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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周:发挥农村优势 逐步填平农村与城市间福利鸿沟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定于2010年4月20日(星期二)上午9:00,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报告厅联合举办“2010年《农村经济绿皮书》新闻发布会暨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研讨会”。
    发布会上,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李周表示,农村发展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1.农用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不平等交易问题
    在现实中,人们非常关注一些地方政府以“反租倒包”、“返租转包”等方式动辄将以万亩计的土地转到非农村集体成员的手中产生的问题。这些做法确实需要加以规范。然而,更加值得重视的是土地会因为集体产权转为国有产权而产生更大效用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安排不改,同地不能同权、同价,剥夺农民土地利益的做法就难根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就会异常艰难。
    农用土地非农化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用行政办法为被征用的农地定价,用市场办法为非农用地定价,由此产生了巨大的差价收入。二是追求税收最大化、且把招商引资作为基本手段的地方政府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且把占用农地作为基本手段的企业家结盟,致使土地非农化引发了很多冲突。
    地方政府不宜成为土地用途变更的最大受益者。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可变更用途的农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变更权由谁获得应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这个变更权由出价高的农民集体获得,地方政府就实现了土地用途变更权收益的最大化。一般来说,农用地的区位越好,农村集体出价越高,所以这种市场取向的做法不仅具有公开和公正的特性,而且能够满足非农化、城镇化的要求。由于土地用途变更是农民集体的自主选择,也就消除了农民抵制土地用途变更的集体行为。
    如果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集体所有,企业的竞争就是愿意为获得非农用地使用权支付多少地租或股金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实现了地租或股金的最大化,农民集体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农民集体以土地入股成为企业股东,并获得持续性的股权收益,企业主要承担股权分红的责任,为获得非农用地使用权的一次性支出急剧下降,有助于降低企业风险和产品成本。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是非农用地必须收归国有。然而,该法规的立法依据并不充分,需要加以修改。为了尽快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可以先搞一个条例,同时研究正式立法问题。
    2.城乡一体化构建的路径问题
    降低城镇门槛,让更多的农民进入城镇成为市民的做法,有利于城市扩张和城市发展效率的提高,因而会被越来越多的城市所认同并采纳。然而真正操作起来,进入城市的肯定是获得成功的农民,其结果是农民身份的分化,而不是城乡一体化,所以它仍是治标之策。更为适宜的做法是充分发挥农村的比较优势,通过农村的更快发展,逐步填平农村与城市之间的鸿沟,逐步实现普遍发展的目标。我国农村已经涌现出一批依靠自身力量填平城乡发展鸿沟的镇村,在这些镇村里,现行户籍制度已不起作用了。它们的大量出现,会促进新的体制机制加速成长,使旧的体制机制越来越边缘化。国家在这方面的责任是,以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为越来越多的村镇通过自身努力逐步填平户籍制度导致的福利鸿沟创造条件。
    3.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问题
    政府宏观政策的改善和农民对市场做出恰当的应对策略是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两大力量。然而现实中存在强调前者作用的倾向,以致于忽略了农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作为一个尚未完成转型任务的国家,必须继续保持深化市场取向的改革的方向,必须继续加大深化改革的力度,必须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对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的调控必须慎重。
    政府的职责是,通过保护合法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和提供公共物品等举措,营造一个把蛋糕做大的宏观政策环境。在分蛋糕方面,第一次分配要保障工资份额,抑制利润、利息和地租的份额。第二次分配要严格执行基本公共物品供给均等化等政策,逐渐缩小地区和城乡之间国民公共福利的差异;第三次分配要有引导高收入者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通过税收减免鼓励企业和个人拿出利润和收入做社会事业,逐步完成由有事找政府不找社会的文化到既找政府又找社会的文化的转型。
    文章出处: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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