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以农产品生产专业户为主体的合作社的发展
——从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再看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走向
1980年,在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在中国农村全面推开时,有的学者已开始考虑,包产到户之后中国的农业、农民向何处去?他提出,第一阶段是土地按户承包;第二阶段是兼业农户大量涌现;第三阶段是出现专业农户和其他行业的专业户;而当专业农户和专业户大量出现时,农村的经济联合、协作组织就会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1]。简言之,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走向可以概括为“包-兼-专-联”四个字。此后,中央文件和学术研究对这方面的问题多有论述。但20多年来,在实践中,这一走向的脉络并不清晰,个中原由有待深入剖析,但中国农业的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及相应的市场制度环境的改进与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无疑应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我们最近对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考察,深深感到,当前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80年代初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些同志提出的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它们出现的一些苗头性的东西可能代表了中国农业和农民合作组织未来发展的一些趋势。它们今天具有的发展水平、组织架构和制度安排,已经发挥的作用和遇到的问题,比其他地区可能显现的更集中、更丰富、更全面,脉络更清晰,从而能昭示其他地区的明天。
一、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昭示了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走向
1、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常常首先是达到一定生产水平、经营规模、具有较高专业化程度和商品率的专业大农户的联合,然后形成专业化的大农户与专业化的小农户的联合。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具体到浙江,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由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转化,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商品化、市场化的程度大大提高。如浙江省上虞市,效益农业(蔬菜、花卉、水果、水产等)的产值已占农业总产值的83%。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热心组织和加入合作社的往往是弱势群体(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农产品生产者)中的那部分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大农户。应该说,这部分人是中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他们在各自专业化生产的基础上走向联合,组建合作社,最终形成专业化的大农户与专业化的小农户的合作。为什么专业大户办合作社的积极性高?原因是他们生产经营的规模大,承受的市场风险大,因此更愿意联合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销售量,从而增强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同时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承担的起包括创办成本和运作成本在内的合作社的组织成本。
如:浙江临海市涌泉柑橘产业合作社分为12个社员小组,由12个发起社员各带一个社员小组,社员132人。合作社规定,每个社员都要购买股份,每人最少入股股金不得少于600元。最高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20%,入社社员的橘园面积必须在5亩以上。这个标准是怎么定的?每亩柑橘的产量平均为4000斤,合作社要收购的达到一定标准的柑橘占产量的一半,每户社员的5亩橘园可以保证10000斤的最低交售量。
浙江温岭市绿牧草鸡产销专业合作社规定,年销售30万只鸡以上规模的或年饲养量5万只鸡以上规模的才能入社。
不仅发达地区如此,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较低但某些农产品的商品化达到一定程度的地区也呈现同样的现象。吉林省梨树县太平乡太平百信农民合作社,2001年8月组建,当时8户社员,养516头猪,理事长养150头,最少的社员养30头。现在合作社已发展到36户社员,还有200多户想参加。入社条件—是有介绍人,二是养猪要达到50头以上的规模。
又如:浙江三门县绿石绿芦笋专业合作社,最初设置股权时,种芦笋1亩算1股,缴100元股金,社员最少要有1股,最多不能超过5股,当时有社员1012户。后将章程修改,以3亩田为1股,合乎标准的社员降到206户,那些种1亩、半亩芦笋的社员,收入主要靠其他行业,种芦笋就赚个生活费,对这些人就劝其退社,他们种的芦笋可以按非社员的价格收购。206户把他们的股金收购进来。在当地,1户农家也就4亩田,如有3亩种芦笋,就可保证以此为主业,如搞其他产业,田就废了。实践证明,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主要是以从事该种农产品生产为主业的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商品量的专业农户的联合,这种组织形式并不欢迎小规模的以农业为副业的兼业农户。
2、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适应了农民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需要。
