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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航英:中国农业转型及其动力机制再思考——基于皖南河镇的经验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6/1 爱思想 陈航英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中国农业转型及其动力机制仍是有待探讨的问题。本文将农业转型动力因素划分为两类,即来自于农民内部的动力因素和来自于农民外部的动力因素,前者是农民内部因分化产生的自下而上的动力,后者则主要是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通过对皖南河镇十年农业转型之路的考察,本文发现作为外部动力因素的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是农业转型的前提条件,来自农民内部的动力因素则是农业转型主要的驱动力。在具体转型过程中,租地农这一偶然因素发挥了重要的催化和桥梁作用,并促成一种独特的农业转型路径的出现。正是在各种动力因素和反向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原先的农业生产关系和市场关系才被彻底重构并形成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关键词】 农业转型,动力因素,租地农,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 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业正在经历快速转型。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土地流转面积和比重逐年增加。1992年,我国土地流转面积为774千公顷(约1161万亩),占当年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0.9%(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2010:68)。然而,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已达4.79亿亩,占当年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5.1%(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2017)。其次,伴随着土地流转的开展,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大量涌现。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已达280万个,其中,家庭农场有87.7万家、合作社有179.4万家、龙头企业超过38万个(《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280万个》,2017)。
    不少学者已就中国农业转型及其动力机制问题展开讨论。张谦和杜强较早关注了这一问题并指出中国农业转型的主要动力是农业企业公司(agribusiness companies)(Zhang & Donaldson, 2008:43, 2010:463)。根据与农业企业公司的不同关系,他们划分出了五类农业生产者,包括商品化农业生产者、合同式农业生产者、中国特色的半无产农场工人、半无产农场工人和无产农场工人(Zhang & Donaldson, 2008:32)。他们认为,农业中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正愈发为农业企业公司所掌控,而农民为了生活则愈益出卖自身的劳动力。但是,他们又认为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提供的保护,中国并没有出现一支无地游民大军(Zhang & Donaldson, 2008:44)。
    与张谦、杜强的观察类似,黄宗智等学者通过数据分析指出,在中国农业转型过程中并没有如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理论认为的那样出现大量雇佣劳动,中国农业雇工的比例只有3%左右,因而农业转型呈现出的是“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的特征(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①。然而,与张谦、杜强不同,黄宗智等认为遏制农业无产化的原因除了集体土地所有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采用“半工半耕”模式的中国农民家庭经营的坚韧性(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所以,黄宗智(2012:96)认为,中国农业资本化的模式“不是雇工经营的规模优化生产,而主要还是商业公司 + 小农户生产的模式”,也即中国的农业生产环节依旧为农民家庭所掌控;并且,“中国农业资本化主要是由农户投资推动的,其总量比国家和农业企业公司的投资还要大”。(黄宗智、高原,2013:28)
    还有一批亲小农学者则认为中国农业转型主要是政府行政力量推动的结果(叶敏、马流辉、罗煊,2012;贺雪峰,2015;冯小,2015;曾红萍,2015;龚为纲,2015;龚为纲、张谦,2016;孙新华,2017)。政府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出于“便于管理”的农业治理逻辑。面对数量众多且分散的小农户,政府的管理成本不仅巨大,而且治理效果也难以体现出来,而数量较少、规模化的农业经营者,不仅让政府的管理成本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能更快、更好地体现其治理效果。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地方政府的政绩逻辑和对项目资源的争夺。在上级政府要求开展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的号召下,地方政府一则是为了“出政绩”而积极动员资本和农民开展土地流转,二则是将推动土地流转作为向上“跑项目”的工具。正因如此,所以亲小农学者积极反对行政力量推动资本下乡与民争地。尽管有此不同,但与黄宗智等学者类似,亲小农学者也欣喜于农民家庭经营的坚韧性并认为农民家庭可以凭此击败进入农业生产的工商资本(郭亮,2012;孙新华,2013)。
    与上述学者不同,严海蓉、陈义媛等学者提出了另一种看法。严海蓉和陈义媛(2015:52)指出,中国农业转型主要来自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资本化动力的推动。具体而言,前者是指中国当下的“资本下乡”,后者则是指“通过农民分化、依靠市场经济条件而实现的资本积累动力”。对于亲小农学者的观点,她们批评道,“小农经济派学者通常批判资本进入农业,但对于来自乡村的资本积累则几乎没有异议”(严海蓉、陈义媛,2015:50)。针对张谦、黄宗智等学者所谓的“没有无产化”特征,严海蓉和陈义媛(2015:60)则指出“雇工在(中国)资本化农业中已经相当显著”,雇工的比重约为28%。然而,对于黄宗智和亲小农学者提出的农民家庭生产自主性的问题,陈义媛(2016)通过揭示“隐蔽的雇佣关系”予以反驳。她指出,尽管小农仍旧“保持着‘家庭农业’的形态,有一定的‘自主性’,(但)他们从农业中获取的收益却仅是所投入劳动的日工资”,这主要是因为龙头企业已经“控制农业生产条件,将家庭农业连构进自己的产业……得以通过更隐蔽的方式占取生产者的农业剩余”。
    事实上,关于中国农业转型问题的争论已经是关涉具有深厚历史积累的国际农政研究争论。黄宗智等学者秉持的是以俄国学者恰亚诺夫为代表的小农经济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凭借具有内在坚韧性的农民生产方式,农民家庭经营可以抵制资本主义的渗入并且依旧占据农业生产的主导地位。恰亚诺夫(1996[1925]:263)就曾指出,尽管资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比如抵押信贷、农场流动资本的借贷以及对交通运输、仓储、水利等方面的控制等——渗入和控制农业,并把农民转变成使用他人生产资料的劳动力,但是农业依旧具有小商品生产分散而独立的性质。也就说是,即便被整合到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之中,农民家庭农场仍具有明显的独立性,遵循的依旧是非资本主义的运行逻辑。
