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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农业技术创新模式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学理论》2013年4期 杨少垒 参加讨论

    摘要:农业技术创新对于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推进路径之一。构建了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业技术创新的一种新模式,即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协同互动模式,并重点对模式的含义、构建依据及构建途径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技术创新,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互动
    技术创新对于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它有利于减轻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依赖,降低各种不利条件的影响;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在农业各部门之间进行自由流动,从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有利于改善生物的生长周期和生物性能,提高农业生产率。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作用,将技术创新作为主要实现路径之一。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技术创新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和工作,需要在统筹兼顾的理念下,全面考虑多种因素,选取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模式,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推进。实践中,农业技术创新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政府主导型模式、农户主导型模式、市场主导型模式、农业科技项目区模式、多元化合作创新模式等。综合比较这些模式各自的优势和缺陷,并结合农业技术创新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中国农业技术创新应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协同互动模式。
    一、政府主导下多方协同互动模式的含义
    农业技术创新包含各级政府、涉农企业、农民、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推广机构等多种主要参与主体。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协同互动模式是指农业技术创新的多种参与主体在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按照不同的结构和方式进行组合,以提高农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效率为目标,相互合作、相互促进、协同互动、有机耦合,从而形成技术创新强大的整体合力和推进效应的一种开放式模式(如图1所示)。对于该模式的含义,需要做出以下几点说明:
    1.各级政府虽然也是技术创新的参与主体之一,但是它需要在中间发挥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并不是说政府要“大包大揽”,从事技术创新的所有工作和活动,而是指政府要利用自身的有利资源和优势,在其中发挥统筹协调和指挥等作用,以便于多种主体在行动上能实现协同,保持创新步伐的基本一致性。
    2.该模式强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协同互动,并不否定农户、企业等技术需求者的独立地位。也就是说,该模式虽然是政府主导型,但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导,这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尤其是供求规律。即充分遵循上文所讲的市场需求导向路线,充分了解农民、企业等最终使用者的市场需求,从而在需求的引导下,发挥政府对技术创新的主导作用。二是综合运用各种作用手段。即不能仅仅采用行政手段,而是要采取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和法律手段为辅的多种方式,引导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3.多方行为的协同互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使多个参与主体在行为上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某项具体农业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二是使多个主体在分别参与不同单项农业技术创新的过程中,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业技术体系的进步[1]。
    4.多方协同互动的核心在于通力合作。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主体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但是无论存在哪些主体,无论谁起主导作用,关键问题在于合作。合作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技术创新所需的人、财、物资源投入上的合作以及创新计划和决策上的合作[2]。
    5.在具体实施模式的选择上,应强调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在政府主导、多方互动的总体模式下,还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合作模式。在具体模式的选取上,不同主体的取向和偏好也不尽相同,如:在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和企业的合作中,多数高等院校倾向于技术成果的直接转让,而很多企业则倾向于长期性的合作开发。因此,在具体模式的选择过程中,要注重建立各主体之间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从属或支配的角色出现[2]。
    二、政府主导下多方协同互动模式的构建依据
    该模式构建的重心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强调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二是突出多元主体的协同互动性。对于这两大重心的构建依据,主要体现在:
    1.农业技术创新的特征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首先,农业技术创新具有典型的公共和准公共性。公共经济学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在市场机制自发作用条件下,这些物品是无法完全由私人部门提供的,必须由政府这种公共部门承担必要的责任和投入。其次,农业技术创新具有知识外溢性。它不仅对农业自身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而且对其他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也有明显的促进效应。出于追求社会效益目标的考虑,政府应当给予适度支持。回顾世界农业发展史,这些理论已经多次被美国、日本等农业现代化成功推进的实践所证明。对此,速水佑次郎和弗农·拉坦评价道:“作为成功地实现技术创新基础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由公共支持的农业教育与研究体系(该体系在生物科学和技术进步方面尤其重要)的发展。”[3]298他们所说的“公共支持”实际上就是政府发挥的重要作用。
    2.政府主导技术创新可以发挥与市场诱导创新相同的资源配置效应。林毅夫对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杂交水稻技术创新的研究表明,一省的水稻面积规模是决定该省农科院将资源分配到水稻科研上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该省杂交水稻采用率的重要因素。这个结果与格里克斯—施莫克勒、希克斯—速水—拉坦等市场需求诱导创新假说是一致的。这些结果说明,虽然当时的中国农业技术创新主要是由公共机构从事的,在创新决策上也存在很高程度的政府干预,但是对水稻研究资源的分配以及杂交种子的扩散是合乎经济理性的[4]。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政府依据资源禀赋结构特点主导的农业技术创新,具有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诱导技术创新基本相同的资源配置效应,能够促进丰裕要素对稀缺要素的替代[5]。
