没有想到入股后怎么办,这是令人担忧的。
    大家知道,兴办公司,特别是兴办以农地入股为形式的公司都会存在经营风险,不排除部分公司最终破产或倒闭。据了解,重庆农村人口多达2100万,如果以其中10%公司破产比例计算,就有20多万人涉及。这群庞大的失去土地的人,在农村社保尚不健全情况下,生计问题将会接踵而至,最后承担责任的,仍然是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庆市的农地入股这种形式,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在大城市近郊区尝试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但不具有普遍性的借鉴意义。
    观察近几年来农村实行的土地流转,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利用土地流转这种方式,通过合法规避国家征地,在农地转用审批后或者干脆不经过审批,将一部分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后直接供应市场。但是,农民并没有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大量农用地在转为城镇建设用地之后的增值收益,都没有反哺农民。据有关专家估计,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各级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造成资金净损失高达2万亿元人民币,其中,仅从1997年至2000年就有160万公顷土地被各级政府征用,共造成3400万农民失去了土地。
    由于重庆出台的农地入股政策影响很大,已引起中央高层的关注。7月中、下旬,陆续有包括中央财经小组,农业部在内的相关国家部委,到重庆调研、考察。此次到重庆调研的中央财经小组一位官员表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松动的可能性不大,那么远郊地区,在基本农田保护这条红线下,土地升值空间有限,农民入股所获收益也相当有限。重庆的现状是城郊占很大部分,如果仅为解决10%近郊发展,而制定一个普世性的政策,是不科学的。另外,农民利益的保护的制度还未建立,农地入股不是重庆最好的选择,不排除大股东虚报亏损,既逃避分红,又不用支付租金,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出现。
    如何在维护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权益的同时,又防范农民失地?在转让、出租、抵押或入股的多种流转形式之间,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始终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和实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土地是农民的身家之本,任何简单化的处理都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土地绝不能乱动,但也不能不动。农地怎么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在农地经营走向规模化的自然进程中基层政府能否助力、如何助力,是目前农村经济发展亟待解决问题。但是不管是重庆,还是其它地方实行农地入股,千万不能“领导主导”,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文章出处:中经论坛
    

Tags:邱林,农地入股并不具有普遍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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