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英:建设农业强国的土地制度基础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正是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了新时代新阶段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攻方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农业产业革命、乡村系统重构和城乡融合发展,不仅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而且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核心内容和重大任务。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生产关系安排和一切制度中最为基础的制度。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关键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健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以农地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以及建立城乡统一土地权利体系构筑农业产业革命、乡村系统重构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基础。
一、以土地制度改革建设农业强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建设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中应变局、开新局的基础。农业强国是一个产业革命、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的统一体,涉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土地制度改革是建设农业强国的突破口。
(一)农业强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
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实现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的历史性转变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从国内来看,农业强国是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稳定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三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农业农村现代化仍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短板,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差距较大等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城乡发展不均衡、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建设农业强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点难点,建成农业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基本盘。从国际来看,农业强国是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压舱石”。当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日益增加,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交织叠加,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建设农业强国,不仅能够稳住农业基本盘,以国内稳产保供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还能够释放巨大活力,以城乡经济循环助推国内大循环,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有效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二)农业强国是农业强、乡村兴和城乡融的统一体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目标,农业强国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具体表现。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的转变,意味着农业由大而不强向产业强、乡村由功能失衡向系统重构、城乡由分割对立向融合发展的全面跨越。第一,农业产业革命。农业竞争力是农业强国的基础,没有农业现代化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业强国就成了无源之水。随着居民消费需求变化、城乡关系调整,农业从原来的粮食农业拓展为休闲农业、生态农业甚至文化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新形态正在形成,这些变化孕育着农业产业革命。农业产业革命是农业领域内实现工业化的过程,通过土地、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实现重新组合及其持续升级,实现农业生产函数的跃迁,由此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规模报酬的递增和农业竞争力的增强。第二,乡村系统重构。乡村是一个由地理空间、经济活动空间、社会关系和制度秩序组成的农民、农地、农业和村落四位一体的系统性结构。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质就是要打破单向城市化政策偏向造成的乡村系统功能性失衡,实现从失衡不均到均衡发展的乡村系统重构。乡村系统重构,就是在人、地、业、村多要素联动的基础上,实现人力资本提升、观念革新的“人活”,权利更加明晰、配置更加有效的“地活”,复杂程度更高、更具竞争力的“业活”,公私界分明确、秩序重构的“村活”,最终在新的形态、新的功能、新的业态、新的人的组合上进行有效治理,形成以新的村落形态和不同的人、不同的经济活动构成的新的乡村秩序。第三,城乡融合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要建设繁华的城市,也要建设繁荣的农村,消除城乡发展不平衡和乡村发展不充分、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基本城乡形态。城乡融合是城乡转型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城乡边界逐渐模糊,城乡关系由对立竞争转为融合互补,要素的城乡流动将乡村与城市紧密联系在一起,空间的城乡融通将乡村纳入发展主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城乡均衡将赋予乡村现代功能,形成城市文明与乡村文明共融共生的城乡新形态。
(三)土地制度改革是建设农业强国的突破口