    严海蓉、陈义媛等学者的论述则呈现出马克思主义农政学者的逻辑思路。他们认为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农民家庭经营势必会被资本主义农业所取代。马克思(2004[1867])通过对英国农业转型历史的考察指出,旧式的小农将不可阻挡地被资本主义消灭,土地将被集中,农村将形成农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作为对马克思理论的拓展,考茨基(1955[1899]:199)主要考察了资本主义在农业领域的演进趋势。他发现,资本主义在农业领域并没有完全消灭小农,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保存了小农经营。对此,考茨基(1955[1899])指出,小农经营的保存与其说是因为它比资本大经营更为稳固,毋宁说是因为资本大经营的需要:一方面,小农是资本大经营生产的商品的购买者;另一方面,他们又是资本大经营所特别需要的劳动力的出卖者。也就是说,小农家庭农场的存续并非是因为恰亚诺夫主义者所认为的小农生产的顽强生命力,而是资本特意部署的一个结果。考茨基的这一论述也得到了其他学者的认同(Djurfeldt, 1981;Goodman & Redclift, 1981)。相比考茨基,列宁则是更为细致地分析了农业资本主义转型的具体发生机制。通过对俄国农村的考察,列宁(1984[1899]:145-147)认为,小农生产并非外在或独立于资本主义生产而存在,恰恰相反,其内在自发的就包含着资本主义所固有的一切经济矛盾。正是在农民经济内部矛盾导致的农民分化的作用下,俄国农业资本主义才得以发展。列宁(1988[1907]:205-208)还进一步区分了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两条路径,即普鲁士式的道路和美国式的道路。前者是基于封建地主阶级的内部转变,后者则是基于农民内部的分化。拜尔斯(Byres, 1996:27-36)分别将之概括为“自上而下的资本化动力”和“自下而上的资本化动力”。
    通过对相关研究的梳理可以看到,学者对中国农业转型的讨论主要关注的是中国农业正在发生怎样的转变以及这一转变背后的动力机制是什么。本文的研究正是对这一关注的延续。但与之不同,本文将农业转型视为是一个发生在相对较长时间段之内的“过程—事件”(孙立平,2000)。基于此,本文认为农业转型并非是一个自然而然、目的论式演变(teleological unfolding)的过程(Li, 2014:4);相反,它是由各种因素和力量——无论是正向的,还是反向的——相互交织、共同作用型构出的一个具体转变过程。因此,我们必须更为深入地考察一个地区农业转型的具体发生过程,并在这一具体过程中探究动力因素和反向力量如何发挥作用;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更为清楚地揭示出中国农业到底发生了怎样的转变。基于对前述研究的总结,本文将农业转型的动力因素划分为两类,即“来自于农民内部的动力因素”和“来自于农民外部的动力因素”,前者是农民内部因分化产生的自下而上的动力,后者则主要是来自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动力。
    本文通过对皖南皖县河镇②十年(2007年—2016年)农业转型之路的描述和分析来对上述问题做探索性的回答。自2014年9月开始,笔者3次进入河镇,展开了为期7个月的田野工作。河镇现有耕地5.86万亩,人口31541人,劳动力18713人(其中约80%外出务工)。自2007年以来,土地流转已经使河镇的农业生产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除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小农户外,河镇现有4家龙头企业、约40家农民合作社以及大约100家各类家庭农场。在短短十年时间内,政府、资本和当地农户等各种力量相互交织作用,造就出河镇农业现今的图景。可以说,河镇是中国农业转型过程一个极佳的缩影。在这里,不仅可以观察到具有地方特殊性的农业转型过程,更可以透过这些地方特殊性,探寻其背后深层次的、具有普遍性的农业转型的动力机制问题。
    二、搭台唱戏: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推动农业转型
    (一)改田造地和土地流转
    孙新华描述了土地整理前河镇的农业生产条件:土地细碎化和农业基础设施的破败。
    1、土地条件差:项目区目前田块大小不一,形状不规则,影响了土地的高效利用……
    2、农田水利破败不堪:由于项目区现有塘口淤积严重,蓄水量少,无法满足灌溉需要,甚至遇到干旱年份,更是导致土地干涸,作物枯萎,农作物产量低下……(孙新华,2017:85)
    这实际上是“分田到户”后中国农业生产状况的一个缩影,其很大程度上导源于土地均分的做法和国家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减少(陆学艺,2002:5;贺雪峰,2013:128)。
    2005年前后,土地流转大潮开始席卷皖县。作为皖县唯一的农业镇,河镇自然是全县土地流转工作的重点区域。但是现实是,面对上述农业生产条件,即便农户愿意出手,也没人敢来接手,所以,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然而,在当下中国要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势必只有依靠政府。
        
    河镇的情况也不例外。2007年皖县县政府帮助河镇获得国土资源部的土地整理项目。凭借该项目提供的2587万元资金,河镇三个村的10500亩土地被平整出来。之后,河镇又连续三年获得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4000多万元资金,改造了12000亩土地。由于项目实施良好,2012年河镇被安徽省财政厅确定为“安徽财政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2013年又被确定为安徽省“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十年间,河镇共获得超过3.5亿元资金用于改善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见表1)。到2016年年底,河镇全镇耕地被平整完毕。
    凭借巨额资金投入,河镇农业生产条件确实得到极大改善。错乱的土地被统一平整以便于大型农机作业;田埂被清除掉,土地被划分成面积介于10亩—30亩不等的规则田块;原先破旧的沟渠被重新规划设计和铺设;适合于大型农机行驶的机耕路也修建起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平整后的河镇农田成了“田成块、路相连、渠相通、林成网、旱能灌、涝能排,具备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现代农田”(河镇镇政府,2010:3)。
