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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军:合作经济热的冷思考

http://www.newdu.com 2018/3/10 爱思想 李克军 参加讨论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组织推动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很快。2008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发展到15万多个,加入的成员总数已达4000万,其中农户成员3480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黑龙江省各类农合组织总数达到5321个,拥有会员(社员)8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7%。
    在蜂拥而起的农民合作社中,不乏办得好的典型,但名不副实、形式主义等问题非常普遍。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应适度降低宣传调门,杜绝某些急功近利、拔苗助长甚至弄虚作假的做法,避免重蹈上世纪中叶大跃进式合作化和前些年合作基金会之类的覆辙。
    (一)名副其实的并不多
    从我考察的情况看,运行比较好的合作社,虽然多为官办或具有官方背景,但不同程度地具备农民“自愿联合、经济合作”的一些特征,而且对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增加收入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所以,可以看成是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功范例。但是,与各自的名称和章程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好的安达市丰桥农机合作社,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每亩300元折价入股,只相当于一年的土地出让租金,显然偏低。但是,因为采取保底分红(每亩180元)和预先支付(150元)的办法,入股农民却乐于接受。实际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股权意义在这里已经很模糊了。如果合作社没有政府做后盾,一旦出现资不抵债,8000多亩的入股耕地,是难以用于进行债务清偿的。另外,我考察的一些合作社,“民主管理”和“互助性”体现的都很不充分。因为除了大股东或核心层以外,其他入社的社员,按契约可以获得一定的“保底”收益,不必承担合作社经营风险,也不可能获得更多的超收利润分成。大股东或核心层与其他社员们的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无论其服务水平多高,这种“合作社”本质上仍属于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民进行交易或合作的载体,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说它们是专业协会或新型农业合作组织都可以,但称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则不太合乎标准了。
    更值得注意是,即使这种不太规范但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的合作组织,也不是很多。大量的所谓合作组织,基本没什么互助合作的内容,用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张德元先生的话说,就是“皮包合作社”。张先生在《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见所思》一文中写道:“一位合作社负责人直言不讳地告诉我:‘我们这里的合作社都不规范,多是假的,你要问我合作社在哪里,合作社就在我的皮包里,一本执照和一枚公章而已’”。“‘皮包合作社’的‘皮包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从创设看,这种合作社是空壳的,没有自有资金,甚至社员没有入股或象征性入股,‘注册资金’多是假的或虚的;也因如此,这种合作社一般都没有自己的财务;某县的农委主任就告诉我:鉴别真假合作社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看它是否有自己的账本。其二,从组织看,这种合作社从形式上看,组织机构是健全的,也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名堂,但其实际控制者往往是某个‘能人’、‘大户’或‘老板’,真正的农民合作十分鲜见。某县领导自嘲地对我说:‘我曾经到日本考察过,人家日本是合作社办公司,而我国是公司办合作社’。其三,从管理看,这种合作社往往也有一系列管理制度贴在墙上,但通常是不执行的,不要说‘民主管理’,社员‘开会’都很难得。其四,从运营看,许多空壳合作社是不运营的,有些合作社虽然是运营的,但实际上是‘公司+农户’模式或协会性质组织套上合作社外衣,搞点技术服务或培训而已,看不出‘统一经营’的迹象,更体现不了市场议价能力,也没有二次分配或返利这一说。”
    2009年8月,一家媒体披露,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员在两年多里,接触了一百多家农民合作社,得出的结论是:“假的农民合作社具体的比例很难说,但要说在总数里占八九成,应该是不太过分的。”“假多真少的局面,使真正的农民合作社能享受到的国家政策稀薄,只能‘生活在夹缝当中’。”
    我不敢断定张德元先生所见所思与那位研究人员的结论是否符合全国多数地方的实际,但与我调查了解的情况基本是吻合的。
    S市J区吉祥村于2006年组建了农机合作社,省农业开发办无偿投资100万元,供给6台套大型农业机械。按要求,村集体或入股人员要出资50万元建立库房,但村里没钱,农机大户王XX便自筹28万,其余30户所谓“社员”筹资5万元,共计筹资33万元,按50万元的标准建起了库房,17万元的缺口由工程队垫付。当时,按上级要求,拟定了合作社章程,召开了股东大会,但股金构成、管理机制、利润分配等问题并不明确,“合作社”只是争取国家资金的一个招牌。机车到位后,因作业量不足,管理跟不上,所谓“合作社”很快难以运转,不得不采取单机承包的办法。后来,卖了一台机车,再加上收来的单机承包费,将大股东和“社员”的投资退回。这样,短命的所谓“合作社”寿终正寝,库房也闲置起来了。但合作社的牌子还在,当然也在上报统计的名单之中。陪我调研的J区农业委员会一位负责人坦言,全区共组建了44个这样的农机合作社,除一个集体经营外,其它全都单机承包给个人经营了;一半以上已经把机械变相分给个人。