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领头人过去是运销专业户,他们在谈到为什么要组织合作社时,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代销代购,走不了市场。无论是农民经纪人还是一些专业技术协会,如业务仅是限于牵线搭桥、联系买卖、提取手续费,那很难把业务做大做强。如要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占领市场份额,则要打出品牌,制订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标准,对初级农产品进行粗加工和精加工,而这就是一家一户(即使是专业大户)或仅起中介作用的专业技术协会无法做到的,必须由经济实体型的专业合作社来承担
浙江临海市涌泉柑橘产业合作社的常务副社长本人是水果的种植和营销大户,种了20多亩柑橘。他知道没有品牌,打不了市场,1989年,个人花了5000多元,注册了“忘不了”柑橘商标。但个人注册,由于商品量有限,10多年来商标发挥不了作用,于是在合作社成立后他把商标无偿转让给了合作社,合作社则以“忘不了”牌的柑橘参加上海农博会,以“不吃不知道,一吃忘不了”的广告词打开了上海的柑橘市场。
浙江上虞市驿亭镇二都杨梅专业合作社对从社员那里收购的杨梅经过筛选、质量分级、统一包装、抽真空、加冰块、封塑、冷库储运,最后销售。一般的杨梅上市价格每斤15元,分级后达到每斤25元,知名度也提高了。
80年代初,在包产到户后,决策部门提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双层经营中统的那一层是办一家一户(即使是大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当时寄希望于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能成为统的组织载体,来抓那些“一家一户办不好或不好办的事”
[2]。但20来年的实践证明,大部分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担当不了统的职责,而由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农户组成的超越社区界限的专业合作社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行使统的职能。
3、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组织架构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一方面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性,另一方面又竭力协调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贡献与收益的关系、大股东社员与小股东社员的关系。
浙江临海市涌泉柑橘产业合作社最新的章程是2004年4月1日修改通过的,“合作社分为12个社员小组,由12个发起社员各带一个社员小组,每组设股份50股,股金3万元,平均承担合作社的柑橘交售量,全社共计股金总额36万元;社员132人,分属12个小组,每个社员都要购买股份,每人最少入股股金不得少于600元。最高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20%,其橘园面积必须在5亩以上;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10股设置一个表决权,即可一人多票,也可多人一票(推选代表投票),但单个社员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总表决权数的20%;合作社的盈余在提取有形、无形资产服务费15%、公积金25%、公益金5%之后的余额部分按股分红到小组”。
浙江三门县旗海海产品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2004年3月11日修改通过的,“社员股金份额的设置:按其海产品生产规模和经营、管理、科技效能来确定入股份额。每股5000元,每个社员要持有一股,也可持有若干股,但单个社员(含法人)持有股金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20%;生产规模不足一股或不愿认缴一股的可联合若干养户形成规模或联合足股后入社,但其中每户的最少入股额不得少于200元。联合股的成员享有社员资格(联合股社员)”。“社员表决权的设置:按每股设一个表决权,但单个社员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总表决权数的20%”。 社员产品交售结算办法是:“合作社按各社员的生产规模(股额比例)下达社员产品交售额,社员超交不限,但必须是本社员自己的产品。---低于应交产品的部分要交纳4%的合作社积累金;如是因当时市场价格特高而销售给他人的,要按该社员产品不足交部分加倍交纳合作社的积累金。三级及以下产品不计交售额”。
从以上两个合作社的两段章程中可以看出,第一,资本仍然占据主要地位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节制。第二,资本要与贡献挂钩,虽然是按股分红,但股额比例与产品交售额挂钩,入股多必须做的贡献多。第三,按产品规模设股金,按股份多少设表决权,使专业大户掌握决策控制权。
在浙江,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也日益完善。如临海市上盘西兰花产业合作社除了设置理事会、监事会外,还设有科技部、市场部、加工部和党群组织。股权格局是12个西兰花加工企业(作为12个分社,注册资金一共1385万元,已具有一定规模)每个企业一次性入股2万元,10个运输大户每个入股3000-5000元,1个中介服务组织(台州农资有限公司)入股1万元,1个种植大户入股1000元(注:这个大户是村妇联主任,市人大代表,省妇联要她作为妇女代表进入理事会,所以要入股)。股本一共29.1万元。不分红。准备如年度入不敷支,充到费用中,目前存在银行。
社员(包括团体社员)的组成是:841个种植户+ 12个企业+1个中介服务组织+10个运销大户= 864个。每年交会费,种植户100元/户,企业2000元/个,中介组织1000元/个,运销大户500元/户,每年约13万元会费,用以支付日常开支。
浙江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组织架构相对来说要比东北、四川等地的设计精巧,其原因可能是浙江的经济发展水平高,商品化、市场化的程度高,参与生产和经营过程的要素多,要素组合的方式也就多,因而必须有制度和组织的创新,设计好游戏规则,来协调各类资源的配置。