    然而,要实现农业转型升级,仅仅改善“硬性”的农业生产条件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践行规模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下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只能是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所以,为促进土地流转,河镇镇政府制定了一套被称为是“三权分离、虚拟地块、两次流转、合理收益和确权不确界”的土地流转模式。按照这套模式,土地权利被三分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为了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河镇镇政府提出了“虚拟地块”和“确权不确界”。所谓“虚拟地块”就是“指在实施农业项目的同时,在项目区内打破原有农户承包土地界限,将土地所有权以村民组为单位,划定四至位置,使农户承包面积‘虚拟化’”。所谓“确权不确界”则“是指农户在项目区内的土地承包面积只确定承包权,不确定具体界限”。通过这两个措施,河镇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被“虚拟”确权,土地承包面积被登记到“耕地权益证明书”上,作为土地流转之后获取租金的一份证明。如此,原先家户之间的土地划分变成了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划分,而村民小组内部各家之间不再划分土地界限,只确定各家的土地承包面积。这样,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就实现了分离。各家的土地承包权和承包面积都没有改变,只是他们的土地经营权被集中起来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当然,实际工作并非一帆风顺,河镇镇政府在推动土地整理和流转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小的阻力,但凭借“车轮战”“算笔账”等动员工作以及“人情”“熟面孔”“家门口人”等社会关系,土地整理和流转工作还是得以较为顺利地推进。③事实上,当下中国如若没有行政力量的大力推动,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和土地流转都是难以实现的。就此而言,行政力量在推动中国农业转型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Gurel, 2014; Trappel, 2016)。
    总之,在政府推动土地整理后,河镇的农业生产条件的确得到了极大改善;政府建立的土地流转制度也稳步地推进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从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正如河镇主管农业的副镇长所言,“河镇现在的农业还在起步阶段,但现在我们基础好。就像巢已经做好了,就不愁凤凰来,至于这凤凰是哪里来,我们也就不知道了”(河镇副镇长程名,2015年3月17日)。
    (二)资本下乡及其失败
    那么,河镇镇政府想要把哪些人培育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呢?从政府报告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六类,即种田能手、养殖能人、农业技术人员、本镇外出成功人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经济实力的外地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河镇镇政府,2010:2-3)。然而,实际上河镇镇政府着重支持的主要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有经济实力的外地人”。对于政府而言,工商资本是实现河镇农业现代化最为重要的担当者。河镇农办主任就直言,“(虽然)国家提出要限制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中来和家庭农场或者合作社争夺土地……但我们没有完全断绝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这种其实也是我们保留下来的一种探寻模式”(河镇农办主任陶云,2014年9月22日)。通过积极的招商引资,政府力图依靠工商资本在河镇打造一个“以生态农业、绿色农业为主导方向,构建‘三区、四核、多园’的现代农业空间规划,形成‘东水稻、西苗木、生态养殖居其间、观光休闲促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格局”(河镇镇政府,2013:3)。
    在政府的积极动员下,2008年河镇三个村庄共10500亩土地整理完毕,土地流转正式在河镇拉开帷幕。率先流转土地的清一色的是工商资本,如当地最大的龙头企业红星米业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米业”)流转土地2244.03亩,来自县城建筑公司的3人合伙流转土地2003.6亩,原县种子公司经理流转1029.35亩,建筑承包商杨金华流转1076.51亩,粮油公司的6人合伙流转1100亩,来自邻县的农机商人许良和建材商人陈杰分别流转了1061亩和638.58亩。不少研究已经指出,资本下乡流转土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国家农业补贴的觊觎(郭亮,2011)。这种情况在河镇也确实存在,但并不普遍,在河镇流转土地的大部分工商资本确实是想通过经营农业获取利润。为此,他们投入资金置办农业机械,雇佣劳动力展开规模经营。无一例外,工商资本采取的都是农业资本化发展最为典型的“横向一体化”经营策略(黄宗智,2010:146)。
    尽管雄心勃勃,但不到三年时间工商资本的规模经营就纷纷遭到失败。例如,流转土地最多的红星米业在刚开始的2009年就因土地不平整、管理失当等原因亏损资金约200万元—300万元(冯小,2017:86-87)。从河镇的案例来看,工商资本经营农业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对农业生产特殊性的认识不够且缺乏相应的规模经营知识和技能。事实上,工商资本基本上就是将农业等同于工业并普遍采用工业管理模式。“就包括像老曹(红星米业老板)那样,管理工人拔草,他认为这个不是很简单嘛,不就是找几个人拔一亩田或者几亩田的草嘛,很简单的东西。但是(农业生产管理)确确实实不是像他那么讲的。”(河镇农办主任陶云,2016年4月14日)农业规模经营需要的是一套全新的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显然工商资本并不具备。其次,照搬小农农业的双季稻种植模式,导致出现用工难题。众所周知,种植双季稻最为关键的一个阶段就是用工高峰期的“双抢”,即抢收早稻、抢种晚稻。既然工商资本种植了双季稻,那么其扩大的种植规模势必需要更多的农业用工,但此时能提供劳动力的小农户其自家农场上恰好也需大量用工,这就导致工商资本农场遇到了劳动力严重不足的难题。第三,规模经营“脱嵌”于乡土社会,遭遇到反向力量(徐宗阳,2016)。工商资本的大农场虽地处村庄,但实则是一块“飞地”:农场与村庄的关系最多只是用地和用工这样冷冰冰的经济关系,但即便是这样的关系也仅限于农场与村干部和少数村民之间,而与广大村民无关。不仅如此,规模经营还冲击到村民原先的生产生活实践,比如因农药漂移问题,村民无法在靠近农场的自家土地里种植油菜等作物;因土地经营权的限制,村民也无法再像以前一样在田埂这样的零碎土地上种植蔬菜。所以,对于广大村民来说,他们非但没有享受到农场带来的经济利益,反而还遭到了损害,由此产生的反向力量也就不断给工商资本大农场的日常经营带来不便和麻烦。
    从2007年开始,河镇镇政府一直试图将当地的小农农业改造成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为此,政府一方面积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之变得适合于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则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土地流转。在利益的诱惑和政府的支持下,工商资本大举下乡流转土地,在短时间内就建立了雇工经营的大农场。乍眼一看,在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这两个外部动力因素的联合推动下,河镇的农业转型已经取得了成功。但是,好景不长,由于自身原因和各种反向力量的冲击,工商资本大农场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就犹如昙花一现般纷纷倒闭解体,还差点让政府苦心搭建的土地流转市场陷入垮台的境地。可以说,河镇的农业转型在2007年—2012年这段时间遭到了暂时的失败。河镇案例揭示出,作为农民外部动力因素的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虽可发挥重要作用,激发农业开始转型,但两者并不一定能够成功推动农业转型的完成;相反,甚至有可能导致农业转型的中断和失败。这也说明,农业转型并非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相反,它是各种动力因素和反向力量在具体社会环境中持续斗争的结果。