    T市F乡东平村,共有5个合作社:(1)省供销合作社帮助建立的水稻专业合作社。居住在中心屯的水稻种植农户全部入社,共199户,3500亩耕地,每户交股金50元,按全省统一的格式,公布了合作社章程。但是,合作社的活动在省供销社的帮助下,只进行了两项。一项是请省农科院的专家讲了一次技术课;一项是由省供销社统一供应了种子和化肥。此外,没有其它统一或合作的具体内容。(2)青储饲料专业合作社。省级龙头企业M公司要在该乡建一座万头奶牛饲养场,乡政府为了支持这个项目,引来省城一个客商,在本村牵头建起了合作社,共有5个社员。合作社在党支部和村委会帮助下,与316户农民签订了种植合同,每亩预付给农民100元,由合作社统一供种,收获时按每吨200元价格回收。因生产活动由农户进行,合作社只是经销单位,实际上是一个小型的“公司+农户”产业化组织。(3)农机合作社。只有一个农机户,为了和青储饲料生产配套注册成立的,主要设备有青储饲料的收割和粉碎机械。另外,还有食用菌、蔬菜两个合作社,实际上没有开展业务。
    L县B乡,2008年上报3个合作组织。一个称为“米业加工合作社”,实际上是一家公司租用200多户农民的1万亩耕地,种植谷子并加工销售小米,完全是自己经营。另外两个,一个叫西瓜协会,一个叫养殖协会,都没有任何经营活动。
    W市X乡,上报了两个合作组织,一个叫稻米协会,一个叫黑木耳协会。我请乡领导领我去看看,乡领导说,不用看,稻米协会根本没有任何活动,只是起了个名字。黑木耳协会就是有个大户,为其他农户提供菌种,并提供了一些技术服务,此外和其他种植户基本没什么联系了。乡里按现成的样本给写了个章程,就算成立了协会,实际并没按章程运作。
    (二)合作经济的优势是相对的有限的
    为什么利国利民的农民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蜂拥而起、鱼龙混杂的乱象呢?我觉得,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在舆论上过分贬低农户家庭分散经营,无限夸大合作经济的作用和优势,特别是忽视了我国目前条件下合作组织容易变形走样的这一现实。
    据学者们考察,无论是在欧美还是在日韩,绝大部分农民都参加了合作组织,有些农民还参加了多个专业合作组织。从我国“三农”工作的趋势看,合作经济也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这些优势只是相对的,与其它经营方式相比较,农民合作经营的优势只是多一些,而不是在所有农产品和所有生产经营环节上它都占有优势;在某些方面,它还可能需要付出比其它经营模式多一些的成本,具有比其它经营模式严重一些的缺陷。更重要的是,合作经济所有优势的发挥,都需要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从我国目前农业状况看,有些条件比其它国家充分,有的条件则要差很多,有的条件甚至很难形成,有的条件可能在若干年后才能具备。所以,既要充分认识发展合作经济的积极作用,又要认真考量不同类型合作组织形成的必要条件,还要客观评估其组织成本及可能出现的负面后果,从而在实际工作中避免一哄而上、欲速不达。这里,试从以下三方面做一简要分析:
    1、在农业生产领域
    合作经营,有利于克服家庭分散经营的某些弊端,避免农业生产的过度细碎化和农业机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浪费,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形成一定的集聚优势和组合优势,在兴修水利、改造农田等方面办成一些单个家庭难以办成的事情;有利于在共同生产过程中更好地推广先进技术,增加产量、改善产品品质。但这里至少需要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农民的合作和联合,必须出于真正的自愿,全体成员(至少是大多数成员),都具有良好的互助合作精神。另一个是建立良好的民主管理机制,一旦出现“搭便车”之类的消极怠工行为,能够得到遏制或纠正。我们见到的合作社,虽然没有强制农民加入的,但是也很少有农民主动组织起来的;虽然核心层为普通社员提供了某些服务,但很少有生产领域的“互助性”合作,当然也没有甚至不需要什么民主管理。那么,我们论证的这些优势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另外,即使形成了真实的互助合作,在带来显著收效的同时,也要付出一定的组织管理成本,也难免出现某些有悖于合作精神的矛盾或纠纷。合作得好,当然收益大于成本,合作不好,则可能得不偿失。与家庭分散经营相比,只有利弊大小之别,没有绝对好坏之分。
    2、在流通领域
    合作经营,可以将部分市场关系内部化,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省流通费用;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市场信息,应对市场变化、化解市场风险;有利于创立品牌、促进销售、开拓市场;有助于节约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农民在市场活动中的谈判地位,维护农民自身利益。但这方面优势的发挥,也有一个前提,即:合作社内部的全体成员,或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在实力上具有大体的“对等性”,从而保证决策和管理中的民主,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我们接触到的合作社,只有极少数具备这个前提。多数合作社,都是在实力上明显超越众多社员的能人大户或龙头企业领办的。有人说,这种泾渭分明的强势力量和弱势集团的组合,势必加剧大农和小农的分化,出现与组建合作社预期相反的结果。我不完全赞同这种说法。我们不能否认,在现代工业企业中,劳资关系存在着对立和两利的双重性,否则,现存生产关系早就难以维持下去了。同样,在“公司+农户”的合作组织中,某些开明的老板,也会按照政府的要求,兼顾公司和农户的利益,为农户提供较好的服务,并将农产品加工贸易中获得的增值收益的一部分返给农户,取得一定程度的双赢效果。但是,否定“公司+农户”合作社的说法也有一定道理,因为,不但公司剥夺小农的可能性大大存在,而且这种模式无论“两利双赢”实现得多么充分,也不具备“互助合作”、“自主民主”等一些合作社的最基本特征。换句话说,如果这种产业化的模式能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并给农民带来利益,就去发展好了,没必要挂上合作社的牌子,带上合作经济的帽子。
