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中国加入WTO是这一趋势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它必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也不例外。
中国加入WTO之时正值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这个新阶段的几个特点与中国加入WTO的问题交织在一直,使中国的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第一,改革二十年来,中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由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农村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的商品化、市场化的程度大大提高。而由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选择性所决定,无论是在生产要素的购买还是农产品的销售上,中国两亿多分散的小农户在市场中都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二,现阶段农产品的供给已从短缺转为总量阶段性过剩,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已由供给导向转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农民生产出来的各类农产品越来越难以实现其价值,农民增收的形势严峻。当前一项战略性的举措是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结构,但是在发挥不同地区农业生产比较优势的问题尚未解决、农业生产合理的区域布局尚未形成的大背景下,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难度较大。这其中一是市场信息问题,分散的小农户很难得到完整、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二是科技创新问题,在农产品总量阶段性过剩、产品结构性矛盾并非主要问题的背景下,只有抓产品的品种、质量和特色,才有可能抢占市场份额,这就要通过科技创新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这两方面的工作都涉及到政府的职责。但政府履行职能只是一头,另一头则需要通过组织创新在农民中形成新的组织载体,这样农民与市场对接的过程才有可能完成。
第三,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大背景是改革以来国民经济的持续、调整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购买力水平普遍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多样化。中国农产品的供给走向必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历程相一致,即农副产品加工技术及加工方式不断发展,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链条越来越长,环节越来越多,结果是消费者最终支付的食品价格中,初级产品所占份额不断减小,加工增殖部分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在这种形势下,农民(初级产品生产者)通过何种方式来获取或分享二三产业的增殖利润,这是保障初级产品生产者经济利益的一个大问题。
我们正是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特点的背景下来面对中国加入WTO的现实。中国加入WTO,关键是要引入一整套市场规则和制度安排,要遵守人家早已制定好的共同的侧,这种制度的引进必将会对中国的政治、法律、经济体制以及文化、首选观念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也应有相应的符合市场规则的制度规范和组织体系与之接轨。这样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入WTO必将促进中国的制度变迁和组织创新,农村也不例外,而主动地去变革和创新,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自身的权益。
其次,中国加入WTO,意味着我们应享有贸易上的平等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入世”对中国农业及农产品的影响,集中在市场准入问题上。诚如专家们所言,关税配额仅是给外方提供理论上的市场准入机会,并不是一定要履行的实际采购义务,但如何在关税配额的实现问题上占据主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及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固然,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是大势所趋,国际社会对贸易保护,尤其是非关税手段的使用日趋敏感,但农民通过经济上的联合形成自己的组织,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更好地捍卫自身的权益,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业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
农民与市场对接可以有多种形式(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合作社或协会加农户等),农民的组织创新亦可以有多种形式,农民有权利不选择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也有权利在选择合作社之后又转为选择其他的组织形态,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中,发展农民的专业性合作组织有其经济和社会的合理性:
合作社提供了一种制度手段使分散的农户在保持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前提下,通过农产品的集体销售或农业投入品的集体购买等交易上的联合实现产前和产后的规模经济,合作社在生产的全过程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使农户能顺利地与市场对接。
合作社与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之间的根本差别在于,前者的所有者即是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二者的身份是同一的,而后者所有者(投资者)与其服务对象的身份是分享的。因此,作为投资者企业的公司或龙头企业,它们只能通过返还一部分利润的方式对农户做一些让步,但它们与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而合作社本身就是农民办的,它们通过参与产后的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就可使农民(初级产品生产者)获得产品加工、销售增殖的全部或大部分利润,从而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
合作社以社区为基础,扎根于基层,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当地的社员提供服务,而不是为投资者创造利润,合作社对市场力量的回应方式与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截然不同,它不会因为追逐利润而随意改变投资方向或投资地点。它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当地社区的福利和就业。
在市场由私人或公共企业所控制的情况下,合作社是市场中企业组织的一种替代形式,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它的存在有助于完善市场秩序和规则,是政府、公司(私人或公共企业)以及农户都需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户需要,因为它能使分散的弱者联合起来,改变弱势集团的地位。公司需要,因为它可与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避免了与分散的小农户进行一次性博弈的恶果。政府需要,因为合作社可以为国分忧,成为农村社会各的安全阀和稳定器。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将是政府有关部门在与国外进行农产品贸易谈判时持有的一个颇有仅仅是的筹码。
国际合作运动的经验表明,在市场形势严峻、外部环境对商品化农业发展不利的情况下,农民往往倾向于组织起来,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以便与市场中的各种经济力量相抗衡,以较低成本、较快捷的方式整体进入市场。可以说,中国加入WTO及使农民面临严峻挑战的农村经济形势正是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民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成为抗衡力量的有利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