    三、承前启后:租地农与规模农业生产方式的传入
    尽管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推动农业转型暂时失败,但已经被开启的河镇农业转型并未就此止步。一个租地农群体的到来,使得河镇农业转型得以继续。下面笔者将先就这个租地农群体进行简单的介绍,然后再讨论他们是如何促进河镇农业继续转型的。
    (一)租地农:一个小资本生产者群体
    2014年9月笔者在河镇访谈所得的郑金案例,因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所以在这里呈现出来以帮助读者了解“租地农”这个群体。
    郑金,1976年生,安徽巢湖人。2012年他和妻子两人来河镇转包田地200亩,租期4年,每年租金为400斤稻子/亩,外加80元/亩转包费。在此之前的5年,郑金一直在上海青浦包地种田。郑金的农场种植水稻和小麦,平日管理主要依靠夫妻两人,但在农忙的时候也需雇工。2015年,农场总共请工大约70个。除基本的农具外,郑金并没有置办其他大型农业机械,而主要是购买社会化的农机服务。2015年,其农场出售水稻和小麦分别约为25万斤和11万斤,纯收益约为11万元。
    像郑金这样在河镇租地的外来农民,本文称之为“租地农”,他们最早于2010年来河镇,2013年则是大量进入。2015年河镇大约有50位租地农,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已在外租地经营多年。例如,从陈杰处转包土地的巢湖租地农,早在1993年就已在上海松江租地种田,至今已在外种地18年。租地农的土地租期为4年—6年,每年除缴纳400斤稻子/亩的租金外,还得给“一包”80元/亩—135元/亩不等的转包费,2015年租金和转包费共计620元/亩—675元/亩。租地农的农场大都介于200亩—300亩,其中最小的为130亩,最大的为638亩。2015年,租地农经营的土地总面积约为12945.13亩,占河镇土地流转总面积(33247.49亩)的38.9%。
    不同于“脱嵌”的工商资本,租地农是“嵌入”乡土社会的。一方面,租地农会在当地村庄租赁空闲的民居,既作居住之所,也作堆放生产资料的场所。这样的居住模式使他们很容易融入当地村民的生活圈子。在调查期间,笔者时常看到一些租地农和当地村民互赠蔬菜、打牌娱乐,相处融洽。然而,工商资本经营者基本上都是居住在县城,偶尔来农场。但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租地农精湛的农业管理技术和自己下田干活的“农民”形象让本地村民对他们大为赞赏和认同——他们“人勤快”“吃苦耐劳”“种田好”“做人规规矩矩的”。这就帮助租地农很好地嵌入到乡土社会中,而没有像工商资本那样受到排斥。
    由于流动性强的缘故,除基本农具外,租地农不置办大型农业机械,而多是在当地购买社会化的农机服务。不同于工商资本大规模雇工经营,租地农农场的日常管理主要依靠夫妻两人,所以其农场依旧会在家庭经营的外壳之下呈现出小农家庭农场的特征,有学者称之为是“流动性家庭农场”(余练、刘洋,2013)。需指出的是,租地农的农场在经济规模、雇工和经营高度商品化这三个方面已是明显不同于小农家庭农场(陈航英,2017:47)。而且,和河镇的农户相比,在外租地经营多年的租地农拥有更多的资本、农业知识和技术以及更为全面和丰富的市场信息。
        
    在他们的生产经营中,可以看到“小农生产和资本化生产对立因素的结合”(Friedmann, 1978:95)。故此,租地农可被视为既非小农,也非完全意义上的资本化生产者的“小资本生产者”(陈航英,2017)。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租地农并非河镇本地人,但此种地域上的外部性不同于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相对于农民群体的外部性。相反,租地农本身就是从农民群体内部发展起来的,并且是“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动力”(严海蓉、陈义媛,2015:52)的绝佳体现。余练和刘洋的研究极好地说明了这点。在她们调查的盛桥镇苍头村,全村约有26%的农户外出包地。外出包地的规模从数十亩到几百亩不等,但主要集中在200亩—300亩,而包地资金和流动资金基本上都来自于他们自身的农业积累。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租地农的农场也必须雇佣一些人工,据她们的估计,租地农农场的雇工比例约为0—0.5人/亩。所以,这部分外出包地的农户可以说是逐步转变成为农业经营大户,他们的生产已经呈现出向资本化农业方向位移的趋势。外出包地使这些农户积累了一些资金,除用于农场的扩大再生产外,也被用于提高他们的家庭生活,“在盛桥镇上买房的十有八九都是包地的”(余练、刘洋,2013)。可惜她们没有比较外出包地农户和没有外出包地农户之间的情况,但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前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在其村庄中已经是处于中等水平之上,并且大体上要好于后者。也就是说,外出包地已经成为盛桥镇不少农户从事自下而上资本积累的一条途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当作为农业经营大户的租地农外出到其他地方承租土地之时,他们又会给当地的农业生产带来什么影响呢?
    (二)规模农业生产方式的传入
    回顾之前的失败,陈杰坦言:“当时主要是没有经验,不知道怎么安排农活……主要是这个模式你还没有学会。”(工商资本经营者陈杰,2015年6月26日)“这个模式”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上规模了和种自己家七八亩田,管理上都是不一样的,不可能按照原来的做法去做了。你种七八亩的时候,还会下田去拔草,但你种100亩,哪还会下田拔草啊”(工商资本经营者陈杰,2015年6月26日)。如果说“种自己家七八亩田”采用的是一种小农生产方式,那么“种100亩”时就必须要有一套规模农业生产方式。事实上,工商资本失败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徒有规模经营的架子而没有掌握规模经营的实质,即一套规模农业生产方式。不同于工商资本,租地农因有长期规模经营的实践,已经掌握了一套规模农业生产方式,而这套规模农业生产方式也随他们的到来而传入河镇。相较于小农生产方式,这套规模农业生产方式在生产过程和生产组织管理两方面展现出自身的特征。
    1. 生产过程的简单化和标准化
    租地农的规模农业生产方式的第一个重要特征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简单化和标准化。伯恩斯坦(2011:134)指出,“现代资本主义农业的一个典型倾向就是尽可能使农业吻合工业生产,即尽可能地加快自然生产过程,使之更加简单化和标准化”。一般而言,资本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使农业吻合工业生产以达到简单化和标准化的目的,包括采取节省劳动力的农业机械、加快作物生长的化学品以及改变作物性质的生物技术(Goodman, Sorj, & Wilkinson, 1987:6-56)。
    为了实现生产过程的简单化,租地农采取了不同于河镇本地双季稻种植模式的稻麦种植模式。相较于双季稻种植模式,稻麦种植模式在理论上产值较低。但是,实际上前者不仅生产过程复杂,用工量大,而且极有可能因为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实际收益降低;后者虽然理论产值低,但因生产过程相对简单,用工量少,管理可以到位,反而具有更高的实际收益。正因如此,租地农凭借多年实践经验选择了收益更为可靠、管理相对简单的稻麦种植模式,而没有重蹈工商资本的覆辙。
    此外,租地农对种植技术也做出了相应的改变。以水稻为例,他们摈弃了费工费时的人工插秧技术,而采用了省工省时的直播技术。然而相较于插秧,直播带来的最大难题就是除草,也正因此难题,河镇本地农户一直没有采取直播技术。但是对于租地农来说,这并不是个难题。借助进口除草剂,只要经过“封、杀、补”④,稻田的杂草问题就得以基本解决,做到了省时省工省力。不仅除草,除虫亦然。而且,为了使农药的效果更为显著和持久,租地农都会加大农药的剂量。除草剂和杀虫剂的大量使用,使得农业生产过程被“化学化”了(伯恩斯坦,2011:106)。“化学化”对于租地农来说一方面减少了劳动用工,节约了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也简化了农业生产过程,实现了对整个生产过程更为有效的控制。