    至于提高农民谈判能力的问题,恐怕合作经济的本意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使他们在与合作社以外的贸易对手或与政府进行交易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龙头企业或大户领办的合作社,这种交易并不多,即使有,也与合作组织建立与否无关。至于合作社内部的交易,当然大量存在,但那仍然是分散小农与“精英”之间的交易,谈判地位是否平等、交易是否公平,是一个合作社的招牌或一套“文本章程”难以左右的。如果要在这方面发挥合作经济的优势,就需要把这些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或这些小农自己组织起来,成立协会或合作社,这样的协会或合作社,才可能发挥出我们所论证的这些优势。如果这样的协会或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或大户联合起来,成立更大的合作社,当然也具备基本“对等”的前提,优势发挥得可能更为充分。显然,目前多数合作社不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另外,即使建立其这样“优秀”的合作社,也不会只有百利而无一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和差异总会经常出现,建立和谐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而且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社员地位可以是平等的,但股本额、交易额肯定有大有小,对公共事务的贡献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如何兼顾平等和效率,如何既发挥合作经济的“普惠”功能,
    又形成对核心骨干层的激励机制,都需要合作社的成员们共同努力、艰辛探索。在这些方面,失误、偏差所付出的代价有时可能大于互助合作带来的收益。
    3、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方面
    合作组织可以成为政府支农的载体,连接政府和农户的纽带。通过农业合作组织这一中介,政府支农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减少运行和监督成本,提高综合效益。但这一推理,至少需要两个前提,一个是国家支农政策比较健全透明,另一个是合作组织本身管理运行制度符合合作社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不能说这两个前提一点都不存在,但也不能说完全具备。那么,这一优势实际发挥到什么程度,近期内可能发挥到什么程度,也需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考量。如果某些合作社完全由“龙头”或大户掌控,普通成员对合作社事务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通过这样的合作社来实施支农政策,可能造成南辕北辙的结果。如果某些合作社是乡村党组织主导的,领导集体又能够很好地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当然可以成为政府支农的可靠载体,全体“社员”都可以得到国家政策的普惠。但是,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乡村基层组织在行使组织领导经济发展的公共职能,并不是“新型合作组织”在发挥作用。基层党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融合的途径,肯定对推动合作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新生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互相包含、交叉运行,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可能出现更复杂的局面。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管理机构和权力如果过于集中,可能为少数人侵犯多数人利益提供方便;过于分散,则会增加管理成本。
    在论证和分析合作经营优势的时候,还需要对其它可以选择的经营方式进行比较。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有家庭分散经营、家庭规模经营(家庭农场或农庄)、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国营农场和传统的集体经营。
    家庭分散经营是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初始形态和基本形态。对这种分散的、细碎化的经营方式,人们多持批评态度,将其视为必须加以改造的落后的“小生产”或“小农经济”。在极左思潮猖獗的年代,官方曾判定其必然产生自发的资本主义,所以千方百计地予以铲除。改革开放初期,对这种生产方式的批评停止了一段时间,八十年代后期又从农业现代化的角度逐渐多了起来。
    其实,家庭分散经营具有很多优越性。农民“分”得十几亩或几十亩耕地后,视其为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命根子”,精心侍弄,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营者、劳动者或集于一身,或互为骨肉亲人,只有连利连心,没有利益纠纷;只需支付生产费用,不需付出组织管理成本。对自身直接利益的追求,可以形成高度负责的精神动力;活劳动投入的专注和刻苦,可以转化为丰硕的物质成果。农业部课题组的研究证明,农地经营规模(特别是在户均30 亩土地以内)对土地单产没有显著影响。我国目前农地家庭分散经营居于主导地位,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单产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小麦高于发达国家水平;稻谷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这说明,规模化经营对提高土地产出的作用是有限的;“小农”也可以创高产。据有的学者考证,家庭生产在欧洲和亚洲的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非常普遍,都属于以高土地产出为前提的现代生产模式。波兰10至15公顷的农场具有较大的农业生产效率,5至10公顷、5公顷以下的农场相对于20公顷以上的农场显示了更高的生产效率。