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的制度,是构成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重要基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主线和建设农业强国的突破口。第一,以农地制度改革推动农业产业革命。在农业转型和农民分化的背景下,集体所有制如何安排会对农地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利结构产生根本影响,农民成员权利的保障与处置方式成为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关键所在,经营权的权利地位、权利内涵和赋权强度等成为推动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决定性因素。第二,以农村建设用地改革进行乡村系统重构。在农二代生产生活方式变化引领的代际革命和乡村分化的背景下,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解决村庄无序扩张乱象、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和从事非农活动权利以及开放外部资本和企业家乡村准入的核心制度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将为乡村产业发展和村庄活化提供发展空间。第三,以统一土地权利体系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在城乡互动和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以征地制度改革扭转单向城市化发展模式,以城市更新中的土地制度创新解决进城农民体面落脚,以城乡建设用地权利平等实现乡村平等发展权,重塑城乡关系。
二、农业产业革命与农地制度改革
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必然经历农业产业革命,然而中国的现代化转型出现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农业产业革命进程相对滞后。因此,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与现代化成为补齐现代化短板的着力点。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只有通过农地制度变革才能推动农业要素重组与升级,打破农业低水平均衡,实现农业产业革命,促进农业报酬的提高。
(一)农业产业革命与农业要素组合
发达国家农业转型的经验表明,只有实现农业产业革命才能提升农业规模报酬与竞争力。农业产业革命是在农业就业份额下降的背景下,以企业家创新带动土地、劳动、资本、技术、服务等不同种类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与持续升级。为了实现赶超目标与结构转型,中国在相当长时期通过行政力量挤压农业,农业就业份额下降远远滞后于产值份额下降,不仅造成人地要素失衡,而且排斥新要素的进入,致使农业要素重新组合受到阻碍,导致农业结构单一、农产品复杂度低,农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持续下降。因此,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带来农业就业份额下降为中国农业产业革命提供了窗口期,其关键是以制度变革打破要素组合锁定、减小要素重组摩擦与促进要素组合升级。
(二)土地制度是制约农业产业革命的重要因素
在结构转型与人地关系不断松动的过程中,良好的土地制度安排对于农业要素组合升级有显著促进作用。界定清晰的地权具有稳定性、排他性与可交易性,有助于农地市场的发育,实现经营者与农地要素匹配程度的帕累托改进。土地适度规模化有助于通过改善要素组合,引入农业企业家和提升农业劳动者人力资本,提高农业经济活动与农业产品的复杂度。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仍不适应于农业强国建设要求。一是人地关系的权利结构锁定,农地流转合约仍限于本乡本土,耕地流入的经营主体只是规模有所扩大的传统农户,农业要素重组的基础难以改变。二是土地过于分散且单位回报低,缺乏规模经营基础,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动力不足,关键农业要素得不到改善。三是土地细碎化与土地浪费问题严重,要素组合效率低下。因此,土地制度变革成为打破要素组合低水平均衡的关键,也是实现农业要素组合升级的关键。
(三)以农地制度改革推动农业产业革命
以农地三权分置为抓手,推动农地制度变革是解锁人地关系,实现农业要素重组与升级的着力点。一是落实集体农地所有权。保证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落实集体所有权中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权能,构建集体所有权权能实现机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将集体所有权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落实到集体成员,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的私相授受、谋取私利而导致土地浪费、降低地权配置效率。二是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公平地获得农地承包权,以及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农户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等的权利。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等,实现土地经营权权能完善和严格保护,为耕作者提供稳定的农地使用和投资预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经营适度规模化、服务规模化、区域种植规模化、市场化促进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实现农业规模报酬。
三、乡村系统重构与农村建设用地改革
农业产业是农业强国的物质基础,乡村系统是农业强国的空间形态,乡村系统重构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关键所在。中国当下的乡村出现人、地、业、村系统的功能失衡,表现为城乡互动增强带来人口和资本在城乡间对流的同时,土地资源的配置变化仍显滞后,制约了乡村人地关系的根本转变,影响了乡村业态发展以及村庄形态和功能的转型。只有破除限制土地要素优化配置的制度因素,才能实现中国乡村人、地、业、村系统的重构。
(一)乡村系统与功能失衡
乡村是由人、地、业、村构成的有机系统,人与土地的联系支撑起乡村业态的形成与发展,并通过建立村庄这一制度与秩序装置,来维系人、地、业、村的运行秩序以及乡村内部的有机结构。中国乡村系统出现了严重的功能失衡,其所面临的困局既不同于传统乡村的普遍破败和内卷,也不同于集体化时期的乡村贫困和体制低效,而是整个乡村系统受制于现行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不匹配而发生的功能性失衡,乡村人口大规模转移没有带来人地关系根本松动,导致乡村业态陷入凋敝以及村庄面貌的破败与无序。与此同时,现阶段城乡互动的持续增强,人口和资本朝向乡村的回流,引发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新需求。但是,保障回流劳动力的居住权利并满足其从事农外事业的用地需求却难以得到有效回应,由此带来人、地、业、村要素联动的不顺畅,加剧了乡村系统的功能失衡。
(二)乡村建设用地制度是导致乡村系统失衡的根源
在乡村转型过程中,不利于人地关系改变以及土地优化配置的制度安排阻碍人、地、业、村的有机联动,影响乡村系统的运行及其内部功能的调整。一方面,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导致农民从事非农建设的权利丧失。为保障城市土地供给,90年代末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形成城乡土地分治,剥夺了农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权利,致使部分村庄的非农经济活动萎缩,产业结构单一,进而导致农民的经济机会有限和收入来源单一,造成乡村的持续凋敝。近年来,大量资源的涌入带来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不适应性越发凸显。另一方面,宅基地制度改革滞后引起村庄陷入持续衰败和无序。在宅基地制度安排强成员权、弱财产权的倾向下,农民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而缺乏完整的财产权利,农民更倾向于保有而不是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由此,乡村出现人走地不动、建新不拆旧等乱象,土地资源不能得到适度集聚和合理利用,