    除简单化外,租地农也力图实现生产过程的标准化。标准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为了获得最稳定和最大的收益,租地农会对农资的使用量有一定的控制,做到既不因为农资投入过多而导致成本增加,也不因为投入过少而导致产量下降。从调查来看,租地农基本上都遵循着一套标准化的生产模式。为了保证出芽率,种子用量会根据播种时间进行调整,麦种用量会从初期的20斤/亩—25斤/亩增加到后期的40斤/亩—45斤/亩,稻种用量则从8斤/亩—9斤/亩增加到10斤/亩—11斤/亩;每亩种子费用,小麦和水稻分别控制在80元/亩和45元/亩左右。在农药的使用上,小麦一般是除草1次、除菌2次,水稻则是除草3次、除虫4次;每亩农药费用,小麦和水稻分别控制在60元和200元左右。在肥料使用上,小麦一般施用中档复合肥100斤/亩,尿素50斤/亩,而水稻也会施用复合肥100斤/亩,尿素则会增加到70斤/亩—80斤/亩;每亩肥料费用,小麦和水稻分别控制在170元和200元左右。按照这套标准化的生产模式,租地农对农场的投入和产出就有了基本的把握。
    其次,租地农也会积极采用一些新型农业生产工具来减少劳动力投入,力图实现对生产过程更为严密的控制。比如,在撒肥环节上,租地农使用一种小型的电动撒肥机。使用这种电动撒肥机,一个劳动力一天可以为20亩小麦或者10亩水稻撒肥料,这是传统人工撒肥效率的2倍。劳动效率更高的是租地农引入河镇的,一种用于喷洒农药的大喷雾器。这种大喷雾器由汽油机带动,需要2人—3人协作,一天可喷洒150亩小麦或者100亩水稻,而河镇本地常用的单人肩背式的小型喷雾器一天只能喷洒30亩左右的小麦或者15亩左右的水稻。所以,新型农业生产工具的使用提高了劳动效率,减少了劳动力的投入,提升了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程度。
    由于土地数量和流转期限的限制,所以如何在这些限定的条件下实现农场投入产出最优是租地农最为关心的问题。通过简单化和标准化生产过程,租地农加强了对生产过程的控制,进而使得农场的管理可以更为到位,产出更为稳定和更可预测。以2015年的粮食收购价格计算,租地农在河镇经营一个200亩—300亩的农场,正常的年收入就可达10万元—15万元。
    2. 生产组织和管理的理性化
    租地农的规模农业生产方式的第二个重要特征就是生产组织和管理的理性化。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租地农已然无法依靠家庭劳动力来实现对农场的有效管理,所以必须雇工。但是不同于工商资本,租地农没有大量雇工,而是采取了“家庭经营 + 雇工经营”的模式。这是一种家庭劳动力和雇佣劳动力相结合的经营模式,雇工的多少取决于家庭劳动力的投入量。在农场的分工上,一些重要的、技术性的工作,比如灌溉、农药的配比和用量、肥料的用量等,都由租地农亲自操作,而一些次要的工作,主要是纯体力投入的工作,则更多是交给雇工去完成。也就是说,租地农在农场内部实行了理性化的分工:租地农自身主要是农场的管理者和技术员,而雇工则完全是体力劳动力的出卖者。在“家庭经营 + 雇工经营”的模式下,农场的雇工数量确实大为减少。从调查来看,在200亩—300亩的经营规模下,如果有两个家庭劳动力投入,那么租地农农场一年的雇工总数约为60个工 — 70个工左右;但如果只有一个家庭劳动力投入,那么雇工总数就会上升到100个工左右。理性化的组织管理模式,在实现农场内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极大地减少了雇工数量,降低了生产成本。
    除了减少雇工数量,“家庭经营 + 雇工经营”模式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解决了劳动监管问题。河镇的农业雇工多采取日工资制,而在这种计时的工资制下,最容易出现“出工不出力”的问题。工商资本显然是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所以才导致他们经营的失败。但是在租地农的经营模式下,由于雇主直接在劳动现场进行管理或者参加劳动,所以实际上就是起到了一个“监工”的角色。“我自己也算是一个(劳动力),我在的话,人家(农业雇工)干活也肯定会用心点;要是我不在那边,人家干活也就马马虎虎,这个是肯定的。”(工商资本经营者吴云坤,2015年4月20日)事实上,只要农场主或者其家庭劳动力参与到农场的日常生产劳动中,雇工的劳动监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能被避免(何海狮,201:197),因为如果雇工偷懒或者不出力,那么他将不被继续雇用。
    通过“家庭经营 + 雇工经营”模式,租地农一方面汲取了小农生产精耕细作的优点,另一方面又成功避免了规模经营带来的劳动监督问题。正是依靠这样一套契合规模经营的、理性化的生产组织管理模式,租地农实现了对适度规模农场的有效管理。
    综上所述,租地农的到来作为一个偶然因素,一方面挽救了行将崩溃的河镇土地流转市场,另一方面则带来了一套规模农业生产方式。与之前的小农生产方式相比,这套规模农业生产方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在生产过程和生产组织管理两个方面做出了改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种植结构的改变和农业“化学化”,生产过程实现了简单化;而农资的定量使用和新型生产工具的采用,则提升了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程度。生产过程的简单化和标准化使得农场的管理更到位、风险更可把控、产出更可预测。在生产组织管理上,“家庭经营 + 雇工经营”的模式,一方面实现了农场内部劳动的合理分工,另一方面则解决了劳动监督问题,从而实现对一个适度规模农场的有效管理。正是这套规模农业生产方式的引入,使得河镇的农业生产模式如伯恩斯坦(2011:92-98)所言的从先前本土的小农农耕模式转变成为现代农业模式。虽然如此,但当租地农土地流转期满离开之际,河镇的农业转型之路将会何去何从?这就是本文下一节力图回答的问题。
    四、水到渠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
    2016年,当笔者再回河镇前往租地农聚居区探访时,发现那里已经是人去楼空,不少租地农已经因土地流转期满离开河镇了。这让笔者想起了2014年租地农郑金说的一段话:
    明年(2015年)要是当地人都种的话,我们就没得种了,我们就得滚蛋了。现在他们看到我们种地能挣点钱了,技术也被他们学去了,所以就想自己种了。这是一种地方的保护主义政策。地方政府就是这么说的,就是让本地人优先。当地老百姓都不愿意种,然后才能轮到我们外地人种。假如都愿意种,地都包掉了,那外地人都得滚蛋回家。(租地农郑金,2014年9月17日)
    当然,租地农并没有回家,他们只是换了一个地方流转土地而已。河镇的农业转型也并没有如笔者先前预想的那样因租地农的离开而中断,反而是顺利完成了:土地流转之前的小农农业生产图景已彻底改变,不仅小农生产方式的主导地位已被规模农业生产方式替代,而且小农群体本身也在加速解体,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起来了。可是,这又是为何呢?本节将在介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同时力图解答这个问题。
    (一)内生性家庭农场:生产环节的主导者
     河镇农业转型完成的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一批本地家庭农场主的兴起。对于这种从本地农户当中发展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文称之为“内生性家庭农场”。他们是农民分化的结果,背后体现的是一种来自农民群体内部的、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动力(严海蓉、陈义媛,2015:52)。事实上,在河镇本地农户中这种自下而上的资本积累动力早已有之。冯小(2017:46-52)的研究就显示,在资本下乡之前,河镇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就已很普遍,并因此而分化产生了一个中农群体。可以预见的是,假以时日这个中农群体中势必会分化出一批农业经营大户(孙新华,2015)。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租地农在河镇内生性家庭农场兴起的过程中确实发挥了催化剂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租地农给河镇本地农户带来了一套规模农业生产方式。在资本下乡流转土地后不久,河镇本地一批具有经济实力的能人——种田能手、村干部等——也积极参与土地流转。虽然没有遭到乡土社会的排斥,但和工商资本一样,他们也因为缺乏规模经营的经验和技能而遭到失败,而租地农的到来恰好给他们带来了此种经验和技能。借此机会,河镇本地能人纷纷向租地农讨教学习。“去年(2014年)小邓(河镇的粮食收购商)打电话给我,说他们村的会计种了400多亩田,让我抽个空,请我吃饭,传授点技术和经验。”(租地农王博,2015年4月23日)“在农业技术上主要是跟孙良他们(租地农)学。”(内生性家庭农场主桂金生,2015年4月11日)正是在租地农的带动下,河镇本地能人迅速掌握了规模经营的经验和技能并成功建立内生性家庭农场。