    我调查走访的几个高产农户,同样说明了上述观点。双城市杏山镇玉米高产大王刘喜俭,2006年试种高产田17亩,单产达到1500公斤。新兴乡新民村产量最高的赵喜华,耕种玉米24亩,实行精细化管理,墒保苗达到5000株,亩产达到1200多公斤。据村民们说,耕作规程都要求保苗4800株以上,实际上多数村民只能做到保苗4000多株。也就是说,赵喜华保苗水平超过其他多数农户的20%以上。五常市兴盛乡农民林明友,承包16亩水田,2004年租赁11亩,共耕种27亩,一直到现在。几年来,坚持不雇工,靠全家4口人精耕细作,产量稳步提高,生产成本控制较好。2006年,亩产500公斤,亩费用305元,比周围农户的费用低50元左右。去掉生产费用和土地租金,加上国家补贴(只享受自己承包田的补贴,租赁土地的补贴由原承包户享受),粮食生产纯收入实现18080元,加上外出打工收入1万元,家庭收入为28080元,人均收入达到7020元。2007年,亩产量提高到525公斤,在生产费用大幅增加、稻谷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下,种粮纯收入仍保持11988元,加上打工收入,人均纯收入5497元。2008年,他选用当地特优品种“香稻”,亩产提高到550公斤。虽然化肥等生产资料价格暴涨,亩费用高达398元,但水稻出售价格达到每公斤2.14元,当年种粮纯收入突破2万元,超过了生产费用较低的2006年。因女儿出嫁,儿子结婚,只一人外出打工,家庭收入为25412元,人均纯收入6353元,比上年增加15.6%。虽没有恢复到2006年水平,但仍高于本村平均水平。
    家庭分散经营的缺陷当然也很明显。一般情况下,大型农业机械的应用往往因地块过于零碎而受到影响。虽然可以通过村组动员或户与户之间协商的办法开展联合作业,但往往难以成功。除了农户缺少合作习惯以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家庭活劳动或小机械作业成本较低,甚至可以不计成本,起点早贪点黑,通过简单的手工劳动就把问题解决了。即使能够开展联合作业或轮流作业,也因地块分散或农作物品种杂乱而造成油料的浪费或作业时间的增加。
    家庭分散经营的另一个缺陷是难以形成对农田基本建设特别是水利设施的较大规模的投入。一般情况下,花上几千元,打个组合井是常见的,其它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多户联合,启动就比较困难了。当然,这种缺陷既与经营规模有关,也与土地产权制度有关,因为长期承包关系不变的政策是逐步明确的,在担心政策多变的情况下,农民对长期投资,无论是单独进行还是联合进行,都有一定顾虑。只要维护农民土地所有权或承包权长期不变,这个问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至于有人把过量施用化肥,进行掠夺性经营的原因归结为家庭分散经营,显然是找错了病根。另外,增加农田基本建设投入也不一定全靠减少“小农”,可以通过完善公共设施的办法,为分散农户提供服务。肇东市五里明镇吨田项目区内的戴首文,耕种玉米80亩。2007年,亩产800公斤。2008年,达到1050公斤,增产250公斤,主要是改为小垄密植。另外,在8月份进行一次旱灌,所以提高了产量,他所依托的就是万亩高产创建区的机械服务和喷灌设施。
    家庭分散经营是否会阻碍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劳动效率、农地收益的提高呢?应该说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因规模小,便于各种技术规程落实到位,也便于灵活掌握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投入,从而提高产出、降低成本。对种植结构的调整和产品出售、储存、运输等方面安排,也比较灵活便捷,所以,可以避免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的某些损失,增加收入。很多兼业型农户,利用就近打工的业余时间或由看家的老人侍弄庄稼,照样获得较好收成。我调查过的双城市新兴乡新民村80%左右的农户属于这种情况。可见,某些学者关于“分散经营势必造成活劳动成本过高”的判断忽略了这一特殊情况。另一方面,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变化,小规模农地收益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必然逐步下降,有的家庭将把它看成“副业”,由老弱劳力管理经营,再加上有些新的技术需要大面积推广,有些产前产后的经营活动需要现代信息支撑,所以,细碎的土地经营确实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制约性因素。
    综合分析我国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生产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家庭分散经营将在较长时期内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土地经营模式,虽然有诸多缺陷,但积极因素是不能否定的。即使新型合作化广泛普及了,也可以与家庭分散经营兼容并存。
    家庭农场(农庄)系规模化的家庭经营。它既具备小规模家庭经营的优势,又有利于提高集约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具有极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近年来,在土地流转中,形成了一些耕种千八百亩农田的种田大户,我们可以称之为小规模的家庭农场(有人叫农庄);也出现了少数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
    黑龙江垦区内,部分农场职工承包国有农场的耕地,经营2—3万亩。他们不断增添大型农业机械,实行标准化耕作,取得了较好的规模效益。
    黑龙江省五常市八家子乡靠山村农民石振民,户口上只有夫妻两口人。女儿大学毕业后出嫁,在省城工作,儿子正在大学读书。他家的院落,类似三合院,正面四间漂亮的砖瓦房,两厢是半露天的仓库,摆满了各种农机具。他家的承包田只有21亩,第一轮承包期内租地750亩,2007年租地3700亩,2008年达到5400亩,2009年增加到7700亩,均为旱田。出让土地的农户涉及到4个乡镇,12个自然屯,300多户农民。租地价格每亩100元到330元不等。几年来,他家购买农机具30多台套,总动力达到670多马力,价值100多万元。2008年,玉米亩产达到650多公斤,大豆亩产达到200多公斤,比当地农户平均产量高5%左右。纯收入82万元,亩均收入152元。亩收入远远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租地、机械折旧和雇工三大项费用比较高,再加上国家补贴都由原承包户享受。但是,其规模优势已经充分显示出来,社会效益也很可观。出让土地的农户不但获得了较高地租,而且从土地解脱出来,在本地或外出打工,增加了工资收入。仅石家,就支付给当地农民工资70多万元。秋收时,最多雇工500多人,每天支付工资25000元。
    应该看到,家庭农场尽管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发展不会很快。因为第一,工业化和城市化将是一个长期的进程,农民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规模和比重不可能超越这个进程,包括一部分从二三产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农民也不会轻易将土地提供给农场主。第二,农业比较收益不可能太高,种田大户或城市资本家投资兴办家庭农场的,不会很多,在与千家万户农民谈判交易过程中,也很难实现大面积的土地集中。
