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加强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就要解决社会矛盾。当前,一个突出矛盾就是社会分配不公,利益格局出现了失衡。一部分人的利益在不断扩张,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导致了一部分人成了改革的最大受益者,而另一部分人没有或没有足够分享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成果,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伤害,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的土地问题。今天,我们应当通过法制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
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十分重要而迫切。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本,保障之本。在目前城乡二元分割的情况下,政府只能为城市人口提供保障,而农民享受不到由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提供的保障,所以土地是他们唯一的保障。有三大制度缺陷影响当前农民的土地权利。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有效的行使方式,形成了所有权虚位、缺位、错位,在某些地方集体土地成了个人的土地。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流转缺乏明确的法律承认。在改革开放以前和初期,土地是不允许流转的,为了吸引外资和搞市场经济、城市化建设,逐步开放了土地的流转。标志性文件就是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这是城市土地流转的明确法律承认。但对农民用地从未给过法律承认,也没有法律禁止。计划经济的观念就是无许可即禁止,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一级土地市场,不断有农村土地进入。流转的不仅是增量土地,这部分土地是利用征地权从农民手里夺过来的,而且征收补偿是极低的。所以,农村土地流转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农民不能用自己的土地招商引资也不能抵押贷款,所以长期以来农村缺乏资金,因为土地没有融资、吸引资金的能力。第三,国家的征地权缺乏节制,在利益驱动下政府采取了竭泽而渔的方法。通过廉价出让土地来取得财政收入以及招商引资。以上问题导致了农村矛盾尖锐,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失地农民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社会边缘化人群。
要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建设。要落实所有权的主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为农民集体行使;开放集体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所有权,农民建设用地使用权能进入市场流转;严格规制政府的征地权。其中,《物权法》应该对农民土地权利加以规定。一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使用方法,构建所有权的行使规则。二是《物权法》草案只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其他法律规定,这是立法不作为。我建议应该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出让、出租、抵押、投资,也就是土地可以流转。同时要考虑流转的边界,耕地不能流转。还要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流转程序。三是明确政府征收的条件。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间接公共利益不能算数。提高补偿标准,提高征地成本。同时要有和农民谈判的程序,因为征地行为是可塑行为。
文章出处:《人民论坛》 (2005年 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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