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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经济走势跟踪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Trends
         2007年第88期(总第815期)2007年11月27日(星期二)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走势跟踪》课题组
                           经济热点分析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意味着增加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将成为党和国家一项新的国策和重要战略目标。这也成为经济理论界今后的重大理论研究课题。围绕这一主题,我们将近期有关专家、学者发表的观点加以整理并提供给读者。(注:《民营经济报》从2007年10月29 日至10月31日连续对此作了专题报道,本期内容除注明出处者外,皆来自该报报道)。
    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和内涵
     2007年 11月7日《中国经济时报》发表易宪容的文章指出,讨论财产性收入,首先必须清楚界定什么是财产?什么是财产性收入?一般来说,财产或资产并不是物,也不是财富。只有物及财富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产生未来收入流时,才能够成为财产,或者说只有物及财富的资本化、钱化之后才是财产。财产就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富”资本化的所得。让“财富”成为财产、资本,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要以法律方式对个人财富进行清楚的产权界定。这样,社会的财富才能有清楚的隶属关系,个人才有权对其财富进行处置。二是个人要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必须要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如果没有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把未来收入做票据化、证券化变现,那么个人至多只能感觉到拥有什么,但这些财富并不会产生收入,也不是资本。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个人财富才能成为财产或资本(无论是否进入市场交易)。比如,住房通过按揭贷款就能够把个人未来收入转为当前的现金流。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用它到银行抵押转换成资本,以资本的形式让土地承担更多财富并成为获得收入的财产。
     还有专家指出,要正确理解“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个新提法。有人简略地把它解读为,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各方面的财富,涉及到诸多金融理财方式。整句话连在一起的意思就是“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而作为一个经济专用术语,国家统计局权威人士解释说:“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2007 年11月2日《中华工商时报》的文章认为,在人们拥有一定财产并且可以取得相应财产性收入时,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也会发生变化,不再仅仅是劳动性收入,还包括财产或资本积累的双重激励。其中能够长期发挥作用的更是来自财产的激励。无论是劳动差别引起的收入差距,还是财产占有差别引起的收入差距,它们都发生在初次分配过程中,都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财产性收入”概念提出的两个背景条件
     前述易宪容的文章提出了两个背景条件:一是按劳分配一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分配原则,但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随着社会主义理论的与时俱进,不仅劳动是广大群众的生活收入源泉,而且民众财富也在劳动中不断地增长,在市场经济下让财产成为广大群众收入之来源也就顺理成章了。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不仅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之大势,也改变了以往社会主义完全以劳动为生活收入之来源的概念。所以,“财产性收入”概念的提出是相当有新意的;二是十七大报告对当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个完整的论述。其核心是要完善和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先是以各种要素在市场的参与中的贡献作为基础,在强调市场对整个分配制度起主导性作用的同时,突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强调了初次分配的公平性问题,而并非以前所提倡的“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这既与以往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不同,也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制度不同。因为,就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要素的公有性仍占主导地位。
     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分配制度改革更有新意地方在于提出了“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一原则,应该是十七大报告关于分配制度改革最为重要、最有新意的方面。该原则不仅重申按劳分配的重要性,更是针对中国实际情况的一种理论提升。因为,就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尽管民众所持有的财产随着30年来的改革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转轨经济中的制度缺陷,民众所持有财产的公平性一直备受质疑。而劳动力则不同,它不仅完全依附于个人身上,而且为绝大多数人所持有。在转轨时期中,资本等其他要素稀缺程度往往高于劳动力的稀缺程度,从而使得中国劳动力价格一直处于十分低下的水平。提高劳动力在初次分配的比重,不仅可以改变目前这种生产要素价格机制的扭曲,而且也能让社会财富创造者更多地分享到经济改革之成果。上述就是我们讨论财产性收入增加的两个重要背景。如果脱离了这两个背景,那么我们的政策取向就容易片面化。
    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状况及发展趋势