    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是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很受地方政府推崇。近几年,有的注册成专业合作社。但多数并不具备合作社应有的特征,只是在产加销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合作和联系,经营得好的,确实可以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互利双赢。如,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东金集团于2006年在兰西县康荣乡投资1.3亿元,建立了种植、加工为一体的现代农业基地。公司以每年每亩200元的价格租赁800多户农民的土地1.3万亩,年生产鲜食玉米3000万穗。公司购置了大型农机具20台(套),在田间修建白色路面21公里,修建红砖路面12公里,架设专用线路12公里,打机电井20眼,建设万吨冷库一座。这些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公司的全新的经营理念,为标准化生产奠定了基础。3年来,公司每年实现产值6000万元。800多户农民除获得260万出租土地的租金外,还通过在公司打工获得劳务收入300多万元,比分散经营种植普通玉米增收50%以上。
    公司加农户的农地经营模式,一般不需要农民参与经营管理。农民通过一次性谈判(有的由乡村组织代表农民),将土地使用权按约定期限让渡给公司,获得固定的租金,然后以打工者的身份,到公司出卖劳务,获得工资收入。这样的农户,具有土地承包人和雇佣工人双重身份。企业的经营效果,基本上与农民收入不发生直接联系。这种方式,既可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又可以减少农民与公司的交易量,避免强势公司侵犯弱势小农的利益。
    公司加农户土地经营模式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多见,近年来在中西部地区也有所增加。但是,发展空间不会很大。因为粮食生产利润空间比较小,公司如果所出的租金过多,就无利可图;租金过低,农民不肯把土地使用权让渡出来。所以,大面积租赁农民土地的公司往往是从事经济作物经营或其它产业开发。还有一部分公司,不租用土地,不直接组织生产,只按照一定的契约,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产前产中服务,按订单收购农民的产品。这种产业化的经营方式比较灵活,双方容易接受,但合同履行中往往经常出现问题,公司侵犯农民利益和农民违约的事情屡有发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乡村组织为了推进规模经营,在协商不充分的情况下代表农民与龙头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因交易条件不合理损害农民利益,或因乡村组织以集体的名义截留土地租金,
    往往带来诸多后遗症。应该注意防止此类问题发生。至于有人呼吁“要避免‘鼓励资本家下乡改造小农,出现大规模土地兼并’”,有些危言耸听。因为农业投资风险比较大,回报比较慢,资本家不可能大规模地转向农业投资;少数投资效益高的农业项目,市场容量有限,此公司涉足,彼公司一般不会重复投资。只要在土地用途上加强管制,在农民土地权益上保护到位,鼓励资本下乡和扶持小农互助合作应该并行不悖。
    国有农场的集约化经营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一般要显著高于地方农村。1980年到2006年,黑龙江省粮食产量从150亿公斤增加到350亿公斤,翻了一番,而农垦系统的粮食总产从25亿公斤增加到100亿公斤,翻了两番。垦区种植的小麦、大豆、玉米和水稻,要比地方农户平均亩产分别高出50公斤、100公斤、150公斤和200公斤;垦区农工人均收入比地方农民的人均收入高出1倍,达8000元左右。这里,除了垦区耕地集中连片,土质肥沃、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大等“先天性”因素外,国家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实施一系列特殊扶持政策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传统的集体经营模式在全国属于凤毛麟角。这些保持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村社,呈现了经济繁荣、共同富裕的美好景象。但这些村庄都是在“特有能人”带领下成功地发展了二三产业,大幅度地以工补农,才保持了集体组织的凝聚力。也就是说,具有多数地方难以具备的特殊条件,因此,不可能大面积复制推广。
    总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各种经营模式,各有千秋,将长期并存。
    (三)历史教训不应忘记
    尽管我认为合作经济的优势是相对的、有限的,但并不否认发展合作经济的重要性,也不否认政府组织和推动的必要性。问题在于用什么样的工作方式去组织和推动?我觉得, “运动式推进”的工作方式之所以久盛不衰,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历史教训缺乏深刻的总结和反思。
    我们党对农业合作经济的探索和推进,从革命战争年代就已经开始了。上世纪三十年代,湘赣苏区临时政府组织了很多“耕田队”、“犁牛合作社”之类的互助合作组织;四十年代,我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出现了各种变工队、互助组和少数农业生产合作社。从一些资料看,这一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尽管也存在强迫命令和形式主义的问题,但在克服劳力、畜力和生产工具严重不足的困难及发展生产、支援战争、巩固革命根据地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建国后,我们没有适时完成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却过早抛弃了《共同纲领》确立的新民主主义路线,沿用暴风骤雨式的政治运动办法推进农业合作化,短短几年,就使全国农村的个体经济由互助组、初级社走向高级社。尽管中央多次强调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规范的说法是“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援助”的原则),也对某些急躁冒进的行为做过短暂的、局部的纠正,但从总体上始终保持着政治高压、强制推进的态势:干部没有不同意见的表达权,农民没有入社或退社的选择权。在思想观念和工作方针上,不断批判右倾保守思想,并上升到两个阶级、两条路线的高度,把不同意见说成是“站在资产阶级、富农,或者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富裕中农立场上替较少的人打主意”。在具体工作方法上,“创造”了很多整治农民的手段。如:有的地方召集不愿入社的农民整夜“开会”,民兵把住前后门,说“不研究好谁也不准回去”;有的地方强制党员入社,否则开除党籍,然后再向普通群众扩展;有的地方把报名入社者放在暖屋子,把不愿入社者放在冷屋子,逼人就范;有的地方不给单干户贷款,甚至在遇到丧事或召开大会时候逼着单干户哭着脸背大鼓(旧社会叫背大鼓的人为下等人)。