4、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说明合作社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是市场中投资者导向企业组织的一种替代形式,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特殊经济组织,合作社是社员提高素质、学习民主、学习诚信的学校。
有一位合作社社长深有体会地说,办合作社,最难的工作是人的工作。 2年多下来,有的社员把我租给他的土地作为二包头再包出去,有的收了钱不做事。讲好了统一收购,但另有地方出好的价格,他就不管你了。农民是小生产意识,但起码说明我这个合作社对这个农民还没有吸引力。合作社要成为无正负极磁铁,这边吸引农民,那边吸引市场。把愿来的社员组织起来,学技术,学习如何看市场,学会眼光放远一点。
临海上盘镇西兰花产业合作社,2002年6月28日成立,生产的西兰花主要出口日本。合作社对西兰花的种植流程、可使用的农药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当年发现3个社员违规操作,2个是施用了禁用农药,第3个是未在指定销售点购买农药,伪造票据、应付检查。2002年10月28日,合作社召开了800多个社员参加的大会,宣布将这3个社员除名,作为合作社成员的12个加工企业和4个运销大户都不准购买这3个人的产品。社员们大都拥护这一决定,认为他们这样做会把大家都搞垮。
5、在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合作社的联合,将为建立政府、企业和农民之间协商对话的平等伙伴关系奠定基础。
在农业生产中,建立什么样的机制来确保粮食安全又能增加农民收入?浙江某市的农业局长曾找种粮大户开会,希望他们各自联系一批农户,组成合作社。这些种粮大户表示,只能联系种植面积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农户,因为只有这样的农户才会专心种植粮食。这位局长讲,种粮专业农户的合作社如能成立,以后本地区的粮食问题,就可以找这几个合作社谈,与他们商议,什么样的政策可以使你们愿意种粮食,能种多少。
国外农民合作社的实践也证明,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则应有地区一级的合作社以及全国性的组织体系,这也是一种规模,农民在地区或全国有自己的代言人,可减少交易费用,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具有某种共性的农民在较高层次组织起来,可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及对市场的预测也将更容易。同时,这样的组织与政府在农业生产方面协商对话、沟通信息,政府也就找到了进行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抓手”,最终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平等的伙伴关系,这应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
二、政府在扶持合作组织时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长期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障碍因素,但近年来,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6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16届3中全会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1号文件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但怎么扶持农村的专业合作组织?
如何看待扶持合作社的专项资金?
2003年,财政部拿出5000万元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农业部2004年本级预算2000万元专项资金亦用于扶持较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但面临的问题是:补什么?补给谁?怎么补?对这种扶持,我们的心情是亦喜亦忧。喜的是国家的支持有了实质性进展,忧的是给钱能否有效应?如后果是各省争相申请资金,跑钱跑项目,地方的合作社之间为争取扶持而互相竞争,“会哭的孩子多给奶”, “只要你给钱,你说咋整咱咋整”。其结果往往与我们的主观愿望不一致。
2、专项资金反映的是根深蒂固的老问题:政出多门和部门利益。
前些年,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名称很多,形式各异,而且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如中国科协下属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被界定为农民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其中有一部分已成为经济实体型的组织,农业部亦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乡镇的一些站所(如畜牧兽医站)也领头兴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的大方向一致,但由于各部门的条条领导及部门之间清晰的边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资源无法整合在一起,发挥整体效益。现在,随着中央文件对合作社工作的重视,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逐渐出台,各部门追求各自的政绩、一政多门的问题更加突出。如财政部搞试点合作社,某省的点,由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来定,1个县报1家,全省共定了15家,某地区有2家,但该地区的农业局长都不知道此事,各部门自搞自的,合作社暗中竞争。
3、下指标、定任务,追求数量和形式。
如有的地区已定出2004年的目标是:新发展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40家比较规范的示范性合作社,培育20家年销售额上千万元的合作社。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获取政绩,必然以搞运动的方式,追求数量,垒大户。有的地方同志尖锐地指出:如给钱,谁办合作社就给谁,把农民忽悠起来,最后很可能是,兴也合也,衰也合也!