    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是,租地农的成功经营激励了广大河镇本地农户从事自下而上地积累资本。原先自发流转土地的中农在2008年因为高昂的土地租金和保证金而没有流转到土地,但当看到租地农经营成功、获利丰厚之时,他们也开始筹集资金,准备在下一轮土地流转中流转土地。有些中农则直接绕开政府和村委会,通过“人情”“熟面孔”“家门口人”等关系展开自发的土地流转。不仅中农如此,就连在租地农农场打工的小农户也开始准备流转土地。“(现在)我们大部分的田都给大户了,(但)我们也想在下一轮(土地流转)搞点田种。(我们)已经报名了。我和我老三一起包(田),他多点,我少点……(我们)弟兄两个想包200亩田。”(小农户姚科,2015年4月23日)就此而言,租地农不仅确保了河镇农业转型的继续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作为一种催化剂促进了河镇本地内生性家庭农场从农民群体内部发展起来。
    因此,在内、外两股动力的推动和租地农这一因素的催化下,内生性家庭农场在河镇迅速发展起来。截止到2016年年底河镇的内生性家庭农场已达到57户,经营的土地面积达到12407.41亩(见表2),占到全镇土地流转总面积的37.3%。这种内生性家庭农场基本上就是租地农农场的翻版:经营规模大都集中在100亩—300亩之间(占全镇内生性家庭农场经营面积的60.8%),农场的种植结构、管理模式甚至使用的生产工具都完全类似于租地农。
    需要注意的是,内生性力量所主导的这种“规模化”经营已不同于工商资本下乡所形成的那种“规模化”经营。就农场规模而言,前者的“规模化”只是相对于原先的小农农场而言,与工商资本的“规模化”相比,则只是“适度规模化”。就农场经营而言,前者的“规模化”是家庭经营和雇工经营的结合,而后者则是完全意义上的雇工经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内生性家庭农场主也可被视为既非小农,也非完全意义上的资本化生产者的“小资本生产者”(陈航英,2017)。
    随着本地农户的成功,他们采用的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模式得到政府的支持。河镇农办主任指出,基于对之前农业规模经营失败的反思,2013年以后河镇开展的土地流转规模基本上都是限定在150亩—300亩之间。“家庭农场大的也就300亩—400亩……后来我们原则上都不允许超过这个面积的……现在基本上都是在150亩—300亩的规模之间,刚开始的时候面积大的比较多。”(河镇农办主任陶云,2014年9月22日)政府的支持,再加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河镇的内生性家庭农场主开始排挤租地农。其结果就是,租地农逐步被排挤出河镇农业生产环节,而内生性家庭农场主则逐步占据河镇农业生产环节的主导地位并成为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最为重要的担当者。
    (二)工商资本:控制“农场之外的农业”
    前文已述,河镇工商资本一开始采取“横向一体化”策略经营农业的企图遭到了失败。尽管如此,他们并没有退出农业领域,相反他们改变策略,转向了“农场之外的农业”(agriculture beyond the farm)(伯恩斯坦,2011:167)。伯恩斯坦(2011:97)指出,现代社会中的农业,“是指农耕以及影响农民的行为和农民再生产的所有经济利益(集团)以及他们的专门组织与活动,还包括处于农耕活动的‘上游’(upstream)和‘下游’(downstream)的行业”。具体而言,“农场之外的农业”可被视为相对于“农业生产环节”的“农业市场环节”,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链上游的生产投入和下游的销售、加工、分配等环节。通过退出不擅长的农业生产环节,控制擅长的农业市场环节,工商资本找到了新的资本积累途径。具体而言,他们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积累资本:
    第一,控制上游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农机服务和农资销售。建筑承包商杨金华成立的“金华农机合作社”可视为工商资本控制上游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一个例子。该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刚开始主要是提供秸秆打捆服务,之后业务范围拓展,不仅包括农机的销售、维护、技术指导,还开展农业外包服务。
    你有300亩田,我们把价格一谈,然后你能接受的话,你跟我合作社签订个协议,那么你的收割、打捆、抓田、插秧都由我来完成,就是农业外包服务。要是以后发展了,那么撒肥料、打农药什么的都可以由我们合作社来完成。现在我们能做的就是收割、打捆、抓田这三步,插秧是接下来一步了。(工商资本经营者杨金华,2015年6月21日)
    2015年,金华农机合作社又投资200万元建设育秧工厂。2016年,育秧工厂建成投产并开始对外提供机插秧服务。至此,金华农机合作社成为河镇规模最大,提供服务最全面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商。合作社的这种整合模式也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至今已帮助争取各类农业补贴约50万元。而且,河镇不少农业规模生产者已经和合作社签订合同购买其服务。可以预见,今后河镇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中很大一块份额将为该合作社所控制。
    控制农资的例子来自龙头企业红星米业。该公司在流转土地亏损后就将土地转包了出去,之后公司经营重心偏向上游的农资销售和下游的粮食收购。为了在农资市场上抢占更大的份额,该公司推出了“农资赊购”服务。所谓“农资赊购”就是购买者可以先用农资,等到收成之后再付农资款。该项服务确实吸引了一批规模生产者,对他们来说,该服务一方面可以减轻农场流动资金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为农资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了保障,因为一旦农资质量有问题,他们就有理由不支付欠款。但是,农资赊购并非免费提供,而是需要加收一笔利息。这实际上就是农资店将这笔钱借给顾客,然后到年底后者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如此,该公司不仅获得一笔不菲的利息,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农资销售。从调查来看,该公司农资店约占河镇农资市场份额的35%,覆盖耕地面积约为2万亩,是当前河镇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都最大的农资店。
