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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治霾的经济与体制逻辑

http://www.newdu.com 2018/3/10 爱思想 刘远举 参加讨论

    像欢迎解放军一样,北京人热烈欢迎北风的到来。笼罩多日的雾霾终于被吹散。但可以预见的是,这不会是北京最严重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雾霾。
    最近有媒体发起一次现场调查,问题非常简单:"持续重霾天,您还在开车上班吗?"结果并不乐观,在接受调查的153名司机中,仅有三成人对开车说"不"。
    这种调查结果并不意外。首先,虽然有数据表明尾气是雾霾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知识的普及速度往往比不上直接的观感。比如,在春节期间,车流减小,但仍有雾霾;再如西方发达国家汽车密度更大,但空气却好很多。所以,很多人认为尾气与雾霾关系并不大。
    其次,雾霾天气里,挤公交、挤地铁,暴露在空气中,"吸毒"更多,而开启车内空气内循环,的确可以降低车内PM2.5。不过,这一安全并不持久,1小时之后,车内空气就会变差。但是,个体选择往往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越是雾霾天气,开车的人越多,而雾霾天气中,大气流动速度更为缓慢,尾气的影响权重就更大。
    最重要的是,除了少数人认为"每个人都是雾霾的制造者,每个人也就有义务打扫雾霾",并积极行动,绝大多数人,在面临减少雾霾与伤害自身利益的选择时,往往会归咎于其他因素,抱怨野蛮施工、污染企业、集中供暖、餐馆、烧烤、秸秆,觉得政府规定的限行、尾气年检只是在"装积极",并抵制妨碍自身利益的减污措施。这并不奇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品,空气陷入了"公地悲剧"中。
    "公地悲剧"的原因在于,对某一项资源,个体的、私人的成本与社会的成本不同。在当下中国,地方政府官员为GDP带来的政绩,企业为更高的利润,个体为了舒适取暖、开车,其实都在破坏环境。在破坏环境这一项上,私人成本都小于社会成本。可以说,每一个人都是加害者,每一个人都是受害者,都陷在"公地悲剧"的陷阱中不能自拔。
    解决"公地悲剧"的办法是政府介入调节,对资源进行私有化、或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排污者征税,增加弥补排污者的私人成本,使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但是,高昂的社会成本并不能直接驱使政府行动,只有当社会成本转化为政治压力,并压倒政府GDP利益的时候,才能驱使政府行动。而在社会付出的巨大成本还未转化为政治压力时,政府的环保动机不强,环保部门的权力也不够大。
    在具体的污染过程中,所有排污者的好处都是实实在在的、明显的、集中的,另一方面,个体制造的污染,却是分散的。对于个体来说,自己制造的那一部分污染仅占自己所受到的污染的很小一部分。比如,一个人开车,享受了开车的好处,并排放出污染。当很多人都同样行动的时候,如果其中一个人停止开车,他会立即丧失开车的好处,却几乎不会改变自己遭到的污染,所以没人会减少开车。但是,当所有人都选择开车的时候,每个人遭遇的污染甚至会大过开车的好处。简而言之,这个时候,社会成本已经由每一个人共同分摊,但他们却陷在公地悲剧的陷阱里,无法自我解决,只能呼吁。
    人们呼吁减少污染的时候,明白自己会从更干净的空气、更干净的水中受益,但与此同时,他们往往会低估自己的义务、高估他人的义务,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别人的义务会多过自己的义务。比如,消费者会认为,治理雾霾,主要受损的应该是那些工厂的利益,而不是自己开车与用电的权利。
    当我们明白了这种义务幻觉之后,就不难明白,开着大排量的轿车,同时却严厉地问责雾霾,这种行为是真诚的,并不虚伪,只是个体面对"公地悲剧"出现无力感的同时也低估了自身代价。从这个角度上看,指望中国人,人人从我做起,主动采取低碳生活方式,工厂主动实行严格的环保措施,既是幼稚的,也是不符合社会规律的。
    要减少污染,解决"公地悲剧",不能靠自我约束,而只能靠"义务幻觉"下的相互约束。所以,人们的呼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社会成本变为呼吁之后,如何集聚起来,变为政治压力,逼迫政府强力的治理污染。显然,这个过程,正是一个体制的、政治的过程。
    遗憾的是,在当下中国,缺乏一种明确的途径来收集这种个体意见。相反,政府官员的利益,工厂的利益都是明确而集中的,也就更有动机通过不作为、行贿进而阻止、弱化社会成本的聚集。社会成本虽然广泛存在但却无法集聚,各地的PX项目就是典型例子。可见,雾霾与体制之间,存在明确的逻辑链条。
    那么,社会成本如何转变为政治压力呢?
    除了形成政治压力,推动政府行动,好的制度过程,还能帮助政府获得公众更大的配合。
    在现代技术下,排污行为,是可度量的。从这个角度看,空气就变为了一种"公共池塘资源"。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o奥斯特罗姆,提出了关于"公共池塘资源"的管理与分配的八条制度设计原则。其中的三、四两条的内容,对当下中国的雾霾问题,很有启发意义。第三条的内容是: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第四条的内容是: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要么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要么是占用者本身。
    简而言之,受规则影响的人,应该能够参与操作规则的修改,而规则的监督者、资源(新鲜空气)的保护者(政府),也应该与资源的消耗者(老百姓)存在明确的代理关系。当受污染的公众,能够通过可靠的、可见的逻辑链条参与规则设计,不仅能使规则本身更能反映各方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配合。一旦代理关系不存在,或者较弱,那么,无论资源的管理者如何做,都必然遭到公众的批评。
    所以,不管是聚集社会成本形成政治压力,还是在具体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体制都与雾霾有着明确的逻辑关系。
    一个政治体制如何能有效均衡个人与社会成本,是人们对其作出评价的重要标准。任何体制都能均衡个体与社会成本的功能,比如,当下河北不停地关闭水泥厂、限制钢铁产量,就是一种明显的体制对雾霾的反应。但必须指出的是,不同体制在实现此类功能上的效率、速度、预见性、科学性却存在量的差别。这种不同的政治结构之间的差别就构成了评价的依据。从这个角度看,程度就是实质,量的差异就是质的差异。
    更何况,北京雾霾治理,很难说没沾"同在一片天空下、共同呼吸同样的空气"的光。

Tags:刘远举,治霾的经济与体制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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