     有专家指出,公民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之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重要尺度。以美国为例,财产性收入占40%,90%以上的公民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相比较,截至今年10月初,中国投资股票开户数1.2亿户,基金投资账户9000万户,总量约1.3亿户,只占全国总人口的10%。目前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基数比较小,但发展潜力很大。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我国国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越来越快。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家庭收入来源中,财产性收入仅为128元;从2005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扩大,百姓财产性收入也会发生变化:我国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都超过20%,是人均收入当中增长最快的部分。到去年,这一数字已经突破240元,占居民收入2%左右。去年全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了24.4%,远超过居民收入 10.4%的涨幅。财产性收入无疑正成为我国居民家庭财富的新增长点。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说:“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资本市场是涉及投资金融领域最直接、最广泛的场所,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增加创造财富的机会,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使广大投资者公平、公正共享经济增长的好处。”
    应建立有效的分配机制解决收入增长的不均衡
     有的观点认为,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增长的不均衡是更重要的特征。近两年来,我国以股市、楼市为代表的资产价格迅速增长,居民财产性收入总额迅速膨胀。但是,这部分收入的流向却极不均衡,主要流向了拥有资产较多的中高收入阶层手里。一个最典型的事实是,今年各大富豪榜的富豪资产都大幅升值,有的增幅高达千亿,这些增长,绝大多数来自财产性收入,而不是来自经营性收入。
     对此,易宪容也指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我们一直在强调法治,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无论实质性财产还是金融资产,个人财产保护面临的缺陷仍很多。比如,在国内许多城市的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性拆迁,大量农民的土地被政府所收购。由于居民及农民土地产权得不到清楚界定,从而他们的财产得不到根本保护,甚至被严重掠夺。特别是金融资产,当资产持有人没有专业能力使其保值、增值时,这种掠夺随时都可能出现。比如,目前国内长期的低利率政策,就是通过管制的方式对居民财富的掠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产基本上界定为公有,而在转轨过程不仅是个人财富不断增长的过程,也是公有产权逐渐私人化的过程。在产权私人化过程中,如果没有一套公平、公正的产权转化机制,那么个人财富增长也会相差悬殊。因此,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拥有财产收入,不仅在于如何来清楚界定与保护产权,如何建立起有效的金融市场,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公平公正的国有财产私人化的分配机制。否则,如果居民财产性收入一开始就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那么在随后的阶段,居民财产收入就会越来越悬殊。
     应健中在2007年11月14日《中国证券报》的文章中谈到,财产有它的两面性,既可以给老百姓带来收入,也能让老百姓带来支出,而收入和支出产生的前提是市场能否提供机会。如果市场不能提供机会,整个社会经济背景不提供机会的话,那任何人都无法在这个市场获取收入,就像在两年前的股市熊市中,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保住本金已经大幸,赚钱就免谈了。
    谨防陷入对财产性收入的解读误区
     一些热衷金融证券事业的人士认为,进入十七大报告中的这一重要提法预示着,国家将在证券化创富机制的建立上,为公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留出更多的政策空间。而在一个公民收入模式日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中,如何规避风险,始终是确保财富稳定的重要议题。因此,片面将公民“财产性收入”等同证券化收入——或者将公民财产性收入与证券市场及银行衍生品的繁荣生硬捆绑在一起的企图,是非常有害的。
     因此,对财产性收入的解读应该走多元化的路线,绝不能受困在证券化“虚拟财富”的喜悦假象中。特别要警惕一些利益集团挥舞着“与民争利”、“让利于民”、“全民分享改革成果”等大棒,营造逼政府走短视之路的舆论氛围。政府在“创造条件”方面确有大量文章可做,但这不等于说,我们可以完全依赖制度设计去消除风险。只要有投资者的贪婪与恐惧存在,这种风险就会随时聚积、发作。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分子,我们需要的是保值基础下的财产性收入,其次才是增值。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处长彭澎也表示,让百姓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不等同于支持高房价、高股价,也不是动用国家政策一味去扶高或压低投资市场,而是应该引导投资市场走向一个健康发展的方向,让百姓学会理性投资。
     易宪容谈到,创造条件让广大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是目前国内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但还不是最为重要性的方面。仅仅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理解为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这与十七大报告所主张的原则是相差很远的。
    如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1.政府承担重任责无旁贷