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任重道远 ,政府应创造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浙江台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浙江以至全国可以说是已具有一定的水准。但台州全市农业人口480多万人,农业劳动力120万人,共有150万农户,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起步于2000年,现在达到297家,社员3.91万户,也仅只覆盖3%的农户。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急需政府的扶持。
1、政府最大的扶持是通过政府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确立一个法律和制度的框架
政府的法令和地方法规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确立一个法律和制度的框架,框架的特点是将合作组织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灵活性相结合。在立法尚未出台时,政府的政策导向应有利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向着合作制导向演变。
确立法律和制度框架的原则要有利于加强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专业户在合作社中进而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保障他们在合作社中的利益(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合作社的生命力在于能否满足社员的需求,它不应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应是服务对象——农产品生产者所有、控制和通过利用合作社的服务而受益的企业。社员作为所有者的身份和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惠顾者)身份二者的统一(惠顾在这里可理解为社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就是以各种方式对合作社作出的贡献)是合作社与其他类型企业的重要区别。应从这一角度出发,看待和处理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返还的问题,一人一票和“一人多票”或“多人一票”的问题。
当前在发展合作社时一些地方对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问题的认识还较模糊。如有的地方在介绍合作社发展状况时提出“买断式的合作社经营方式”,“合作组织一次性买断成员的产品,成员不承担二次销售的风险,不享受二次销售的收益,这种方式比较普遍”。但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合作社到底是谁的?是不是成员所有的经济组织?如果是,那成员为什么不承担风险,不享受收益?如果不是,那是否还能算是合作社?这种情况说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内涵和外延等关键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廓清。
2、推行普惠性的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有的学者研究了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上市40余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财务资料,发现政府财政对这些龙头企业的资助,并没有带来这些企业的迅速发展,也就是说,政府的财政支持与龙头企业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具体说,在政府的财政资助中,销售税金优惠的效果比较明显,但这种优惠属于“非专项补贴”,在行业中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到;而专项补贴(所得税率)的效果并不好
[3]。对合作社的扶持也应考虑这个问题,应对所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合作社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让它们处于平等的发展起点上;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普及性的合作社知识、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合作社干部的能力建设,而不是给少数合作社吃偏饭,垒大户。
3、成立地方各级的协调合作社工作的综合领导小组。
有些地方已认识到成立合作社综合领导小组的必要性并已采取了行动。如吉林省某县,在2003年5月,由县委组织部、农村工作办公室和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名为《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对新型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支持,并成立了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县委组织部和县妇联三方联合组成的“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工作。我们认为,地方各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领导小组应包括农业局、供销社、科协、妇联等与合作社有关的机构,由当地分管农业的副书记来抓。领导小组的工作重点应是政策供给,为当地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它应负责整合与合作社相关的各个部门的资源,协调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配套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章程和地方法规的实施细则,明确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界定合作社的内涵、外延及内部组织结构、管理机制等,这样各类合作组织即可“对号入座”,打破原来的部门界限,在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名称下整合起来。
4、对于合作社的发展问题不要硬性定指标,下任务。
农民与市场对接可以有多种形式,应让农民选择,鼓励农民的各种类型的合作和联合,农民可以选择合作社这种形式,也可以选择其他形式,也可以在选择合作社之后转而选择其他形式。合作社不可能包打天下。合作社的发展,也可能有些会演变为投资者导向的企业,这没有什么不好。但政府的政策导向要有利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向合作制导向演变。政府的政策要使人清楚,合作社具有什么样的产权结构、组织架构和制度安排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如有的地区有关部门提出合作社要具备5个条件,“合作社对这些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政府并不勉强,但政府政策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这些条件”,这样做就可避免“合作社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