    政治高压下的合作化运动,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相结合,确实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巨额原始积累,也奠定了我党的执政基础。但其消极后果是剥夺了农民的自主权,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延缓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据《黑龙江农业合作史》一书总结,匆忙建立起来的高级合作社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经营管理混乱。缺乏切实可行的生产计划,责任制不落实,铺张浪费严重。克山县古城社共有524户,脱产干部7人,变相脱产19人,每27户就有一人;有的社损失粮食16%;据勃利、集贤、汤原等8县1190个社统计,账目比较清楚的仅占20%。(2)牲畜瘦弱死亡严重,多种经营和社员家庭副业明显衰退。根据对23个高级社的调查,1956年牲畜总数比1955年平均下降10.85%,役畜下降10.48%;马繁殖率(仔畜占公母畜总数的百分比) 1955为30.3%,1956年仅为4.2%;死亡率则由1955年的5.55%上升到1956年的10.87%。农民的副业收入,在合作化前,一般占总收入25%—30%,有的达到50%。合作化后,一般都下降50%左右。讷河县向阳乡胜利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入社前,家庭副业收入占总收入的27.41%,入社后1956年,副业收入占总收入下降到14.4%。社员感到“社力收,家里丢”。(3)干部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纷纷。有的地方本来不旱,却普遍号召打井,甚至分配指标,结果打出来的井80%以上不能利用。干部随意驱使群众,有群众抱怨,“现在变成抗大活的了”。不少社员认为,“合作化后,牲口死的多,粮食打的少,人没吃马没草,老母猪被劁,鸡鸭鹅卖光了”;“合作化后有‘三光’:光脑袋、光脚丫、光背杆”;“高级社不如初级社,初级社不如互助组,互助组不如单干。”叶扬兵所著《中国农业合作化研究》一书批露,江苏省苏州市部分农民反映单干有十大优势:(1)产量高;(2)留粮多;(3)零用钱足;(4)不开会;(5)不卖粮;(6)负担自由;(7)不做义务工;(8)可做商业活动;(9)生产不受计划约束;(10)自由自在。
    到人民公社化阶段,决策者的头脑更热,措施更“左”,不但农村的所有制和生产活动实行了“一大二公”,而且连老百姓的生活也实行了集体化和军事化,集体食堂遍地开花,还出现了许多集体宿舍。在集体宿舍中,作为私有制产物的小家庭被解散,男女要分开居住。
    在那荒唐的年代,农民的自主权利消失殆尽,在所谓大辩论中,很多农民被批斗,甚至被体罚吊打,还有些农民被打死打伤或受虐待后自杀身亡。但所有“极左”做法都被说成亿万农民的社会主义热情。有些地方搞“极左”政策造成严重事件后,责任者被撤职查办,罪名却是执行代表地主富农利益的右倾路线。
    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同时进行的大跃进,给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农民带来巨大灾难。虽然人们对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整个历史进程的看法还不尽一致,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没有战争的良好环境下,我们奋斗了30年,却没有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这里,可以从当时历史条件和合作化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方面寻找若干原因,但更重要的教训恐怕是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剥夺了农民的自主权利,运用政治运动的办法实施经济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斗争那种“极左”的东西再也没有出现,但“运动式工作方式”却没有绝迹。在合作组织建设上,急于求成和形式主义的倾向仍随处可见。
    1987年,G省S县被列为全国14个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也是全省综合改革试点县。主要实验项目是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当时确定的组织形式:一是农民专业协会,二是专业开发公司,三是合作基金会。总结材料称,1989年,该县的农民专业生产者协会达237个,会员14320人,占农村劳力总数的23.8%。其中粮食协会34个,占14.3%。在专业协会的基础上,成立了浆果,人参,养牛、采石等6个县级农民协会联合会。
    据从事试验区工作的同志回忆,当时的农民专业协会,虽然具有农民合作的性质和组织雏形,但基本上按章程运行并促进了相关产业发展的协会或联合体,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这类运行状况相对好些的合作组织,“民办”色彩也相对浓些。如蜂业协会。成立的背景是,养蜂户多为外地人,人生地不熟,在林区生产经营步履艰难,经常因证件不全被扣,而且蜂具供应不及时,产品销售也因供销社解体而遇到很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养蜂大户先后办起了蜂具供应小店,在此基础上,与其他蜂农自愿成立了协会,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并负责与林业部门进行有关问题的对话协商,一定程度地保护了蜂农的合法权益,也形成了蜂农之间的一些互助合作。浆果协会,也有一定的产业和群众基础。该县石山镇盛产树莓、草莓、紫莓等浆果(号称“三莓”),但销售不畅。种植大户李XX开辟了往外地运销的渠道,并办起了小加工厂,在政府动员下,村民们依托他的加工厂,成立了浆果协会,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还有一个由朝鲜族种田能手领办的稻农协会,虽然无经营活动,但领头人向群众推广先进技术,较好地发挥了科技服务功能。相反,多数协会,是在没有产业基础和合作经营基础的情况下,按政府指令勉强成立起来的,最多时候达到800多个。特别是县级联合会,更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如黄牛协会和药材协会,分别由畜牧局和药材公司(当时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国有企业)领导任会长,后来都相继销声匿迹了。