     有的学者指出,对政府而言,“创造条件”就是努力消弭现实中各种不利因素,为百姓获得财产性收入多拓展渠道。政府所掌握的资源,对于百姓财产的增长,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人们要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很大程度依赖于政府权能的发挥。如,百姓财产交易成本能否减低,与各种管制政策、蒲费等紧密相关。要保证群众在股市上不受欺诈,政府必须努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物价的稳定程度,很大程度依赖于宏观调控水平,等等。就是说,政府如何掌握、如何使用手中的权能,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私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政府只有把握好自身职能,最大程度地给予个人财产生长权利,才能在提高公共利益的同时,不断增进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还有的学者强调,推行新国策,政府的重任就是要承担起用法律和政策保障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责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老百姓能够安全、放心、明白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这些年来,很多基础性的立法都在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努力。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修正案。今年10月,《物权法》正式施行,对于所有与物权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我们相信,随着公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有关规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仍会不断完善。  
    国家要通过制度设计,给人们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可重复博弈的规则,使人们之间的博弈变成长期的重复博弈,使人们对未来有一个积极稳定的预期。中国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怎样把一个靠等级来排序的社会变成一个靠资产的拥有来排序的社会。政府最重要的是制定和维护公平交易的规则,有一个公平竞争的体制加上有效的产权保护,有能力的人就可以发展起来。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了,只要进一步将体制理顺,让每个人都有积极性和机会去奋斗,经济自然会快速增长,一个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最高准则的和谐社会就会加快到来。
    2.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制度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一鸣在2007年11月8 日《中国经济时报》回答记者专访时强调,“创造条件”可说的很多,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完备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合法收入,保护合法财产,保护合法产权,公平市场准入,公平市场交易,完善市场监管等,使正当收入可以转化为财产,使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得到有效保护。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风险教育的同时,要在多元化地拓展投资渠道、提供更多的平台机会和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上下功夫。
    3.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
     2007 年10月18日《燕赵都市报》的文章指出,当前最值得关注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比如农民的土地,比如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值一提,但这却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可或缺的财产。它们不应该被强征、被没收或者被拖欠,权力不能在其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法律的空缺必须尽快弥补。简单的道理是,一旦穷人连维持基本生存的财产都丧失了,那么无论政府怎样“创造条件”,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更大力度保护穷人财产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靠劳动吃饭的机会,是最应该被“创造”的 “条件”之一。
    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
     2007年11月7日《中国信息报》发表初晓的文章指出,“创造条件”包括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适应居民多元化投资需求。比如说,开辟多种渠道,提供多元化的投资工具和理财产品,才能不断拓展人们增加财产性收入的视野,有效激发人们追求财产性收入的热情。专家指出,在迎接“财产性收入”的黄金投资期到来之时,应认识到目前我国健全完善资本市场体系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比如,我们应思考如何通过金融创新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合法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加快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体系等等。为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为老百姓营造公平地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条件。
    3.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
     有专家指出,政府欲增加个人收入有很多途径,与税制改革并行的减税是很有效的办法。税制改革一个方向是宽税基、低税率,即交税的绝对人数多,每个人相对交得少。中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偏高,分级过多,是老问题。另一个方向是减税制。目前九级累进税率结构并不合理,国外一般简化为3到5级。级数多了算账麻烦,征收效率低。在最近一次个税改革中,政府提高了个税免征额度。免征额度提高只是收窄了税基,未触及个税制度的根本问题。由于通货膨胀,个人从免征额度中得到豁免的收入时有损失。进一步改革税制,从降低税率入手减税,应是政府下一步重点考虑的。
     有专家表示,现在我国实施减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天时,地利,人和,样样都占:首先,从国家财力的状况来讲,能够承受减税带来的财政负担。中国的财政收入已经保持了多年的高速增长,到2006年,财政收入高达3.9万亿元。另外,央企 2006年利润达7200亿元,再加上我国外汇储备已居世界第一位,达1万亿美元。再者,国家实施减税政策,也符合历史潮流。在这种雄厚财力和历史发展背景下,国家完全有实力“让利于民”,全面启动减税计划。从各方面的情况权衡来看,中国启动减税计划的时机也已经成熟。而“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他们的私人财产权;继而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报告中提出的 “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因此,营造良好的财税环境,对居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的确是一个不错的条件之一。