    3.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更容易启动农业技术创新。相对于企业、农民等其他市场主体主导的技术创新而言,政府主导模式更容易启动技术创新。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可以缓解技术创新资金不足的缺点。农业技术创新周期长,所需要的资金量大,尤其是部分重大科技项目,更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一般的市场主体根本无法承受。而政府通过集中手上的财力、物力以及掌握的有利资源,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二是可以有效降低技术创新的风险。农民、企业等主体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参与者”,其行为决策是理性的。在对新技术获利预期的追求下,他们有参与创新的内在动力。但是在技术创新的行为上,仍然存在很多风险,如价格风险、政策风险、生产风险等[6],这有可能导致他们直接放弃创新。而政府主导模式对于减少技术创新的信息成本、降低创新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相对于农民和企业来说,政府承担创新失败风险的能力也要更强一些。
    4.农业技术创新需要发挥政府和其他主体(即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协同互动的重要作用政府主导技术创新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主体的排斥,相反,更需要其他私人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参与。对此,速水佑次郎等在对美国和日本的经验研究中指出:“在生物科学领域强调公共部门的研究,并不意味着私人部门在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不重要。相反,在美国和日本,改进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为化肥和农业化学品的生产提供更有效技术的农业供给厂商的发展,是农业生产率增长的一个重要来源。私人部门研究能力的发展得到了公共部门的研究和培训计划的支持。”[3]298此外,众多研究表明,只有在各主体协同互动的基础上实现顺畅的合作,才能有效保证创新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资源的投入和高效配置以及各项技术创新活动的有效实施。这既是由国际农业技术创新领域的实践与发展趋势决定的,也是由我国农业创新的经验和教训所决定的[2]。但是就实际操作情况看,农业技术创新各主体之间的行为目标、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都是各不相同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主体之间各自为战,甚至出现很多矛盾和纷争,无法形成创新的整体效应和合力,从而制约了农业技术创新的推进。因此,应通过构建系统、完整的多方互动模式,理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农业技术创新的顺利实施。
    三、政府主导下多方协同互动模式的构建途径
    1.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及作用手段。在我们构建的这一模式中,政府是推动技术进步的核心要素和关键力量。因此,应首先对政府的角色定位、作用手段等问题加以明确。总的来讲,政府应在农业技术创新中扮演管理决策者、资金物质主要提供者和其他主体行为协调者三种角色。其发挥协调作用的手段主要有:一是宏观调控。即通过制定农业技术创新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等,从宏观角度对其他主体的技术创新行为进行指导、规范、支持或约束。二是资助诱导。即政府可以通过资助项目的形式,要求各主体进行协同,并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还可以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使各主体能够相互合作,按照项目计划完成预定的任务。三是分工协作。即政府可以运用各种强有力的手段,对不同主体的任务进行指导性分工,使他们在不同的技术创新领域发挥不同的作用[1]。如对于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应主要由政府资助的公共研究或推广机构完成;对于商业性较强的项目,可直接由营利性的社会机构来完成。
    2.探索丰富多样的协同互动方式。我国多种创新主体在实践中创造出了丰富多样的协同互动方式,如“科研—教学—推广”三结合方式、“科研—开发—推广”联合攻关方式、基地建设与项目带动相结合的互动方式、“科、工、贸”一体化方式等等。但当前,还应在产学研合作方式以及农业科技园区方式上进行重点探索。(1)产学研合作是指以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核心,以利益共享和优势互补为基本原则,形成某种联盟或独立实体,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人才培养、信息获取等活动以及共享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源的农业技术创新方式。该方式目前运用较为成熟,对于农业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积极性、成果共享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完善。(2)农业科技园作为一个科技型经济实体,它具有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类似的研究能力,又是技术的直接转化部门,能够较好地根据市场需求对新技术进行投资研发[7],并以此为载体实现多种主体的协同互动。但就目前科技园的运行情况看,由于体制的原因,科技园受政府干预较多,不能完全以企业的身份进行技术创新,市场对农业科技园进行技术创新的拉动并不强,这些都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
    3.构建顺畅的需求传导机制。技术创新的各参与主体只有在市场真实需求的引导下才能真正实现协同互动,实现技术供给和需求的均衡。但在我国目前层级复杂的公共科研体制和多种主体参与的情况下,如何使农民、企业等技术使用者的实际需求顺畅地表达出来,并适时、有效地传导至各个主体,是一个十分关键但是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在目前的条件下,比较现实、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借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通过我国广泛分布的农技推广人员收集农民的真实技术需求,整理各种新技术在实践运用中的经验和教训,并适时地逐级向上反馈,最终形成健全的需求传导机制。因此,当前应在完善以市、县、乡三级农技推广为主要体系的同时,加快建设多种社会推广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8],扩大农技推广网络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4.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农业技术创新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较为常见的风险主要有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生产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其中任何一种风险的产生都可能导致技术创新的失败。而对于多方协同互动的技术创新模式来说,一旦某项风险出现,就可能直接损害各参与主体的切身利益,导致互动链条出现断裂。因此,构建完善的社会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促进模式的顺畅运行非常重要。目前的途径主要有:加强政府对技术创新的信息指导,建立包含政策法规、技术交流、科技统计、技术咨询等信息在内的统一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技术创新保险,鼓励企业等主体积极投保,将风险进行适当转嫁;健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如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服务中心、经纪人等。
    参考文献:
    [1]戴思锐。农业技术进步过程中的主体行为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1998,(1)。
    [2]高启杰。农业技术创新:理论、模式与制度[M].贵阳:贵州科技出版社,2004.
    [3]速水佑次郎,弗农·拉坦。农业发展的国际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4]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5]朱广其。论中国农业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J].经济问题,1997,(4)。
    [6]赵家凤,朱广其。论政府主导的农业技术创新体系[J].乡镇经济,1999,(6)。
    [7]宋燕平,栾敬东。我国农业技术创新的三种模式的分析[J].中国科技论坛,2004,(5)。
    [8]李维生。我国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构建[J].中国科技论坛,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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