    专业开发公司,是在协会组织下的经济实体。当时,该县成立了浆果、木业、石材、药材、土特产、乳肉、渔业、水稻等八大公司。由于照样走了官办的路子,又缺少资金支撑,所以,不但没有发挥预期作用,而且多数亏损,带来一些后遗症。如,浆果公司,是在论证不充分,资金缺来源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靠贷款投资3000多万元,又从广东某地拆借1800万元,建起了3个加工厂,却没上冷藏设施,加上主产品浓缩果汁的销售价格比论证时候的每吨1万元少了60%,勉强生产两年便相继停产。从浆果种植看,全县号称7万多亩,实际上只有2万亩。再如,木材开发公司,进口日本设备生产集成材,考察时候预计每3立方米小径木加工出1立方米成材,但因出售给日本客商的时候,质量要求极其苛刻,需要10立方米大圆木才能出1立方米成材,所以,开工不久,就被迫停产。八大公司,只有水稻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没有任何损失,其它7个公司,全都因亏损严重而流产,留下的是无尽的遗憾和巨额债务。
    至于合作基金会,和全国其它地方一样,90年代初,全县有100多个村(占总村数的28%左右)一哄而起建了起来。但运转几年后,绝大多数村都陷入了入不敷出的困境,到清理关闭时,共沉淀资金1000多万元。
    现在,S县改革实验区的名分,基本没人再提;当年的几百个协会,绝大部分自消自灭。只有少数协会,演变成了新的合作组织。如,原蜂业协会,因会长去世解体,后来,部分会员建立了合作社,还成立了一个蜂产品商行。原浆果协会虽无大的发展,但已经演变为石山镇“三莓”生产合作社,对推动该县浆果产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种植面积从20年前的2万亩发展到3万多亩。原药材协会解体,一位外地客商在原来的主要生产基地,组织中药材种植农户,建立了一个中药材合作社。
    如果说,类似S县的新型合作组织建设工作,尽管虚多实少,毕竟损失不是很大。而盛极一时的“合作基金会”,则给中西部地区的多数乡村,带来令人痛心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上世纪八十年代,一些地方为盘活集体资金,缓解乡镇企业、多种经营资金短缺的困难,在乡村内部开展资金融通活动。当时的说法是,这种以乡村集体经济为依托的金融合作活动,可以遏制集体资金的损失浪费,实现集体积累的保本增值,又可以弥补金融行社的信贷“真空”,抑制民间高利贷。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农村合作基金会蓬勃发展。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的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乡(镇)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其中,四川、江苏两省以上指标均已超过20亿元,河北、山东两省也接近20亿元。到1995年底, 黑龙江省已建立乡镇办的合作基金会637个,占乡镇总数的55.2%;乡村联办和村办的合作基金会4114个,占村总数28.4%;全省合作基金会拥有股金7.1亿元。现在回头看,一哄而起的合作基金会,是先天不足的畸形儿。它根本不是农民的合作组织,因为它是乡村党政组织官办的,农民对其资金的使用,没有任何干预权。同时,它又不同于受中央政府严格调控的官办行社,而是监督缺位、人才匮乏的准金融机构。因此,刚刚运行起来,就出现了与创立初衷相悖的混乱局面。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盲目放贷等现象极为普遍,
    大部分资金成了呆帐死帐或无人说清的“糊涂帐”,有些地方出现了挤兑风波。在多数合作基金会血本无归的情况下,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并进行清理整顿。为了维护稳定,县以上财政不得不拿出大笔资金,来补这个窟窿。一直到现在,一些地方还有部分尾欠。
    (四)宁可少些,也要好些
    我们希望符合农民意愿和利益的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得快一些,多一些,但这只是良好愿望,在多数地方,组建名副其实、正常运行的专业协会或合作社,会遇到很多难题。
    首先,农民的合作意识很难提高。实践证明,如果合作组织的多数参与者抱着随大流、试试看的态度,即仅有“被动式的自愿”,是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只有多数参与者具有自发性、主动性的自愿,即组织起来的热情,才能把协会或合作社办成互助互利、民主管理的组织,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我国多数农民是否存有组织起来的愿望和积极性呢?我认为,这种愿望和积极性肯定有,但在一定时期内不会高。
    从农民的思想和行为习惯看,一方面,具有互助合作的良好基础,乡友互助、邻里相帮、济困扶危、乐善好施等传统一直在乡村延续;另方面,“各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和“伙种地,份种瓜,一户不一户,两家不两家”之类的狭隘意识在一部分农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从舆论导向看,半个多世纪以来,阶级斗争理论长期泛化,政治运动频繁进行,有利于构筑互助合作、和睦和谐社会关系的一些良好传统逐渐被淡化,有时甚至横遭批判。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精神虽然一直在大力宣传,但往往与“极左”政策相伴,部分领导干部的行为又与这些高调门宣传形成强烈反差,所以,农民对这些理想主义思想的接受度和认同感越来越低。
    从经验判断和预测所形成的社会心理看,以往“集体化”的伤痕使农民对合作经济心存恐惧;现实生活中“皮包合作社”的泛滥使农民对合作经济的优越性产生疑虑。近年来,国家惠农政策逐渐增多,农民对中央心存感激,但对基层组织,相当一部分农民仍很不信任,有些农民甚至认为,基层政府只会占农民的便宜,不会真心给老百姓办好事,政府号召的事,千万不要干。这种逆反心理严重影响着各项工作的动员效果。