    第二,控制下游的粮食收购市场。如前所述,红星米业已占有了上游农资市场的较大份额,但它还力图控制下游的粮食收购市场。之前流转的2000多亩土地给红星米业在激烈的粮食收购市场竞争中提供了帮助。2008年,红星米业成立了“红星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共有成员57个,下辖土地8766.76亩。合作社章程规定,该社要做到“八个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科技推广、统一土地承包、统一生产技术、统一物资供应、统一市场销售和统一结算分配。然而实际上,“八个统一”只做到了“三个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物资供应和统一市场销售。而且,所谓的统一供种和统一物资供应,实际上就是种子和其他农资都由红星米业农资店统一采购和供应,而统一市场销售实际上就是生产的粮食全部出售给红星米业。⑤所以,该合作社实际上已经被“异化”成了红星米业确保其农资销售和粮食收购市场份额的一个重要工具(冯小,2014)。如此,红星米业在短短3年—4年时间内就挤垮了河镇不少小型粮食收购加工厂,并且基本上消灭了季节性粮食收购商贩。现今,红星米业在河镇已经是一枝独秀,粮食收购量约占全镇粮食总产量的50%。
    研究表明,为规避农业生产的各种风险,资本会选择将生产环节让渡出去,最典型的方式就是订单农业(Wilson, 1986; Zhang, 2012; McMichael, 2013)。尽管如此,资本并没有退出农业领域,反而是“高度卷入到了农业生产中,掌握着关键的生产条件”(陈义媛,2016:107)。正是通过对上游农业社会化服务和下游粮食收购市场的掌控,河镇工商资本实际上是更为紧密地将让渡出去的生产环节吸附在其资本积累体系之上:他们不仅从农业市场环节获取利润,还从生产环节分享农业剩余。随着资本积累方式的转变,工商资本转变成为河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和粮食的收购者。
    (三)普通农户:土地供给者和劳动力出卖者
    除上述两类主体,河镇的大部分普通农户家庭也已被纳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之中。根据当地统计数据,河镇共有农村家庭户约9000户,其中仍旧从事农业生产的约有2300户。就绝对数量而言,普通农户依旧占到河镇农业生产者总数的大部分,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在河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相反,因为所占的耕地比重和经济总量比较小,所以他们已经处于依附地位。其依附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提供土地,另一方面是提供劳动力。据此,可将河镇的普通农户家庭分为两类:
    第一,土地供给户。根据调查,这类农户约占河镇农户总数的70%。他们中的大部分是常年在外务工的农户。对于这部分农户来说,农业收入已不再构成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也已不再是一种生产资料,而是一种可供出租的资产。早在2008年之前,他们就已将自家的承包地无偿或者以每年每亩100斤稻子的价格流转出去,而当租金价格上涨到每年每亩400斤稻子时,他们自然更积极地将土地流转出去。另外一部分原本在家务农的农户,则是在地方政府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被动员将土地流转出去。所以,在自发力量和行政力量的推动下,河镇约70%的普通农户家庭已成为土地流转市场上土地的供给者。
    第二,劳动力供给户。这类农户主要是在家务农的农户。他们年龄大都介于50岁至70多岁,已经很难外出务工,所以仍旧会耕种自家的承包地。从调查来看,种地少的农户,年务农收入约为1万元左右,种地多的农户,年务农收入则为2万元—2.5万元左右。显然,这一务农收入已经无法满足其家庭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所以他们大都会在本地寻找各种务工的机会。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规模经营农场就成为他们出卖劳动力的去处。从调查来看,种地少的农户年务工收入约为1.5万元—2万元,种地多的农户年务工收入则在0.5万元—1万元左右。显然,不管是前类农户还是后类农户都无法依靠一项生产活动完成家庭的简单再生产,他们必须跨越不同的劳动领域,过上“生计加成”(subsistence plus)的生活(伯恩斯坦,2011:157)。此外,出卖劳动力的还有上述被行政力量动员流转土地的农户,他们中的小部分因为年龄原因完全退出农业领域,大部分则进入规模经营农场出卖劳动力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农业雇工。
        
    需要说明的是,普通农户并没有被纳入到政府所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中,他们依旧被视为改革开放之初的自耕农。但是,在土地流转的冲击下,原先同质的自耕农群体已经加速瓦解,而现今的普通农户恰恰是先前的自耕农群体瓦解之后出现的一类新的农业经营主体。虽然他们的生产活动本身是非“新型”的,但他们却并非外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反,他们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假如没有他们提供的土地和劳动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就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普通农户应该被视为一类新的农业经营主体,而土地供给者和劳动力出卖者就是他们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已经被决定的位置。
    正是因为上述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所以河镇农业转型并没有因为租地农的离开而中断,反而是顺利完成了。原先小农农业经营体系中的生产关系和市场关系已经被重构,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起来了。在这个新的体系中,从本地农户中发展形成的内生性家庭农场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行政力量的支持开始占据生产环节的主导地位,他们是规模农业生产方式的真正实践者;通过对租地农的排挤,他们逐步成为河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最为重要的担当者。工商资本虽然退出了生产环节,但是通过对粮食产业链两端市场环节的掌控,他们事实上反而是更为紧密地和农业生产联系在了一起。他们是河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主体和粮食收购的主体。这两个主体是相互依赖和利益相通的:前者需要后者为其提供更好的农业生产服务和收购其原粮,后者则需要前者购买其服务并且为其提供更多的原粮。他们是河镇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导者。原先同质的小农群体则已经加速分化解体并且丧失了其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导位置。虽然仍保有“自耕农”的外貌,但他们实际上已是无法再依靠土地谋生,他们或流转土地后完全依靠务工谋生,或横跨务农/务工两个劳动领域过一种“生计加成”的生活,已经陷入“半无产化”的境地(武广汉,2012)。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他们已经处于依附性的地位,扮演着土地供给者和劳动力出卖者的角色。
    五、结论与讨论
    回到中国农业转型及其动力机制的问题,不可否认,作为来自农民外部动力因素的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在激发河镇农业转型这点上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前文分析指出,如果没有政府展开的改田造地和土地制度创新,河镇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工作就很难展开;如果没有工商资本来流转土地,河镇农业转型或许也就不会如此快速地启动。就此而言,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的确是河镇农业转型的重要前提条件。然而,光有前提条件是不够的,河镇案例就已表明,即便有行政力量的强力推动和工商资本的积极参与,农业转型之路还是差点中断了。原因何在?