乡村呈现出耕地撂荒、房屋空置、公共设施落后等衰败景象。
(三)以乡村建设用地改革推动乡村系统重构
推动权利开放、功能开放的农村建设用地改革,是促成乡村系统重构、实现村庄形态转变的重要途径。一是以城乡建设用地权利平等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空间。在符合用途管制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实现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利平等,使集体建设用地享有抵押、出租和转让的权利,以保障城乡空间的发展平衡,给予乡村更多的用地权利,逐步开放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通道,吸引人口和资本等要素回流乡村,促成乡村经济逐渐活化以及乡村产业日渐复兴。二是赋予农民宅基地完整财产权。明确宅基地财产权利内涵,从转让、抵押和获取收益等多方面拓展宅基地的产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完整的宅基地财产权,促成宅基地的财产权益得到实现,加速宅基地流转、整合与优化配置,促进村庄形态转变。三是改革宅基地的无偿分配与取得制度。促进国家公权力和村庄自治权的协调配合以实现宅基地的有效治理,在此基础上探索实现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机制,细化并规范宅基地取得制度,落实成员一户一宅的基本居住权利,采用时点划断的方法,对时点之前占有宅基地的集体成员沿用无偿分配方法,对时点之后取得成员资格的农民的宅基地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四是不断开放宅基地使用权。不断推动宅基地朝向外来人口和资本有序开放,打破宅基地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的制度限制,解除乡村的封闭性,回应人口和资本下乡所引起的用地需求。探索并拓展宅基地多元化的使用方式,显化与释放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价值,解决宅基地闲置、利用率不高的难题,吸引资金和资源参与乡村建设。
四、城乡融合发展与统一土地权利体系
在向城乡融合阶段迈进的过程中,中国城乡关系失衡的状况仍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城乡发展权利不平衡是城乡失衡和城乡差距的主要原因。针对土地制度的缺陷,应当以城乡统一的土地权利体系打破土地制度对城乡要素流动的制约,促进城乡人口、产业和空间的重新布局,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一)城乡融合进程中的城乡关系失衡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深,城乡要素流动也更加频繁,农民与乡土的黏度逐渐降低,要素流动逐渐由从乡到城的单向流动转变为城乡互动,中国已经进入到迈向城乡融合的新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国城乡关系失衡的问题仍然存在。一是乡村人口凋敝。大规模乡村劳动力迁移到城市地区,乡村劳动力流失造成农业劳动力的不足,出现严重的土地弃耕和抛荒现象,乡村振兴乏人可用。二是乡村经济发展滞后。农业复杂度不高和要素组合受阻,农业回报和竞争力有待提升,乡村功能窄化导致乡村经济活动简单化,乡村价值被低估,城乡收入差距虽有缩小但差距犹存。三是城乡空间分割。城市建成区边界随着城市扩张速度放缓而趋于稳定,乡村空间出现不同程度的空心化与衰而未亡的现象,城乡形态处于各处一域的分割状态,县城作为城乡连接带未起到城乡融合载体的作用。
(二)城乡关系失衡的制度根源
中国独特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既是结构转型和经济增长的助推器,也是城乡关系失衡的重要原因。一是土地用途管制限制了农村建设用地发展权。为保护耕地,我国采用了严格的用途管制,被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成为农地转为非农用途的唯一途径。其结果是农村产业发展缺少建设用地,农民及外来投资者难以使用土地开展建设,丧失了产业发展的权利。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残缺限制了农民财产权。集体建设用地无法合法入市、宅基地产权权能残缺,不仅致使农民最主要的资产无法变为资本,出现村庄日益凋敝的问题,而且在快速的城市化、通货膨胀带来城市居民住房财产大幅升值的背景下,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三是农村土地产权残缺阻碍了城市资本下乡。农村土地、房屋资产还不是普遍认可的合法抵押物,处置变现较难,农村土地产权的残缺,导致城市投资者无法获得稳定的土地产权,阻碍了城市资本下乡。同时,农村产权主体多元,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大,对农民贷款利率高,进一步导致农民群众利用土地产权进行抵押担保的积极性不高。
(三)以统一土地权利体系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伴随城乡互动的到来,资本、人才、技术甚至产业已经在城乡之间对流,促进土地从乡村向城市单向配置的土地制度必须改革。城乡统一土地权利体系既要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又要实现乡村平等发展权。一是改革征地制度,合理配置土地收益。保证农民土地开发权益和土地归公收益,按照土地级差收益形成原理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二是城乡建设用地的权利平等,保障乡村发展空间。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享有出租、转让、抵押建设用地的权利。三是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促进乡村产业发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自主开发、公开转让、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发集体建设用地,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公益事业的补偿机制,完善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四是建立全国性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提高农民收入。借鉴重庆地票与成都指标交易的经验,以农民及集体为供给主体,在全国性的指标交易平台上,将节余指标跨省公开交易、按规划落地使用,协调城乡、区域之间的指标需求,提升贫困地区的财产性收入。五是构建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制度,显化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制度,赋予农民充分的宅基地转让权,通过宅基地的跨区域转让、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吸引人才,促进乡村的重新整合和人口的适度集中居住,探索宅基地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化的途径。六是构建城乡统一的规划体系。将城市和乡村纳入统一的规划体系,重视乡村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定位,以城乡融合的尺度做好区域规划,引导人口、资本和土地等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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