    从经济合作的需求看,政府研究机构和学者们认为,分散家庭经营严重阻碍现代农业发展,发展合作经济具有极其紧迫的现实意义。但多数农民却习惯自家种自家地、养自家畜,感到这种生产方式可以避免与他人的利益纷争,更省心,更便捷。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从事兼业生产的农户越来越多,这些农户种植业投入和收入的比重有所减少,有些家庭由老人或做家务的妇女侍弄庄稼,基本上不计算活劳动投入,也不太在意产量。相对而言,他们更关心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价格,而目前的合作组织,多数还不具备左右市场价格的能力。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业或加工业,从生产到流通,都需要家庭以外的社会力量介入,但通过雇工和与经销商直接交易的办法,可以满足这方面需求。
    农民讲求实际利益,在看不准利弊的情况下,宁愿收入少点,也不会冒然把自己的土地或其它生产要素拿来入股搞合作。当然,在花名册上签个名,甚至拿出少许费用,搞假合作,获得国家政策支持,他们也不会拒绝,但这样的假自愿对真实合作组织的发育有害无益。
    面对农民缺乏组织起来热情这一现实,政府可以动用行政资源进行组织和推动。但是,正如张德元先生分析的那样,“在发展合作社过程中,一方面,政府的参与或推动将节约合作社的组织成本,促进合作社的兴起与发展;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又往往是个人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它的积极性的发挥有可能致使合作社的发展结果事与愿违。”他把这种现象称为“‘诺斯悖论’应验”。由此看来,有些研究者以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可能性很小为由而主张政府主导,是很容易偏离合作经济发展方向的。也可以说,如何把握政府推动的力度和如何处理政府引导与农民自主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课题。
    其次,大户与小农之间的利益关系很难协调。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没有大户牵头,分散的小农确实很难组织起来;从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看,也没有理由限制龙头企业或某些能人大户与农户一起组建专业合作社。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大户牵头将成为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模式之一。大户与小农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必然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由于我国农民维权意识、自我组织能力比较弱,靠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来调节这方面的利益关系,难度很大;由于龙头企业或大户能人对政府业绩的贡献更直接更表面化,政府往往对他们表示更多的偏爱,而忽视多数小农的利益;由于政府对合作组织的资金或政策扶持,只能通过其领导机构来实施,在合作组织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扶持的好处经常被少数人垄断而加剧分配不公。这些难题,当然都有防止和解决的办法,但这些办法真正落到实处,同样是很大的难题。
    再次,涉农部门的利益膨胀很难遏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国家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一般都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来实施。近年来,涉农部门对专业合作组织介入的热情,可以说空前高涨。据我观察,这里有三方面的动力:一是履行职责、为民服务;二是获取政绩和奖赏;三是寻求部门利益。在很多具体问题上,一些涉农部门打着为农民服务的旗号,千方百计地维护或谋取部门利益或部门职工利益。特别是号称农民合作组织的供销社和信用社,由于“回归三农、回归合作”的目标难以实现,又实行企业化管理,所以,难免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追求;由于这些部门具有准政府部门的特征,所以,往往以半官半商的面目出现在农民面前。这些复杂的因素,使为农服务部门挤压农民利益、阻碍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问题经常出现,很难纠正。
    第四,有利于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宏观环境,很难营造。合作经济的发育,不是孤立的。村庄社区的民主和自治程度、民间社团的发育、国家民主法制(法治)的进程、政治压力型领导方式的转变等等,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运行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目前,这些条件不能说一点也不具备,但也不能说很充分。这些条件的充分生成,将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从国外的经验看,既与政府密切合作,又具有与政府进行谈判能力的区域性农民协会和行业协会,是农民维护自身经济政治权利不可或缺的组织,而在我国,建立这类组织是比较困难的。
    正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就应该适度降低宣传调门和预期目标,采取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地引导和推动农民自主自愿地组织起来。应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手段,认真解决合作经济发展中部门利益膨胀、过度向强势集团倾斜、骗取国家资源和侵犯农民利益等问题,使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保护神”。应推进经济政治体制的配套改革,为农民合作组织在法制化轨道健康运行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本文系作者所著《乡村视野》一书第五章,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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