    一个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和工商资本对农业规模经营的认识有误。在两者眼中,规模经营就是把土地连片集中,然后在上面投入充足的资金来进行经营。这是一种典型的以工业方式经营农业的思维,它只看到实现规模经营外在的经济条件,而未有重视其内在的组织、管理和技能等因素。因此,产生的结果就是工商资本农场徒有规模经营的架子而没有其实质,最终是以失败告终。事实上,规模经营不仅仅是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内在变革,即从小农生产方式向规模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只有真正掌握了规模农业生产方式,规模经营才能获得成功。
    另一个与之相关且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这两个外部动力因素并没有真正地触及小农生产体系的核心,即小农生产方式本身。虽然在强大的行政力量推动和工商资本的积极参与下,农业规模经营被生硬地照搬到河镇并大有消灭小农经营之势,但是,这种外来的规模经营理念并没有真正影响到广大河镇农民,它显然是悬浮于乡土社会之上,不为本地农民所接受。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访谈农民(不仅是河镇的农民)时,笔者能深刻地感觉到他们对工商资本大规模农场充满了鄙夷。进而,农民也就会“固执”地认为自己的小农场的经营要远好于工商资本大规模农场,而后者之所以能存活,完全是因为大量农业补贴支持之故。因此,农民依旧会坚持他们熟悉的小农生产和经营方式,而摒弃被强加的且看似不切实际的规模经营。被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强行建立的规模经营也就无法真正发挥引导和改变小农农业的作用,农业转型也就会失败。
    租地农虽然在经济实力上不如工商资本,也没有得到行政力量的支持,但因其熟练掌握着一套规模农业生产方式,所以他们能够在工商资本失败的农田上获得成功并促进了河镇农业进一步转型。然而,租地农产生的最为关键和深远的影响还是将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带入河镇,并激励了河镇本地农户从事自下而上的资本积累。不仅本地的能人,甚至连中农和小农户都被激励起来了。不同于对工商资本的鄙夷,本地农民对于租地农精湛的农业技术、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人勤快”“吃苦耐劳”“做人规规矩矩的”农民形象已经极为认同。在租地农身上,河镇的农民似乎看到了自己的影子,他们期望自己也可以像租地农那样依靠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家致富。因此,不同于前两种外在于农民的动力因素,这是一种内在于农民群体的动力因素,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农业资本化动力。作为小农生产方式主要担当者的农民群体从内心接受规模经营理念并从其内部生发出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标志着小农生产体系这座坚固的堡垒已经开始从内部瓦解和崩溃。由此,河镇农业生产才真正开始经历天翻地覆的变化。河镇的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中国农业未来发展的图景不一定是工商资本主导的,完全雇工经营的大规模农场,而很有可能是农民内生性力量所主导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
    在此基础上,再来讨论中国农业转型的过程和动力机制问题,也许就更为清楚了。本文中的案例至少在两个方面为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些新的看法。首先,本文中的案例显示,在农民内部动力因素没有发挥作用,而仅仅靠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这两个外部动力因素来强行推动农业规模经营之时,就犹如逆水行舟,即便短暂成功最终也会陷入失败的境地。相反,当农民内部动力因素发挥作用之时,即便没有外部力量的推动,农民自身都有很强的愿望去实践农业规模经营。在此基础上,如果有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两个外在动力的辅助,农业转型自然可以水到渠成。所以,正是在以农民内部动力因素为主导,行政力量和工商资本这两个外部动力因素为辅助的动力机制的推动下,河镇的农业生产关系和市场关系才被彻底重构并形成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其次,农业转型并非是一个自然而然、目的论式演变的过程,而是一个由各种因素和力量相互作用型构出的具体转变过程。在农业转型过程中,除了学者们经常关注的、发挥重要作用的“来自于农民外部的动力因素”和“来自于农民内部的动力因素”之外,一些偶然的因素也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正如本文案例所展示的,如若没有租地农群体这一偶然因素发挥的“桥梁”和催化作用,河镇农业转型或许就很难继续进行并最终成功完成,而我们也将很难窥探和理清河镇农业转型的具体过程和动力机制。这也表明,在地方农业转型的过程中一些偶然因素有可能会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并促成一种独特的农业转型路径的出现。
    *本文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7年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中国农业转型研究”(项目编号:Z109021711)和陕西省农业协同创新与推广联盟2017年软科学项目“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背景下陕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LMZD201708)的阶段性成果。在此,感谢匿名评审人对本文提出的宝贵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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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匿名评审人提醒笔者注意此观点的时间局限性。黄宗智该文所用的数据主要来自2010年出版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和2006年收集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但是,实际上,从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来看,中国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和集中恰恰是发生在2012年之后。因此,黄宗智该文观点能否解释当下中国农业情况,值得商榷。在此,也对评审人的宝贵建议表示感谢。
    ②按照学术惯例,本文所涉地名和人名都已做匿名处理。
    ③关于河镇镇政府遇到阻力以及做动员工作克服阻力的具体论述,可参见陈航英的博士学位论文(Chen, 2016:90-95)和孙新华的专著(2017:97-114)。
    ④所谓“封、杀、补”就是在播种前打一遍除草剂,防止杂草长出来,之后在草刚长出来时再打一遍除草剂,直接杀死杂草,最后对剩下的点状的杂草再行补打一遍农药,至此田里的杂草基本除尽。
    ⑤尽管不久之后红星米业将土地转包出去,但该公司添加了限制条件,即转包该公司土地的生产者,需从该公司购买农资,并将粮食卖给该公司,而作为优惠,该公司土地的转包费比其他人低。
    【作者简介】 陈航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Chen Hangy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Rural Governance & Social Construction of Shaanxi Province,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Tags:陈航英,中国农业转型及其动力机制再思考——基于皖南河镇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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