四、合作社的发展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1、处理好专业大户与专业小户的关系
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和营销的专业大户怎么样带动经济水平更低的那些专业小农户,把他们组织起来,共同发展?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虞市驿亭镇二都杨梅专业合作社, 5个人发起,不是一个村的,一个是村委会主任,另一个是邻村书记,还有2人是种植大户。社员100元一股最少,不愿多缴,社长入4万, 2人2万,1人1万,1人 1.5万,共10.5万元,3个监事每人2000元,总股本20万元。成立时50名社员,现在165户社员,包括13个村的村民。合作社分6个基地,165户3200多亩,5个人共357亩。合作社首先大户同意,从分散经营到控制市场,精加工,大户自己的销售渠道不会放弃。第一次收杨梅时记帐,现场付现钱。第二次返利,净利润中50%作为下一年度的费用开支、新产品开发、出去考察等,50%按股直接分配,20万元股金,其中5个发起人股份10.5万元,分红率14.2%。这里就有一个如何处理好3200亩与357亩的利益关系、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关系的问题。
合作社内部的产权关系要明晰。合作社中的企业或专业大户由于经济实力强,可以负担合作社的组建和运作成本,包括购置合作社的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等,但合作社的自有资产和合作社成员投资、由合作社使用的资产的产权关系一定要界定清楚,应创造条件不断壮大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现在有的地方为宣传合作社的成绩把社员的资产也算在合作社的名下。如考察某合作社时听介绍说合作社的固定资产280多万元,办公大楼是合作社的产权。但据在下面了解,实际上是12个大户花85万元买的大楼,租给合作社,每年租金48000元。
2、在龙头企业牵头办的合作社中,处理好公司与农民社员(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加农户,我们曾指出,双方是不平等的互利关系
[4]。公司牵头办合作社,在合作社中的公司与农户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不平等的。浙江台州负责农民合作社工作的同志讲,台州的合作社现已由249家发展到293家,但真正分配向生产者转移的, 也就10几家。
如:临海市上盘西兰花产业合作社从社员收600多万头西兰花,540万元原料款;从非社员收200万头西兰花,170万元原料款;人工、物质费用300万元左右,加工出口1100多万元加工收入。利润100万元,7%返还给161个社员,公司还是拿大头。
公司对剩余的分配原则有它们的观点,公司认为,我为农民的产品支付了收购款,我与农民之间的交易已经完结。产品销售的风险完全由我承担,我也理应得到加工销售产生的利润。应该承认,公司的观点有其立论依据,中国农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的现状仍是买方市场,如产品紧缺,按投售量返还利润相对容易,但产品过剩的情况下,销售就是关键,作为农产品生产者的社员对合作社的第一需求是销售农产品,在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为主体的合作社中,加工销售者的利益必然是第一位的,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利益分割都要为此服务。
我们认为,由公司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公司对合作社应该是起一个孵化作用,就合作社而言,应逐渐创造条件使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专业户成为公司的股东或是合作社的主要股东,最终成为合作社的主体。此后公司只能是合作社的一个团体成员或客户。
3、在专业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中,处理好农户社员(所有者)与雇工之间的关系。
某西瓜合作社,有129个社员,每人入股600元,在海南岛、广东、江西等地建有8个基地,雇用1000多人种西瓜,在50多个大中城市建立销售网络,进行销售,以品牌西瓜打入宾馆、餐厅及高档消费区。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一些专业大户甚至在外省市大片承包土地,雇佣劳力,这就出现了社员(专业大户)与雇工之间的关系。理想的模式是雇工具备条件时成为社员,但当前恐怕主要是保障雇工的合理工资待遇。
4、处理好跨社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关系
如:绍兴欣浓果蔬专业合作社,农户入社要填申请表,需经村经济合作社签字,合作社与村委会还要签协议。当问及这样做的原因时,社长表示,社员的行政管理关系没变,还要服从村里的有关规定,履行计划生育等义务。合作社是经济组织,不能消耗精力去管这些事。而且社员的土地还在村里,土地之间的纠纷还要村里管,电、水还要村里提供,因此专业合作社必须处理好与村的关系。以前的一些研究曾提过,社区组织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母体和摇篮
[5],在新的历史时期二者的关系如何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对这个问题应进行深入的研究。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五个统筹的基本精神完全一致,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治本之策。扶持以农产品生产专业户为主体(合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主要掌握在农产品生产专业户手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是真正扶持农业、真正扶持农民。
[1] 陆学艺:《包产到户的由来和今后的发展—关于甘肃省包产到户问题的考察报告》(1980年11月),刊于《当代中国农村和当代中国农民》一书,知识出版社,1991年7月,北京。
[2] 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1986年1月1日)。
[3] 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待发表)。
[4] 张晓山等:《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年5月,第18-19页。
[5] 参见张晓山 苑鹏著:《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外比较研究》,第92页,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