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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鹏 国鲁来 杜吟棠:加快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步伐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党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并将发展现代农业作为一个重要的切入点。提出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步伐、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而出现的一个经济概念。如果传统农业是指“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的话,那么现代农业则是指以现代工业品投入和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农业。也即农业从一个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部门转向了以科学为基础的产业。农业增长的方式由主要依靠传统投入和劳动集约逐步转向日益依赖于技术和资本的投入。农业技术进步成为推动农业发展的基本源泉。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引入,意味着农业的发展不仅仅要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还需要考虑生态效益,实现经济与资源、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农业作为一个外部性很强的特殊产业,决定了必须由国家承担起具有长期性、战略性、公共物品性的科技投资和推广任务,形成以公共科技推广机构为主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体系。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经过20余年的改革与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体系由政府独家承担的一元化局面被打破,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市场供给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涉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民间科技组织越来越多地加入到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的领域中来,农技创新与推广服务开始走向社会化。然而,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体系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一方面,现行公共农业科研与推广体制的基本框架还保留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表现在体制安排行政化、科研创新主体建设滞后以及运行机制不畅等诸多方面,面临着深化改革、重新进行功能定位的挑战;另一方面,民间农业科研与推广体系正在发展初期,存在着总体科技创新能力薄弱、科技创新领域狭窄、推广覆盖面小、无法担负起技术创新主体的重任等问题。并且,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是农业技术的有效供给与农民的有效需求之间存在错位,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因此,如何立足于小农为基础的中国农业基本经营体制,建立起有利于农业技术创新、有利于农业科技产业化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已经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重大课题,它对于提升我国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些年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改革与发展的经验表明,消除不利于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的制度障碍是一项涉及到基本理(观)念、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体系以及具体政策等一系列方面的综合性改革。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还要受到国际规则的制约。因此,深化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体系的改革,难以从农业体系内部自身改革中得以实现,它向现有的法律环境、行政体制、政策制定机制以及传统观念等提出了挑战。
    我们认为,首先要对国家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体系建设达成共同理念。即,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体系的建设不能放弃公共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体系的主导地位。它是由农业食品消费的全社会性,农业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其农产品对于低收入阶层的特殊重要性、以及我国进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特殊发展时期所共同决定的。在我国这样一个小农经营、兼业化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下,农民收入水平偏低、城乡差距在拉大、农村集中了大量的贫困人口、农业劳动者素质普遍不高的现实情况,以及新技术带给小农户可以忽略不计的个人收益与巨大的社会效益之间的长期矛盾,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国家公共科研创新与推广体系的主导地位,它也十分符合WTO农业支持政策的规则。同时,引导和推动企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并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鼓励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介入进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业技术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的结合,让科技惠及农村广大小生产者、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实现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改革程序的制度化。这些年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曲折道路表明,国家对于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改革和政策制定应当在现行相关法律框架内进行,一切改革应当是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而非政府此一时、彼一时的政策来推进,否则就无法达到改革的目标。
    第三,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体制的改革必须与现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起来,并且日益依赖于国家建立起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的综合性的行政管理体制。只有摆脱对行政区划体制下政府管理体制的依附性,按照农业区划、区域农产品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设想才会成为现实,否则只能是停留在组织形式上。
    第四,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组织的特殊作用。因为合作社代表农民利益,组织成员是新技术、新品种的使用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在保护、增进农民利益方面,在推广使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具,改善农村信息条件、开展农民培训具有其他的组织形式所难以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市场适用范围小、技术专用性较强的实用技术开发,合作社更是一支不能忽视的力量。
    第五,加强对农业科技企业的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公共科研部门与私人科技企业的合作。鉴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特殊社会属性,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科技推广企业的市场监管力度。包括科技资质认证、新品种、新技术的评审、鉴定和公告;以及推广行为的监督,提高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帮助农民增强风险意识和辨识能力,防止损害农民行为的发生。
    此外,国际经验表明,最有活力的科技创新体系是私人和公共部门之间的联合和协作。政府公共的农业科技投资分配应当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标竞争,而不是行政分配的手段,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崛起。此外,在主要依靠国内力量提供农业科技供给的同时,应重视积极引进国外农业科技成果,以便优化科研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科技投入的产出效率。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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