     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认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尤其是让普通群众获取财产性收益,是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必须让更多的普通群众有条件、有能力创造并拥有财产性收入,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不应仅仅让富人享有。在有关财产性收入的制度安排上,政府应该实行区别对待:对那些更有可能让穷人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应该减免税费,比如居民储蓄利息;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巨额财产性收入的,则应该根据暴利程度采取不同的累进税率,比如炒房收入。
     经济学家茅于轼指出,财产性收入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显然,它至少需要两块基石:财产基石和法律基石。在财产基石方面,由于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于是就可能产生“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因此,专家指出,要营造良好的财税环境。首先必须正视贫富分化的现实,要知道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于是就可能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
     据2007年11月2日《经济参考报》报道,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记者专访中提出,“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获得财产的能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遏制房价的非理性快速上涨、让更多群众买得起住房,也就意味着“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随着房价的持续高企,越来越多的群众由于无力购买只能“望房兴叹”。之所以说房价的上涨是“非理性”的,是因为房价持续上涨背后的重要推手是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它不仅对广大群众自住性购房形成“挤出效应”,也使房地产市场的内在风险加剧。由于我国利率正处上升通道,一旦部分购房人的还贷能力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发生连锁反应,使得大量炒房客对房价预期发生逆转,并诱发大量投机性抛盘,导致房价在大涨之后发生大跌。因此,采取保护自住房需求、抑制投机的方式来遏制高房价、进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这应当是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线。
    4.用《物权法》对财产性收入提供保护
     在《经济参考报》11月2日的同次专访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财产性收入在增加居民收入水平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十分必要。这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也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相一致。我国今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为保护民众的财产性收入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具体来说,《物权法》从三个方面保护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第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物权法》还特别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这表明《物权法》不仅保护人们通过劳动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对于通过储蓄、投资等方式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等衍生财富也一并保护。这是多种分配方式尤其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在《物权法》上的体现。  
     第三,《物权法》不仅确认这些财产权益,而且还规定了对这些财产权益予以保护与救济的机制。这样的规定为在房地产交易、金融市场中保障私人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有助于这些市场的规范和完善。当这些投资场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不法损害时,《物权法》提供了救济措施。这些救济措施包括确认财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5.力争一次分配更加公平公正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李扬提出,政府和企业的储蓄率相对上升而居民储蓄率的相对下降,这样下去将会放大高投资和高出口产生的不良后果,要想保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他建议未来需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居民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以刺激消费。如果要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真正公正公平,改革和调整分配收入格局,从一次分配到二次分配在关注公正性的同时,改革的紧迫性也不可忽视。而且,力争一次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到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是下一阶段改革收入分配的主攻方向,这也表明分配收入改革将尽快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将引入多种机制,采取更多的办法,让人们在一次分配中获得的收益,能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不断增值。
    6.创造条件藏富于民
     还有的学者指出,财产性收入的内涵极其广泛,它既包含着使用财产带来的收入,也包含了持有的财产买卖带来的差价收入,而财产本身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体现了“藏富于民”的思想。原先我国在外汇管理上实行的是“藏富于国”的思路,实行强制性结汇,现在这种思路变了,实行“藏汇于民”了,这就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让老百姓合理合法地拥有财产,并通过这种财产取得收入,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完)
    (摘编:叶红;责任编辑:王砚峰)
    2007年第88期(总第815期)  2007年11月2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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